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網購或二手平台被騙:即時報案、止付與追討步驟
Online Shopping Scam in Hong Kong: Immediate Reporting and Recovery Steps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9-08
- 後續付款: 「稅款」、「保證金」或「解凍費」可能是同一騙局的延續;停止再付款可避免損失擴大。
- 付款服務商個案: 向付款銀行、錢包或發卡機構開立個案並取得個案編號;個案編號可串連其後的跟進。
- 報案紀錄: 向警方報案所得的報案紀錄,與18222查詢紀錄並非同一回事(本站撮述)。
- 原始交易證據: 商品頁、網址、賣家名稱、帳戶或電話、完整對話、付款紀錄、銀行資料及時間戳,比只有剪裁圖片更能保留脈絡。
- 平台內紀錄: 買家保障、退款或帳戶舉報屬平台合約程序;平台內訊息及處理結果可能成為證據。
- 帳戶安全: 重用密碼、一次性密碼、螢幕共享或裝置權限可能令其他帳戶同時受影響;銀行及平台的帳戶安全程序與款項追討是兩個問題。
| 付款方式 | 可用的程序 | 重要限制 |
|---|---|---|
| FPS或銀行轉帳 | 付款銀行的止付/撤回程序;報案編號可供銀行按程序使用 | 速度重要,但銀行或警方介入不等於退款保證 |
| 信用卡付款 | 由發卡機構的合約條款及卡組織規則決定 | 香港法例沒有一項相當於英國第75條的發卡機構法定責任;發卡機構會否受理、需時多久及可否退款,取決於發卡機構條款及卡組織規則 |
| 電子錢包/儲值支付工具 | 錢包及相連銀行/卡機構各自的暫停、撤回或爭議程序 | 以個別服務條款及資金狀況為準 |
| 平台內付款 | 買家保障、取消或退款個案 | 平台保障屬合約安排;平台外付款可能失去保障 |
| 現金、加密資產或禮品卡 | 正式報案;錢包、地址、收據及帳戶識別資料可協助識別交易 | 通常更難逆轉,尤其要提防二次追款騙案 |
截至2026年8月24日,香港法例之中沒有任何條文令發卡機構就供應商的失實陳述或違約向持卡人負責(本站撮述)。卡組織自己的「chargeback」規則是發卡機構、收單機構與卡組織之間的合約安排,不是法律(本站撮述)。相比之下, 英國《Consumer Credit Act 1974》第75條 令債權人與供應商就供應商的失實陳述或違約向債務人負上連帶責任,但第75(3)條把單項現金價格不超過100英鎊或超過30,000英鎊的申索剔除在外;換言之,英國買家買一件60英鎊的貨品,同樣沒有第75條的申索(本站撮述)。
- 18222:警方網頁把它描述為全日運作的查詢熱線,向市民提供即時諮詢。該網頁只有英文:
〈本站譯述:反詐騙協調中心於2017年7月20日投入運作,設有一條全日查詢熱線「防騙易18222」,為市民提供即時諮詢。〉
- 報案:向警方提供案情並取得報案紀錄。
- 銀行止付或攔截:銀行及警方嘗試阻止資金完成轉移,或在轉移過程/之後暫停處理;是否仍有款項可保留取決於時間和資金去向。
- 退款或賠償:款項最終回到受害人;這不會單憑「成功攔截」或「避免損失」的統計自動發生。
政府資料使用不同指標。 2022年6月15日的官方答覆 所述「intercepted」款項可涉及已向本地或海外銀行作出的付款; 2026年上游騙案干預答覆 則公布「loss averted」的預防成果:由該計劃推行至2026年3月,警方成功阻止7,987宗騙案,避免損失超過7.8億港元。前者不是全部「款項未離開」,後者是已避免的損失,不是已被騙款項的追回率;兩者均不能當成最終向受害人發還款項的數字。
警方公布的最新年度數字是:2025年錄得12,505宗網上購物騙案(較2024年增加946宗,升8.2%),佔該年度所有詐騙案的28.9%;據此推算,2024年為11,559宗。2025年整體詐騙案為43,212宗,較2024年下跌2.9%,是2019年以來連續上升後首次回落。見 警方2025年香港治安情況 。較早年份的對照數字為2022年8,735宗及2023年8,950宗,見 2023年2月14日的政府/警方答覆 及 2024年2月6日的政府/警方答覆 。
這些是該年度按警方分類的已報告網購騙案,不是二手平台的獨立統計,也不是獨立受害人、實際總損失或成功追回個案數目。2024年數字由2025年公布的按年增減推算,並非另行公布的獨立數據。它們不能用來計算個人追回機會,亦不應與消委會投訴或海關檢控數字混合或相除。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及25A條 訂立處理及披露涉嫌犯罪得益的罪行、同意與免責框架;letter of no consent(LNC,不予同意書)是警方與銀行在該背景下使用的機制之一。它可能有助在調查期間保存可疑資金,但不裁定款項屬於誰,也不等於受害人已獲退款(本站撮述)。
