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网购或二手平台被骗:即时报案、止付与追讨步骤
Online Shopping Scam in Hong Kong: Immediate Reporting and Recovery Steps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9-08
- 后续付款: 「税款」、「保证金」或「解冻费」可能是同一骗局的延续;停止再付款可避免损失扩大。
- 付款服务商个案: 向付款银行、钱包或发卡机构开立个案并取得个案编号;个案编号可串连其后的跟进。
- 报案纪录: 向警方报案所得的报案纪录,与18222查询纪录并非同一回事(本站撮述)。
- 原始交易证据: 商品页、网址、卖家名称、帐户或电话、完整对话、付款纪录、银行资料及时间戳,比只有剪裁图片更能保留脉络。
- 平台内纪录: 买家保障、退款或帐户举报属平台合约程序;平台内讯息及处理结果可能成为证据。
- 帐户安全: 重用密码、一次性密码、萤幕共享或装置权限可能令其他帐户同时受影响;银行及平台的帐户安全程序与款项追讨是两个问题。
| 付款方式 | 可用的程序 | 重要限制 |
|---|---|---|
| FPS或银行转帐 | 付款银行的止付/撤回程序;报案编号可供银行按程序使用 | 速度重要,但银行或警方介入不等于退款保证 |
| 信用卡付款 | 由发卡机构的合约条款及卡组织规则决定 | 香港法例没有一项相当于英国第75条的发卡机构法定责任;发卡机构会否受理、需时多久及可否退款,取决于发卡机构条款及卡组织规则 |
| 电子钱包/储值支付工具 | 钱包及相连银行/卡机构各自的暂停、撤回或争议程序 | 以个别服务条款及资金状况为准 |
| 平台内付款 | 买家保障、取消或退款个案 | 平台保障属合约安排;平台外付款可能失去保障 |
| 现金、加密资产或礼品卡 | 正式报案;钱包、地址、收据及帐户识别资料可协助识别交易 | 通常更难逆转,尤其要提防二次追款骗案 |
截至2026年8月24日,香港法例之中没有任何条文令发卡机构就供应商的失实陈述或违约向持卡人负责(本站撮述)。卡组织自己的「chargeback」规则是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与卡组织之间的合约安排,不是法律(本站撮述)。相比之下, 英国《Consumer Credit Act 1974》第75条 令债权人与供应商就供应商的失实陈述或违约向债务人负上连带责任,但第75(3)条把单项现金价格不超过100英镑或超过30,000英镑的申索剔除在外;换言之,英国买家买一件60英镑的货品,同样没有第75条的申索(本站撮述)。
- 18222:警方网页把它描述为全日运作的查询热线,向市民提供即时咨询。该网页只有英文:
〈本站译述:反诈骗协调中心于2017年7月20日投入运作,设有一条全日查询热线「防骗易18222」,为市民提供即时咨询。〉
- 报案:向警方提供案情并取得报案纪录。
- 银行止付或拦截:银行及警方尝试阻止资金完成转移,或在转移过程/之后暂停处理;是否仍有款项可保留取决于时间和资金去向。
- 退款或赔偿:款项最终回到受害人;这不会单凭「成功拦截」或「避免损失」的统计自动发生。
政府资料使用不同指标。 2022年6月15日的官方答复 所述「intercepted」款项可涉及已向本地或海外银行作出的付款; 2026年上游骗案干预答复 则公布「loss averted」的预防成果:由该计划推行至2026年3月,警方成功阻止7,987宗骗案,避免损失超过7.8亿港元。前者不是全部「款项未离开」,后者是已避免的损失,不是已被骗款项的追回率;两者均不能当成最终向受害人发还款项的数字。
警方公布的最新年度数字是:2025年录得12,505宗网上购物骗案(较2024年增加946宗,升8.2%),占该年度所有诈骗案的28.9%;据此推算,2024年为11,559宗。2025年整体诈骗案为43,212宗,较2024年下跌2.9%,是2019年以来连续上升后首次回落。见 警方2025年香港治安情况 。较早年份的对照数字为2022年8,735宗及2023年8,950宗,见 2023年2月14日的政府/警方答复 及 2024年2月6日的政府/警方答复 。
这些是该年度按警方分类的已报告网购骗案,不是二手平台的独立统计,也不是独立受害人、实际总损失或成功追回个案数目。2024年数字由2025年公布的按年增减推算,并非另行公布的独立数据。它们不能用来计算个人追回机会,亦不应与消委会投诉或海关检控数字混合或相除。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及25A条 订立处理及披露涉嫌犯罪得益的罪行、同意与免责框架;letter of no consent(LNC,不予同意书)是警方与银行在该背景下使用的机制之一。它可能有助在调查期间保存可疑资金,但不裁定款项属于谁,也不等于受害人已获退款(本站撮述)。
