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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比率合格,还款期仍可能不符合条件
  2. 2五宗香港判词对当事人的实际后果
  3. 3五宗判词的后果,一表列出
  4. 41. 名单显示牌照已届满,是否代表对方无牌?
  5. 52. 月入刚好HK$12,000,适用哪个上限?
  6. 63. DSR 低于上限,持牌人是否必须借钱给我?
  7. 74. 被写成贷款咨询人,是否要替借款人还款?
  8. 85. 怀疑违规,可以停止还款吗?
  9. 9主要资料来源

香港放债人牌照条件2026:35%/40%上限、咨询人禁令及投诉方法

Hong Kong Money Lender Licence Conditions 2026: DSR Caps, Referees and Complaints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9-08

Last updated: 14 September 2026 / 最后更新:2026年9月14日

由2026年8月1日起,部分持牌放债人的牌照须遵守新的还款占入息比率(Debt Servicing Ratio,简称 DSR)上限,亦不得在贷款申请中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咨询人。不过,这些规定是牌照条件,不是每宗贷款一律适用的新法定免责条款。

最重要的区分是:《放债人条例》第23及29条本身没有订明每项牌照条件违规会自动取消欠款或撤销既有判决。 同一组事实会否支持第25条下重新审查交易,或其他法定及合约补救,须按贷款文件、持牌状况、利率、销售手法和借款人的情况判断。怀疑违规本身不是还款责任已终止的证明。

以下三种情况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提供贷款的公司」不是单一法定类别。

  • 持牌放债人:公司注册处的 持牌放债人查册页 提供名称、牌照号码、营业地址和牌照状况。个别牌照所载条件则是另一层资料。
  • 看来是无牌放债人:第23条可能限制无牌贷款人的追讨权,但须受条文的适用范围及法庭权力规限;贷款人的表面状况本身不是欠款已消失的证明。
  • 获豁免的人或贷款:认可机构(例如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的银行)以及《放债人条例》第2、3、33A及33B条连同附表1涵盖的若干人士或贷款,可能不受一般放债人牌照制度规限(第33C条容许立法会修订附表1)。2026年牌照条件约束的是相关牌照,并不把获豁免贷款变成持牌放债人交易。可查阅 《放债人条例》(第163章)

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与放债人发牌是不同制度。牌照号码、地址及协议上的法定名称,有助分辨名称相似但法律身份不同的公司。

第11(6)条的作准中文原文指出条件的法律依据:

条例赋予的施加条件权力,与个别牌照实际载有的条件是两回事;标准范本不是每张既有牌照已被改写的证明。

公司注册处说明,新增及修订条件会在2026年5月5日起批出或续期牌照时施加,并由2026年8月1日起生效。换言之,8月1日并非所有牌照自动同步改版;个别牌照何时批出、续期及实际载有什么条件,仍然重要。 公司注册处的条件页 提供16项条件的范本及2026年4月指引。

公司注册处公开名单所列的身份、地址及届满日,与实际牌照的条件版本是不同资料。名单上的届满日不是个别条件版本的证明。以下资料各有作用:

  • 实际牌照及其附载条件,界定该持牌人的责任;
  • 申请、批核、提款日期及合约版本,界定交易时间线;
  • 公司注册处放债人注册组的牌照条件查询电话为 2867 2632

因此,仅以届满日计算「已有多少百分比牌照受新条件约束」,不能建立可靠的市场覆盖率。

公司注册处2026年4月指引 把「低收入人士」界定为每月入息HK$12,000或以下。相关持牌人考虑向这类申请人提供无抵押私人贷款时,须遵守以下上限:

每月入息最高 DSR
HK$6,000或以下35%
HK$6,001至HK$12,00040%

DSR 是借款人在取得拟议新贷款后,所有未清还无抵押私人贷款的每月还款责任,除以每月入息。它不是「新贷款还款额/入息」,也不是「贷款本金/全年入息」。

以下计算例子取自注册处处长的指引。2026年4月指引附件8载有四个说明个案,其共同前提为:

个案4就一名在其他机构尚有欠款的拟借款人计算如下:

本站的读法:该例子只说明比率如何计算,并无其他含义;它既不代表贷款必须获批,也不代表一定负担得起。入息定义及比率数字由注册处处长按第16(ii)项条件公布,并非由法例订明。

计算入息时:

