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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1 个章节
  1. 1速查:出事前,出事后
  2. 2第一部分:预防——工人同承建商各自要做嘅嘢
  3. 3「2米」呢个数由边度嚟?
  4. 4先要有平台围栏,安全带系后备——而且要有嘢畀你扣
  5. 5工人自己嘅责任:有安全带就要戴、要扣
  6. 6头盔:承建商要提供同确保戴上,入地盘嘅人一律要戴,下巴带要扣好
  7. 7两边嘅罚则
  8. 8第二部分:万一出事——屋企人要知嘅嘢
  9. 9两条路:法定补偿同普通法索偿系分开嘅
  10. 10死亡补偿嘅数:现行金额同边个可以攞
  11. 11两条时限:6个月同24个月
  12. 12冇戴安全带,系咪就冇得赔?——第5(3)条同第5(4)(b)条
  13. 13普通法嗰边:共分疏忽点扣
  14. 14头四个星期:会消失嘅证据、劳工处调查、死因庭文件
  15. 15公司刑事无罪之后
  16. 16边度有得帮
  17. 17常见问题
  18. 18相关主题
  19. 19资料来源
  20. 20本文引录的判决
  21. 21本文不作陈述的事项

高处工作:安全带要扣、头盔要戴——万一出事,屋企人要知嘅嘢

Working at Height in Hong Kong: Clip the Harness, Wear the Helmet — and What the Family Needs to Know if the Worst Happens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9-24

喺建筑地盘,2米或以上嘅高处工作,法例首先要求承建商设置工作平台、护栏、孔洞覆盖物呢类「足够的步骤」(《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38B条);安全带系后备,而且就承建商嘅第38H条免责辩护而言,要「持续系于适当和稳固的系稳物」先算数(第38H(3)条),获提供安全带嘅工人,每当为自己或他人安全而需要使用时,就有责任戴上并一直系于稳固嘅系稳物(第38I条)。万一堕下身亡,家属有两条分开嘅路:《雇员补偿条例》嘅死亡补偿唔问边个有错:就算死者当时冇戴齐装备,只要佢系为雇主业务而做嘢,意外仍「须当作」因工遭遇(第5(4)(b)条);只有喺雇主证明到死者受伤可归因于佢本身「严重和故意的不当行为」(或佢蓄意加重伤势)时,第5(3)条先会影响补偿申索,而即使系咁,死亡个案下法院仍「可判给本条例订定的补偿或其中其认为适当的部分」(第5(3)条);普通法疏忽索偿就要证明对方有过失,而死者自己嘅过失会按「共分疏忽」扣减。承建商喺刑事案被判无罪,并唔决定家属嘅民事索偿——民事法庭会自己重新审视证据。

速查:出事前,出事后

出事前(预防)出事后(家属)
一般性嘅2米防堕线只喺建筑地盘系法定嘅:第59I章第38B(1)、(1A)条——承建商「须采取足够的步骤防止……从高度不少于2米之处堕下」。建筑地盘以外,冇一般性嘅2米防堕规定(只有个别设备嘅规例用到2米,例如第59J章第9(2)条嘅起重机操作台),适用嘅主要系第59章第6A条同第509章第6条嘅一般责任;劳工处指引用2米做分界,但指引唔系法例。两条路分开行:《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死亡补偿系无过失(第5(1)条);普通法疏忽索偿要证明过失;判雇主须付嘅损害赔偿,要扣除根据条例已支付或须支付嘅补偿嘅价值(第26(1)条但书)。
先有平台围栏,安全带系后备:第38B(2)条列明「足够的步骤」包括工作平台、护栏屏障、孔洞覆盖物、木板路。第38H条只系承建商嘅免责辩护,而就该免责辩护而言,安全带要「持续系于适当和稳固的系稳物」先视为适当和足够(第38H(3)(a)条)。现行死亡补偿(2025年4月17日或之后嘅意外):未满40岁84个月收入、40至未满56岁60个月、56岁或以上36个月;月入上限$38,670;最低$514,510;殡殓费及医护费上限$98,950(第6条、附表6,2025年第43号法律公告)。
工人自己嘅责任:获提供安全带嘅人,「每当为其本人或为其他人的安全而需要使用安全带时,均须配戴安全带,并须保持将安全带一直系于稳固的系稳物」(第38I条),违反可处罚款$150,000(第71(1)条)。边个系「家庭成员」:第3(1)条——配偶或同居者、子女、父母祖父母;其他亲属要喺意外前24个月一直同住(第(d)段)。
头盔:承建商要提供,并「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保工人戴上(第48(1)条);「任何人如无配戴着适当的安全头盔,则不得进入建筑地盘」(第48(2)条);承建商嘅「确保」责任包括确保工人扣好下巴带([2023] HKCFI 3070 第104至106段)。两条时限:向劳工处处长申请裁定——死亡日期起6个月(可延展)(第6B(4)(b)条);向法院申请——死亡日期起24个月或处长裁定前,以较早者为准(第14(1)条)。
罚则两边都有:承建商违反第38B条,最高罚款$400,000,无合理辩解另加监禁12个月(第68(2)(d)条);头盔第48(1)条第6级罚款即$100,000;工人入地盘唔戴头盔第5级罚款即$50,000(第71(1A)条;第221章附表8)。冇戴装备唔会自动冇得赔:第5(4)(b)条——违反规例或雇主命令,只要系为雇主业务而做,意外仍「须当作」因工遭遇;第5(3)条——就算证明到「严重和故意的不当行为」,如引致死亡或严重丧失工作能力,法院「可判给……补偿或其中其认为适当的部分」。
公司刑事无罪≠民事无责:双方接纳裁判官嘅裁断对民事法庭冇约束力([2024] HKCFI 1147 第22段);另一位法官亦指裁判官嘅裁断同裁决不应约束原告或法庭([2025] HKCFI 5147 第18段)。第59章第19条——第6A条不可循民事起诉;第19(b)条只系话,条例对可否就违反其他条文提起诉讼并无影响,本身并无赋予诉权。违反具体规例(例如第59I章第38B、38AA条)可作民事诉因,系判例嘅做法([2021] HKDC 1026 第59至60段)。

第一部分:预防——工人同承建商各自要做嘅嘢

「2米」呢个数由边度嚟?

