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工作:安全帶要扣、頭盔要戴——萬一出事,屋企人要知嘅嘢
Working at Height in Hong Kong: Clip the Harness, Wear the Helmet — and What the Family Needs to Know if the Worst Happens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9-24
喺建築地盤,2米或以上嘅高處工作,法例首先要求承建商設置工作平台、護欄、孔洞覆蓋物呢類「足夠的步驟」(《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38B條);安全帶係後備,而且就承建商嘅第38H條免責辯護而言,要「持續繫於適當和穩固的繫穩物」先算數(第38H(3)條),獲提供安全帶嘅工人,每當為自己或他人安全而需要使用時,就有責任戴上並一直繫於穩固嘅繫穩物(第38I條)。萬一墮下身亡,家屬有兩條分開嘅路:《僱員補償條例》嘅死亡補償唔問邊個有錯:就算死者當時冇戴齊裝備,只要佢係為僱主業務而做嘢,意外仍「須當作」因工遭遇(第5(4)(b)條);只有喺僱主證明到死者受傷可歸因於佢本身「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或佢蓄意加重傷勢)時,第5(3)條先會影響補償申索,而即使係咁,死亡個案下法院仍「可判給本條例訂定的補償或其中其認為適當的部分」(第5(3)條);普通法疏忽索償就要證明對方有過失,而死者自己嘅過失會按「共分疏忽」扣減。承建商喺刑事案被判無罪,並唔決定家屬嘅民事索償——民事法庭會自己重新審視證據。
速查:出事前,出事後
| 出事前(預防) | 出事後(家屬) |
|---|---|
| 一般性嘅2米防墮線只喺建築地盤係法定嘅:第59I章第38B(1)、(1A)條——承建商「須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從高度不少於2米之處墮下」。建築地盤以外,冇一般性嘅2米防墮規定(只有個別設備嘅規例用到2米,例如第59J章第9(2)條嘅起重機操作台),適用嘅主要係第59章第6A條同第509章第6條嘅一般責任;勞工處指引用2米做分界,但指引唔係法例。 | 兩條路分開行:《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死亡補償係無過失(第5(1)條);普通法疏忽索償要證明過失;判僱主須付嘅損害賠償,要扣除根據條例已支付或須支付嘅補償嘅價值(第26(1)條但書)。 |
| 先有平台圍欄,安全帶係後備:第38B(2)條列明「足夠的步驟」包括工作平台、護欄屏障、孔洞覆蓋物、木板路。第38H條只係承建商嘅免責辯護,而就該免責辯護而言,安全帶要「持續繫於適當和穩固的繫穩物」先視為適當和足夠(第38H(3)(a)條)。 | 現行死亡補償(2025年4月17日或之後嘅意外):未滿40歲84個月收入、40至未滿56歲60個月、56歲或以上36個月;月入上限$38,670;最低$514,510;殯殮費及醫護費上限$98,950(第6條、附表6,2025年第43號法律公告)。 |
| 工人自己嘅責任:獲提供安全帶嘅人,「每當為其本人或為其他人的安全而需要使用安全帶時,均須配戴安全帶,並須保持將安全帶一直繫於穩固的繫穩物」(第38I條),違反可處罰款$150,000(第71(1)條)。 | 邊個係「家庭成員」:第3(1)條——配偶或同居者、子女、父母祖父母;其他親屬要喺意外前24個月一直同住(第(d)段)。 |
| 頭盔:承建商要提供,並「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工人戴上(第48(1)條);「任何人如無配戴着適當的安全頭盔,則不得進入建築地盤」(第48(2)條);承建商嘅「確保」責任包括確保工人扣好下巴帶([2023] HKCFI 3070 第104至106段)。 | 兩條時限:向勞工處處長申請裁定——死亡日期起6個月(可延展)(第6B(4)(b)條);向法院申請——死亡日期起24個月或處長裁定前,以較早者為準(第14(1)條)。 |
| 罰則兩邊都有:承建商違反第38B條,最高罰款$400,000,無合理辯解另加監禁12個月(第68(2)(d)條);頭盔第48(1)條第6級罰款即$100,000;工人入地盤唔戴頭盔第5級罰款即$50,000(第71(1A)條;第221章附表8)。 | 冇戴裝備唔會自動冇得賠:第5(4)(b)條——違反規例或僱主命令,只要係為僱主業務而做,意外仍「須當作」因工遭遇;第5(3)條——就算證明到「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如引致死亡或嚴重喪失工作能力,法院「可判給……補償或其中其認為適當的部分」。 |
| 公司刑事無罪≠民事無責:雙方接納裁判官嘅裁斷對民事法庭冇約束力([2024] HKCFI 1147 第22段);另一位法官亦指裁判官嘅裁斷同裁決不應約束原告或法庭([2025] HKCFI 5147 第18段)。第59章第19條——第6A條不可循民事起訴;第19(b)條只係話,條例對可否就違反其他條文提起訴訟並無影響,本身並無賦予訴權。違反具體規例(例如第59I章第38B、38AA條)可作民事訴因,係判例嘅做法([2021] HKDC 1026 第59至60段)。 |
第一部分:預防——工人同承建商各自要做嘅嘢
「2米」呢個數由邊度嚟?