  • 有固定月入者,以现时月入计算,不可把尚未发生的加薪当成现有收入;
  • 没有固定月入者,按证明文件计算最近3个月或12个月的平均月入,以两者较高者为准;
  • 指引第104段区分两种资料来源:已参加「信资通」的持牌人使用个人信贷报告作评估;未参加者须取得借款人的书面债务申报并附于贷款协议。

DSR 上限不取代原有第15项条件下的还款能力评估。即使比率低于上限,持牌人仍须评估借款人能否以可负担方式还款;反过来说,第16项条件并无让借款人同意超越上限的例外。第16项条件(ii)明定低收入定义及比率细节由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公布,并可不时检讨及修订;HK$12,000、35%及40%的数字来自2026年4月指引附件8。

比率合格,还款期仍可能不符合条件

指引另有独立限制:低收入借款人如受雇于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指引第106段订明任何无抵押个人贷款的还款期「不可超越该拟借款人或借款人的雇佣合约所剩下的期限」;受雇于多份定期合约者,则「不可超出此等雇佣合约的最后届满日期」。第16(b)项条件本身并不限于定期合约,而是以还款期超出借款人雇佣合约所剩期限为准。因此,把每月还款额降低、还款期拉长,并不能只凭DSR低于上限便视作符合全部条件。

修订后的第13项条件禁止相关持牌人在贷款申请中要求准借款人提供咨询人资料,或从准借款人取得该等资料;不只是禁止强制提供。至于持牌人已管有的咨询人资料,是由该项条件本身处理,不只是由指引处理:

指引第82段重述同一要求。本站的读法:该项责任是牌照的条款,违反即触及第29(1)(c)条;单凭一段指引则不会。

按公司注册处第13项条件的指引第83至84段,贷款咨询人没有替借款人还款的法律或道德责任;第10(a)项条件亦禁止持牌人或收数代理向他追讨。仅因被列为咨询人而收到追数电话,并不证明存在担保责任:

  • 「咨询人」、「借款人」及「担保人」是不同身份,责任不能只凭来电者的称呼确定;
  • 来电时间、号码、内容及公司身份,关乎资料如何被使用及谁在联络;
  • 当事人的来往书信及送达纪录,关乎曾提出什么要求及对方是否收到;
  • 公司注册处官方投诉页指示,不当收数或滋扰可向附近警署报案;有即时危险致电 警方紧急电话999

这项「咨询人」规则与正式担保有别。若当事人签过保证书、弥偿书、共同借款文件或其他承担,法律责任须按文件另行分析。

相关放债人广告须公平合理,不得载有误导资料,并须显著展示持牌人的投诉热线及指定的风险提示字句(或注册处处长日后公布的版本);声音部分亦须清楚读出风险提示(第9项条件及指引附件6)。第9项条件以中英文订明该字句:

该提示是叫读者不要付钱给中介,并非只针对中介收费金额的争议。这是加强披露和展示的规则,并非全面禁止贷款广告。广告全文、发布日期及发布者身份,关乎适用版本及实际展示的内容。

不是。《放债人条例》第29(1)(c)条把不按照牌照条件经营业务订为罪行;第32(1)(a)条的最高刑罚为第6级罚款及监禁两年。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13B条及附表8 把第6级列为HK$100,000;第113B(3)条容许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规例按通胀修订金额。第163章第32(2)至(3)条亦规定定罪后的持牌资格取消权力及其牌照后果。此外,第14(1)(c)条容许牌照法庭在注册处处长或警务处处长申请下,因持牌人严重违反任何牌照条件而撤销或暂时吊销其牌照。这些监管或刑事后果,不等于借款人的贷款自动失效。

第23条主要处理贷款人在相关时间是否持牌,并载有法庭可按公平原则准予追讨的但书;它没有规定每项条件违规都等同无牌。第23、25及29条并读,可作以下区分:

  • 第23及29条本身没有订明每项条件违规会自动取消本金、利息或撤销已作出的判决;个别民事效果仍须按适用的诉因、抗辩及事实分析;
  • 以下五宗香港判词,没有一宗裁定违反牌照条件会对贷款人的追讨权产生什么效果。 其中两宗涉及牌照的,裁定的是「是否需要领牌」,不是「牌照要求什么」;
  • 同一事实可能与其他条文有关。例如,第25条容许法庭重新商议属敲诈性的交易;按第25(2)条,交易在以下情况即属敲诈性:规定债务人或其亲属支付严重过高的款项,或该交易在其他方面严重违反公平交易的一般原则。第25(4)(c)条亦要求顾及就其他相关考虑因素提出的证据;
  • 书面合约、法定披露、实际年利率、费用、失实陈述、施压、还款能力资料及贷款人的持牌状况,都可能影响个案分析。

