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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倒及公眾責任索償

Slip and Fall and Public Liability Claims in Hong Kong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簡介

公眾責任索償(public liability claim)指受害人在進入他人物業或場所時因物業或場所狀況不安全而受傷,向物業佔用人(佔有者)追討賠償的民事訴訟。此類索償在香港由《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Occupiers' Liability Ordinance)及普通法下的疏忽侵權責任規管。常見情境:商場滑倒、餐廳跌傷、地盤受傷(非僱員)、住宅大廈公用地方受傷等。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介紹:佔用人的法律責任標準、索償方必須證明事項、常見情境的舉證要點、可索償項目、時效限制,以及訴訟程序。

佔用人的責任——法律標準

《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 就物業佔用人對進入人士的責任訂立法定標準。此條例將過去普通法下多種不同的責任標準(對「被邀請人」、「被許可人」、「侵入者」的不同標準)統一一套標準——佔用人對所有合法進入者負有合理的謹慎責任

「佔用人」是誰

佔用人(occupier)並不僅指物業業主——而是對物業有足夠控制權的任何人或實體。例如:

  • 商場運營商 是商場共用區域的佔用人。
  • 餐廳營運商 是其租用單位的佔用人(即使物業業主是另一人)。
  • 大廈管理公司 通常是大廈公用地方的佔用人。
  • 地盤承建商 是其地盤的佔用人。
  • 私人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 一般為公用地方的佔用人。

同一物業可以有多位佔用人(例如:商場業主 + 商場管理公司 + 店鋪經營者)——依不同區域及時段劃分責任。

「合理謹慎」的標準

佔用人對進入者負有合理謹慎(reasonable care)的責任——採取合理的措施,確保進入者就其獲邀或被准許進入的目的,在合理情況下安全

「合理」視乎情境: 一間商場應預期有兒童、長者、推輪椅的人進入,其合理措施較一間寫字樓高。一個建築地盤明知有高空跌物風險,需要更嚴格的防護措施。

「合理」不是「完美」——佔用人不需令物業絕對安全。只要採取了合理預期的措施,即使仍發生意外,可能不構成責任。

索償方必須證明事項

要成功索償,索償人須證明(以概率平衡為標準):

一、佔用人的責任存在

  • 被告是涉事物業/場所的佔用人。
  • 原告合法進入(即非擅闖者)。

二、違反責任

佔用人違反合理謹慎責任——未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已知或合理可預見的風險。

三、此違反導致事故

事故因佔用人的違反而直接引起——即有因果關係(causation)。

四、損害

原告遭受實際損害(身體傷害、財物損毀等)。

通病:單是「我在該處跌倒」不足夠—— 必須證明滑倒由佔用人的疏忽引起。如是因自己疏忽(例如穿不適當鞋具、不留心、行走時玩手機),責任可能削減或完全歸於自己。

常見情境

一、商場及零售店鋪滑倒

典型情境: 地板濕滑(水漬、清潔水未乾、掃灑的液體)、膠毯翹起、地板破損、商品堆積。

舉證要點:

  • 現場證據: 意外後立即拍照——濕滑狀況、有否警告牌、地板損壞程度。CCTV 片段是關鍵(須盡快要求保存,否則可能被覆蓋)。
  • 警告牌: 若商場/店鋪在濕地放置了「小心地滑」警告牌,索償較困難——因為佔用人已作警告。但警告牌本身不自動免除責任——若警告方式不足,仍可能疏忽。
  • 清潔紀錄: 商場/店鋪是否有定期巡查、清潔紀錄?若長時間無人清理水漬,可證明疏忽。
  • 目擊證人: 其他顧客、店員的證言非常有價值。

二、大廈公用地方

典型情境: 電梯故障、樓梯失修、大堂地板破損、照明不足、樓梯沒扶手或扶手損壞、停電時的照明失效。

佔用人: 大廈管理公司(合約責任)或業主立案法團(法定責任)。大廈公契及管理合約通常訂明維修責任。

舉證要點:

  • 狀況的可預見性: 損壞是否長期存在?管理公司是否收過投訴?
  • 巡查及維修紀錄: 管理公司是否保存紀錄?若定期巡查仍未發現,可能仍疏忽。
  • 照明及標示: 夜間照明是否充足?高低差有否警示?

