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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7 个章节
  1. 1好多人问
  2. 2法律上系咩一回事?——法庭可以命令乜,由边个决定
  3. 3你行边条路?(自己对一对)
  4. 4由边个决定
  5. 5一条贯穿三条路嘅原则:子女嘅最佳利益
  6. 6法庭实际点决定个数?——条文列因素,条文冇公式
  7. 7离婚嗰条路:第192章第7(2)条嘅子女清单
  8. 8未婚嗰条路:第13章第10(2)条嘅「认为合理者」
  9. 9边啲系条文,边啲唔系
  10. 10一、法庭点评估:子女嘅需要 × 父母嘅负担能力
  11. 11二、抚养费俾到几时?——18岁,同延展落去嘅条件
  12. 12三、临时命令 vs 最终命令
  13. 13四、环境变咗,个数可以改
  14. 14五、唔俾会点:由扣粮到判监嘅执行阶梯
  15. 15快速一览表
  16. 16好多人问:有冇一条公式,可以自己计到个数?
  17. 17计条数

香港子女抚养费:法庭点评估、点更改、唔给会点

Child Maintenance in Hong Kong: How Courts Assessed, Varied and Enforced It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7-27

案例摘要声明:以下案例摘要由本站根据对有关判决书的理解自行撰写,并非法律意见,无任何法律效力,亦不得作为权威引用。家事案件的判决书本身已由法庭以英文缩写匿名处理;本文一律只用中性案件编号,不列任何当事人资料。每宗案件的金额取决于该家庭的具体需要及负担能力,绝不代表任何其他案件的可能结果。 详见 本平台之研究方法

好多人问

好多妈妈都遇过呢个处境:同细路嘅爸爸分开咗——可能离婚,可能根本无结过婚。最实际嘅三个问题:抚养费个数点样得出嚟?如果第日环境变咗,个数可唔可以改?同埋——如果对方拖住唔俾,法庭命令系咪得个样?以下六宗真实判决(家事法庭至终审法院),逐个问题睇下已判案件入面法庭点处理。

三个问题背后其实有一条更前嘅问题:你去边度、根据边条条例申请? 呢一条答错,后面全部都唔使讲。所以由呢度开始。

法律上系咩一回事?——法庭可以命令乜,由边个决定

子女抚养费唔系父母之间「讲掂数」就算,而系法庭行使一组成文法权力:命一方定期俾钱、命佢就定期付款提供保证、命佢俾一笔过款项,甚至命佢转让财产。你行边条路,主要睇你同对方嘅婚姻状况、同你哋而家嘅法律程序阶段,但呢个唔系净系「已婚定未婚」咁简单——见下表,第13章嗰条路本身就不论婚姻状况,只要在法律上对子女有管养权都可以用。唔系由你拣。

香港有三条成文法路径。下表中栏为条文标题原文:

你同对方嘅关系条例及条文(条文标题原文)法庭可以作出咩命令
已婚,正在进行离婚、婚姻无效或裁判分居法律程序《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5条——「在离婚等案件中对家庭子女的经济给养」定期付款、有保证的定期付款、整笔款额(第5(2)(a)至(c)条);整笔款额可分期缴付(第5(4)条)
已婚,但唔系行离婚程序——向区域法院申请分居令/赡养令《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6章)第5(1)(d)条——「区域法院的权力」一笔款项(一次过或分期)或定期付款或两者兼有,用作赡养和教育「根据(b)段交付该另一方管养」的该婚姻所出的每名子女(整笔款项受第5(2)条限制,只可用于应付子女的当前及非经常需要,或应付命令发出前因赡养或教育该子女而合理招致的债务或支出)
未婚;或不论婚姻状况,由在法律上对该未成年人有管养权的人提出《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10(2)条——「父母其中一方申请发出管养及赡养令」一笔款项、定期付款、有保证的定期付款、转让财产、授产安排(第10(2)(a)至(e)条)

三条条例嘅名,系由条例本身嘅详题(long title)读出嚟嘅:第13章「本条例旨在综合及修订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第16章「本条例旨在为香港区域法院发出分居令及赡养令事宜订定更完备的条文」;第192章「本条例旨在综合及修订婚姻诉讼及其他婚姻法律程序中与附属济助及其他济助有关的法律……」。

你行边条路?(自己对一对)

  • 你同对方结咗婚,而家正式入纸离婚(或申请婚姻无效、裁判分居) → 第192章第5条。

- 呢条路唔止系「攞钱」。第192章第18条,条文标题「对于影响子女的解除婚姻、废止婚姻或分居判令的限制」,第(1)款原文开头:「除非法庭已作出命令声明其信纳下列任何一项,否则不得将离婚或婚姻无效判令转为绝对判令,或作出裁判分居判令 ——」;而其中(b)(i)项系「已为被如此指名的各子女的福利作出安排,而此等安排乃是令人满意的安排,或是在当时情况下可能作出的最佳安排」。而「福利」两个字喺同一条有定义,第18(6)条:「在本条中,福利 (welfare)一词,就子女而言,包括对该子女的管养、教育及经济给养。」即系话,子女嗰部分未有第18(1)条嘅命令,离婚本身就转唔到绝对判令——但呢个规则净系适用于落入第18条自己所定义嗰类嘅家庭子女。 第18条唔系适用于所有家庭子女:第18(5)条将佢限于喺命令作出当日未足16岁,或正在教育机构就读,或正接受某一行业、专业或职业训练嘅未成年家庭子女,以及法庭特别指示本条适用嘅任何其他家庭子女。如果冇任何家庭子女落入呢一类,第18(1)(a)条本身已经有答案——「就本条而言,并无任何本条适用的家庭子女」——根本唔需要第18(1)条嘅命令,判令一样可以转为绝对判令。但唔好将一般规则读成「倾唔掂就一定转唔到」:对落入呢一类嘅子女嚟讲,第18(1)条列出嘅并唔止一种情况((a)、(b)、(c),而(b)再分两支);除咗上面引嘅(b)(i),仲有(b)(ii)「由出庭的一方或双方作出任何此等安排均不可行」,以及(c)「基于有关情况,宜应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或宜毫不迟延地作出判令(视属何情况而定),即使是有或可能有本条适用的家庭子女,而法庭又未能按照(b)段作出声明」——走(c)要按第18(2)条向法庭作出承诺,同意喺指明期间内将子女安排问题提交法庭。