第163章确有一项条文令协议不得强制执行,而且不再另有酌情——但该条文取决于利率,不是取决于牌照条件。第24(1)条把以超过年息百分之四十八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订为罪行,而第24(2)条订明:

百分之四十八是第24(1)条所指明的利率;立法会可按第24(3)条藉决议更改该利率,而在更改之日已生效的协议,则继续适用其生效时所指明的利率。第25(3)条订明推定交易属敲诈性的门槛:

立法会同样可按第25(9)条藉决议更改百分之三十六。本站的读法:两者都是关于利率的条文,都没有触及违反牌照条件一事。持牌人可以符合这两条而仍然违反某项条件,也可以在利率合法的情况下不触及这两条。

公司注册处的投诉程序不是民事法院的答辩或暂缓程序;提出投诉不会令利息、追讨或法院期限停止。个别文件的期限及法律效力,属香港律师可提供个案意见的范围。

五宗香港判词对当事人的实际后果

以下五宗判词,没有一宗裁定违反牌照条件会对贷款人的追讨权产生什么效果。它们显示的,是《放债人条例》本身的条文落到真实当事人身上时的后果。五宗判词全部只有英文本,故两种语文版本均以英文引录原文,中文说明为〈本站译述〉。案件以中性引用及/或案件编号注明;段号为判词本身的段号。

*1 · Actually Financial Ltd v Wong Pui Miu [2022] HKDC 82(DCCJ 3317/2020,区域法院,2022年1月20日)。* 〈本站译述〉原告是一间注册及持牌放债人,以年利率33.6%贷出HK$1,200,000,申索HK$1,305,841.66及持续利息。法院裁定贷款人与一名中介人是共同行事,并裁定HK$600,000顾问费、即时取回的HK$201,600供款及HK$47,480其他收费,全部落入第27(3)条:

结果:该持牌放债人一分钱也追不到,并须承担借款人的讼费,另附大律师证明书。 本站的读法及其限度:该贷款人所违反的是《放债人条例》第27(3)条,不是牌照所载条件。第157段的第27(4)条抵销以假设句式写成,不是法院命令贷款人退还的款项。该判词量度的是2022年12月30日之前生效的60%上限;第24(1)条现时订明的利率为百分之四十八,而立法会可按第24(3)条藉决议更改该利率。

*2 · Shun On Finance Ltd v Wong Fung Kwan and another [2022] HKDC 240(DCMP 1428/2016,区域法院,2022年3月25日)。* 〈本站译述〉原告在所有关键时间均为持牌放债人。它容许一名从未查证过背景的代理人进行洽商,而协议所载的洽商地点,根本不是第一被告洽商之处——法院裁定此点违反第18(2)(j)条。法院裁定并无串谋,并行使第18(3)条的酌情权:

法院所作的命令如下:

结果:HK$600,000贷款中HK$400,000获抵销,只有HK$200,000仍可向第一被告强制执行;法院评定贷款人约负三分之二过失(第80段);对第二被告的申索遭驳回(第110段);法院宣布她的实益权益优先于贷款人的权益(第112段),即法院存置的HK$1,613,647.38售楼款(第4段)归她;贷款人并须支付她的讼费及第一被告三分之二的讼费(第113段)。 本站的读法及其限度:该案所违反的是第18(2)(j)条,即关于贷款协议须载明什么的规定,不是牌照所载的条件;判词由头到尾没有把该项违反与牌照连系起来。该案的金额比例不是任何其他借款人的减债公式。

*3 · Yeung So Lai v Art Excel Ltd [2025] HKCA 957(CACV 413/2024,上诉法庭,2025年11月5日)。* 〈本站译述〉这一宗的后果方向相反。担保人主张贷款人是无牌放债人,因此债项按第23条不可追讨。上诉法庭裁定她未能证明贷款人根本是放债人,而豁免条文按其文字适用:

