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解除之后,TU几时先至清?两条时钟、两份文件,而长嗰条唔喺《破产条例》入面
After Discharge, When Does the TU Record Clear? Two Clocks, Two Instruments — and the Longer One Is Not in the Bankruptcy Ordinance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8-30
最后更新:2026年9月4日
先讲结论
解除破产同信贷纪录系两件事、两条时钟、两份唔同嘅法律文件——而较长嗰条时钟,唔喺《破产条例》入面。
- 《破产条例》(第6章)管你嘅身分: 破产自法院作出破产令当日开始,到有关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首次破产4年,曾破产5年;被有效反对可以再停多4年或3年。
- 信贷纪录嘅保存期由另一份文件管: 一份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12条由私隐专员核准、藉宪报公告发出嘅实务守则。同破产有关嘅公众记录及相关资料,机构可保存最多8年,由宣布有关破产起计——唔系由解除破产起计。 ⚠ 8年系守则准许嘅上限,唔系一个保证会删除嘅日期(见下文第四节)。
- 所以最常见嗰个情况系:首次破产、准时解除,解除之后公众纪录仲会存在大约四年。
- 另有一条5年嘅时钟,系管帐户还款纪录嘅,而佢有两个起计点。 守则第3.4B条写明,机构可保留该等资料,直至以下两者之中较早者届满:第3.4B.1条——由撇帐时未清偿款额(或按破产管理署安排的债务重组计划应付款额)最终清偿之日起计5年;或第3.4B.2条——由你通知机构并提交解除破产证明之日起计5年。⚠ 即系话,通知并唔系唯一嘅起计点;但通知系你自己控制得到嗰一个,所以下文集中讲佢。证明文件有两份可拣:原讼法庭发出嘅破产解除证明书,或者由破产管理署署长发出、讲明不反对发出该证明书嘅书面通知——后者网上申请、免费,但只限于破产管理署署长系你受托人嘅个案。
- 获选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有两间(银行公会名单自述最后更新日期为2024年11月14日)。读者惯用嘅「TU」系其中一间嘅简称;呢个制度唔止一间。
- 呢个8年唔喺任何条例入面,所以改佢唔需要立法会。 专员可以随时修订守则、核准别人嘅修订,甚至撤回核准,每一项都只需要一份宪报公告。⚠ 但要分清楚咨询落喺边一步:第12(9)条要求嘅事前咨询,只讲「核准」守则同「核准修订」;撤回核准嘅第12(4)款并唔在第12(9)条所列之内,第12(5)款要求嘅系宪报公告。
- 几时申请系你自己嘅决定: 以下讲清楚个时钟点行、由边份文件定、同埋边个可以改佢。
一、解除咗同清咗系两件事——先搞清楚边个系边个
破产系一个由法院命令产生、到期自动终止嘅身分;信贷纪录系一间私人公司持有嘅资料。两者由两条唔同嘅条例管,而管纪录嗰条唔系《破产条例》。
先睇条例点写破产嘅开始同结束。 第30条:破产「自作出该破产令之日开始」,并「继续直至他根据第30A或30B条获解除破产为止。」英文本同样写明破产 "commences with the day on which the order is made;"。即系话,条例本身讲嘅系一个身分嘅开始同结束,由头到尾都冇提过任何纪录。
解除系自动嘅,但唔可以净系读第(1)款。 第30A(1)条:「在符合本条及第30AC条的规定下,破产人在有关期间届满时,即获解除破产。」开首嗰句「在符合本条及第30AC条的规定下」就系下面第(3)款同不开始令嘅位置——净系读第(1)款会得出一个错嘅4年就冇事答案。
第30条个「或30B」系另一条路。 第30B(1)条:「即使有关期间尚未届满」,以前从未被判定破产嘅破产人「可在任何时间」,以前曾被判定破产嘅则「可在破产令的日期后不少于3年」,「向法院申请一项为其解除破产的命令。」即系话:4年同5年系自动嗰条路嘅年期,唔系一个唔可以提早嘅下限。 第30B(2)条列咗十项「法院不得根据本条作出命令」嘅情况——包括以前曾订立自愿安排、没有披露财产上嘅实益权益或债务、没有与受托人合作、以及有关期间依据不开始令而尚未开始计算等等;第30B(3)及(4)条要求通知受托人同各债权人,而受托人或债权人可基于第30A(4)条嘅理由反对。所以提早解除唔系申请就有;但佢系一条实实在在存在嘅路,而第30条本身已经指住佢。
「有关期间」嘅基本年期在第30A(2)条:「就以前从未被判定破产的人而言,自破产开始起计的4年期;」曾被判定破产嘅则系5年期。
呢度有一个中英文本嘅分别。 英文本嘅 "beginning with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bankruptcy" 只出现喺(b)款尾——"where a person has been previously adjudged bankrupt, the period of 5 years, beginning with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bankruptcy."——而中文本将「自破产开始起计的」分别系喺(a)同(b)两款上面。 两份文本同样真确(第1章第10B条),所以4年期同样自破产开始、即自作出破产令当日起计。
跟住讲另一边:边个持有你嘅信贷纪录。 目前有两间获选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平安金融壹账通征信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同环联信贷资料服务有限公司;名单由香港银行公会维持,该名单自述嘅最后更新日期为2024年11月14日。制度2024年4月26日开始服务时有三间,其中一间喺2024年7月31日退出。 读者惯用「TU」,但制度唔止一间,而下面第四节会讲到,你要做嘅动作系对住每一间分别去做。
二、个「8年」系边个定?点解你喺《破产条例》揾极都揾唔到?