  • 你同对方结咗婚,但唔打算离婚(或未打算) → 第16章。要留意:呢条路唔系「想申请就申请」,第16章第3条列明可赖以提出申请嘅理由,其中第3(1)(e)项就系对方「未有为婚姻的另一方提供合理赡养,或未有对该另一方的子女(该子女为该已婚人士在法律上有责任赡养者)提供合理赡养及教育」。第3条唔系唯一一道闸——第6条标题「地方法院权力的限制」,另设两道:第6(1)条,「如证明申请人曾有通奸行为,则不能根据本条例发出命令」,但书系申请人嘅配偶「须不曾宽恕或纵容该通奸行为,亦并无故意疏忽或行为失检而引致该通奸行为」;第6(2)条,命令所涉及嘅双方「如同住一起,该命令即不得执行,亦不能根据该命令产生法律责任」,而「如在命令发出后的3个月期间,该已婚女子继续与其丈夫同住一起,该命令即停止生效」。
  • 你同对方从来冇结过婚 → 第13章第10条。

- 第10(1)条系关于管养同探视,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中一方或社会福利署署长」提出申请。

- 但要钱嗰部分(第10(2)条)嘅申请人身分写法唔同:系「不论凭借根据第(1)款的命令或其他事情而在法律上对该未成年人有管养权的人」。命令针对嘅系「该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

- 非婚生子女嘅起点写喺第3(1)(c)条:母亲「所具有的权利及权能,与该未成年人若是婚生则该母亲凭借(b)段而具有的权利及权能一样」;父亲「所具有的权利及权能(如有的话),只为该名父亲根据(d)段作出申请后法院所命令者」。

由边个决定

  • 第192章第2(1)条:「法庭、法院 (court)指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
  • 第13章第2条:「法院 (court)指原讼法庭或区域法庭」。
  • 第16章第3(1)条结尾写明,凡已婚人士有该条所列情形,婚姻的另一方「可向区域法院申请,要求该法院根据本条例发出命令」——即提出申请的是被针对一方的配偶,而非该已婚人士本人。

一条贯穿三条路嘅原则:子女嘅最佳利益

无论你行边条路,喺子女嘅管养同教养问题上,条文写低咗一个首要考虑。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3条,条文标题系「一般原则」。第3(1)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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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讲晒:子女嘅最佳利益行先。条文喺「行先」之下写低咗两样要「给予适当考虑」嘅嘢——细路自己点想(如年龄同理解力容许),同埋摆咗上法庭嘅关键性资料(条文特别点名社署署长嘅报告);跟住第3(1)(a)(ii)款仲有一句唔可以漏——喺管养、教养、财产管理或收益运用呢啲问题上,法院无须从任何其他观点去比较父亲同母亲边一方嘅申索为优先。对行第13章未婚途径嘅读者嚟讲,呢一句尤其实际:父母喺呢一点上,条文本身冇分高低。

两份文本喺呢一点上措辞有分别,而两者皆为正式文本:中文本写「首要考虑事项」,英文本写 “the first and paramount consideration”。

第16章亦有一句对应嘅条文。第5(3)条:「区域法院在根据第(1)款发出命令时,须以有关的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因素。」

法庭实际点决定个数?——条文列因素,条文冇公式

条例冇写一条「人工几多就俾几多」嘅算式。条例写嘅系一张法庭「有责任顾及」嘅清单,同埋一句「认为合理者」。呢两样嘢加埋,就系点解每单案嘅数都唔同。

离婚嗰条路:第192章第7(2)条嘅子女清单

第7条嘅条文标题系「法庭在决定根据第4、5及6条作出何种命令时须顾及的事宜」。第7(2)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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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款喺(e)项之后仲有一句总结性嘅指示,原文接住写落去:「并且有责任尽量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以及在顾及第(1)(a)及(b)款所述有关婚姻双方的考虑因素后在尽可能公正的情况下,行使该等权力,使该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经济状况,而该经济状况是该婚姻若非破裂和该婚姻的双方若能恰当履行对该子女的经济负担及责任,该子女本可享有者。」

换言之:条文嘅目标唔系「俾够佢食饭」,而系尽量令个细路返到假如婚姻无破裂、而父母各自恰当履行对佢嘅经济负担及责任,佢本可享有嘅嗰个经济位置。而「顾及第(1)(a)及(b)款所述有关婚姻双方的考虑因素」——即系第7(1)(a)款嘅「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同第7(1)(b)款嘅「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就系本文用「负担能力」四个字概括嗰批因素。要讲清楚:「负担能力」系本文嘅用语,唔系条文用语;第192章写嘅系上面引嗰两项,第13章第10(2)条写嘅系「经济状况」。