结果:一名原本在原审成功撤销本金HK$120,000,000连利息HK$5,235,616.44法定要求书的担保人,面对21天后提出的破产呈请,并须承担上诉及原审的讼费。 本站的读法及其限度:该案裁定的是「是否需要领牌」,不是「牌照要求什么」。另有一个名称陷阱:在该判词中,Art Excel Ltd 被标示为「Respondent」,但它是胜诉一方。

*4 · GG v LL Ltd [2024] HKCFI 2302(HCSD 21/2024,原讼法庭,2024年9月5日)——已被上述第3宗推翻。* 〈本站译述〉贷款人无牌一节属双方共识;争议只在于该笔贷款是否获豁免贷款。法官撤销了一份法定要求书,此外并无其他命令:

结果:只有该份法定要求书被撤销,讼费归申请人。其余一概不变——贷款仍在,抵押仍在,没有任何款项易手。 本站的读法及其限度:第23条的但书明文留待另一场合处理。本案与第3宗是同一宗法律程序,第一审判词采用匿名化名称,因此引用本案时必须在同一句话内一并说明2025年11月5日的推翻。

*5 · HKSAR v Lau Sui Hing and Lau Sui Cheong,CACC 111/2008(上诉法庭,2008年10月21日;无中性引用)。* 〈本站译述〉两名申请人根本不是持牌放债人。控罪是处理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诉罪行得益的财产,而控方所指的前提罪行是以过高利率贷出款项:

结果:定罪维持,就定罪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被驳回;第一申请人被判监禁18个月,第二申请人被判羁留在更生中心。 另一名借款人就HK$30,000贷款偿还了不少于HK$60,000。本站的读法及其限度:该案的当事人是被控处理犯罪得益的无牌贷款人,不是违反牌照条件的持牌人。该判词引述的同样是已被取代的60%上限。

五宗判词的后果,一表列出

案件·法院·日期法院的命令涉及金额出处段落
Actually Financial Ltd v Wong Pui Miu [2022] HKDC 82·区域法院·2022年1月20日申索驳回;暂准讼费令,原告承担被告讼费,附大律师证明书申索HK$1,305,841.66及持续利息,一无所得。当作本金HK$347,200;实际利率每年116.129%。第27(4)条抵销属假设性,不是命令退还[136]–[137]、[157]–[159]
Shun On Finance Ltd v Wong Fung Kwan [2022] HKDC 240·区域法院·2022年3月25日协议不得强制执行,按第18(3)条修改;贷款人约负三分之二过失;对第二被告的申索驳回;宣布其权益优先于第二按揭;讼费判由贷款人承担HK$600,000中HK$400,000抵销,只有HK$200,000可强制执行;法院存置的HK$1,613,647.38售楼款归第二被告;贷款人付第二被告讼费及第一被告三分之二讼费[4]、[80]、[109]–[113]
Yeung So Lai v Art Excel Ltd [2025] HKCA 957·上诉法庭·2025年11月5日上诉得直,原审命令撤销容许21天后提出破产呈请;上诉及原审讼费归贷款人法定要求书本金HK$120,000,000连利息HK$5,235,616.44,现可据以向一名个人担保人提出破产呈请[44]、[61]、[62]
GG v LL Ltd [2024] HKCFI 2302·原讼法庭·2024年9月5日·已被上一行推翻以无牌放债人为理由,只撤销该份法定要求书;讼费归申请人。贷款仍在,抵押仍在没有命令任何款项。2025年11月5日上诉时被撤销;引用时必须一并说明[22]、[29]
HKSAR v Lau Sui Hing and Lau Sui Cheong·CACC 111/2008·上诉法庭·2008年10月21日·无中性引用定罪维持;就定罪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驳回第一申请人监禁18个月;第二申请人羁留在更生中心。借款人:HK$200,000要还HK$250,000;另一名HK$30,000要还不少于HK$60,000

另作有限比较:英国 《Consumer Credit Act 1974》第140A(1)至(2)条 容许法院就该条适用的信贷关系,按协议条款、执行方式及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判断是否对债务人不公平。香港第163章第25条使用敲诈性交易及其法定标准。英国的「不公平关系」概念不是香港2026年牌照条件自动产生的民事补救。

三个机构的角色不同:

  • 牌照法庭:由裁判官聆讯牌照申请及续期,批出牌照并施加条件。
  • 公司注册处放债人注册办事处:处理申请、续期及牌照批注,备存公众登记册并发布指引。按其 官方投诉页 ,办事处会调查涉嫌不遵从牌照条件的投诉,但由警方执行的条件除外;涉嫌违反条例或由警方执行的条件的个案会转介警方跟进。
  • 香港警务处:执行《放债人条例》,并跟进由警方负责的牌照条件、涉嫌罪行及不当收数。