因为佢根本唔喺任何一条条例入面。佢喺一份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2条核准嘅实务守则度——而专员可以随时藉宪报公告修订、核准他人嘅修订,甚至撤回核准,全程唔需要经立法会。
责任喺私隐条例,唔喺破产条例。 第486章第4条:「资料使用者不得作出违反任何保障资料原则的作为或从事违反任何该等原则的行为」。而保障资料第2(2)原则就系讲保存时间嗰条:「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该资料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关的目的)所需的时间。」
留意呢条原则入面冇任何数字,中英文本都冇。 佢系一个按目的而定嘅标准,佢话唔到你一个日期。个数字要由另一份文件补上去,而补上去嗰份文件就系守则。
守则点嚟? 第12(1)条容许专员核准及发出实务守则;第12(2)条要求:「凡专员根据第(1)款核准任何实务守则,他须藉宪报公告」示明有关守则及核准生效日期。现行嘅《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就系咁嚟嘅(留意佢嘅正式中文名系「个人信贷资料」,唔系「消费者信贷资料」——英文本先叫 Consumer)。守则规定:与宣布或解除破产有关嘅公众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期为8年,由宣布有关破产起计。 呢一条同时涵盖宣布同解除两件事,但只设一个期限,而个锚定点系宣布——所以解除破产唔会令呢条时钟重新起计、缩短或者停低。
改呢个数字唔需要立法。 第12(3)、(4)、(5)款写得非常直接。专员可以 "from time to time revise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any code of practice prepared by him under this section;";亦可以核准他人对守则作出嘅修订;而第12(4)款更加系:「专员可在任何时间,撤回他给予任何已根据本条核准的实务守则的核准。」英文本同一句:"The Commissioner may at any time withdraw his approval from any code of practice approved under this section." 撤回之后同样系藉宪报公告指明失效日期。一份宪报公告,冇立法程序,三种可能:改、换、废。
但唔好将呢件事讲到好似话改就改——条例本身有一道门槛。 第12(9)条规定,专员核准守则之前、以及核准对守则嘅修订之前,「他须咨询他认为合适的并代表该等资料使用者的团体」,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而呢个连修订都要咨询嘅要求,系1995年7月27日喺立法局委员会审议阶段加上去嘅:当日民政事务局局长向立法局讲明,第12(9)条原本只针对核准守则,而该修订案将同一项咨询规定伸展至专员对守则作出的修订。所以呢个数字可以在无须立法嘅情况下、经一份宪报公告更改,但事前要行条例规定嘅咨询。
守则本身喺前页交代自己嘅历史:1998年2月首次刊宪,1998年11月27日生效,其后修订四次——2002年2月8日、2003年5月23日、2011年4月1日、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月1日之后未再修订。
同一份守则入面仲有第二个可以郁嘅位。 第3.1.8条容许机构收集附表3所描述嘅其他类型个人资料,而附表3可由专员不时修订——而喺第四次修订版入面,附表3系一个有标题、下面冇内容嘅位。 即系话,可以在无须立法嘅情况下改动嘅唔止系年期,仲有档案嘅范围,而扩阔嘅位已经预先开好。
第三个会令期限移动嘅来源,来自政府自己。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喺2024年4月24日嘅立法会书面答复入面交代,公署正全面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并拟订修例建议,当中一项,就系规定资料使用者要为自己保存个人资料嘅年期订立书面政策。冇时间表。
三、守则有几大效力?——唔系法律,但亦唔系无牙老虎
守则唔等同法律,但亦唔只系自愿性质。第13条写得好清楚,而佢系一个中间位置。
第13(1)条:「凡任何资料使用者不依循核准实务守则的条文,此事本身不令他可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被起诉」。英文本:"A failure on the part of any data user to observe any provision of an approved code of practice shall not of itself render the data user liable to any civil or criminal proceedings"。即系话,守则嘅条文本身唔系罪行。
但第13(2)条掉转方向。 如果证明喺关键时间有不依循守则条文嘅情况,而指明当局觉得该条文与须予证明嘅事项有关,则「在没有证据证明该规定就该事项而言已以依循该条文以外的方式获遵守的情况下,该事项须视为已获证明。」换言之:一旦证明有违反守则,个举证责任就反过来压喺资料使用者身上——除非佢证明佢用其他方法做到咗,否则个事项当作已经证明。
第13(4)条再补一件对读者好实际嘅事:「指明当局」包括行政上诉委员会及其主席,两者都系由2012年第18号第6条加入。所以呢个题目上真正有裁决纪录嘅地方系行政上诉委员会,而唔系法院。
委员会自己亦讲过同一件事嘅另一半。 在一宗2014年编号、2016年3月颁下书面理由嘅上诉(环联为有关信贷资料机构,上诉被驳回)中,委员会嘅立场系:经第12条核准嘅守则属协助举证嘅实务性指引,并非附属法例;超逾守则嘅保留期会引致违反保障资料第2(2)原则嘅推定;但条例并无条文赋予「遵守」守则任何法律效果,亦无免责条文——准则依旧系保障资料第2(2)原则本身。 一句讲晒:一间机构就算跟足守则,都唔等于自动安全。