第7(3)条另有一组因素,专门处理唔系你亲生但属「家庭子女」嘅情况(例如继子女):法庭须顾及该方「有否就该子女的赡养承担责任」及承担嘅程度、期间、根据,「在承担及履行该责任时该方是否知道该子女并非其子女」,以及「任何其他人对于供养该子女的责任」。

未婚嗰条路:第13章第10(2)条嘅「认为合理者」

第13章冇一张同第7(2)条一样嘅清单。佢用另一种写法——每一项命令都以同一句作结。第10(2)条原文(节录(a)及(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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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两点。第一,(a)项容许嘅有两类:「当前及非经常需要」,同埋命令发出前已合理招致嘅债务或支出——即系话,追返以前嘅使费系条文明文容许嘅命令类型之一(至于实际批唔批,系另一回事,下文「环境变咗」一节有已判案件)。第二,第10(2)(a)至(e)条每一项都以「款额为法院于顾及该名父亲或母亲的经济状况后认为合理者」作结——「经济状况」系条文本身反复讲嘅那把尺。(要补一句:追返申请前嘅使费并唔系未婚呢条路独有。离婚嗰条路写喺第192章第5(3)条:「在不损害第(2)(c)款的概括性的原则下,凡根据本条作出命令,规定为家庭子女的利益而缴付整笔款额予任何人,或规定缴付整笔款额予该子女,其目的可以是为了应付在根据本条向法庭申请作出命令之前,由该子女合理招致或为了该子女的利益而合理招致的债务或开支。」——两条路都明文容许整笔款额用嚟应付申请前已合理招致嘅债务或开支。)

边啲系条文,边啲唔系

  • 属条文嘅:第7(2)条(a)至(e)项嗰五项因素、第7(2)条结尾嗰句「使该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经济状况……」、第7(3)条嗰三项、第192章第5(3)条容许整笔款额用作应付申请前合理招致嘅债务或开支、第13章第10(2)条嘅「认为合理者」同(a)项嘅申请前债务或支出、第13章第3(1)(a)(i)条嘅最佳利益及第3(1)(a)(ii)条嘅父母申索无优先之分、第16章第5(3)条嘅最佳利益。呢啲全部系读得到嘅成文法字眼。
  • 唔属条文嘅:任何百分比。第7(2)条由头到尾冇出现过一个比例,冇话子女嘅需要应该按父母入息几多比几多分担,亦冇订任何起点。下文已判案件入面出现嘅80/20、50/50、三分之二,系法庭喺该单案应用上述因素之后得出嘅结果,唔系条文订低嘅规则
  • 另一件唔属呢度嘅嘢:离婚分身家嗰边嘅「五步方法」同「平均分割准绳」(yardstick of equal division)都系判例上嘅方法,唔系第192章嘅条文(五步方法由终审法院喺 [2010] HKCFA 70 定落,该准绳则喺同一判词中取自英国 White v White);而且嗰套方法讲嘅系夫妇之间点分资产,唔系子女抚养费点计。详见 离婚分产与追讨赡养费案例文章

本站嘅读法(第7(2)条与第13章第10(2)条并读):两条路嘅字眼唔同,指向嘅事实其实高度重叠——一边叫「该子女的经济需要」加父母嘅「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另一边叫「该未成年人的赡养」加「该名父亲或母亲的经济状况」。所以无论你行边条路,要准备嘅嘢都系同一批:子女嘅实际开支单据、学费、住屋,同双方嘅入息同资产证明。

一、法庭点评估:子女嘅需要 × 父母嘅负担能力

香港子女抚养费冇划一收费表。已婚父母离婚时,法庭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5条,可命令一方为家庭子女支付定期付款、经保证的定期付款或整笔款项;未婚父母就经《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10条申请——两条路嘅核心一样:先评估子女实际需要,再按父母各自嘅负担能力分担。法例列明命令原则上以子女18岁为限,但子女仍在接受教育或职业训练时可以延展。

已判案件入面点样运作:

  • 在 [2025] HKFC 27(家事法庭,2025年)——一宗未婚父母经第13章提出嘅申请。法庭逐项审视开支后,评估子女喺审讯时嘅每月需要为HK$16,000;由于母亲当时无收入,该阶段由父亲全数承担,另加每月HK$10,000照顾者津贴。展望母亲聘用外佣后重投职场,法庭评估子女嘅每月需要为HK$27,000,并考虑双方赚钱能力嘅巨大差距,裁定父亲负担80%(即HK$21,600),另加HK$3,000照顾者津贴,合共每月HK$24,600。父亲声称每月入息仅HK$49,500、无力支付;法庭裁定佢冇如实披露财务状况,作出不利推论。抚养费追溯至申请翌月(2020年11月)起计,法庭并命令父亲于21日内支付整笔款项HK$839,200。
  • 在 [2025] HKFC 46(家事法庭,2025年)——一宗离婚附属济助案。法庭命令父亲就每名子女每月支付HK$15,000定期抚养费,直至完成全日制教育(首个学位)或专业/职业训练;教育开支及医疗开支则由父亲以三分之二比例分担或实报实销。法庭同时颁发第192章下有关子女安排嘅第18条声明。
  • 在 [2024] HKCA 335(上诉法庭,2024年)——资产池约HK$1.938亿嘅大额离婚案,子女赡养费定为每月HK$52,500,另有款项拨入子女教育基金。呢单案喺我哋嘅 离婚分产案例文章 有详细拆解。