这条诉讼是什么人打的。 下列三宗判决属同一条诉讼线。终审法院判词第2段记述,上诉人自2019年起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怀疑(与他人)干犯以下罪行:
〈本站译述:在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操纵香港十多只不同股份的市场。〉
所以这条诉讼的申请人,是被调查的户口持有人,不是诈骗受害人。 它处理「警方冻结了户口」这句话在法律上是什么意思,不处理受害人能否取回款项(本站撮述)。
终审法院,2024年。 Tam Sze Leung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FACV 7/2023,[2024] HKCFA 8(终审法院,2024年4月10日,上诉自CACV 152/2022)。法院在第73至74段把警方在 《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 下采取合法措施的权力,与第455章第25A(2)(a)条的同意/免责机制区分;第74、81及99段又指出是银行冻结帐户,警方行为没有裁定客户对款项的权利;假如财产权受影响,该措施仍符合法定明确性与相称性要求(第82至87段)(本站撮述)。判决结果在第115段:
〈本站译述:据此,本法院一致驳回上诉。〉
上诉法庭,2023年。 同一条诉讼在上诉法庭的阶段是 Tam Sze Leung and othe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CACV 152/2022,[2023] HKCA 537(上诉法庭,2023年4月14日,判词由 G Lam JA 颁下,另有2023年5月31日更正表)。第58段:
〈本站译述:警方无权要求银行做任何事。〉
判决结果在第120段:
〈本站译述:据此,本法院作出的替代命令是:就Form 86所列第2及第3项理由批予司法覆核许可,但驳回该司法覆核申请。〉
第121段就本审及原审作出不利申请人的讼费暂准命令,并批予两名大律师的讼费证明书(本站撮述)。该判决不裁定的事:它没有裁定银行对自己客户有没有责任——第56段把这个问题交回合约法(本站撮述)。
原讼法庭,2015年。 Interush Limited and Interush (Singapore) Pte Limited v 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 and others,HCAL 167/2014(原讼法庭,Hon P. Li J,2015年8月5日)。该判词没有中立引称,故以案件编号及判决日期注明。判词记述警方的内部指引:
〈本站译述:在正常情况下,一封「不予同意」信件不应超过6个月。〉
所以那六个月是警方的内部指引,不是法定期限(本站嘅读法)。 判决结果:
〈本站译述:基于上述理由,本席驳回两名申请人的申请;并就本申请作出讼费暂准命令,讼费归答辩人。〉
三宗判决的申请人都败诉,而三宗的申请人都是被调查的户口持有人,不是受害人(本站撮述)。 LNC本身不是法院根据第455章作出的扣押令(本站撮述)。
即使资金被保留,受害人仍可能需要刑事程序中的返还/赔偿命令、民事判决或执行程序。银行、警方或LNC都不保证款项最终归还。
平台及消委会
平台的买家保障、退款或帐户举报属合约程序,平台内讯息和处理结果可能成为证据。若对方是商户而不是纯私人卖家, 消费者委员会接受投诉并可尝试调停 。调停不是法院判决,也不能保证商户付款。
商户在营商过程中的虚假商品说明及若干不良营商手法,是 《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 第4、5、7、7A、13E、13F、13G、13H及13I条所订的罪行,由海关执法(本站撮述)。第36条本身不是罪行条文:它的标题是申索损害赔偿的诉讼,让因他人针对自己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或损害的申索人,以诉讼追讨该笔损失——但只限于该行为构成上述九条所订罪行,而被告并非获豁免人士;第36(2)条订明诉讼可于诉讼因由产生之日后6年内随时展开,第36(3)条则订明看来用以排除或限制该项权利的合约条款不具效力(本站撮述)。陈述方式与法院可能取决于法定申索性质。金额低于HK$75,000本身并不证明小额钱债审裁处对第36条申索有管辖权;香港律师可就该问题提供个别意见。
民事追讨