「2米以上就要有安全措施」呢句话好多地盘工友都识讲,但作为一般性嘅防堕规定,佢嘅法律出处系《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I)第38B条。条文第38B(1)、(1A)、(2)条嘅原文系:

「(1)在不抵触第(2)及(4)款的规定下及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负责任何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采取足够的步骤防止该地盘内有任何人从高度不少于2米之处堕下。(1A)在不抵触第(2)及(4)款的规定下及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采取足够的步骤防止正进行该建筑工程的任何地方内有任何人从高度不少于2米之处堕下。……(2)就第(1)及(1A)款而言,足够的步骤 (adequate steps)包括设置、使用及维修以下一项或多于一项安全设备——(a)工作平台;(b)护栏、屏障、底护板及围栏;(c)孔洞的覆盖物;(d)木板路及路径。」

三个重点。第一,责任人系「承建商」,而且系两层:第38B(1)条系「负责任何建筑地盘的承建商」——按第2(2)(a)条,即系喺地盘进行建筑工程嘅承建商,如超过一名,就系总承建商;第38B(1A)条系「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即系包括分判商。第二,「足够的步骤」首先指嘅系硬件——平台、护栏、覆盖物、木板路——唔系安全带。第三,第38B条只讲「建筑地盘」,即第2(1)条所界定嘅「正进行建筑工程的地方」及其附近贮料范围。

建筑地盘以外,冇一条一般性嘅「2米」防堕规定。 个别设备嘅规例有用到2米(例如第59J章第9(2)条:起重机司机或讯号员操作台如有一边可令人堕下超过2米,须设护栏及底护板),但一般适用嘅系两条一般责任条文。《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6A(1)条:「工业经营的每位东主,均有责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确保其在工业经营中雇用的所有的人健康及工作安全。」《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第6(1)条:「每名雇主均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两条都冇高度数字。劳工处嘅非法定指引《Overview of Work-at-Height Safety》(2023年2月第2版)第1.1段以2米做分界——本站译文:离地少于2米属「地面以上工作」,2米或以上属「高处工作」——但呢份系指引,唔系经第59章第7A条核准嘅工作守则,更唔系法例。所以一个唔属建筑地盘嘅工作场所(例如仓库货架、招牌工程、送货),法例上冇一般性嘅「2米」线,主要系「合理切实可行」呢个标准;至于某类工作系咪属第59章第2条所界定嘅「建筑工程」、从而令第59I章适用,本文不作陈述(见文末)。

本站嘅读法:「2米」系一个容易记嘅数字,但作为一般性嘅防堕规定,只喺建筑地盘先有法律效力。喺地盘以外,法律问嘅唔系「有冇够2米」,而系「东主/雇主有冇喺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安全」——呢个标准冇数字,但范围更阔。

先要有平台围栏,安全带系后备——而且要有嘢畀你扣

好多人以为「有安全带就得」。条文嘅结构唔系咁。第38B条嘅首要要求系硬件;安全带只喺第38H条出现,而第38H条系一条免责辩护——被控违反第38B(1)、(1A)或38C条嘅承建商,要「证明」以下三样嘢先可以免责:

「(a)在该个案的所有情况下,遵从该条所有或任何规定均不属切实可行;(b)(i)该承建商已提供适当和足够的安全网及安全带以代替遵从该等规定;或(ii)在该个案的所有情况下,提供该等安全网不属切实可行,而有关承建商已提供适当和足够的安全带以代替遵从该等规定;及(c)已采取所有合理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获提供安全带的人恰当使用该等安全带。」

而第38H(3)条写明,安全带只喺以下条件符合先「视为适当和足够」:

「(a)该等安全带持续系于适当和稳固的系稳物;(b)该等安全带有适当的装配以配合其使用;及(c)该等安全带的设计、构造和维修能防止使用该等安全带的人一旦堕下时受伤。」

即系话:就第38H条免责辩护而言,一条冇嘢可以扣嘅安全带,唔算「适当和足够」嘅安全带。呢个免责辩护嘅举证责任喺承建商身上,要按相对可能性衡量证明——[2022] HKCFI 316 第21段记录咗双方对此并无争议。同一宗案入面,法庭按相对可能性接纳有关工人扣安全带嗰支丝杆承载力嘅证据,认为佢可以成为安全承载点,第38H条免责辩护成立,第38B条定罪被撤销(第26至28、30段);反过来讲,证明唔到,就冇得用「佢自己唔扣」做辩护。

民事法庭嘅讲法更直接。[2021] HKDC 1026 第75段(一名工人由村屋天台棚架孔洞堕下8.25米,冇独立救生绳):「I agree with [counsel for the estate]'s submission that the complaint against the Deceased for failing to put on a safety harness was an empty one as no independent lifelines were provided for the harness to be secured on.」(方括号内为本站所改,原文为代表遗产嘅大律师姓名)——法官同意,指责死者冇戴安全带系空洞嘅指控,因为根本冇独立救生绳畀佢扣。[2026] HKDC 555(工人由无护栏嘅临时平台堕下约7.27米,有安全带但冇系稳物)第32段记录,被告方喺结案陈词时放弃咗原告人冇用安全带嘅共分疏忽指控。[2022] HKCFI 2179 第73段(索具工人要由工作台行出去,企喺吊起约3至4米高嘅工字铁上加装链式吊葫芦,冇独立救生绳或吊环螺栓可扣;吊葫芦断裂,佢跳离后落地时被反弹嘅工字铁击伤:第21、29、63段):法官认为,既然已裁定被告冇提供安全工作系统,「unjust to find any contributory negligence」——判有任何共分疏忽都系不公。

本站嘅读法:条例同判决指向同一件事——系稳物(锚固点、独立救生绳)先系关键,安全带只系接驳工人同系稳物嘅一条带。「有派安全带」同「有安全带可以用」系两回事。

工人自己嘅责任:有安全带就要戴、要扣

责任唔系单向嘅。第38I条全文:

「每名在建筑地盘工作并获提供安全带的人,每当为其本人或为其他人的安全而需要使用安全带时,均须配戴安全带,并须保持将安全带一直系于稳固的系稳物。」

违反第38I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50,000」(第71(1)条)。留意条文嘅前提系「获提供安全带」同有稳固的系稳物可以系——所以佢同第38H条系一对:承建商提供带同锚固点,工人就要戴同扣。

呢一段同下文头盔一段,系全文仅有直接叫读者做嘢嘅地方,因为佢哋关乎身体安全:有安全带畀你,就戴上,扣住稳固嘅系稳物,唔好解开。 除咗第38I条,[2025] HKDC 2171(下文详述)就系一名工人自行解开独立救生绳后受伤、索偿被驳回嘅案例。

头盔:承建商要提供同确保戴上,入地盘嘅人一律要戴,下巴带要扣好

第48条分两边写。承建商嗰边(第48(1)条,第48(1A)条对直接控制工程嘅承建商作相同规定):