三单案由每月HK$15,000到HK$52,500都有——正正说明冇「标准价」:每个数都系由嗰个家庭嘅实际开支单据、学费、住屋同父母各自入息逐项砌出嚟

上一节嘅条文可以直接对返落嚟。上文所述逐项审视开支嗰一步,对应第7(2)(a)条「该子女的经济需要」;双方赚钱能力嘅差距,对应第7(1)(a)条(经第7(2)条结尾一句引入)嘅「谋生能力」;教育开支同教育基金,对应第7(2)(e)条「该子女当时所受到的和婚姻双方期望该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而第13章嗰条路,全部收束喺「顾及该名父亲或母亲的经济状况后认为合理者」呢一句。

(子女归边个凑、探视点安排,系另一套法律问题——见 香港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 。)

二、抚养费俾到几时?——18岁,同延展落去嘅条件

条文嘅预设答案系18岁;但条文本身亦写明点样行过18岁。

离婚嗰条路,第192章第10条(条文标题「关于法庭为子女作出命令的权力和此等命令的有效期的规定」)第(1)(b)款:凭借第5或8条作出的命令,付款期间「可由提出申请有关命令当日或任何较后的日期开始,但该段期间不得延至该子女年满18岁当日之后的日期」。

同一条仲有更前嘅一道闸,好多人漏咗。第10(1)(a)款写明,「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如子女已年满18岁,法庭不得根据第5、6(1)(a)或8条为此等子女作出命令」——即系话对已满18岁嘅子女,唔单止系付款期间唔可以延过去,而系连作出命令本身都要先行第10(3)款嗰道门(下段嘅延展条件)。

延展写喺第10(3)款,条件系法庭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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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嗰条路嘅延展条件写法几乎一样。第13章第12A条(条文标题「关于法院为子女发出命令的权力和此等命令的有效期的规定」)第(1)款:期间「不得超越该子女年满18岁的日期」;第12A(3)(a)款嘅延展条件系该子女「正在或将会(又或假如法院作出该命令或规定,该子女便会)就读于某一教育机构或接受某一行业、专业或职业的训练,不论该子女是否亦正在或将会受雇从事有实质报酬的工作」。

但两条路唔可以当成一模一样,有两处要留意:

  • 第13章冇一条相当于第192章第10(1)(a)款嘅禁令。 第12A条由头到尾管嘅只系命令期间,冇一句话法院唔可以为已满18岁嘅子女发出命令。
  • 第12A(1)款嘅18岁限制唔系覆盖第10(2)条全部五种命令。 第12A(2)款指明佢只适用于两类:根据第10(2)(a)条等条文发出嘅「分期支付一笔款项的命令」,同根据第10(2)(b)或(c)条等条文发出嘅「定期付款命令或有保证定期付款命令」。换言之,一次过(唔分期)嘅整笔款项,以及第10(2)(d)、(e)条嘅转让财产同授产安排命令,本身唔受第12A(1)款嗰条18岁线规限。

仲有一种时限系另一回事:命令会停——但要睇清楚系边一种命令会停。第192章第10(4)条只点名「凭借第5(2)(a)或8(6)(d)条作出的任何命令」,即无保证嘅定期付款;第13章第12A(4)条同样只点名「凭借第10(2)(b)、11(1)(b)(ii)、12(b)(ii)或13(2)(b)条发出的任何命令」。呢啲命令「在根据该命令须付款的人去世时即停止有效」。第192章第10(4)条嘅结尾原文系「但对于在该人去世之日根据该命令应付而未付的欠款则继续有效」;第13章第12A(4)条意思相同,但中文用语唔一样(该条写嘅系该命令「就」在该人去世之日根据该命令「须付」而未付的欠款「而言」则继续有效),所以上面嘅引文只属第192章。

要留意:本文第一张表列出嘅有保证定期付款命令,唔喺呢两条之内。 第192章第10(4)条冇点名第5(2)(b)条,第13章第12A(4)条亦冇点名第10(2)(c)条——即系话有保证嘅定期付款命令,唔会因为付款人去世而自动停。第192章第11(6)条反而明文假定佢继续存在:凡凭借第5(2)(b)条等条文作出有保证定期付款命令,「而根据该命令须付款的人经已去世」,则「根据该有保证定期付款命令有权获得付款的人或死者的遗产代理人」可以根据第11条就该命令提出申请;「但除非经法庭准许,否则在首次取得有关该人遗产的承办之日起计满6个月后,即不得提出该项申请」。呢一点就系有保证同无保证定期付款喺实际上嘅其中一个分别。

呢两条条文,正正就系本文所述 [2025] HKFC 46 嘅命令行到完成全日制教育(首个学位)或专业/职业训练,同 [2023] HKFC 231 嘅命令行到子女年满18岁或开始全日制大专教育(以较后者为准)——呢类安排喺条文上嘅落脚点。

三、临时命令 vs 最终命令

家事诉讼可以行几年,子女唔等得。已判案件显示,法庭可以喺诉讼期间先作临时命令,到审讯时先定最终数:喺 [2025] HKFC 27,法庭2021年先命令每月HK$5,000临时抚养费,2022年调高至HK$10,000,到2025年审讯先定出最终安排;喺 [2025] HKFC 46,2023年嘅临时命令喺最终定期付款命令生效时同步失效。临时数同最终数可以差几远,喺前一宗案件都睇到:HK$10,000 → HK$26,000,即该案第一阶段嘅安排(子女每月需要 HK$16,000 由父亲全数承担,另加 HK$10,000 照顾者津贴;16,000 + 10,000 = 26,000);到母亲重投职场之后,同一宗案件嘅数字变成每月 HK$24,600(见上文)。