如能识别正确被告人,合约、失实陈述、欺诈或其他民事申索可能适用。一般金钱申索的公开路线是: 《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 范围内的合资格申索不超过HK$75,000可向该处提出; 《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32条 订明,区域法院可审理申索款额不超过HK$3,000,000的合约、准合约或侵权诉讼;该条没有订下任何下限,HK$75,000是第338章附表所订小额钱债审裁处的上限,不是区域法院的门槛(本站撮述)。更高申索一般在原讼法庭。这些是现行金额;第338章第6条及第336章第73A条分别容许立法会藉决议修订相关附表/金额。申索类型、所求济助、被告身分及服务地址都可能改变法院。见 司法机构小额钱债审裁处指引 及 区域法院司法管辖资料 。
两宗电邮骗案判决:法院实际颁下了什么
[2020] HKCFI 1293。 800 Columbia Project Company LLC v Chengfang Trade Ltd and others,[2020] HKCFI 1293(原讼法庭,Mr Recorder Eugene Fung SC 以特委法官身分内庭聆讯(公开予公众),2020年6月24日;HCA 149/2020、153/2020及156/2020)。判词第2(2)段覆述原告所陈述的案情:
〈本站译述:身分不详的骗徒使用虚假电邮地址,诱使原告的银行把合共US$5,697,724.42转予HCA 149/2020的被告人。〉
该US$5,697,724.42是法院覆述原告陈述的案情,不是审讯后的事实裁断(本站撮述)。 法院已批出金钱及宣告济助的失责判决,但拒绝批出归属令,第17段:
第18段:
〈本站译述:本席基于上述理由,拒绝按《受托人条例》第52(1)(e)条批出原告所求的归属令;欠缺归属令,不应对原告获付款的处境有重大影响。〉同段指出原告仍可按《高等法院规则》第49号命令展开第三债务人程序以执行该等失责判决;讼费归原告(本站撮述)。
[2023] HKDC 394。 Flora Education Limited v Yuet Company Limited and another,[2023] HKDC 394(区域法院,Deputy District Judge Connie Lee,2023年3月23日;DCMP 3449/2022)。原告是一间香港公司,被冒充其供应商的电邮诱使把HK$329,449.46及HK$7,537.55(合共HK$336,987.01)转入第一被告的银行户口;警方其后冻结该户口(本站撮述)。第20段:
第29段:
〈本站译述:本席信纳本案适合按《区域法院规则》第28号命令第4条规则作简易裁决;亦信纳在类似本案的情况下,法院有司法管辖权批出归属令。〉法院批出宣告济助及归属令,并命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的讼费,原告与银行之间则不作讼费命令(本站撮述)。
本站嘅读法(两宗并读):两位法官面对同一个实际困境——一个不会遵从命令的被告人——而他们分歧的,是《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52(1)(e)条有没有被启动。一位裁定没有,并指出第三债务人程序仍然开放;另一位裁定有,并批出归属令。这两宗并不代表「两边都拿得到」:拒绝批出的那一宗,并没有裁决过第三债务人程序会不会成功。 两宗都不是网购或二手平台骗案,而是商业电邮骗案,两宗的原告都是公司,不是个人消费者(本站撮述)。第29章第52条在此按该两份判词所述列出。
胜诉也不保证收款。被告无资产、身分不明、资金已转走或在境外,都可能令执行困难。冻结令、第三债务人程序和其他执行补救技术性高;其可用性、成本及风险视乎个案,通常需要个别法律评估。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 容许法院在适当刑事案件作出赔偿或返还命令。第73(3)条可容许赔偿从被定罪者被取走或已缴存法院的款项支付;已识别财物的返还亦可能有不同效果。因此,不能一概说所有命令都只是等待受害人另行执行。
一宗实际颁下补偿令的判决。 [2024] HKDC 2003(区域法院,DCCC 962及1094/2021、732/2022及93/2023(合并),区域法院法官严舜仪,2024年11月1日)。判刑理由书记述:
第一被告人经审讯后就六项欺诈罪被定罪,总刑期5年3个月;法院就该六项控罪逐项颁下补偿令,六笔款额合共$110,000(本站撮述)。六名事主合共损失$7,867,350,补偿令合共$110,000。 这宗案件的范围:它是针对六名个人的债务重组/按揭贷款诈骗,不是网购或二手平台骗案,本文只用它说明补偿令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本站撮述)。
但有利命令仍不保证实际收款。罪名、已证损失、适用法例、法院酌情权、可供第73(3)条付款的款项及其后执行情况都可能影响结果。在裁判官根据 《裁判官条例》第98条 作出命令时,每名受害人的赔偿上限为HK$100,000;第221章第73条本身则没有写入该HK$100,000上限。这是不同法定权力的范围,不是任何个案的预期回收额。
致电18222是否已经报案?