「负责建筑地盘的承建商须——(a)向受雇于建筑地盘的每名工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头盔;及(b)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确保工人如无配戴着适当的安全头盔,则不得逗留在建筑地盘内。」

工人同任何人嗰边(第48(2)条):

「任何人如无配戴着适当的安全头盔,则不得进入建筑地盘。」

「配戴」包唔包括扣下巴带?[2023] HKCFI 3070(控方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处理咗呢个问题:劳工处人员见到六名工人戴住头盔但冇扣好下巴带,裁判官裁定承建商冇违反第48(1)(b)或(1A)(b)条(第2、7、15段)。原讼法庭第104段:「本席认为「配戴合适的安全头盔」是包含了恰当地配戴,否则根本不能发挥保护作用」,并指出2018年劳工处新指引之后,所有在地盘工作的工人都需要系紧帽带;法庭认为裁判官采用了狭义或局限的解释(第105段),对「承建商是否须确保工人……将安全头盔的帽带紧系于下颚」嘅问题答「是」(第106段)。呢个裁决处理嘅系承建商喺第48(1)(b)、(1A)(b)条下嘅责任。

同样系身体安全嘅事:入地盘戴头盔,扣好下巴带。 唔戴头盔入地盘本身系罪行,可处第5级罚款(第71(1A)条),即$50,000(第221章附表8)。

两边嘅罚则

罚款级数由《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订明(第113B条):「第5级 $50,000 第6级 $100,000」。第59I章第68、71条嘅现行最高罚则如下(第68条及第71(1A)条经2023年第5号条例修订,劳工处网页记录该条例于2023年4月28日生效):

条文责任人最高罚则
第38B(1)、(1A)、38C、38D条(防止堕下、支承设施、棚架)承建商「如无合理辩解而犯该罪行——可处罚款$400,000及监禁12个月;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可处罚款$400,000」(第68(2)(d)条)
第38A(1)、38AA(1)条(识别、纠正、防范高处危险)承建商罚款$400,000及监禁12个月(第68(2)(e)条)
第48(1)、(1A)条(头盔)承建商第6级罚款,即$100,000(第68(2)(a)条)
第38I条(配戴安全带)工人罚款$150,000(第71(1)条)
第48(2)条(入地盘戴头盔)任何人第5级罚款,即$50,000(第71(1A)条)

一般责任条文嘅罚则更高:第59章第6A(3)条同第509章第6(3)条——「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3,000,000;或……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0」;第59章下东主无合理辩解而故意违反,另可监禁(第6A(4)条);第509章下雇主蓄意、明知或罔顾后果地违反,另可监禁(第6(4)条)。

数字上,劳工处《职业安全及健康统计数字2025》记录建造业2025年「人体从高处堕下」意外188宗,其中6宗致命;建造业全年工业意外死亡21人(数字截至2026年3月31日)。按上述数字,6/21约为29%,即2025年建造业工业意外死亡个案中约三成系高处堕下(劳工处未有列出此百分比)。

第二部分:万一出事——屋企人要知嘅嘢

两条路:法定补偿同普通法索偿系分开嘅

死者家属面对嘅第一个问题,往往系「公司话唔关佢事」。呢句话对其中一条路完全唔重要。《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5(1)条:

「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不论受雇于任何工作的雇员,如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其雇主须负有按照本条例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

条文冇「疏忽」两个字。呢条系无过失嘅法定补偿。另一条路——普通法疏忽索偿(家属按《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提出嘅受养人索偿、遗产嘅索偿)——就要证明雇主或其他责任人有过失。两条路可以同时行,但唔会攞两次:第26(1)条但书规定,判雇主须付嘅普通法损害赔偿「须扣除根据本条例条文就该雇员受伤而已支付或须支付的补偿的价值」。两条路各自嘅机制、时限层次同互相扣减嘅细节,本站 雇员补偿指南 「三、死亡个案」同「与普通法疏忽索偿的关系」两节已详细写,本文唔重复,只讲高处堕下个案特有嘅嘢。

一个实例证明两条路真系分开。 [2024] HKDC 975:一名散工棚工由外墙悬空棚架堕下身亡,带佢入场嘅棚业东主被劳工处控以第38B(1A)、38AA(2)、38E(2)(b)条三项传票,经审讯后全部无罪(第19至21段)。同一个东主,喺区域法院嘅雇员补偿案被裁定系雇主;法院喺东主同总承判商都冇出席审讯嘅情况下(总承判商从未提交答辩书,法律责任早已以非正审判决定出;只有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出庭,并就数额提出争议),按申请人证据评估,判东主连同总承判商(第24条)向家属支付死亡补偿$1,398,114.40加殡殓费$68,858,合共$1,466,972.40(第4、73段)。判决书将无罪裁定只当作背景记录,责任建基于雇佣关系同劳工处录取嘅证人声明;条例根本冇问过佢有冇错。

死亡补偿嘅数:现行金额同边个可以攞

第6(1)条按死者意外时嘅年龄定乘数:

「(a)如意外发生时雇员未满40岁,补偿额为一笔相等于84个月收入的款项或在附表6第2栏中相对于该附表第1栏所指明的第6(1)(a)条之处指明的款额乘84所得的数目,两者以较小的数额为准;(b)如意外发生时雇员年满40岁但未满56岁,补偿额为一笔相等于60个月收入的款项或……乘60所得的数目,两者以较小的数额为准;(c)如意外发生时雇员年满56岁,补偿额为一笔相等于36个月收入的款项或……乘36所得的数目,两者以较小的数额为准。」

附表6现行款额:第6(1)(a)至(c)条对应$38,670(月入上限);第6(2)条$514,510(「根据第(1)款须付的补偿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此数);第6(5)条$98,950(「合理的殡殓费和合理的医护费须由雇主付还任何付出该等费用的人」,总计上限)。呢组数字由2025年第43号法律公告修订,劳工处通告订明适用于2025年4月17日或之后发生嘅意外;2023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6日期间嘅意外,对应数字系$36,550、$486,300、$94,690(据劳工处《雇员补偿条例简介》)。附表6款额由立法会藉决议修订(第48A(i)条),所以会再变。按此计算,未满40岁嘅上限系84 × $38,670 = $3,248,280(条文冇直接列出呢个数)。

另外第6(3)条:同一宗意外已根据第7或9条支付嘅补偿须扣除。

边个系「家庭成员」? 第3(1)条嘅定义:

「家庭成员 (member of the family)就雇员而言,指与该雇员有以下关系的人,不论上述关系是基于血缘或第(2)款所指明的领养——(a)配偶或同居者;(b)子女;(c)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d)在紧接有关意外发生前的24个月内一直以同一住户成员身分与该雇员同住的孙儿、外孙儿、孙女、外孙女、继父、继母、继子、继女、女婿、媳妇、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姊妹、配偶的父亲、配偶的母亲、配偶的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的配偶、全血亲兄弟姊妹的子女」

留意两层:(a)至(c)段嘅亲属唔需要同住条件;(d)段嘅亲属要「在紧接有关意外发生前的24个月内一直……同住」。「同居者」指意外时「与该雇员共同生活俨如其妻子或丈夫的人」(同条)。补偿只付予「合资格的家庭成员」并按附表7分配(第6A(1)条);分配比例本文唔逐项列出,[2024] HKDC 975 应用嘅系配偶45%、子女45%、父母合共10%嘅组合。

地盘上边个要畀? 第24(1)条:总承判商如喺其行业或业务运作期间或为咗其行业或业务嘅目的,将工程分判出去,就要向次承判商雇用嘅雇员支付「该雇员假若由总承判商直接雇用则总承判商负有法律责任支付的补偿」(补偿额按直接雇主嘅收入计算);雇员可书面要求次承判商提供总承判商嘅名称及地址,次承判商须喺7天内提供(第24(3)、(4)条);向总承判商申索前须先送达书面通知(第24(6)条)。

两条时限:6个月同24个月

  • 向劳工处处长申请裁定:第6B(4)(b)条——申请须「在自雇员死亡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提出……(但处长如认为适当,可将提出申请的限期延展)」。呢条路要雇主签署书面同意(第6B(1)条),而首次申请如「没有在自雇员死亡日期起计的24个月内提出」,处长不得裁定(第6B(2)(g)条)。
  • 向法院申请:第14(1)条——如雇员已死亡,补偿申请须「在其死亡日期起计24个月内提出或在处长根据第6B(1)(a)条作出裁定之前提出,两者中以较早者为准」。逾期,法院如信纳「有合理辩解」仍可受理(第14(4)条)。
  • 通知雇主嘅要求,喺地盘死亡个案多数唔成问题:第14(1)条但书(a)——如申请系就雇员因意外引致死亡而提出,而意外发生于雇主的处所,或发生于雇员喺雇主或其所雇用的人管辖下工作嘅地方,而雇员死于该处或未离开附近,欠缺通知「亦不对法律程序的继续进行有所禁制」。

普通法嗰边嘅3年时限(第347章第27、28条)同佢嘅四层结构, 雇员补偿指南 已写。

冇戴安全带,系咪就冇得赔?——第5(3)条同第5(4)(b)条

呢条系最多家属问、亦最多人答错嘅问题。答案要分两条条文睇。

第5(4)(b)条——违反规例或命令,意外仍当作因工遭遇:

「雇员遭遇的意外,须当作是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而即使在意外发生时该雇员作出的作为是违反适用于其受雇从事的工作的任何法定规例或其他规例的,或是违反雇主或雇主的代表所发出的命令的,或其作为是在没有雇主的指示下作出的,只要雇员是为了雇主的行业或业务的目的并在与该行业或业务有关下作出该作为即可」

即系话,工人冇扣安全带、冇戴头盔、违反咗地盘规则——只要佢系为咗做雇主嘅工而做嗰件事——意外仍然系「因工遭遇」,唔会因此跌出条例。

第5(3)条——严重和故意的不当行为,但死亡个案有出口:

「在根据本条例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如经证明雇员受伤可归因于其本身犯有严重和故意的不当行为,或雇员蓄意加重其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伤势,则有关该损伤的补偿申索须予拒准;但如损伤引致死亡或严重丧失工作能力,则法院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可判给本条例订定的补偿或其中其认为适当的部分。」

拆开睇:第一,前提系「如经证明」——举证责任喺指控嘅一方,即雇主。第二,门槛系「严重和故意」,唔系普通疏忽;[2025] HKDC 1929 第16至17段(非致命个案,答辩人缺席;法官表明毋须就此作决定,只系为完整起见提及)引述一宗1906年英国上议院判例([1906] AC 409),指「故意」系有意识嘅决定而非一时冲动嘅疏忽,「严重」指行为本身而非后果——呢一点系本站对该判决嘅撮述,并非引录。第三,就算证明到,如果损伤引致死亡或严重丧失工作能力,法院「可判给本条例订定的补偿或其中其认为适当的部分」——即系全数、部分,或按字面推论可以系零,由法院酌情决定。

所以正确嘅讲法系:冇戴装备唔会自动令死亡补偿落空;但亦唔系「一定全数有得赔」。 本文未有引录任何致命堕下个案应用第5(3)条但书嘅判决;呢一条只能按条文理解,本文亦不就法院通常点行使酌情权作任何陈述。另外,本站 雇员补偿指南 讲「第282章冇共分疏忽式嘅比例扣减」,系指普通疏忽;第5(3)条嘅「其中其认为适当的部分」系条例入面唯一容许部分判给嘅出口,两句话并唔矛盾。

普通法嗰边:共分疏忽点扣

普通法索偿要证明过失,而死者自己嘅过失会扣减赔偿。《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23章)第21(1)条:

「如任何人受到损害,部分原因是该人本人的过失,而部分原因是他人的过失,则就该损害提出的申索,不得因受损害者有过失而败诉,但就该申索可追讨的损害赔偿则必须减少,而减少的程度是法院在顾及申索人对损害应分担的责任后,认为是公正与公平的款额」

第21(4)条将同一比例嘅扣减延伸至《致命意外条例》下嘅索偿。条例中文用「共分疏忽」。

以下六宗有答辩嘅香港高处堕下判决,逐案嘅扣减如下:

案件情况系稳物/规则扣减
[2026] HKDC 555由无护栏临时平台堕下约7.27米有派安全带,冇系稳物;被告放弃原告人冇用安全带嘅指控(第32段)0%(第38段)
[2022] HKCFI 2179索具工人喺吊起约3至4米高嘅工字铁上工作,吊葫芦断裂后跳离受伤(第21段)有安全带,冇独立救生绳或吊环螺栓;意外主因系有缺陷嘅链式吊葫芦断裂(第74段);被告曾主张100%或75%(第72段)0%(第73至76段)
[2024] HKCFI 1237拆棚时堕下2至3米独立救生绳已被拆走,工人要求放返被拒,并被要求继续完成工作,惟有将带系喺竹上0%(第44、47段)
[2021] HKDC 1026(致命)由村屋天台棚架孔洞堕下8.25米冇独立救生绳、冇安全网;死者本身系有第38AA条责任嘅分判商(第64至65段)10%(第78段),但唔系因为冇戴安全带(第75段)
[2024] HKDC 420仓库1.5至1.7米高平台,用未固定嘅卡板做梯级曾有安全警告,但冇确保遵守嘅制度(第62段)35%(第63段)
[2025] HKDC 2171喺竹棚上自行解开独立救生绳,跳入楼层地盘守则规定喺竹棚上唔可以解除救生绳(第27段);原告人自己作供指,未做足安全措施可被罚款$1,500甚至解雇(第24段);法庭裁定承建商有完善措施确保工人跟从(第30段)索偿驳回;如被告有疏忽,共分疏忽会系50%(附带意见,第32段;原告人审讯时无律师代表)

呢个表讲嘅系:冇系稳物嘅个案,法庭拒绝因冇扣安全带扣减(0%),[2021] HKDC 1026 嘅10%亦系因为死者自己嘅法定责任而非冇戴带;工人明知有警告仍然照做嘅个案扣35%([2024] HKDC 420);有锚固点、有规则而且真系执行、工人明知故犯嘅个案,整宗索偿驳回,附带意见嘅扣减系50%([2025] HKDC 2171)。 本文唔列出任何扣减幅度或区间,因为判决本身冇讲幅度;每宗案只代表佢自己嘅事实。上表全部案件均有答辩,数额并非缺席评估。

[2025] HKDC 2171 系承建商胜诉嘅例子,值得引原文(中文判决,第27段):「从他的供词显示了他清楚明白在竹棚上是不可以解除独立救生绳,更遑论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下跳入楼层内,实属为他鲁莽、疏忽的决定。」法庭裁定承建商有「完善的措施确保工人跟随有关安全指引」(第30段),工人嘅行为并非合理可预见。呢宗案同[2021] HKDC 1026放埋一齐睇,结果形成对比:一宗有锚固点、有规则而且有执行,承建商胜诉;另一宗冇系稳物,法庭拒绝因冇戴安全带而扣减。 反过来,[2024] HKDC 420 第62段嘅意思系:净系警告过、但冇制度确保工人跟从,雇主仍然要负责,只系工人自己嗰份会扣。

仲有一种输法同安全带无关——因果关系。[2024] HKDC 1788 第44段(原告声称由斜坡堕下1至2米,法庭唔接纳佢嘅版本):「In other words, there was simply no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use (or impossibility to use) the safety mechanism provided by the Defendants and the Plaintiff's injury.」——换言之,被告有冇提供安全设施同原告受伤之间根本冇因果关系。即系话,就算证明到冇派安全带,如果堕下嘅经过同安全带无关,索偿一样唔成立。

头四个星期:会消失嘅证据、劳工处调查、死因庭文件

法律时限以年计,但上表每一宗案嘅胜负,都建基于意外后几星期内固定落嚟嘅证据。喺上述判决入面,法庭倚赖嘅系:劳工处意外调查报告连相片同量度数据([2021] HKDC 1026 第14段;[2026] HKDC 555 第11段);劳工处向工友、老板同家属录取嘅声明([2024] HKDC 975 第18段,经申请人同管理局同意呈堂);雇主自己嘅文件——表格2([2026] HKDC 555 第99(ii)段)、救生绳检查证明书([2024] HKCFI 1237 第29(3)段)、粮单;以及地盘有冇护栏、系稳物嘅实物状况。棚架会拆、装备会修理或弃置、闭路电视会被覆盖、散工会转场——呢啲唔系法律时限,系实物同人嘅去向;至于闭路电视保留期限或任何强制保存证据嘅规则,本文不作陈述(见文末)。

劳工处嘅调查同表格2。 第15(1)条:「如任何意外引致雇员在该意外发生后3天内死亡,则不论该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雇主须在该意外发生后7天内,按订明的格式向处长发出意外通知。」呢份订明格式就系《雇员补偿规例》附表嘅表格2。第15(3)(a)条:处长接获通知后,如觉得可能有补偿申索,可查明死者有无家庭成员,并「通知该等家庭成员(如有的话)经申报的雇员死因及死亡情况,并告知他们其获得补偿权利」。劳工处喺2026年6月29日一宗致命工业意外嘅新闻公报表示:「在得知意外发生后,本处已即时派员到意外现场展开调查。我们已向有关承建商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并指「本处正全速进行调查,以确定意外成因,查找有关持责者的法律责任,以及提出改善措施。若调查发现有违例事项,定会依法处理。」同一公报亦表示,劳工处会「协助死者家属办理工伤补偿事宜」,并会协助有经济困难嘅家庭「申请合适的紧急援助基金」。

致命个案办事处。 劳工处《雇员补偿条例简介》列出处理致命个案嘅办事处(英文名称 Fatal Cases Office)地址: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6楼601室。劳工处致命个案单张(英文版)列明,申请处长裁定死亡补偿嘅时限系死亡日期起6个月;殡殓费及医护费发还申请系火葬或土葬日或处长接获雇主书面同意日起30天内,以较迟者为准;单张列明,临时付款由雇主付予死者配偶,包括首次付款及其后按死者月入50%计算嘅按月付款,总额不超过死亡补偿总额45%;面见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死亡证或批准埋葬/火葬令,以及有关文件。如雇主不同意由处长裁定,或争议未能解决,申索人须于死亡日期起24个月内向区域法院提出申索,办事处可应要求转介法律援助署或区域法院。

死因庭文件。 《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第13(1)条:凡死因裁判官「已决定他将会就某人的死亡个案进行研讯」,而有适当利害关系的人「在该死亡个案的研讯之前」要求获提供关乎该死亡个案、由裁判官管有嘅证人陈述书或医学或技术报告副本,「则该死因裁判官须遵从该项要求」。第13(2)条:如裁判官已决定不进行研讯,有适当利害关系的人可要求警方报告副本,裁判官须遵从,但须删去识别证人身分嘅详情(除非证人明确同意)。即系话,呢批文件嘅索取时点系「研讯之前」,而唔系之后。死因研讯本身唔会裁定民事责任(该条例第44条),呢一点嘅细节本文唔展开。