三、餐廳

典型情境: 廚房油漬、洗手間濕滑、食物中毒(此另有專門法律)、桌椅鋒利邊緣、樓梯險滑。

特殊考量: 餐廳作為食品服務場所,衛生及安全標準較一般場所為高。食物中毒案另涉及《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下的規管。

四、地盤意外(非僱員受害人)

典型情境: 路人被高空墮物、地盤設備倒塌傷及途人、圍板不足。

佔用人: 承建商 / 發展商。此類案件亦可能涉及勞工處、建築事務監督的紀錄。

五、公共場所(由政府或機構管理)

典型情境: 康文署管理的公園、食環署管理的街市、港鐵站內。

法律責任: 政府及其機構同樣受《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約束——並無特殊豁免。但訴訟程序上可能需要先按《公共汽車條例》(就公共交通)或其他特殊規定向相關機構通報。

共同疏忽

與交通意外相似,若受害人本身也有疏忽(例如奔跑、不留心、忽視明顯警告),補償按共同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原則按比例減少。例如有「小心地滑」警告牌但仍快步行走而跌倒,可能被歸咎部分過錯。

可索償項目

成功證明佔用人疏忽後,可索償項目大致與交通意外案件相同(見 traffic-accident-claims-hong-kong):

  • 痛楚及苦難
  • 醫療費用
  • 過去及未來收入損失
  • 照顧費用
  • 交通費
  • 財物損毀(例如跌倒時損壞的手機、眼鏡)
  • 生活品質損害
  • 死亡個案: 遺產賠償、家屬撫養損失、喪親之痛、殯葬費

時效限制

人身傷害:意外發生起 3 年

死亡:死亡日起 3 年

財物損毀6 年

越早開始收集證據越好——店鋪及商場的 CCTV 片段通常只保存數週至數月,證人記憶也會模糊。

實務步驟

意外發生後:

  • 立即拍照 意外現場——濕滑狀況、障礙物、燈光、警告牌(或缺乏)、你的傷勢。
  • 就醫 即使看似輕微傷勢。
  • 向現場職員舉報並要求填寫意外報告(incident report)。保留副本。
  • 索取現場 CCTV 保存承諾——寫信給商場管理/店鋪,要求保存相關時段的 CCTV 片段。未有此請求,片段可能在數週後被覆蓋。
  • 證人資料: 向在場人士索取姓名及電話。
  • 保留所有醫療單據、收據、病假紙。
  • 保留涉事鞋具、衣物——可能作為物證(例如鞋底是否防滑、是否被液體浸過)。
  • 盡快諮詢律師——就是否足夠證據、索償途徑作評估。
  • 通知對方的保險(如知悉)——索取賠償要求書。

訴訟程序

與其他人身傷害案件相似:

  • 大部分個案庭外和解——由佔用人的公眾責任保險(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
  • 爭議的個案可能需要區域法院原訟法庭程序。
  • 涉及專家證人:醫療、事故重組、可能的工程專家(分析場所設計缺陷)。
  • 審訊通常需時 1 至 3 年。

公眾責任保險: 大部分商業場所均投保公眾責任險——因此實務上是其保險公司作為對手。保險公司處理經驗豐富,及早有律師介入保護受害人利益頗重要。

常見問題

我在商場滑倒時只要求職員幫我扶起,沒填意外報告——現在才想索償,有機會嗎?
**難度較大但非不可能**。缺乏現場意外報告會令舉證困難,但仍可:向商場要求調閱 CCTV(盡快)、尋找目擊證人、提交首次就醫紀錄(越接近意外日越有說服力)、繪圖回憶意外地點及當時情況。諮詢律師評估證據充分程度。
商場放了「小心地滑」警告牌,我仍跌倒——我還能索償嗎?
**可能可以,但較困難**。警告牌並不自動免除佔用人責任。關鍵:警告牌是否**在合理位置及時放置**?字體、圖案是否清晰?地面濕滑程度如此嚴重以致警告本身不足?例如濕滑區域太大但只放一個小牌,可能仍屬疏忽。此外,警告牌的存在可能減低賠償但不一定取消。
我在朋友家做客時跌傷,我可以告他嗎?
**法律上可以,但實務上罕有**。朋友作為住所佔用人,對進入者有合理謹慎責任——若因住所的危險狀況(例如地板有洞、照明失效)而跌傷,友人可能有責任。實務上,朋友的**家居保險**(home insurance)可能涵蓋此類索償,故索償對象為保險公司而非朋友本人。在無保險的情況下告朋友會影響關係,故多數人不會進行——但法律上的權利是存在的。
我從樓梯跌下,但已記不清當時是否滑倒還是絆到——可以索償嗎?
**舉證難度高**。索償要求證明**特定的疏忽**及**因果關係**。如連事發經過也不清楚,很難證明是樓梯缺陷造成,非自己疏忽。律師會詳細問事發經過、取得 CCTV、檢視樓梯狀況等評估——但若根本資料不足,此類案件通常難以提出。
商場的保險公司提出和解金額,我應接受嗎?
與交通意外相同——**先諮詢律師再做決定**。首次出價通常低於案件全部價值。一旦接受和解通常為**完全及最終清償**,後續再難追加。先完成醫療評估、了解長遠影響,然後才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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