不等同。警方网页把18222描述为全日运作的查询热线,向市民提供即时咨询;查询不等于报案(本站撮述)。
FPS转帐一定可以撤回吗?
不一定。付款银行可按交易资料评估止付/撤回,结果取决于时间、资金是否仍在、收款机构和调查程序;拦截不等于最终退款。
香港法例有没有规定发卡机构要为卖家的失实陈述负责?
没有。截至2026年8月24日,香港法例之中没有任何条文令发卡机构就供应商的失实陈述或违约向持卡人负责(本站撮述;见上文第1节)。发卡机构与卡组织之间的合约安排是另一回事;可否取得退款,取决于发卡机构条款及卡组织规则。
报警后,警方可以直接把钱还给我吗?
不一定。警方调查或LNC可能有助保存资金,但不裁定民事所有权,也不会自动退款;上诉法庭在[2023] HKCA 537第58段更指出警方无权要求银行做任何事。返还可能需要银行程序、刑事命令、民事判决或执行,视乎资金和案件情况(本站撮述)。
我应否聘请声称「保证追回」的追款公司?
警方反诈骗协调中心 提供官方防骗咨询渠道;「保证追回」本身不能证明服务真实。
HKGoodLawyer 提供一般法律文件解说及律师转介,不是律师事务所,不提供法律意见,也不保证追回款项或案件结果。正式报案、付款机构程序及个别期限仍由相关机构或独立香港律师处理。
平台条款、银行回复及法院文件可能载有香港身份证号码、住址、银行或卡号、签名、警方报案编号、登入资料及第三方个人资料;密码和一次性密码尤其不适合交予任何文件服务。律师转介只是寻找独立香港律师的途径,聘用与委托范围由使用者和律师另行协议。
法例合并版本: 本文引用的香港电子法例版本为第338章(2025年3月28日)、第232章(2025年8月24日)、第455章(2025年9月19日)、第336章(2024年8月18日)、第221及227章(2026年5月14日),以及第362章(2026年8月24日)。
- 香港警务处反诈骗协调中心及18222
- [Tam Sze Leung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FACV 7/2023,[2024] HKCFA 8(终审法院,2024年4月10日)](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a/2024/8)
- [Tam Sze Leung and othe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CACV 152/2022,[2023] HKCA 537(上诉法庭,2023年4月14日)](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a/2023/537)
- Interush Limited and Interush (Singapore) Pte Limited v 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 and others,HCAL 167/2014(原讼法庭,2015年8月5日;该判词如所送达者并无中立引称)
- [800 Columbia Project Company LLC v Chengfang Trade Ltd and others,[2020] HKCFI 1293(原讼法庭,2020年6月24日)](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i/2020/1293)
- [Flora Education Limited v Yuet Company Limited and another,[2023] HKDC 394(区域法院,2023年3月23日)](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3/394)
- [2024] HKDC 2003(区域法院,2024年11月1日;判词为中文)
- 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 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及调停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