在牌照或续期程序中,公司注册处和警方可以提出反对;《放债人条例》第11(2)(b)条亦容许「任何其他人」在符合通知规定或获牌照法庭许可下反对。第11(4)条并非另一项反对权,而是规定法庭须听取按第11(2)(b)条到庭的人所提出的证据;第13(4)条则把第8至11条适用于续期申请。这是发牌程序,不是要求取消个人欠款或索偿的民事途径。

以下资料分别关乎合约、牌照、负担能力及投诉机构的职权;资料完整不等于投诉或申索必定成立:

  • 贷款协议、附表、续约或重组文件及还款表;
  • 牌照副本、牌照号码、广告截图和中介资料;
  • 申请日期、批核日期、提款日期、收入申报及当时提交的证明;
  • 所有现有无抵押私人贷款及每月还款额;
  • WhatsApp、短讯、电邮、通话纪录、录音和付款证明;
  • 追数信、法庭文件及每一个回应期限;
  • 涉及 DSR 时,持牌人采用的入息、现有债务、拟议贷款还款额及比率计算。

第12项牌照条件要求持牌人建立投诉处理程序。公司注册处的 官方投诉页 另列出不同机构的分工:

  • 公司注册处放债人注册组:2867 2634mlu@cr.gov.hk
  • 警务处牌照课放债人牌照组:2860 3574
  • 不当收数或滋扰:向附近警署报案;有即时危险致电 警方紧急电话999
  • 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官方页面列出的相应监管机构为香港金融管理局。

「违反新法」这个标签不会识别争议属哪项条件。涉事牌照、交易日期、条件内容、计算及附件,才是把投诉连系至特定要求的资料。

公司注册处网上刊载的完整标准条件系列由2016年12月1日开始,但这不是牌照条件制度的起点。政府就 2013年2月20日 立法会质询的答复,记述了更早的情况(该新闻稿只有英文本,故引录英文原文):

〈本站译述〉答复记述牌照法庭由2011年1月起接纳警方建议施加新增条件,并指明收数行为是这些条件的内容;它并没有说当时有效的每一张牌照都已批注该等条件。 公司注册处条件文件库 列出2016年后的版本。资料库开始日期、制度起点及贷款的民事效力,是三个不同问题。

1. 名单显示牌照已届满,是否代表对方无牌?

不一定。若续期申请尚未裁定,第13(5)条在特定情况下可视牌照继续有效。相关交易日期的实际状况才是法律问题。

2. 月入刚好HK$12,000,适用哪个上限?

40%。35%适用于HK$6,000或以下;HK$6,001至HK$12,000适用40%。

3. DSR 低于上限,持牌人是否必须借钱给我?

不是。上限不是批核承诺,持牌人仍须作独立的负担能力及信贷评估。

4. 被写成贷款咨询人,是否要替借款人还款?

单凭「贷款咨询人」身份不负还款责任。若曾签署担保、弥偿或共同借款文件,则须另行审阅。

5. 怀疑违规,可以停止还款吗?

怀疑违规本身不是欠款已消灭的证明。牌照条件的监管后果、贷款可否强制执行,以及法院文件的程序要求,是不同法律问题;本页不判定个别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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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提供一般香港法律资讯,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法律及牌照条件可更改;个案结果取决于事实和文件。收到法庭文件、有即时安全风险或期限将至时,可寻求适当专业协助。

主要资料来源

本文引用《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的合并文本版本为2022-12-30;第221章版本为2026-05-14。2026年牌照条件及4月指引是另行发布的行政文件。

本文引录的判词:

  • Actually Financial Ltd v Wong Pui Miu [2022] HKDC 82(DCCJ 3317/2020)
  • Shun On Finance Ltd v Wong Fung Kwan and another [2022] HKDC 240(DCMP 1428/2016)
  • Yeung So Lai v Art Excel Ltd [2025] HKCA 957(CACV 413/2024)
  • GG v LL Ltd [2024] HKCFI 2302(HCSD 21/2024)——已被上一宗推翻
  • HKSAR v Lau Sui Hing and Lau Sui Cheong,CACC 111/2008(无中性引用)
  • 政府就2013年2月20日立法会质询的答复(LC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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