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工具
本工具展示《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7 條及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嘅分析框架(4 項原則 + 5 個步驟),逐步引導你思考家庭資產分配,並非預測你個案嘅分配結果。
LKW v DD 四項原則LKW v DD’s Four Principles · [2010] 13 HKCFAR 537
- 1公平 · Fairness
法院於分配婚姻財產時,最終結果必須公平公正,反映婚姻嘅整體狀況。
- 2不歧視 · Rejection of Discrimination
無論配偶嘅角色係家庭主夫/婦或主要經濟支柱,雙方嘅貢獻獲得平等對待。財務貢獻同非財務貢獻(家務、育兒)地位相同。
- 3平等分配作為起點 · Yardstick of Equality
分析以平等分配(50/50)作為出發點。如要偏離此原則,必須有充分理由。
- 4不深究行為 · Rejection of Minute Conduct Investigations
法院盡量避免廣泛調查雙方過去嘅小過小錯。除非行為嚴重影響財務狀況或子女福祉,否則一般不影響分配。
計算資產 · Identify the matrimonial pot
所有資產均計入婚姻財產池。婚前 / 繼承 / 受贈財產另外標記,留待步驟三作偏離理由考慮。
評估雙方財務需要 · Assess each party’s financial needs
婚姻長度、子女狀況、雙方收入及住屋成本構成 LKW v DD 第 2 步嘅需要評估。
偏離理由 · Reasons to depart from equality
非財務貢獻、婚前協議、特別需要、婚前 / 繼承財產來源等因素,可成為法庭偏離平等分配嘅理由。
結果框架 · Outcome framing
本工具不提供具體分配百分比 — 法院於財產分配方面有廣泛酌情權。以下展示框架方向。
填寫上方步驟一至三後,本工具會列出最相關嘅 MPPO s.7 因素。
請於上方步驟一至三填寫資料,本工具會根據你嘅輸入展示 LKW v DD 框架分析。
闡明理由 · Articulate reasons for any departure
LKW v DD 第 5 步:法院偏離平等分配時必須闡明理由。此屬法院責任,並非當事人選擇。
當事人嘅責任:透過陳詞向法庭提出相關證據及理由 — 全面坦誠披露財務狀況(Form E 表格)係每一方嘅基本責任。如有隱藏資產,法庭可作出不利推論並判處費用責任。
法院嘅責任:於判決中清楚交代偏離平等分配嘅依據(包括婚姻長度、貢獻差異、子女需要、特殊情況等)。判決理由係日後上訴審查嘅基礎。
本工具只展示 LKW v DD 嘅分析框架,並不預測你個案嘅分配結果。香港法院於財產分配方面有廣泛酌情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7 條)。
案例引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CFA);亦載於 [2010] 6 HKC 528。
你需要知道
- 本工具只展示 LKW v DD 嘅分析框架,並不預測你個案嘅分配結果。 香港法院於財產分配方面有廣泛酌情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7 條)。
- 「全面坦誠披露財務狀況」是每一方嘅責任。 雙方須填寫「Form E」財務披露表格;如有隱藏資產,法庭可作出不利推論並判處費用責任。
- 時效:一般而言,財產分配申請須與離婚呈請一併或於其後合理時間內提出。離婚成為絕對判令(Decree Absolute)後,部分救濟可能受限。
- 婚前協議(Pre-nup)並非自動具約束力,但屬法庭考慮因素之一(LCYP v JEK [2019] HKCFI 1588)。如協議簽訂時雙方有獨立法律意見,法庭通常會予以重視。
處理離婚案件嘅律師
以下三位律師熟悉家事法及財產分配。
重要:香港法院於財產分配方面有廣泛酌情權。本工具只說明 LKW v DD 嘅分析框架,並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預測你個案嘅分配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