這條訴訟是甚麼人打的。 下列三宗判決屬同一條訴訟線。終審法院判詞第2段記述,上訴人自2019年起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懷疑(與他人)干犯以下罪行:
〈本站譯述:在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間,操縱香港十多隻不同股份的市場。〉
所以這條訴訟的申請人,是被調查的戶口持有人,不是詐騙受害人。 它處理「警方凍結了戶口」這句話在法律上是甚麼意思,不處理受害人能否取回款項(本站撮述)。
終審法院,2024年。 Tam Sze Leung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FACV 7/2023,[2024] HKCFA 8(終審法院,2024年4月10日,上訴自CACV 152/2022)。法院在第73至74段把警方在 《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 下採取合法措施的權力,與第455章第25A(2)(a)條的同意/免責機制區分;第74、81及99段又指出是銀行凍結帳戶,警方行為沒有裁定客戶對款項的權利;假如財產權受影響,該措施仍符合法定明確性與相稱性要求(第82至87段)(本站撮述)。判決結果在第115段:
〈本站譯述:據此,本法院一致駁回上訴。〉
上訴法庭,2023年。 同一條訴訟在上訴法庭的階段是 Tam Sze Leung and othe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CACV 152/2022,[2023] HKCA 537(上訴法庭,2023年4月14日,判詞由 G Lam JA 頒下,另有2023年5月31日更正表)。第58段:
〈本站譯述:警方無權要求銀行做任何事。〉
判決結果在第120段:
〈本站譯述:據此,本法院作出的替代命令是:就Form 86所列第2及第3項理由批予司法覆核許可,但駁回該司法覆核申請。〉
第121段就本審及原審作出不利申請人的訟費暫准命令,並批予兩名大律師的訟費證明書(本站撮述)。該判決不裁定的事:它沒有裁定銀行對自己客戶有沒有責任——第56段把這個問題交回合約法(本站撮述)。
原訟法庭,2015年。 Interush Limited and Interush (Singapore) Pte Limited v 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 and others,HCAL 167/2014(原訟法庭,Hon P. Li J,2015年8月5日)。該判詞沒有中立引稱,故以案件編號及判決日期註明。判詞記述警方的內部指引:
〈本站譯述:在正常情況下,一封「不予同意」信件不應超過6個月。〉
所以那六個月是警方的內部指引,不是法定期限(本站嘅讀法)。 判決結果:
〈本站譯述: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兩名申請人的申請;並就本申請作出訟費暫准命令,訟費歸答辯人。〉
三宗判決的申請人都敗訴,而三宗的申請人都是被調查的戶口持有人,不是受害人(本站撮述)。 LNC本身不是法院根據第455章作出的扣押令(本站撮述)。
即使資金被保留,受害人仍可能需要刑事程序中的返還/賠償命令、民事判決或執行程序。銀行、警方或LNC都不保證款項最終歸還。
平台及消委會
平台的買家保障、退款或帳戶舉報屬合約程序,平台內訊息和處理結果可能成為證據。若對方是商戶而不是純私人賣家, 消費者委員會接受投訴並可嘗試調停 。調停不是法院判決,也不能保證商戶付款。
商戶在營商過程中的虛假商品說明及若干不良營商手法,是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第4、5、7、7A、13E、13F、13G、13H及13I條所訂的罪行,由海關執法(本站撮述)。第36條本身不是罪行條文:它的標題是申索損害賠償的訴訟,讓因他人針對自己的行為而蒙受損失或損害的申索人,以訴訟追討該筆損失——但只限於該行為構成上述九條所訂罪行,而被告並非獲豁免人士;第36(2)條訂明訴訟可於訴訟因由產生之日後6年內隨時展開,第36(3)條則訂明看來用以排除或限制該項權利的合約條款不具效力(本站撮述)。陳述方式與法院可能取決於法定申索性質。金額低於HK$75,000本身並不證明小額錢債審裁處對第36條申索有管轄權;香港律師可就該問題提供個別意見。
民事追討