条文上有对应嘅安排,但要分清楚边条管边样。第192章第3条唔系子女嗰条——条文标题虽然系「在审讯离婚等讼案期间提供的赡养费」,但内文授权嘅系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认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为赡养费」,即配偶对配偶,冇涉及子女。离婚呢条路嘅子女临时安排,出自第192章第5(1)(a)条:法庭可「在批予离婚、婚姻无效或裁判分居判令之当时或之前作出,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作出」第5(2)款所列嘅命令,当中包括向家庭子女或为其利益作出定期付款。第16章第9条就确实涵盖子女,条文标题系「赡养申请押后聆讯时命令作中期付款的权力」。但呢个权力要先过一个门槛先会出现:第9(1)款写明,只有「申请的聆讯押后超过1个星期」,法庭先可以行使呢个权力。要一并读埋同一条嘅第9(2)款:「本条所指的命令的实施期间不得超过由命令发出日期起计的3个月。」——即系话第16章呢种中期付款命令,条文本身写明由发出日起计最多行三个月。紧接嘅第9(3)款就交代咗佢嘅份量:「本条所指的命令可予强制执行,其强制执行方式与犹如该命令是区域法院发出的最终命令的强制执行方式一样。」即系话,三个月归三个月,呢个中期命令喺强制执行上同最终命令一样。

四、环境变咗,个数可以改

抚养费命令唔系一锤定音——付款同收款嘅一方,日后都可以向法庭申请更改。

条文写得好直接。第192章第11条(条文标题「经济给养命令的更改、解除等」)第(1)款原文:「如法庭已作出本条适用的命令,则在不抵触本条的条文下,法庭须具有更改或解除该命令、或暂时中止执行该命令中任何规定的权力,以及须具有恢复实施任何经如此暂时中止执行的规定的权力。」(开头「在不抵触本条的条文下」呢一句唔可以漏——第11条后面几款嘅限制,包括下面讲嘅第11(7)款,就系靠佢带入嚟。)第11(2)(c)款列明本条适用于「凭借第5(2)(a)或(b)条或第5(4)条作出的任何命令」——即系子女嘅定期付款、有保证的定期付款,以及整笔款额嘅分期缴付条款(第5(4)条就系订明整笔款额嘅命令「可规定按命令所指明的款额分期缴付,亦可规定须就此等分期付款提供足令法庭满意的保证」嗰款)。未婚嗰条路对应嘅系第13章第10(4)条,同样可以「更改、解除、暂时撤销或于暂时撤销后予以恢复」——但第10(4)条本身有一个但书,排除「一笔过支付的整笔款项的命令、分期支付而各期款项经已全部缴付的整笔款项的命令,或转让财产的命令」。

但可唔可以申请,同法庭要睇乜,系两件事——后者先系你要准备嘅嘢。 第11(7)款就系管住呢个权力点行使嘅测试,原文:「在行使本条所授予的权力时,法庭须顾及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顾及法庭在作出与申请有关的命令时须予顾及的任何事项的任何转变,若该命令所针对的一方经已去世,则须包括顾及由于该方的去世而导致的情况转变。」

一句讲晒:法庭要顾及嘅系案件嘅所有情况,其中条文明文点名要包括——当初法庭作出嗰个命令时须予顾及嘅事项(即上文第7(2)条,同第7(1)(a)、(b)款嗰批因素)有边一项变咗、点样变。 收入、谋生能力、子女嘅经济需要、教育方式,逐项对返落当初嗰个命令,系申请人要准备嘅重点;但「所有情况」唔止呢一项,变咗嘅嘢只系条文明文点出嚟嘅其中一种,唔代表冇变嘅事项就一定唔会攞嚟考虑。条文亦明文将付款一方去世所导致嘅情况转变包括喺内,同上一节第11(6)条嘅6个月申请期限相扣。

留意一个界线:第11(2)(c)款点名嘅系第5(2)(a)、(b)同第5(4)条,冇点名第5(2)(c)条(颁下整笔款额嘅权力本身)——即系话整笔款额本身唔可以按第11条更改,但支付佢嘅分期条款(第5(4)条)就可以。

  • 在 [2023] HKFC 231(家事法庭,2023年)——父母2015年以同意令处理离婚,但同意令冇定明每月金额,多年来各自理解不一。母亲2020年申请订明每月HK$19,000并追溯补付约HK$601,649。法庭审视双方入息同子女开支后,裁定父亲按50%分担:每月HK$7,550,直至子女年满18岁或开始全日制大专教育(以较后者为准);如子女升读大专,调整至每月HK$13,565(同样50%)。追溯补付申请就被拒绝——法庭指出追溯属酌情决定,并考虑到母亲一方嗰笔借贷实属软性借款。法庭另命令父亲喺子女18岁时将教育基金(US$18,656.97)直接交予子女。