咁违反守则最终会点? 顺序系:推定 → 专员可以根据第50条送达执行通知 → 唔遵从执行通知先至系罪行,而呢项罪行有佢自己嘅条文。 第50A(1)条:资料使用者违反执行通知,即属犯罪——「(a) 一经首次定罪 —— (i) 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及 (ii) 如罪行在定罪后持续,可处每日罚款$1,000;及 (b) 一经再次定罪 —— (i) 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2年;及 (ii) 如罪行在定罪后持续,可处每日罚款$2,000。」第50A(2)条畀一项免责辩护:被控告的资料使用者如「证明自己已作出一切应作出的努力,以遵从有关执行通知,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第50A(3)条另设一项罪行,针对已遵从执行通知之后又故意重复同一作为或不作为嘅情况。政府2021年6月9日嘅立法会答复讲明,资料使用者如果冇符合执行通知嘅要求,专员会将个案交畀警方,以刑事方式调查同检控。
罚款以级数表示,而各级嘅款额系可以改嘅。 各级罚款嘅款额载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而同一条例第113B(3)条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规例修订附表8所列出的款额,以反映他认为自该附表实施之日以来或自该附表所载款额对上一次修改之日以来,通货膨胀对该附表所列出的款额的价值的影响。」唔系一项决议,亦唔系一个冇限制嘅权力:系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规例修订,而且只可以用嚟反映通胀。
四、两条时钟:一条自己行,另一条有两个起计点,而你控制得到其中一个
公众记录嗰条8年时钟自己会行;帐户还款纪录嗰条5年时钟,两个起计点入面,你控制得到嘅系「通知」嗰一个。⚠ 三点要补:其一,守则第3.6条写嘅系机构其后「可」保留该等资料若干期间——即系一个上限,唔系一项必须保留足8年嘅命令;《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26条同保障资料第2(2)原则仍然适用。其二,5年嗰条钟除咗通知之外,仲有最终清偿呢一个起计点(第3.4B.1条),以较早者为准。其三,守则第3.7条系一项相反方向嘅例外:如果条例第62条嘅统计及研究豁免适用于机构持有嘅某些消费者信贷资料(守则自己举嘅例子,系机构用嚟开发一般适用嘅信贷评分模型嘅资料),则不论守则有任何相反条文,该等资料喺豁免适用期间可以继续保留。 第3.2、3.3、3.4A、3.4B及3.6条嘅注脚全部明文「受第3.7条规限」。呢一条唔等于一项可识别嘅破产纪录可以永远出现喺畀贷款人睇嘅信贷报告上面(点解,见下一段讲第3.8条嗰度);佢嘅效果系,「8年」呢个数字唔可以写成一个无条件、无例外嘅删除日期。
| 管咩资料 | 期限 | 由几时起计 | 会唔会自己行? | |
|---|---|---|---|---|
| 公众记录 | 与宣布或解除破产有关嘅公众记录及相关资料 | 最多8年(第3.6.2条;其他公众记录资料为7年,第3.6.1条) | 宣布有关破产 | 会——但呢个系上限,唔系保证删除日;受第486章第26条、保障资料第2(2)原则及守则第3.7条规限 |
| 帐户还款纪录 | 因破产令而被撇帐嘅帐户还款纪录 | 5年 | 最终清偿或经通知嘅解除破产,以较早者为准 | 解除破产嗰边:唔会 |
仲有一个分别,佢唔喺上面个表入面,但佢先至系大部分读者真正想知嗰样:「机构个资料库入面有」同「贷款人睇到嘅信贷报告上面有」,系两件事。 上面两条时钟管嘅系保存(守则第3.3至3.7条)。畀唔畀得贷款人睇,系另一条条文——第3.8条——管嘅。 就帐户资料而言,第3.8.2.2A条嘅一般规则系:信贷报告不得载有已终止帐户在终止日之前超过2年产生嘅帐户还款纪录,亦不得载有非已终止帐户在提供报告之日之前超过2年产生嘅帐户还款纪录。但有一项但书,而破产读者正正踩中: 如果在提供报告之前5年内曾有重大欠款,或曾因针对该人作出破产令而撇帐,则该报告除咗上述资料之外,仲可以载有有关嘅欠款资料及/或撇帐时嘅未偿还结余。所以:一项资料喺准许嘅目的下被持有,唔等于佢每一格都会出现喺每一份交去贷款人手上嘅报告;而受第3.7条豁免涵盖、用嚟做模型嘅资料,同一项可识别嘅破产纪录摆喺贷款人面前,亦唔系同一件事。
点解一条自己行,另一条唔会?佢由守则自己嘅结构推得出。
公众记录资料系机构由官方记录攞返嚟嘅,所以佢有一个独立于你嘅来源,个时钟可以无条件咁行。帐户还款纪录唔同:冇任何嘢会自动将你已经解除破产一事送到机构嗰边——信贷提供者唔会知,法院亦唔会主动通知机构。
不过有一件事要讲清楚,因为佢同一般讲法唔同:香港嘅破产法例本身,喺解除嗰边确实有一条公告途径。 《破产规则》(第6A章)第92(2)条:「已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可要求受托人以指明方式刊登有关该项破产解除的公告。」而第92(3)条写明,该项要求「须以书面致予受托人,而受托人须随即通知该前破产人有关该项刊登的费用,而除非该款项已予缴付,否则受托人并无义务刊登该项通知。」即系话:解除嗰边唔系冇途径,而系嗰条途径要你自己开口、自己俾钱;而佢出嚟嘅系一则公告,唔系一封寄去信贷资料机构嘅通知书。 所以喺解除嗰边,守则将佢嘅起计点挂咗喺一件一定会传到机构嘅事上面:你自己攞住证明书行入去。
⚠ 呢度有一句好容易读错,要讲清楚。 守则第1.29条讲嘅系「帐户终止」嘅定义——款额被全数或部分撇帐,唔当作清还——所以撇咗帐本身唔等于帐户已经终止;佢冇讲、亦冇效果系讲,撇咗帐嗰笔数之后永远唔可能清偿。 守则第3.3条就重大欠款订立同一对起计点嗰阵,明文写住不论信贷提供者其后有冇喺欠款发生之后将该笔款额全数或部分撇帐,都照计。所以正确嘅讲法系:撇帐之后最终清偿仍然可能发生,两个起计点以较早者为准(第3.4B条);只不过如果从来冇最终清偿,通知就系你自己控制得到嘅嗰一个。
守则列明可以作证嘅文件有两份:
- 原讼法庭发出嘅破产解除证明书;或
- 由破产管理署署长发出、讲明佢不反对向你发出上述证明书嘅书面通知(坊间叫不反对信)。守则喺第二项冇指名任何法院。
而第一份文件嘅出处唔系守则,系《破产规则》(第6A章)第92(1)条:「如法院觉得任何破产人因时间届满或其他理由获解除破产,则法院须因应其申请,向他发出一份证明其破产解除及该项破产解除开始生效的日期的证明书。」「因应其申请」四个字系关键:法院唔会自动发,要你自己去申请。
点做,同埋做唔到嗰阵会点——四步,包括失败嘅情况:
- 攞文件。 破产管理署有网上申请不反对信嘅服务,免费,亦唔需要开立帐户(该署自述须输入破产案件名称、年份及个人资料,再以短讯或电邮收取一次性密码)。
- 但呢项服务有一个范围限制。 该署写明,网上服务只适用于破产管理署署长本人系受托人嘅个案;如果受托人系私人执业嘅破产案受托人,就要直接联络该受托人。 但呢一枝唔系死路: 守则列明可以作证嘅文件有两份(见下),其中第一份——原讼法庭发出嘅破产解除证明书——由《破产规则》第92(1)条产生,同你嘅受托人系边个无关;该条规定法院须「因应其申请」向已获解除破产嘅人发出该证明书。所以受托人系私人执业者嘅读者,走嘅系第一份文件嗰条路。 司法机构出咗一份中英对照嘅《申请破产解除证明书须知》,连同佢所指嘅誓章表格。以下系本站撮述,唔系引录:
1. 攞不反对申请书。 已获解除破产嘅人先去破产管理署,或者(视乎情况)其受托人嘅办事处,索取不反对申请书。2. 攞誓章表格、宣誓。 誓章表格喺高等法院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填妥之后喺高等法院大楼宣誓处(低层1楼159室)向监誓员宣誓。 3. 附证物。 不反对申请书同申请人嘅香港身份证作为誓章嘅证物。 4. 存档。 誓章存档于高等法院登记处,作为单方面(ex parte)申请;须知写明向法院提出呢项申请唔使缴费。 5. 语言。 发出嘅证明书系中文本;如果想要英文本,就要用英文誓章申请。 6. 领取。 三星期后于办公时间内到聆案官书记办事处(低层1楼115室)领取,亦可书面授权他人代领(授权书须列明被授权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领取时要提供法院档案编号;如果申请需要另行跟进,而申请人有提供电话,法院会致电联络。证明书遗失一概不获补发。
而嗰份誓章表格本身,就系司法机构按《破产规则》第92条印制嘅表格(表格自述2018年5月修订,只有英文本):表格第1段预印嘅前提,系破产令作出之后已超过四年——即上文讲嘅首次破产、四年自动解除嗰条路;第3段预印咗破产管理署署长同受托人两个选项,由申请人删去唔适用嗰个,而嗰封不反对信作为证物;第4段系身份证副本。
⚠️ 两个界线: 第一,毋须缴费系讲法院嗰边——私人执业嘅受托人出一封不反对申请书会唔会收费,须知冇讲。第二,三星期系司法机构写嘅领取时间,唔系一项对需要跟进嘅个案嘅承诺——须知自己第7步就写住有啲申请需要另行跟进。
- 交去机构——而且系每一间。 守则2013年版由头到尾用单数——通知嘅对象写成一间机构;但金管局《监管政策手册》IC-6单元第6.3段已经用复数写呢项责任——通知嘅对象写成多间机构——而该单元嘅标题本身亦由第6版嘅单数改成第7版嘅复数;银行公会嘅常见问题讲明,消费者喺任何12个月内可向每一间获选机构分别免费索取一份报告,而申请程序、索取方式同每日上限要向个别获选机构查询;第二间获选机构喺佢自己嘅中文常见问题入面,直接叫客户收到解除破产令之后交畀佢哋更新,否则佢哋唔会知道破产已经解除。实际操作上,呢项责任系对住每一间分别而言。
⚠ 但2025年5月15日嘅《多家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实务守则》(第4版)加咗一层。 该守则第3.5(1)条容许资料当事人直接要求一间获选机构更正佢持有嘅消费者信贷资料入面嘅错误或遗漏。而第3.5(4)条专门处理你呢个情况:凡第3.5(1)条下嘅要求关乎解除破产后嘅破产状况更新或任何其他公众记录资料,该获选机构须按《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处理;而如果佢更正咗自己持有或控制嘅该项纪录,佢须按第3.5(2)(a)(ii)至(iv)条通知有关订约成员及提出要求者,并将该项更正告知其他获选机构。
条文写嘅系「告知」其他获选机构;佢冇写其他获选机构收到之后就必须自行修改,亦冇写你唔使再理。一次提交唔一定改晒两间。安全嘅做法系两步:向一间获选机构提出更新,然后分别向每一间索取你嘅免费报告,睇吓两份系咪都已经更新;如果其中一份未更新,就直接向嗰一间再提出。
- 如果你乜都唔交会点? 帐户还款纪录嗰条5年时钟唔会由「通知」嗰一点开始(第3.4B.2条),但第3.4B.1条嘅最终清偿起计点唔受影响;而公众记录嗰条8年时钟照行。
英国资讯专员公署喺佢自己嘅消费者页面上告诉已解除破产嘅人:佢哋要逐一自己去通知每一间贷款机构,因为冇人会代佢哋做。 同一种两层、要自己郁手嘅结构,分别只在于收件人——香港系机构,英国系贷款机构。你确实要自己去做,但唔系只有香港咁要求。
点联络两间机构,以及交嘢去边: 两间获选机构嘅联络方法,载于香港银行公会嘅获选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名单(<https://www.hkab.org.hk/en/industry-infra/selected-cra>;该页自述嘅最后更新日期为2024年11月14日):
- 平安金融壹账通征信服务(香港)有限公司:<https://www.paoccra.com.hk/> ・电邮 cra_contact@paoc.com.hk ・电话 (852) 2271 6268 ・地址 香港观塘海滨道123号绿景NEO大厦16楼1603/04室 - 环联信贷资料服务有限公司:<https://www.transunion.hk> ・电邮 hkcontact@transunion.com ・电话 (852) 2577 1816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https://www.pcpd.org.hk/english/complaints/policy/complaint_policy.html>;第66条法律协助:<https://www.pcpd.org.hk/english/complaints/legal_assistance/assistance.html> - 司法机构——《申请破产解除证明书须知》及所附誓章表格:<https://www.judiciary.hk/doc/e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hc/guidance_notes_for_application.pdf>
五、计条数:边个等得最耐?(答案同你估嘅相反)
合作、准时解除嗰位读者,公众记录比佢嘅解除多存在四年;被反对、被停到法定上限嗰位,两条时钟同一年届满。
先摆明计法。 破产自作出破产令当日开始(第30条);有关期间为4年或5年,自破产开始起计(第30A(2)条,中英文本并读);法院信纳有有效反对,则「则法院可命令有关期间在该命令中指明的且不超过以下期限的期间内终止计算」——首次破产最多再4年,曾破产最多再3年(第30A(3)条)。计条数:4 + 4 = 8;5 + 3 = 8。两条路都去到8年。 而第30B条容许喺有关期间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提早解除,所以个表最顶嗰行嘅解除日期可以早过第4年。而守则嘅8年,由宣布有关破产起计。
| 读者 | 几时解除 | 公众记录嘅保存上限几时届满 | 相差 |
|---|---|---|---|