如能識別正確被告人,合約、失實陳述、欺詐或其他民事申索可能適用。一般金錢申索的公開路線是: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 範圍內的合資格申索不超過HK$75,000可向該處提出; 《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32條 訂明,區域法院可審理申索款額不超過HK$3,000,000的合約、準合約或侵權訴訟;該條沒有訂下任何下限,HK$75,000是第338章附表所訂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上限,不是區域法院的門檻(本站撮述)。更高申索一般在原訟法庭。這些是現行金額;第338章第6條及第336章第73A條分別容許立法會藉決議修訂相關附表/金額。申索類型、所求濟助、被告身分及服務地址都可能改變法院。見 司法機構小額錢債審裁處指引 及 區域法院司法管轄資料 。
兩宗電郵騙案判決:法院實際頒下了甚麼
[2020] HKCFI 1293。 800 Columbia Project Company LLC v Chengfang Trade Ltd and others,[2020] HKCFI 1293(原訟法庭,Mr Recorder Eugene Fung SC 以特委法官身分內庭聆訊(公開予公眾),2020年6月24日;HCA 149/2020、153/2020及156/2020)。判詞第2(2)段覆述原告所陳述的案情:
〈本站譯述:身分不詳的騙徒使用虛假電郵地址,誘使原告的銀行把合共US$5,697,724.42轉予HCA 149/2020的被告人。〉
該US$5,697,724.42是法院覆述原告陳述的案情,不是審訊後的事實裁斷(本站撮述)。 法院已批出金錢及宣告濟助的失責判決,但拒絕批出歸屬令,第17段:
第18段:
〈本站譯述:本席基於上述理由,拒絕按《受託人條例》第52(1)(e)條批出原告所求的歸屬令;欠缺歸屬令,不應對原告獲付款的處境有重大影響。〉同段指出原告仍可按《高等法院規則》第49號命令展開第三債務人程序以執行該等失責判決;訟費歸原告(本站撮述)。
[2023] HKDC 394。 Flora Education Limited v Yuet Company Limited and another,[2023] HKDC 394(區域法院,Deputy District Judge Connie Lee,2023年3月23日;DCMP 3449/2022)。原告是一間香港公司,被冒充其供應商的電郵誘使把HK$329,449.46及HK$7,537.55(合共HK$336,987.01)轉入第一被告的銀行戶口;警方其後凍結該戶口(本站撮述)。第20段:
第29段:
〈本站譯述:本席信納本案適合按《區域法院規則》第28號命令第4條規則作簡易裁決;亦信納在類似本案的情況下,法院有司法管轄權批出歸屬令。〉法院批出宣告濟助及歸屬令,並命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的訟費,原告與銀行之間則不作訟費命令(本站撮述)。
本站嘅讀法(兩宗並讀):兩位法官面對同一個實際困境——一個不會遵從命令的被告人——而他們分歧的,是《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52(1)(e)條有沒有被啟動。一位裁定沒有,並指出第三債務人程序仍然開放;另一位裁定有,並批出歸屬令。這兩宗並不代表「兩邊都拿得到」:拒絕批出的那一宗,並沒有裁決過第三債務人程序會不會成功。 兩宗都不是網購或二手平台騙案,而是商業電郵騙案,兩宗的原告都是公司,不是個人消費者(本站撮述)。第29章第52條在此按該兩份判詞所述列出。
勝訴也不保證收款。被告無資產、身分不明、資金已轉走或在境外,都可能令執行困難。凍結令、第三債務人程序和其他執行補救技術性高;其可用性、成本及風險視乎個案,通常需要個別法律評估。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容許法院在適當刑事案件作出賠償或返還命令。第73(3)條可容許賠償從被定罪者被取走或已繳存法院的款項支付;已識別財物的返還亦可能有不同效果。因此,不能一概說所有命令都只是等待受害人另行執行。
一宗實際頒下補償令的判決。 [2024] HKDC 2003(區域法院,DCCC 962及1094/2021、732/2022及93/2023(合併),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024年11月1日)。判刑理由書記述:
第一被告人經審訊後就六項欺詐罪被定罪,總刑期5年3個月;法院就該六項控罪逐項頒下補償令,六筆款額合共$110,000(本站撮述)。六名事主合共損失$7,867,350,補償令合共$110,000。 這宗案件的範圍:它是針對六名個人的債務重組/按揭貸款詐騙,不是網購或二手平台騙案,本文只用它說明補償令能做甚麼、不能做甚麼(本站撮述)。
但有利命令仍不保證實際收款。罪名、已證損失、適用法例、法院酌情權、可供第73(3)條付款的款項及其後執行情況都可能影響結果。在裁判官根據 《裁判官條例》第98條 作出命令時,每名受害人的賠償上限為HK$100,000;第221章第73條本身則沒有寫入該HK$100,000上限。這是不同法定權力的範圍,不是任何個案的預期回收額。
致電18222是否已經報案?