呢单案有两个好实际嘅提醒(都系过去式事实):同意令写得唔清楚,随时十年后要返法庭逐个字拗;而追溯补付唔系话有就有——嗰单案入面,法庭行使酌情权拒绝咗。

五、唔俾会点:由扣粮到判监嘅执行阶梯

已判案件显示,法庭处理欠付抚养费有一个层层递进嘅工具箱。呢个阶梯嘅头一级同「加钱」嗰部分,全部写喺条例入面;后面两级唔系。

第一级:扣押入息令(Attachment of Income Order)。 在 [2025] HKFC 27,法庭裁定有合理理由相信父亲唔会依时足额支付,于是主动(毋须母亲申请)根据《扣押入息令规则》(第13A章)作出扣押入息令——父亲雇主须将每月抚养费直接支付予母亲,命令并附加刑罚通知。

条文系咁写嘅。第13章第20条,条文标题「扣押入息以满足命令的规定」:第20(1)(a)(ii)款嘅门槛系「法院信纳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支付人不会遵从该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但单单信纳呢一点仲未够——第20(1)(b)款仲要求「有任何应付予该支付人的入息是可予扣押的」。而「主动」两个字系条文本身写落嘅——第20(2B)款原文:「法院可主动发出扣押令,亦可应赡养费支付人或指定受款人提出或两者共同提出的申请而发出扣押令。」第20(1A)款再列明,判断有冇「合理理由相信有关的赡养费支付人不会遵从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时,法院「须考虑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包括支付人以往履行经济责任嘅纪录及行为,以及「该支付人散失其财产的风险」。第192章第28条同第16章第9A条嘅条文标题完全一样(「扣押入息以满足命令的规定」);《扣押入息令规则》(第13A章)嘅授权出处,就写喺该规则自己嘅开首:「(第13章第20(6)条、第16章第9A(6)条及第192章第28(6)条)」——即系话,三条路最后系用同一套规则扣粮。(要留意,第192章第28(6)条本身嘅写法同另外两条唔同:它开首系「根据第32条订立的规则,可就第(1)款所指的法律程序而订定关于以下事项的条文」,即第192章嘅订立规则权力其实喺第32条;第13A章仍然按上述方式列出三条授权条文。)

扣粮呢一级本身带刑责,而且系针对支付人。 第13A章第11条,条文标题「罪行及罚则」。第11(1)款开头写「赡养费支付人如 ——」,跟住列出各种情形,例如「(a)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第3C、4或9(4)条所指的法院命令;」,最后以一句收结:「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第11(2)款则针对入息来源(即出粮嗰方),罚则只有第2级罚款,无监禁。呢个罪行嘅授权出处,就系三条母条例入面同一款:第13章第20(7)条「根据第(6)款订立的规则可规定违反任何规则即构成罪行,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第16章第9A(7)条写法相同,第192章第28(7)条则写「为施行第(6)款而订立的规则……」。

加钱嗰两条:利息同附加费。 三条条例各有一对条文,条文标题一模一样。以离婚嗰条路(第192章)为例:

  • 第28AA条「赡养费欠款的利息」——支付人「没有遵从该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受款方「有权就在生效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累算的赡养费欠款获付利息」(第28AA(2)条)。留意条文入面嘅「生效日期」——第28AA条下嘅生效日期为2005年5月1日,即利息只计喺该日或之后累算嘅欠款。判定债务人并非冇得争:第28AA(7)款容许判定债务人如「认为他有合理理由不缴付」该利息,可以传票向法庭申请不缴付;第28AA(8)款就由法庭考虑案件所有情况,决定利息是否须予缴付,如须缴付则决定款额。
  • 第28AB条「赡养费欠款的附加费」——支付人「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屡次没有遵从该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法院可应受款方申请命令佢缴付附加费。同利息一样,附加费亦只计喺「生效日期」或该日之后累算嘅欠款——第28AA(1)款嘅定义写明系「在本条及第28AB条中」通用,所以上面嗰个2005年5月1日,同样系附加费嘅起点。上限写得好明白(第28AB(11)条):「除第(13)款另有规定外,判定债务人须根据第(1)款缴付的附加费款额,不得超过自赡养费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起计至附加费缴付的日期为止的欠款总额的100%。」呢个但书唔可以漏——第28AB(13)款喺逾期超过12个月嘅欠款经法庭按第12条批准许可后获纳入计算嗰种情况下,改咗计算嘅起算日期。

未婚嗰条路有完全对应嘅一对:第13章第20A条「赡养费欠款的利息」同第20B条「赡养费欠款的附加费」,第20B(11)款同样写明附加费「不得超过……欠款总额的100%」。第16章嘅对应条文系第9B及第9C条,条文标题相同。

受款方自己都有一条时限。 第192章第12条,条文标题「未得法庭许可不得就若干欠款执行付款的规定」:凭借第3、4(1)、5(2)、8(5)或8(6)条所作命令而须缴付嘅欠款,「如在申请执行缴付欠款的法律程序开始前,该等欠款已逾期未缴超过12个月,则任何人在未得法庭许可前,均无权透过法庭执行缴付欠款」。第5(2)条就系子女抚养费嗰条——即系话呢条12个月嘅门槛直接落喺子女抚养费欠款身上

而下一款仲有一样嘢,欠款嗰方同收款嗰方都应该知:法庭喺听呢个许可申请时,唔止可以批或者唔批,仲可以直接免除欠款。 第12(2)款原文:「法庭在聆讯要求根据本条批予许可的申请时,可拒绝批予许可,或在不抵触法庭认为是恰当的限制及条件下(包括放宽缴付分期还款的时间的条件)批予许可,又或免除缴付该等欠款的全部或部分。」即系话,逾期超过12个月嘅欠款唔系必然追得足——第12(2)款明文容许法庭免除全部或部分。(申请方式按第12(3)款「须依照法院规则所订的方式提出」。)