| 获法院批准提早解除(第30B条) | 第4年之前——首次破产者最早可以喺破产令之后任何时间申请 | 第8年 | 超过4年——五行之中尾巴最长嗰行 |
| 首次破产、准时解除 | 第4年 | 第8年 | 纪录比解除多存在4年 |
| 曾被判定破产 | 第5年 | 第8年 | 3年 |
| 被反对、停到法定上限 | 第8年 | 第8年 | 冇差距,两条时钟同时届满 |
| 受不开始令规限 | 不确定,条文冇设长停点 | 第8年 | 负数——纪录可以比解除更早届满 |
合作换嚟一个较短嘅破产,同一条较长嘅尾巴。
表入面每一个「第8年」都系守则准许嘅保存上限,唔系一个保证会删除嘅日期。 守则第3.6条写嘅系「可」保留;第486章第26条同保障资料第2(2)原则要求资料不再需要时删除;而守则第3.7条就受条例第62条豁免涵盖嘅资料另设例外。所以呢个表答嘅系「最迟几时」,唔系「几时一定冇咗」。
两项限制:
限制一:守则用嘅字,唔系条例用嘅字。 《破产条例》讲「破产令」、「判定破产」、英文本讲 order / adjudged / adjudicated;守则讲嘅系「宣布有关破产」。 一般情况下两个日期系同一日,但守则冇界定嗰个用语。 所以守则嘅用语唔应该自动当成破产令日期。
限制二:不开始令嗰一行系一个运作中嘅机制,而佢可以令终点变成不确定。 第30AB(5)条:「本条只适用于在2016年1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破产令所针对的破产人。」英文本:"This section only applies to a bankrupt against whom a bankruptcy order is made on or after 1 November 2016."——即系话,2016年11月1日之后嘅每一宗破产令都喺呢套机制嘅范围之内,而不开始令会令有关期间视为并非由破产令日期开始计算,直至法院指明嘅条款获遵从为止;第30AB同第30AC两条都冇设长停点。 ⚠ 但呢一段只确立时间范围,唔确立频率。 一项不开始令仍然需要条文所指嘅那项不遵从、受托人提出申请,以及法院作出命令。
所以破产管理署嗰句最长合共8年,讲嘅系反对途径嘅上限,唔系解除嘅外框。
六、一个「准确」嘅纪录,法例畀到你乜?——更新破产状况系一条路,删除系另一条
先分开四件经常被讲成一件嘅事:(一)解除破产之后更新你嘅破产状况;(二)更正一项不准确嘅公众记录资料;(三)保存期或必要性完结之后嘅删除;(四)喺嗰一点之前,要求删除一项本身准确嘅历史纪录。
第(一)样唔系争辩你有冇破产过,而系要求加入/更新解除嗰一项——《多家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实务守则》第3.5(1)及3.5(4)条正正明文包住呢种要求(见上文第四节)。 第(二)样有守则自己嘅程序:第3.20条规定,机构收到关于公众记录资料嘅更正要求时,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对照有关公众记录核实该等资料;如果喺要求之后40日内未能取得核实,该等公众记录资料须于40日届满时按要求删除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但如果当事人所指嘅不准确之处喺公众记录表面睇唔出,则举证责任在当事人。(同一份守则第3.19条就信贷提供者提供嘅资料设同样嘅40日机制。)
至于第(四)样——要求删除一项准确嘅历史破产纪录——条例第22条嘅门槛系「资料不准确」,而一单真系发生过嘅破产喺公众记录表面就系准确,所以行完整条程序,通常嘅结果系一封有理由嘅书面拒绝通知,唔系删除。 但呢个唔系「一定」: 上面三条路各有各嘅结果,而第(三)样(第26条)系一项可以独立成立嘅责任,下面会讲。
第一道门槛其实有两重,而两重都喺第22(1)条同一款入面。 (a)款要求资料使用者已经依从查阅资料要求并提供咗复本——两个步骤由条文本身排咗次序,跳唔到;(b)款要求「属有关的资料当事人的个人或代表该名个人的有关人士认为该资料不准确」。英文本同样系 "the individual, or a relevant person on behalf of the individual, who is the data subject considers that the data is inaccurate"。一单准确嘅破产,唔会踩到(b)款。
仲有第三重,而佢唔系任何审裁机构加上去嘅——系条例本身写住嘅,而且第22(1)条开首已经标明咗。 该款开首系「在不抵触第(1A)及(2)款的条文下」,而第22(1A)条写明:「如某名个人以书面授权某人代表该名个人作出查阅资料要求,而该人仅因为该项授权而属该名个人的有关人士,该人无权提出改正资料要求。」(该款由2012年第18号第15条增补。)即系话:一份净系授权你代人查阅资料嘅书面授权,并唔等于授权你代佢提出改正资料要求。 行政上诉委员会喺一宗2017年编号、2020年4月28日颁下决定嘅上诉中,亦系按第22条得出同一结论(上诉被驳回)。对要改自己纪录嘅人嚟讲呢一重系过到嘅——但亦因为呢一重,唔可以单凭查阅授权去帮第三者改纪录。
咁行完会攞到咩?一封信,而且有时限。 第25(1)条:资料使用者拒绝依从改正资料要求,「须在收到该项要求后的40日内,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书面通知告知提出要求者」拒绝一事及拒绝的理由。英文本:"not later than 40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request, by notice in writing inform the requestor— (a) of the refusal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refusal;"。
而拒绝通知未必系第25条嘅全部,因为下一款仲有嘢。 如果改正资料要求所关乎嘅个人资料「是一项意见表达」,而资料使用者「不信纳该项意见属不准确」,第25(2)条就要求该资料使用者「作一项关于该等事宜的附注(不论是附于该资料或附于别处)」,而「作出该项附注的方式,须令任何人(包括该资料使用者及第三者)不能在该人不会注意到该项附注的情况下及不能在该项附注不能供该人查阅的情况下,使用该资料」,并须「将该项附注的复本一份,附于第(1)款所提述的关乎该项要求的通知书上。」第25(3)条界定「意见表达」包括断言一项「不能核实的事实」,或「在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下,予以核实不是切实可行的事实。」喺一份信贷纪录上面,一项要跟住份资料行、而且要摆到任何使用者眼前嘅附注,同一封净系拒绝嘅信,系两件唔同嘅事——所以拒绝通知唔一定系唯一嘅结果。 至于边一项公众记录算唔算「意见表达」,要按个案判断。