公司刑事无罪之后

工人身亡后,劳工处会检控承建商;承建商聘请资深大律师,经长时间审讯后被判无罪。家属以为索偿亦到此为止。法律唔系咁讲。

第一,无罪判决对民事索偿冇约束力。 上诉法庭喺 [2025] HKCA 64 第51段重申 [1943] KB 587 确立嘅普通法原则,引录一部证据法权威教科书嘅撮述:「At common law, a judgment in personam (whether delivered in civil or criminal proceedings) is no evidence of the truth of the decision or of its grounds (whether findings of fact or the legal consequence of those findings), between strangers, or a party and a stranger, except …」(原文其后列出嘅例外——涉及公众及一般利益嘅问题、部分破产、遗产管理及专利案件,以及基于合约、承认或默许——同工伤死亡索偿无关)——普通法上,一宗案件嘅判决(民事或刑事)对非诉讼一方嘅人而言,唔系判决内容或理据属实嘅证据。家属唔系嗰宗刑事案嘅一方,所以系「stranger」。呢个原则只被《证据条例》第62条就定罪部分废除([2025] HKDC 2077 第29至36段);对无罪判决,条例冇任何条文。

处理承建商无罪、家属索偿嘅其中一宗香港判决,系 [2024] HKCFI 1147(一宗致命工业意外,各被告经15日审讯后就所有同民事争议点重叠嘅控罪被判无罪([2024] HKCFI 1147 第11、18段);死者遗下妻儿,遗产管理人代受养人及遗产提出索偿:[2024] HKCFI 1147 第3段、[2025] HKCFI 5147 第6至7段)。第18段:「The defendants were acquitted of all the charges in the criminal trial, and by that I mean all the charges which overlap with the material issues in this civil trial. Hence, section 62 of the Evidence Ordinance does not apply.」——被告喺刑事审讯就所有同民事争议点重叠嘅控罪被判无罪,所以《证据条例》第62条唔适用。第22段:「It is accepted by both parties today that the magistrate's findings are not binding on the civil court. Even though the evidence given in the criminal trial were given on oath, nonetheless in this civil trial, I would think that as a matter of principle, they are hearsay evidence.」——双方都接纳裁判官嘅裁断对民事法庭无约束力;刑事审讯嘅证供虽系宣誓作出,喺民事审讯原则上属传闻证据。同一宗案第二位法官喺 [2025] HKCFI 5147 第18段再讲一次:刑事案誊本有四至五箱,被告因为胜诉而「heavily rely on」,「However, the findings and verdict of the trial Magistrate should not bind the plaintiffs or the court in the present case.」——但裁判官嘅裁断同裁决不应约束原告或本法庭。第84段:裁判官嘅评估同裁断「are but part of the evidence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只系本案要考虑嘅证据之一部分。

第二,好多时刑事控罪本身就系家属冇得告嘅嗰条。 致命个案嘅主要控罪往往系第59章第6A条嘅一般责任。但第59章第19条:

「本条例——(a)并不就第6A、6B或6BA条的规定不获遵从而赋予任何人循民事法律程序提起诉讼的权利;及(b)对于可就任何其他条文的违反而提起诉讼来说,并无影响。」

即系话,第6A条无罪,答嘅系一条家属本来就唔可以直接据此起诉嘅条文;家属嘅索偿行嘅系普通法疏忽,同违反具体规例(例如第59I章第38B、38AA条);第19(b)条只系讲明条例不影响违反其他条文可否起诉,本身并无赋予诉权。[2021] HKDC 1026 第59至60段就系以违反第38AA、38B条作为民事诉因并裁定成立。

第三,无罪拎走嘅系一条捷径,唔系整条路。 如果承建商被定罪,《证据条例》(第8章)第62(1)条订明定罪「可接纳为证据,以证明该人曾犯该罪行」,第62(2)(a)条订明「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人须视作已犯该罪行」——举证责任转到承建商身上。[2026] HKDC 555 第14段:「The convictions against D1 and D2 establish a prima facie case on liability.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is civil action is shifted to the defence …」——定罪建立咗表面证据,民事案嘅举证责任转移至辩方。无罪,就冇呢条捷径,家属要由头到尾自己证明。但刑事案嘅材料——劳工处调查报告、证人声明、专家报告、誊本——喺民事审讯可以作为传闻证据考虑([2024] HKCFI 1147 第22段:法官认为刑事审讯嘅证供虽系宣誓作出,喺民事审讯原则上属传闻证据;[2025] HKCFI 5147 第56段亦指该批文件仍属审讯时要考虑嘅传闻证据之一部分);个别文件可否呈堂,仍取决于佢同民事争议点嘅关连(参见[2024] HKCFI 1147 第19至20段;[2025] HKDC 2077 第35至36段)。[2024] HKCFI 1147 嗰宗案,交到法庭嘅审讯文件有30箱(第8段);同一宗案其后嘅判决记录,双方已同意以意外调查同刑事检控所产生嘅文件、报告同书面意见作为审讯证据,毋须传召制作人作供,原告亦已就呢批文件送达传闻证据通知([2025] HKCFI 5147 第11至13、56段)。

第四,「承建商通常无罪」呢个讲法,数据唔支持。 立法会2025年6月25日书面质询答复(LCQ11)附件5列出建造业致命工业意外嘅检控同定罪数字(截至2025年6月15日):2020年18宗致命个案(按死亡人数计)、18宗检控、14宗定罪;2021年23、22、19;2022年17、14、11;2023年20、19、2;2024年14(6宗仍在调查)、6、0。劳工处注明部分检控案件嘅法庭程序仍未完结。表内冇「无罪」一栏。按上表计算,2020至2022年三年(程序大致完成)合共54宗检控、44宗定罪,即约81%;余下10宗点样分布,官方并冇拆开。另一组数字(LCQ14,2022年11月30日):所有行业职安健传票嘅定罪率,2019年78%、2020年80%、2021年71%。所以,数据显示嘅系定罪系多数、而且程序需时,而唔系「通常无罪」。喺本文引录嘅劳工处检控判决入面,有三宗就堕下控罪被判无罪或定罪被推翻([2021] HKCFI 131 控方未能证明承建商可合理预期该处属正进行建筑工程嘅地方(第26、32段);[2022] HKCFI 316 因第38H条免责辩护成立;[2024] HKDC 975 嘅东主),一宗就所有重叠控罪无罪([2024] HKCFI 1147)——呢啲系经挑选嘅上诉及民事相关案例,唔系比率。

本站嘅读法:无罪判决答嘅系「控方有冇喺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呢一条控罪」。家属索偿问嘅系「按相对可能性衡量,被告有冇疏忽或违反具体规例,并导致堕下」。问题唔同、标准唔同、证据规则唔同、被告范围亦唔同——冇被检控嘅总承判商、分判商、占用人一样可以系民事被告。

