香港租約的印花稅
Stamp Duty on Tenancy Agreements in Hong Kong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本文按 2026 年 4 月 21 日有效的法律撰寫。 租約印花稅的稅率一向較為穩定,但具體計算及實務程序應以稅務局印花稅署官方網頁為準。
簡介
在香港簽訂租約時,業主及租客均須就租約繳交印花稅。印花稅是簽訂住宅或非住宅租約時由政府徵收的稅款,由稅務局印花稅署(Stamp Office)行政。與物業買賣的從價印花稅(AVD)相比,租約印花稅的稅率較低、結構較簡單——但若未按時繳交,附加費可達原稅款的十倍,亦會令租約在法律上無法作為呈堂證據,影響爭議時的證據地位。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說明:租約印花稅的三個稅階、計算方法、由誰承擔、何時及如何繳交、以及逾期或未繳的後果。
三個稅階(按租期)
租約印花稅按租期長短分為三個稅階:
| 租期 | 稅率 |
|---|---|
| 不超過 1 年 | 總租金的 0.25% |
| 1 年至 3 年 | 年租金(或平均年租金)的 0.5% |
| 超過 3 年 | 年租金(或平均年租金)的 1% |
此外:
- 租約副本(counterpart):每份副本加收 HK$5。香港慣例是業主與租客各持一份副本,故通常要繳 HK$5 至 HK$10。
- 頂手費、裝修費(key money / construction fee):若租約包含此等項目,按物業買賣 Scale 2 稅率(截至 2026 年 4 月為 4.25%)計稅。
- 按金:不計入印花稅計算基礎。
計算例子(概念層面)
例 1 — 月租 HK$20,000,1 年定期租約:
總租金 = HK$20,000 × 12 = HK$240,000
稅率 = 0.25%
印花稅 = HK$240,000 × 0.25% = HK$600(連 1 份副本共 HK$605;雙方各持一份共 HK$610)
例 2 — 月租 HK$20,000,2 年定期租約:
年租金 = HK$240,000
稅率 = 0.5%
印花稅 = HK$240,000 × 0.5% = HK$1,200,乘租期 2 年 = HK$2,400(再加副本費)
例 3 — 含免租期的 1 年租約:若前 1 個月免租,計算基礎為實際須付總租金。用於計稅的年租金按剩餘 11 個月攤算成平均年租金。
例 4 — 多年租約包含年度加租:按每年租金的平均值作為「平均年租金」計算。
年租金/總租金計算時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 HK$100。稅款的分位數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港元。
誰須繳交——及市場慣例
法律規定: 按《印花稅條例》,業主、租客及任何其他在租約上簽名的人均共同負責繳交印花稅。這是連帶責任——稅務局可向任何一方追繳全數。
市場慣例: 在住宅租約中,業主及租客各負擔一半(50/50 分擔)是最普遍的慣例。合約亦可另行訂明其他分擔方式——例如由業主全數負擔、由租客全數負擔、按某比例分擔。建議在合約中明文訂明分擔比例,避免日後爭議。
何時繳交
30 日內——即自租約簽訂之日起 30 個曆日內繳交。此為法定期限,不論是否為假期、不論當事人是否離港均須遵守。
如何繳交
可透過以下方式繳交:
- 網上繳交(e-Stamping):業主或租客均可在自己的「稅務易」(eTAX)戶口提交及繳交。此為最快捷的方式。
- 地產代理協助:若透過地產代理簽約,代理通常代為處理印花稅程序(部分代理收取服務費,部分包含在佣金中)。
- 印花稅署親身辦理:可親臨稅務局印花稅署遞交租約副本及繳款。
- 郵遞:郵遞租約副本連支票至印花稅署。稅務局會回郵寄出印花證明書(stamp certificate)。
印花證明書完成後,具有與傳統蓋章相同的法律效力。正式的蓋印租約(stamped tenancy agreement)方可在法庭作為呈堂證據,亦才可在差餉物業估價署就劏房規管登記(如適用)。
逾期的後果
如未在 30 日內繳交,稅務局會按逾期長度加收附加費:
| 逾期時間 | 附加費(原稅款的倍數) |
|---|---|
| 逾期不超過 1 個月 | 原稅款的 2 倍 |
| 超過 1 個月但不超過 2 個月 | 原稅款的 4 倍 |
| 超過 2 個月 | 原稅款的 10 倍 |
例如:原稅款 HK$600,逾期 2 個月以上 → 附加費 HK$6,000 → 合共繳付 HK$6,600。
此外:
- 未繳印花的租約不能作為呈堂證據。 在土地審裁處或其他法庭的爭議中,未印花租約不獲考慮。若租客或業主需要就合約權利進行訴訟,必須先補繳印花稅及附加費,方能使用該合約。
- 劏房租務規管: 未印花的租約可能令 Form AR2(租賃通知書)的提交出現問題。
- 稅務局追繳: 稅務局可循民事訴訟追繳印花稅及附加費。
實務要點
- 誰來處理最方便: 雖然法律上業主與租客共同負擔,但實務上由一方(通常是業主,因其收到按金在手)負責處理整個程序、雙方後分擔費用,是最常見的安排。合約應明確訂明誰負責辦理,以免雙方都以為對方會處理而逾期。
- 補充/修訂租約: 若租約在原簽訂後作出補充或修訂(例如延長租期、調整租金),補充協議本身亦須繳付印花稅。
- 租約副本要求: 香港市場慣例是業主及租客各持一份有印花的租約副本。僅業主有而租客無印花副本,屬風險安排——租客在爭議時難以證明租約條款。
- 劏房的 Form AR2: 屬於 LTCO Part IVA「規管租約」的劏房,業主在簽約後 60 日內須向 RVD 提交 Form AR2——這是獨立於印花稅的義務,兩者須分別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