咁删除呢?条例入面有删除,但佢系一项责任,唔系一项你可以行使嘅权利。 第26(1)条:资料使用者持有嘅个人资料如已不再为原本目的而属有需要,则「该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步骤删除该资料」,除非法律禁止删除或不删除符合公众利益。英文本:"A data user must take all practicable steps to erase personal data held by the data user where the data is no longer required for the purpose (including any directly related purpose) for which the data was used"。而条例畀你嘅要求权有两种——查阅资料要求同改正资料要求——并冇一种叫做「删除资料要求」。
但「冇一种叫做删除资料要求」唔等于第26条冇牙。 第26条系一项「本条例下的规定」。第64A(1)条:「任何资料使用者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本条例下任何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第64A(2)条列出唔适用嘅情况——(a)违反保障资料原则;(b)已构成该款所列条文下罪行嘅违反;(c)违反第6A或9A部下的规定——第26条三者皆不属。所以违反第26条本身就系一项罪行,唔使先经执行通知;而违反保障资料第2(2)原则就要行执行通知嗰条路(第50条),因为第64A(2)(a)款明文将保障资料原则剔除。两条路并存,唔系一条。(第3级罚款的款额载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
私隐专员自己最新嘅公开立场,同呢个结构一致。 在一份2026年2月上载嘅案例摘要中,公署写道:
即是说:条例并无条文强制资料使用者应资料当事人嘅要求删除其个人资料;有嘅系保障资料第2(2)原则对资料使用者施加嘅保存期责任。
守则本身有删除机制。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喺2014年6月11日嘅立法会书面答复中讲明:如果资料被欺诈使用一事获得确认,信贷提供者须按守则指示有关信贷资料机构,喺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从资料库删除该笔贷款记录,并且唔留低任何历史记录。
一句讲晒:删除机制存在,但佢由信贷提供者行使,唔系由你行使;佢嘅触发点系经确认嘅第三者欺诈使用;而一项准确嘅破产纪录唔喺呢个机制范围之内。
条例仲有一样嘢畀你,而佢根本唔系一项「要求」——系一条索偿嘅路。 第66(1)条:任何个人如因资料使用者违反本条例下的规定而蒙受损害,而该违反事项全部或部分关乎该名个人作为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则该名个人有权就该损害向有关的资料使用者申索补偿」。而第2(4)条讲明,条例中提述资料使用者「已违反本条例下的规定」,「包括指有关的资料使用者已作出某作为或已从事某行为,而该作为或行为是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的」——而保障资料第2(2)原则(保存期原则)正正就系一条保障资料原则。 第66(2)条再声明:「第(1)款所提述的损害可以是或可包括对感情的伤害。」第66(3)条畀资料使用者一项已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嘅免责辩护;而第66(5)条写明:「由某名个人倚赖第(1)款提起的法律程序须在区域法院提起,但可在原讼法庭取得的所有补救,均可在该等法律程序中取得。」所以完整答案系三样:40日内一封有理由嘅书面拒绝通知;喺意见表达嘅情况下一项附注;以及——如果资料保存嘅时间超出保障资料第2(2)原则所容许、并因此令你蒙受损害——一项向区域法院提出嘅补偿申索。
同一条路上仲有一项条例本身提供嘅协助: 第66B(1)条容许可依据第66条提起法律程序嘅人向专员申请就该等法律程序提供协助;第66B(2)条容许专员在其认为适当时批予,尤其系个案带出原则性问题,或者考虑到个案复杂程度、申请人与答辩人或其他有关人士之间嘅处境或任何其他事宜,期望申请人在无协助下自行处理属不合理;第66B(3)条列明协助可包括给予意见、安排律师或大律师给予意见或协助、安排代表,以及专员认为适当嘅任何其他形式嘅协助。(第66B(5)条同时订明专员就所提供协助所招致嘅开支有第一押记。) 私隐专员公署公布嘅限期(本站撮述):
- 投诉嘅限期:两年,而起计点唔系行为发生嗰日。 公署写明投诉限期为投诉人已实际知悉该侵犯私隐行为的两年之内,并提醒任何投诉都应尽早提出。 - 拒绝调查嘅通知:45日。 专员如按第39(2)条拒绝进行或终止调查,须在收到投诉后45日内以书面通知投诉人及说明理由;而公署自己界定咗个起计点——该45日由公署收到足够资料、符合第37条投诉准则嗰日起计,即公署通知你接纳投诉嘅信件所指明嘅日期。 - 上诉:28日(你嗰边)/14日(资料使用者嗰边)。 投诉人可就专员拒绝调查或终止调查(第39(4)条),或完成调查后不向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第47(4)条),向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按《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9条,上诉通知须在收到专员决定后28日内递交委员会秘书。资料使用者一方就送达执行通知提出上诉,按第50(7)条系送达后14日内。 - 讼费风险系实在嘅。 按《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21(1)(k)及22条,委员会如信纳上诉人以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的方式处理案件,可判令上诉人支付讼费及费用;亦可在衡量案件所有情况后,判令其他上诉当事人支付。 - 第66条申索嘅时效:六年,而佢由不当行为嗰日起计。 公署嘅法律协助页面讲明,《私隐条例》本身冇订明第66条诉讼嘅时效,因此适用《时效条例》(第347章);一般而言,由诉讼因由产生日起计满六年,就唔可以再向嗰个资料使用者提出诉讼;而公署自己将嗰个起计点写成不当行为发生嗰日。