边度有得帮

  • 法律援助署:普通法律援助计划财务资格上限$452,320,法律援助辅助计划$2,261,600,由2026年3月27日起生效(法援署网页;第91章第5、5A条,2026年第29号法律公告);普通计划涵盖「claims in respect of industrial accidents」及「employees' compensation」,并涵盖家属要求、而署长认为公众公义需要嘅死因研讯(法援署普通计划页面;第91章附表2第1部第3段)。上表胜诉嘅工人,以及[2024] HKDC 975 嘅家属,均获法律援助。https://www.lad.gov.hk/eng/wnew/highlights_2026.html
  • 劳工处雇员补偿科及致命个案办事处:雇员补偿科网页表示会「assists family members of an employee who dies as a result of a work accident … to obtain compensation under the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协助因工身亡雇员嘅家属取得条例下嘅补偿。https://www.labour.gov.hk/eng/erb/content1.htm ;致命个案单张 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ecd/FCO_Leaflet_English.pdf
  • 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雇员补偿援助条例》第365章):雇主无力支付、无保险或失踪时嘅最后保障。有两条会令整个申请落空嘅通知规定:第25B(1)条——以诉状展开补偿或损害赔偿申索嘅人,须向管理局(及如适用,有关承保人)送达诉讼通知;通知「须以书面及以管理局所指明的格式作出,并由该人签署及附有诉状文本」,「须以挂号邮递送达」,并「须在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日期后30日内作出」;第25B(5)(a)条——补偿申索同损害赔偿申索「须分别……送达通知」;第25B(6)条——不遵从者「无权就该申索而根据本条例获得任何付款」。另外,已送达通知嘅人如意图喺通知送达后45日内就该申索与另一方订立和解协议或取得判决,须最少10日前以书面通知管理局(第25B(3)条);不遵从同样无权就该申索获得付款(第25B(6)条)。管理局可就「有好的理由」延展第25B(1)条嘅30日限期(第25B(2)条),亦可同样缩短第25B(3)条嘅10日期限(第25B(4)条)。损害赔偿嘅援助付款(第20A条)须先有法院判决,金额扣除已付或须付嘅雇员补偿,唔包括利息同讼费(第20B条);$6,000,000以内全数支付,超出部分先付$6,000,000,其后按月支付$40,000或死者月入(以较高者为准)(第20C条、附表4;2021年5月14日起生效)。https://www.ecafb.org.hk/en/faq.php
  • 当值律师服务免费法律咨询计划:该计划网页表示提供「preliminary one-off legal advice」,「There is no means test and the service is absolutely free of charge」,但不会提供跟进或代表服务,每次面谈20至30分钟。http://www.dutylawyer.org.hk/en/free/free.asp

常见问题

老公喺地盘堕下身亡,公司话佢当时冇扣安全带,所以唔关公司事。系咪冇得赔?
分两条路睇。雇员补偿嗰条,第5(4)(b)条写明,即使雇员违反规例或雇主命令,只要系为雇主业务而做,意外仍「须当作」因工遭遇;就算雇主证明到「严重和故意的不当行为」,死亡个案下法院仍「可判给本条例订定的补偿或其中其认为适当的部分」(第5(3)条)——即系由法院决定全数、部分,抑或按字面推论系零,唔系自动冇得赔。普通法嗰条,要睇有冇系稳物:上文引录嘅判决入面,冇系稳物嘅个案法庭拒绝因冇扣带扣减([2021] HKDC 1026 第75段称该指控为「empty」);有锚固点、有规则而且真系执行嘅个案,索偿被驳回,法庭附带意见指扣减会系50%([2025] HKDC 2171)。逐案数字见上文表格;本文冇讲任何幅度。
法例系咪话2米以下就唔使任何安全措施?
唔系。第38B条嘅2米系「须采取足够的步骤防止……堕下」嗰条规定嘅门槛,而且只适用于建筑地盘。2米以下,第59I章第38A、38AA条要求承建商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识别、纠正同防范高处工作嘅危险情况,冇高度数字;地盘以外,第59章第6A(1)条同第509章第6(1)条嘅「合理切实可行」责任一直存在。
公司刑事审讯无罪,仲告唔告得?
法律上,裁判官嘅裁断同裁决对民事法庭冇约束力([2024] HKCFI 1147 第22段,双方接纳;[2025] HKCFI 5147 第18段),亦唔系承建商无过失嘅证据([2025] HKCA 64 第51段引述嘅[1943] KB 587 原则)。无罪拎走嘅系第62条「定罪即转移举证责任」嘅捷径;家属要自己证明,但刑事案材料可以作为传闻证据考虑。至于个别案件告唔告得成,取决于证据,本文不作预测。
死亡补偿要几时申请?
两条线。向劳工处处长申请裁定:死亡日期起6个月,处长可延展(第6B(4)(b)条),但首次申请超过24个月处长就不得裁定(第6B(2)(g)条),而且要雇主书面同意。向区域法院申请:死亡日期起24个月或处长裁定前,以较早者为准(第14(1)条);逾期要有「合理辩解」(第14(4)条)。以诉状向法院展开补偿或损害赔偿申索,须喺提交诉状后30日内,以挂号邮递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以及如适用,有关保险人)送达诉讼通知;补偿申索同损害赔偿申索须分别送达(第365章第25B(1)、(5)(a)条)。唔遵从嘅人,无权就该申索从基金获得任何付款(第25B(6)条);管理局可因「有好的理由」延展限期(第25B(2)条)。
边啲人可以分死亡补偿?女朋友同住算唔算?
第3(1)条「家庭成员」:配偶或「同居者」(意外时「与该雇员共同生活俨如其妻子或丈夫的人」)、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呢几类冇同住要求;孙、继父母子女、姻亲、兄弟姊妹等,要「在紧接有关意外发生前的24个月内一直以同一住户成员身分与该雇员同住」。分配按第6A条及附表7。

相关主题

资料来源

本文所引法例条文,全部取自下列生效版本(电子版香港法例):