第二级:判决传票(judgment summons)。 欠款人会被传召上庭交代财务状况及解释欠付原因。

第三级:判罪及监禁(committal)——最后手段。 在 [2025] HKCA 376(上诉法庭,2025年)——一方违反同意令中支付子女学费嘅承诺,申请提出时欠款为HK$111,757,其后每月学费HK$11,910继续累积。上诉法庭裁定受款方可选择判罪程序或判决传票;该案8星期监禁(缓刑)维持原判,欠款人最终支付HK$206,807以解除藐视法庭责任,另按弥偿基准支付讼费。在 [2026] HKCFA 5(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2026年)——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许可申请,裁定判罪只能经判决传票一条路嘅论点并无合理争辩余地。委员会引述上诉法庭 YBL v LWC 判词第54段,以及实务指示 PDSL10.2。判词第54段嘅英文原文系:「If a judgment creditor already has sufficient information to establish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that the judgment debtor has the means to pay, he should apply directly for committal of the judgment debtor.」该案判词只有英文本,所以本段用中文交代:受款方如已掌握足够资料,能够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欠款人有能力清付,就可以直接申请判罪,毋须先经判决传票嘅讯问阶段——呢句系本站的撮述,并非判词的中文文本。至于前一宗案件,欠款清缴、藐视法庭责任解除之后,缓刑监禁令亦按缓刑条款撤销。

要分清楚:第二、三级嗰两级——判决传票同判罪程序——嘅程序规则,唔载于上述三条条例。三条条例本身处理嘅系扣押入息、利息、附加费同第12条嘅许可要求;至于监禁,条例并非完全冇提——第13A章第11(1)条就系一条针对赡养费支付人、可处监禁1个月嘅罪行,但嗰条讲嘅系违反扣押入息令程序,唔系欠款本身嘅判罪程序。判决传票同判罪嘅程序依据,按上文两宗判词所述,出自法院规则及实务指示(判词提到《高等法院规则》第48、49B及52号命令、《婚姻诉讼规则》第87条,以及实务指示 PDSL10.2)。

不过,因欠钱而被监禁呢一层本身,喺《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52D条有一条总规定,条文标题「如无命令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人」。三点同读者直接有关:第52D(1)款写明,「除第52E条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任何人逮捕或监禁,以对一宗要求缴付款项或损害赔偿的民事申索作强制执行、保证或追索」,而区域法院「只在为对须缴付一笔指明款额的款项的判决作强制执行、保证或追索时,始具有司法管辖权作出该逮捕或监禁的命令」;第52D(2)款,「根据第(1)款作出的监禁命令,监禁期不得超逾3个月」(该期间可按第52D(3)款「藉立法会的决议修订」);而第52D(5)款明文保留另一条路——本条「并不影响区域法院就以下事宜作出交付羁押令的司法管辖权 ——(a)藐视法庭;或(b)不服从区域法院的判决或命令」,即系上文两宗案件所行嗰条藐视法庭/不服从命令嘅路。第336章第52E条唔止系禁止离境令咁简单:除咗禁止令本身,第52E(7)至(8)款仲有自己一套独立嘅逮捕同监禁机制——容许「任何入境事务主任、警务人员或执达主任」在无手令下拘捕违反禁止令嘅人,监禁期一直维持到禁止令失效或被撤销为止,并非好似第52D(2)款咁设3个月上限。

执行案例嘅完整脉络(连同分产框架),见 离婚分产与追讨赡养费案例文章

补充——综援: 根据社会福利署《综援指引》,计算综援时嘅可评估入息包括收到嘅赡养费;如按赡养费令持续收唔到款,指引亦列明受款人一般须寻求执行(有可接受理由者除外)。两者相互影响嘅细节,可向社会福利署查询。

快速一览表

案件法庭/年份一句总结(该案结果)
[2025] HKFC 27家事法庭,2025未婚父母(第13章):需要HK$27,000/月、父亲负担80%;隐瞒财务被作不利推论;法庭主动作扣押入息令
[2025] HKFC 46家事法庭,2025离婚附属济助:每名子女HK$15,000/月+教育医疗开支三分之二;第18条声明
[2024] HKCA 335上诉法庭,2024大额资产案:子女赡养费HK$52,500/月,另设教育基金
[2023] HKFC 231家事法庭,2023更改/订明:50%分担=HK$7,550/月(大专阶段HK$13,565);追溯补付被拒
[2025] HKCA 376上诉法庭,2025欠付学费承诺:8星期监禁(缓刑)维持;付HK$206,807解除藐视
[2026] HKCFA 5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2026上诉许可申请被驳回;证据充分时可直接申请判罪,毋须先行判决传票

好多人问:有冇一条公式,可以自己计到个数?