⚠️ 两个限期唔系同一件事,亦唔可以互相代替:两年嗰个系向专员投诉嘅限期,六年嗰个系入禀法院嘅时效。
⚠️ 「先投诉、后申索」系申请专员法律协助嘅一般条件——公署写明受屈人士一般须先按第37条向专员投诉有关资料使用者,待专员或其授权人士对投诉作出决定之后方可申请法律协助,并可在专员终结投诉个案后提出申请。佢唔系第66条申索本身嘅先决条件。
至于投诉嗰条路,条文编号如下: 投诉依据第37条;第38条规定专员收到投诉后须就有关资料使用者进行调查(受第39条规限,该条列出专员可拒绝进行或终止由投诉引发的调查嘅理由);而第50条就系执行通知。
个「准确」门槛真系会运作嘅——有一单相反方向嘅例子。 一份2018年嘅公署案例摘要记录:一名律师以破产案受托人身分被信贷资料机构记录成民事诉讼嘅被告;公署认定该机构未有确保投诉人信贷报告嘅准确性,违反保障资料第2(1)原则;经公署介入后有关记录被删除,机构并修订咗做法,公署发出警告信。两件事同时成立:破产法院案件的确会以公众记录形式写入信贷报告——写到连受托人都写错咗;而嗰项记录之所以除得甩,系因为佢错,唔系因为当事人唔想要佢。
开始之前要知: 在一宗2015年嘅上诉中,上诉人要求以非公开形式聆讯,理由正正系唔想睇到裁决嘅人知道佢嘅信贷历史;委员会记录,该类申请本会被拒绝,佢只获准以化名出现。 即系话,就自己嘅信贷纪录提出上诉,本身系一件会留下公开纪录嘅事。
七、解除之后,香港法例本身仲有咩跟身?——而年期最长嗰样,唔喺香港法例入面
香港法例确实有解除破产之后嘅等候期——5年,写喺八条条例入面,而且全部喺债权人获全数偿还时就唔适用。信贷纪录嗰8年比佢更长、起计更早、冇对应嘅豁免——而且唔喺任何一条条例入面。(但守则嗰8年系一个上限,唔系保证删除日;见上文第四节。)
八条条例,全部列名: 第542章(立法会)、第547章(区议会)、第576章(乡郊代表选举)、第344章(建筑物管理)、第304章(香港艺术中心)、第472章(香港艺术发展局)、第161B章及第161F章(医务委员会选举)。三项共通点:五年、由解除破产起计、债权人获全数偿还即不适用。
其中一条,系一个普通业主最有机会撞到嘅。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附表2第4(1)(a)段:无资格获委任为管理委员会委员嘅人,包括「在获委任时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曾于过去5年内在没有向债权人全数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获解除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破产条例》(第6章)所指的自愿安排的人;」。而同一段第(3)、(4)节仲加咗一项21天嘅自我申报责任,违反嘅后果系自动失去职位:「管理委员会委员如没有遵守第(3)节,即停任管理委员会委员」——英文本 "A member of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who fails to comply with subparagraph (3) shall cease to be such member."。冇通知、冇聆讯、冇酌情。
三栏摆埋一齐,对比就写自己出嚟:
| 八条条例嘅失格期 | 信贷纪录 | |
|---|---|---|
| 几长 | 5年 | 8年——更长 |
| 由几时起计 | 解除破产 | 宣布破产——更早 |
| 有冇豁免 | 有:债权人获全数偿还即不适用 | 冇对应嘅豁免;但8年系上限而非保证删除日,并受第486章第26条、保障资料第2(2)原则及守则第3.7条规限 |
| 写喺边 | 八条列名条例 | 冇任何条例 |
一句讲晒:八条列名条例嘅解除后失格期全部系五年,全部短过信贷纪录嗰8年上限;而年期最长嗰一项,系唯一一项唔写喺任何条例入面嘅。
但唔好被吓亲——有一批限制系真系喺解除嗰刻停嘅。 以「未获解除破产」为钥匙嘅那一类(公司董事、破产案受托人、清盘人、强积金受托人等)在解除时即告终止;另有一批读者经常听到嘅条文根本唔系禁令,而系监管机构「须顾及」嘅因素。至于雇佣:第159章第53条嘅禁令,禁嘅系作为雇主嘅律师,唔系破产人本人。破产制度本身嘅框架,可参阅本站嘅破产指南。
最后,有几样嘢连解除都唔会终止——而佢系一组,唔系一项。
- 第30A(8)条。 已获解除破产嘅人仍须继续提供关于其事务嘅资料、并按受托人要求到受托人席前,"and if a discharged bankrupt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ubsection, he shall be guilty of a contempt of court and may be punished accordingly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rustee."——即系话,喺产业管理完成之前,呢项责任仍然有法庭强制力。
- 第30A(9)条。 法院批予解除破产时,可以命令破产人继续向其产业供款,作为批予解除嘅一项条件,「但该供款期不得超过自作出破产令之日起计的一段为期8年的期间」;而按第30B(5)条,第30A(8)及(9)条同样适用于第30B条所指嘅提早解除。留意:呢个又系一个由破产令日期起计嘅8年。一般情况下佢同守则嗰8年落喺同一日开始,但唔可以讲成「起计点一样」——守则用嘅字系「宣布有关破产」。两者并无关连。
- 第139条。「破产人如犯了任何刑事罪行,不得因他已获解除破产或因任何自愿安排已获批准而获豁免就该罪行被起诉。」
- 《破产规则》(第6A章)第92(5)条。「根据本条例第30A、30B或30C条作出的破产解除,并不解除在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第3条作出的没收令所产生的破产人的任何责任。」
八、点解系一份守则,唔系一条法例?——历史行嘅方向同你估嘅相反
唔系立法会先定咗个年期、然后交畀专员执行。系立法会先起咗一个「发出守则」嘅权力,四年之后专员用咗佢——而喺呢个题目上,唯一一项曾经落实嘅法律改革建议,方向系扩大信贷资料共用,唔系保护消费者。