  • 《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I),第2、38A、38AA、38B、38H、38I、48、68、71条;2026年7月17日生效版本——2米规定、免责辩护、安全带及头盔责任、罚则
  • 《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J),第9条;2024年12月19日生效版本——起重机操作台(2米)
  •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6A、19条;2023年4月28日生效版本——一般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第6条;2023年4月28日生效版本——雇主一般责任
  • 《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3、5、6、6A、6B、14、15、24、26、48A条及附表6;2026年5月14日生效版本——家庭成员定义、无过失责任、死亡补偿、时限、总承判商
  • 《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23章),第21条;2017年2月15日生效版本——共分疏忽
  • 《证据条例》(第8章),第62条;2026年5月14日生效版本——定罪作为民事证据
  • 《雇员补偿援助条例》(第365章),第20A、20B、20C、25B条及附表4;2021年5月14日生效版本——援助基金、30日通知
  •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13B条及附表8;2026年5月14日生效版本——罚款级数
  • 《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第13条;2026年5月21日生效版本——证人陈述书及报告的提供
  • 《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第5、5A条及附表2;2026年3月27日生效版本——财务资格
  • 劳工处《Overview of Work-at-Height Safety》第2版(2023年2月),第1.1段:https://www.labour.gov.hk/eng/public/os/D/Overview_of_Work_at_Height_Safety.pdf
  • 劳工处:《2023年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杂项修订)条例》生效日期:https://www.labour.gov.hk/eng/news/Amendment_Ordinance.htm
  • 劳工处:《雇员补偿条例》等补偿款额调整通告,2025年4月17日生效:https://www.labour.gov.hk/eng/news/ECO_PMCO_ODCO_Amendment_2025.htm
  • 劳工处《雇员补偿条例简介》(2026年4月版)及致命个案单张:https://www.labour.gov.hk/eng/public/ecd/pco360.pdf ;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ecd/FCO_Leaflet_English.pdf
  • 劳工处雇员补偿科网页:https://www.labour.gov.hk/eng/erb/content1.htm
  • 劳工处《职业安全及健康统计数字2025》: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osh/pdf/OSH_Statistics_2025_en.pdf
  • 劳工处新闻公报,2026年6月29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6/29/P2026062900787.htm
  • 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2025年6月25日,LCQ11附件5,第263至264页:https://www.legco.gov.hk/yr2025/english/counmtg/hansard/cm20250625-translate-e.pdf
  • 政府新闻公报 LCQ14,2022年11月30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11/30/P2022113000215.htm
  • 法律援助署:2026年财务资格上限调整;普通法律援助计划范围:https://www.lad.gov.hk/eng/wnew/highlights_2026.html ;https://www.lad.gov.hk/eng/las/civil/olas.html
  • 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常见问题;计划简介:https://www.ecafb.org.hk/en/faq.php ;https://www.ecafb.org.hk/en/scheme.php ;政府新闻公报2021年5月14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5/14/P2021051200309.htm
  • 当值律师服务免费法律咨询计划:http://www.dutylawyer.org.hk/en/free/free.asp

本文引录的判决

  • [2021] HKDC 1026,第14、59至60、64至65、75、78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1/1026
  • [2024] HKDC 975,第4、18至21、73、74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4/975
  • [2025] HKDC 2171,第24、27、30、32段(中文判决)——https://www.hklii.hk/tc/cases/hkdc/2025/2171
  • [2024] HKCFI 1237,第29(3)、44、47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i/2024/1237
  • [2026] HKDC 555,第11、14、32、38、99(ii)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6/555
  • [2022] HKCFI 2179,第21、29、63、72至76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i/2022/2179
  • [2024] HKDC 420,第62、63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4/420
  • [2024] HKDC 1788,第44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4/1788
  • [2023] HKCFI 3070,第2、7、15、104至106段(中文判决)——https://www.hklii.hk/tc/cases/hkcfi/2023/3070
  • [2022] HKCFI 316,第21、26至28、30段(中文判决)——https://www.hklii.hk/tc/cases/hkcfi/2022/316
  • [2021] HKCFI 131,第26、32段(中文判决)——https://www.hklii.hk/tc/cases/hkcfi/2021/131
  • [2025] HKDC 1929,第16至17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5/1929
  • [2025] HKCA 64,第51至52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a/2025/64
  • [2024] HKCFI 1147,第3、8、11、18至20、22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i/2024/1147
  • [2025] HKCFI 5147,第6至7、11至13、18、56、84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i/2025/5147
  • [2025] HKDC 2077,第29至36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5/2077

案例摘要声明:以上案例摘要由本站根据对有关判决书的理解自行撰写,并非法律意见,无任何法律效力,亦不得作为权威引用。案件一律以中性案件编号标示,不列任何当事人姓名。判决结果取决于个别案件的全部情节;本文所引全属所引案件的实际裁决,绝非对任何其他案件的预测。英文判决书以英文原文引录;引文后嘅中文解说均属本站撮述。

本文不作陈述的事项

以下事项本文不作任何陈述。

  • 建筑地盘以外嘅个别工作场所(例如住宅装修、招牌、仓库货架、送货)系咪属第59章第2条所界定嘅「建筑工程」,从而令第59I章适用。 本文只讲明第38B条限于建筑地盘,并引述两条一般责任条文;个别场景嘅归类系法律诠释问题,本文不作陈述。
  • 闭路电视保留期限,以及任何在诉讼前强制保存安全带、系稳物或地盘现状嘅法律规则。 本文不作陈述。
  • 第59I章第68、71条所载「2026年第90号法律公告」修订注释嘅范围及生效日期。 本文引述嘅罚则系2026年7月17日生效版本嘅文本;该法律公告改动咗乜,本文不作陈述。
  • 法院喺致命堕下个案中实际点样行使第5(3)条嘅酌情权。 本文未引录任何就致命堕下应用该但书嘅判决;本文只引述条文,不预测结果。
  • 《雇员补偿条例》附表7嘅逐项分配比例,以及第6C至6E条临时付款、付款期同殡殓费申请嘅条文细节。 本文只引用劳工处单张所述嘅时限及临时付款比率;条文细节见本站雇员补偿指南。
  • 死因研讯嘅范围、裁决种类、对刑事责任裁断嘅限制,以及第504章第44条嘅全文。 本文只引述第13条关于文件提供嘅规定。
  • 《证据条例》第IV部传闻证据规则嘅条文内容及通知程序。 本文只引述判决指刑事审讯证供喺民事审讯原则上属传闻证据、以及原告就调查及检控文件送达传闻证据通知嘅记录,未引述第IV部条文。
  • 建造业致命意外检控中无罪判决嘅官方比率。 政府数字冇「无罪」一栏;本文只列出检控同定罪数字,并说明余数未经拆分。
  • 第509章第6条嘅违反可否成为民事诉因。 第509章冇相当于第59章第19条嘅条文;本文不作陈述。
  • 《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第4条丧亲之痛损害赔偿嘅现行款额,以及该款额以死亡日抑或判决日为准。 本文不作陈述。
  • 任何专为建造业死者家属而设嘅慈善或恩恤基金。 除劳工处新闻公报提及协助申请「合适的紧急援助基金」外,本文不作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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