不等同。警方網頁把18222描述為全日運作的查詢熱線,向市民提供即時諮詢;查詢不等於報案(本站撮述)。
FPS轉帳一定可以撤回嗎?
不一定。付款銀行可按交易資料評估止付/撤回,結果取決於時間、資金是否仍在、收款機構和調查程序;攔截不等於最終退款。
香港法例有沒有規定發卡機構要為賣家的失實陳述負責?
沒有。截至2026年8月24日,香港法例之中沒有任何條文令發卡機構就供應商的失實陳述或違約向持卡人負責(本站撮述;見上文第1節)。發卡機構與卡組織之間的合約安排是另一回事;可否取得退款,取決於發卡機構條款及卡組織規則。
報警後,警方可以直接把錢還給我嗎?
不一定。警方調查或LNC可能有助保存資金,但不裁定民事所有權,也不會自動退款;上訴法庭在[2023] HKCA 537第58段更指出警方無權要求銀行做任何事。返還可能需要銀行程序、刑事命令、民事判決或執行,視乎資金和案件情況(本站撮述)。
我應否聘請聲稱「保證追回」的追款公司?
警方反詐騙協調中心 提供官方防騙諮詢渠道;「保證追回」本身不能證明服務真實。
HKGoodLawyer 提供一般法律文件解說及律師轉介,不是律師事務所,不提供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追回款項或案件結果。正式報案、付款機構程序及個別期限仍由相關機構或獨立香港律師處理。
平台條款、銀行回覆及法院文件可能載有香港身份證號碼、住址、銀行或卡號、簽名、警方報案編號、登入資料及第三方個人資料;密碼和一次性密碼尤其不適合交予任何文件服務。律師轉介只是尋找獨立香港律師的途徑,聘用與委託範圍由使用者和律師另行協議。
法例合併版本: 本文引用的香港電子法例版本為第338章(2025年3月28日)、第232章(2025年8月24日)、第455章(2025年9月19日)、第336章(2024年8月18日)、第221及227章(2026年5月14日),以及第362章(2026年8月24日)。
- 香港警務處反詐騙協調中心及18222
- [Tam Sze Leung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FACV 7/2023,[2024] HKCFA 8(終審法院,2024年4月10日)](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a/2024/8)
- [Tam Sze Leung and othe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CACV 152/2022,[2023] HKCA 537(上訴法庭,2023年4月14日)](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a/2023/537)
- Interush Limited and Interush (Singapore) Pte Limited v 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 and others,HCAL 167/2014(原訟法庭,2015年8月5日;該判詞如所送達者並無中立引稱)
- [800 Columbia Project Company LLC v Chengfang Trade Ltd and others,[2020] HKCFI 1293(原訟法庭,2020年6月24日)](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i/2020/1293)
- [Flora Education Limited v Yuet Company Limited and another,[2023] HKDC 394(區域法院,2023年3月23日)](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3/394)
- [2024] HKDC 2003(區域法院,2024年11月1日;判詞為中文)
-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及調停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