1994年。 产生《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嗰份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记录咗一件事:喺佢当时参照嘅司法管辖区,消费者信贷资料投诉占英国注册处1991至92年度数字嘅32%,系最大嘅单一类别;报告书亦写明 "Hong Kong presently has no legislation providing protection against defective credit records nor in any other sphere of private sector activity, exacerbating the lack of mor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legislation."。然后佢建议:一个一般性框架,加上一份分部门守则——而该份守则嘅题目只有一个,就系身分证号码及其他个人身分识别符。 报告书冇就消费者信贷资料作出任何建议。
1995年。 立法局通过咗发出守则嘅权力——而全日一句都冇提过日后会成为呢个权力主要用途嘅行业。 1995年7月27日嘅会议纪录入面,冇提过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者消费者信贷资料。
1998年。 专员发出守则。权力立咗四年之后,由监管机构,填入嗰份报告书指出过但冇填嘅空隙。
2002年——而呢一步系全个题目最反直觉嘅一步。 政府自己嘅法改会建议实施情况登记册第41项写住:
「implemented without legislation」——由政府自己嘅登记册写低。 而嗰项建议嘅内容系咩?同一份2002年7月报告书嘅建议11:
即是说:呢份报告书讲嘅系收债手法,而佢就消费者信贷资料唯一嘅建议,系继续检讨以便「扩大」共用——方向系令信贷提供者睇到更多,唔系更少。 呢一步唔系一项消费者保障措施。
同一段历史仲有一条线,系关于守则嘅「效力」点样一路飘移。 法改会1994年建议9.4写嘅系:分部门守则「should not be given legal force」,但「遵守」经专员核准嘅守则应在裁定是否违反原则时获考虑,并援引英国注册处嘅公式——违反守则本身唔等于违反原则。而条例最终写成嘅第13条,保留咗后半,前半掉转:经证明嘅违反产生对资料使用者不利嘅可推翻推定,而「遵守」冇任何法律效果。 中间仲有一步:1995年7月27日民政事务局局长讲明,政府嘅修订案 "reduces the evidential presumption that a breach of a code of practice is a breach of a requirement of the Bill",以配合《人权法案条例》。即系话,呢个中间位置唔系起草上嘅意外——佢系喺记录上、分两次、朝相反方向拣出嚟嘅,而生效嘅系第二次嗰个。
点解冇人立法管?呢条问题有三条各自独立嘅答案线,全部有名有日期:
- 2020年12月2日立法会LCQ16,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书面答复讲明:当局并无计划就消费者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制订特定嘅法律框架;金管局同业界公会会透过《实务守则》同《行业守则》,进一步加强个人信贷资料嘅保安同消费者权益保障。
- 实施情况登记册第41项——上面引咗,「without legislation」。
- 法案层面: 立法会从未有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为题嘅法案;而守则所依据嘅《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由1998年2月首次发出守则以嚟,只修订过两次。
九、外国点做?——同你估嘅唔同,香港嗰份守则比英国嗰套更正式
论信贷报告机构嘅保存期,喺以下三个司法管辖区之中香港最长;但论制度形式,香港嗰份经宪报核准嘅守则比英国嗰套安排更正式——因为英国嗰6年,根本唔喺任何成文法入面。
信贷报告机构嘅档案,同破产嘅公开登记册,系两件唔同嘅纪录。
(一)信贷报告机构嘅保存期
| 司法管辖区 | 期限 | 由咩文件定 |
|---|---|---|
| 香港 | 8年,由宣布有关破产起计 | 根据第486章第12条核准嘅实务守则,背后有第13(2)条嘅推定 |
| 英国 | 6年,由破产之日起计 | 冇成文法、冇附属法例;政府指引用嘅动词系 "can stay" |
| 澳洲 | 5年(由成为破产人起)或2年(由破产结束起),以较迟届满者为准 | 成文法本身,另加期满后1个月内必须销毁嘅责任,最高1,000个罚款单位民事罚款 |
所以喺以上三个司法管辖区之中——香港8年、英国6年、澳洲5年——香港最长。
英国嘅成文法及附属法例冇条文订明信贷报告机构可保留或须删除个人信贷资料嘅期限。 但咁唔等于英国冇任何其他规则。
(二)破产嘅公开登记册——另一件纪录
| 司法管辖区 | 规则 |
|---|---|
| 英格兰及威尔斯 | 国务大臣须删除个人无力偿债登记册上所有破产资料,时点为解除破产后三个月;而解除破产本身系一年——一般情况下由破产令起计约十五个月 |
| 澳洲 | 永久:《2021年破产规例》冇任何条文喺解除破产时或之后移除有关纪录 |
| 新加坡 | 未在解除前全数缴付「目标供款」者永久保留;全数缴付者,该项纪录在解除后五年不再公开可查。呢一格出自律政部自己嘅文件,唔系出自成文法。 |
| 香港 | 《破产条例》第16条规定破产令公告必须刊登;解除嗰边有《破产规则》第92(2)条——已获解除破产嘅人「可要求」受托人刊登公告,而按第92(3)条,刊登费用要由佢自己缴付;但冇任何条文要求任何人喺解除之后删除任何纪录 |
英格兰及威尔斯嗰一格,条文原文系咁写嘅:
对照《破产条例》第16条:「每项破产令的公告,均须述明债务人的姓名、地址及描述、破产令的日期及呈请的日期,并由破产管理署署长以指明方式刊登。」再对照《破产规则》第92(2)条:「已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可要求受托人以指明方式刊登有关该项破产解除的公告。」三个动词摆埋一齐,分别就清楚:英格兰嗰边系 "must delete",强制删除;香港入嗰边,第16条用嘅系「须」加「刊登」,强制刊登;香港出嗰边,第92(2)条用嘅系「可要求」加「刊登」,即系要当事人自己开口、自己俾钱嘅刊登。香港两边都有条文,但出嗰边冇一条系讲删除,亦冇一条系自动嘅。
而真正结构上唔寻常嘅地方,唔系个数字。 澳洲嗰条条文明文取「较迟届满者」,其中一段系由破产结束起计;新加坡同英格兰嗰两条都由解除破产起计。香港嗰条——即系守则入面管公众记录嗰8年——完全冇一条由解除破产起计嘅分支。
香港嘅法例并唔系唔识用「解除」做起计点:上面第七节嗰八条失格条例全部由解除起计,守则管帐户还款纪录嗰5年由经通知嘅解除起计,《破产规则》第92(2)条嗰条公告途径亦系挂喺解除上面。唯独系最长嗰条——管公众记录嗰8年——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