冇。条文冇提供比例,判决入面嘅比例只系嗰单案嘅结论。 但有两样嘢系计得到嘅:一个已知嘅需要金额,配一个已知嘅分担比例,会变成几多钱;以及拖数嘅条文上限系几多。呢两样都系算式,唔系预测。

计条数

以下算式全部由本文已经引述嘅数字,或由上文引录嘅条文上限计出。

(一)同一个「需要」,分担比例唔同,差几远

[2025] HKFC 27 入面评估出嚟嘅每月需要系 HK$27,000,该案裁定父亲负担80%:

  • HK$27,000 × 80% = HK$21,600;连同该案嘅 HK$3,000 照顾者津贴,合共每月 HK$24,600(呢两个数系该案第二阶段——即母亲重投职场之后——嘅命令;第一阶段系 HK$16,000 + HK$10,000 = HK$26,000)。
  • 假如同一个 HK$27,000 需要,改用 [2023] HKFC 231 嗰单案出现过嘅50%分担(呢一步系本站将一单案嘅比例搬去另一单案嘅需要金额上做示范,并非任何法庭嘅裁决):HK$27,000 × 50% = HK$13,500。
  • 两者每月相差:HK$21,600 − HK$13,500 = HK$8,100;一年就系 HK$8,100 × 12 = HK$97,200

一句讲晒:分担比例每移动30个百分点,喺一个每月 HK$27,000 嘅需要上面,一年就系接近十万蚊。 呢个就系点解「负担能力」嗰部分要用文件讲,唔系用口讲——而第7(2)条同第13章第10(2)条要求法庭顾及嘅,正正就系嗰批文件讲得出嘅嘢。

(二)一年嘅金额,同18岁呢条线

  • [2025] HKFC 46 每名子女每月 HK$15,000:一年即 HK$15,000 × 12 = HK$180,000
  • [2023] HKFC 231 由 HK$7,550 升到大专阶段 HK$13,565:每月多 HK$6,015,一年多 HK$6,015 × 12 = HK$72,180。呢个差额之所以存在,就系因为第192章第10(3)(a)条同第13章第12A(3)(a)条容许命令行过18岁——第192章第10(3)(a)条嘅条件系「正在或将会就读于某一教育机构」或接受行业、专业或职业训练;第13章第12A(3)(a)条意思相同,但中文多咗一重括号(「又或假如法院作出该命令或规定,该子女便会」),所以上面嘅引文只属第192章。

(三)拖数嘅条文上限

用 [2025] HKCA 376 入面每月 HK$11,910 嘅学费计:

  • 欠足12个月即 HK$11,910 × 12 = HK$142,920
  • 第28AB(11)条(未婚嗰条路则为第13章第20B(11)条)嘅附加费上限系欠款总额嘅100%——即附加费最多再加 HK$142,920,应付总额最多变成 HK$285,840,仲未计第28AA条(或第13章第20A条)嘅利息。
  • 同样计法落喺该案申请时嘅欠款 HK$111,757 上:附加费最多再加 HK$111,757,总额最多 HK$223,514
  • 而喺同一时间,第12条提醒受款方:欠款一旦逾期未缴超过12个月,执行本身就要先攞法庭许可。

(第(三)项系按条文上限所作嘅算式示范,用嚟说明第28AB(11)条点样运作,并非任何已判案件嘅实际结果。以上全部算式亦非对任何个别读者嘅个案评估。)

常见问题

香港子女抚养费有冇「人工几多就俾几多」嘅公式?
冇。上述判决显示,法庭逐项评估子女实际需要,再按父母各自负担能力分担——[2025] HKFC 27 系80/20,[2023] HKFC 231 系50/50,全部取决于该案双方嘅入息同子女开支。条文亦冇提供比例:第192章第7(2)条列出五项法庭「有责任顾及」嘅事宜,但由头到尾冇出现任何百分比。
未婚爸妈可唔可以申请子女抚养费?
可以。《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10条系未婚父母嘅申请途径;[2025] HKFC 27 就系经呢条路获得每月抚养费、整笔款项连扣押入息令嘅真实例子。要留意第10(2)条嘅写法:申请人系「在法律上对该未成年人有管养权的人」,命令针对嘅系「该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条文并冇要求父母之间有婚姻关系。
对方话「无钱」就系咪冇符?
已判案件唔系咁。[2025] HKFC 27 入面,父亲声称月入仅HK$49,500无力支付,法庭裁定佢冇如实披露,作出不利推论照样定额;[2026] HKCFA 5 入面,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许可申请,确认证据充分时可直接申请判罪。每单案结果视乎其证据。条文嗰边亦有对应设计:第13章第20(1)(a)(ii)及(2B)款容许法院喺信纳「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支付人不会遵从该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时**主动**作出扣押入息令,但仲要符合第20(1)(b)款——「有任何应付予该支付人的入息是可予扣押的」。
抚养费俾到几时?
法例原则上以18岁为界,但子女仍在教育或职业训练中可延展——第192章第10(1)(a)、(1)(b)及(3)(a)条、第13章第12A(1)及(3)(a)条写嘅系「接受教育或职业训练」,条文原文并无「全日制」呢个字眼。除此之外,第10(3)(b)及第12A(3)(b)条仲有另一条独立嘅延展理由:「出现特别情况」。[2025] HKFC 46 嘅命令就去到完成首个学位;[2023] HKFC 231 就明订大专阶段用另一个衔接金额。
离婚未搞掂,可唔可以唔理子女嗰边先?
唔系完全唔容许,但要行第18(1)条入面另一条分支。第192章第18(1)条写明,除非法庭已作出命令声明其信纳子女嘅安排令人满意(或属当时情况下可能作出的最佳安排),否则「不得将离婚或婚姻无效判令转为绝对判令」;不过同一款仲有(b)(ii)(安排「均不可行」)同(c)(「基于有关情况,宜应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即使法庭未能按(b)段作出声明),而(c)须配合第18(2)条嘅承诺——一方或双方同意喺指明期间内把子女安排提交法庭。而第18(6)条界定「福利」就子女而言「包括对该子女的管养、教育及经济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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