「2米以上就要有安全措施」呢句話好多地盤工友都識講,但作為一般性嘅防墮規定,佢嘅法律出處係《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9章,附屬法例I)第38B條。條文第38B(1)、(1A)、(2)條嘅原文係:
「(1)在不抵觸第(2)及(4)款的規定下及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負責任何建築地盤的承建商須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該地盤內有任何人從高度不少於2米之處墮下。(1A)在不抵觸第(2)及(4)款的規定下及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築工程的承建商須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正進行該建築工程的任何地方內有任何人從高度不少於2米之處墮下。……(2)就第(1)及(1A)款而言,足夠的步驟 (adequate steps)包括設置、使用及維修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安全設備——(a)工作平台;(b)護欄、屏障、底護板及圍欄;(c)孔洞的覆蓋物;(d)木板路及路徑。」
三個重點。第一,責任人係「承建商」,而且係兩層:第38B(1)條係「負責任何建築地盤的承建商」——按第2(2)(a)條,即係喺地盤進行建築工程嘅承建商,如超過一名,就係總承建商;第38B(1A)條係「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築工程的承建商」,即係包括分判商。第二,「足夠的步驟」首先指嘅係硬件——平台、護欄、覆蓋物、木板路——唔係安全帶。第三,第38B條只講「建築地盤」,即第2(1)條所界定嘅「正進行建築工程的地方」及其附近貯料範圍。
建築地盤以外,冇一條一般性嘅「2米」防墮規定。 個別設備嘅規例有用到2米(例如第59J章第9(2)條:起重機司機或訊號員操作台如有一邊可令人墮下超過2米,須設護欄及底護板),但一般適用嘅係兩條一般責任條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6A(1)條:「工業經營的每位東主,均有責任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確保其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所有的人健康及工作安全。」《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第6(1)條:「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兩條都冇高度數字。勞工處嘅非法定指引《Overview of Work-at-Height Safety》(2023年2月第2版)第1.1段以2米做分界——本站譯文:離地少於2米屬「地面以上工作」,2米或以上屬「高處工作」——但呢份係指引,唔係經第59章第7A條核准嘅工作守則,更唔係法例。所以一個唔屬建築地盤嘅工作場所(例如倉庫貨架、招牌工程、送貨),法例上冇一般性嘅「2米」線,主要係「合理切實可行」呢個標準;至於某類工作係咪屬第59章第2條所界定嘅「建築工程」、從而令第59I章適用,本文不作陳述(見文末)。
本站嘅讀法:「2米」係一個容易記嘅數字,但作為一般性嘅防墮規定,只喺建築地盤先有法律效力。喺地盤以外,法律問嘅唔係「有冇夠2米」,而係「東主/僱主有冇喺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安全」——呢個標準冇數字,但範圍更闊。
先要有平台圍欄,安全帶係後備——而且要有嘢畀你扣
好多人以為「有安全帶就得」。條文嘅結構唔係咁。第38B條嘅首要要求係硬件;安全帶只喺第38H條出現,而第38H條係一條免責辯護——被控違反第38B(1)、(1A)或38C條嘅承建商,要「證明」以下三樣嘢先可以免責:
「(a)在該個案的所有情況下,遵從該條所有或任何規定均不屬切實可行;(b)(i)該承建商已提供適當和足夠的安全網及安全帶以代替遵從該等規定;或(ii)在該個案的所有情況下,提供該等安全網不屬切實可行,而有關承建商已提供適當和足夠的安全帶以代替遵從該等規定;及(c)已採取所有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獲提供安全帶的人恰當使用該等安全帶。」
而第38H(3)條寫明,安全帶只喺以下條件符合先「視為適當和足夠」:
「(a)該等安全帶持續繫於適當和穩固的繫穩物;(b)該等安全帶有適當的裝配以配合其使用;及(c)該等安全帶的設計、構造和維修能防止使用該等安全帶的人一旦墮下時受傷。」
即係話:就第38H條免責辯護而言,一條冇嘢可以扣嘅安全帶,唔算「適當和足夠」嘅安全帶。呢個免責辯護嘅舉證責任喺承建商身上,要按相對可能性衡量證明——[2022] HKCFI 316 第21段記錄咗雙方對此並無爭議。同一宗案入面,法庭按相對可能性接納有關工人扣安全帶嗰支絲杆承載力嘅證據,認為佢可以成為安全承載點,第38H條免責辯護成立,第38B條定罪被撤銷(第26至28、30段);反過來講,證明唔到,就冇得用「佢自己唔扣」做辯護。
民事法庭嘅講法更直接。[2021] HKDC 1026 第75段(一名工人由村屋天台棚架孔洞墮下8.25米,冇獨立救生繩):「I agree with [counsel for the estate]'s submission that the complaint against the Deceased for failing to put on a safety harness was an empty one as no independent lifelines were provided for the harness to be secured on.」(方括號內為本站所改,原文為代表遺產嘅大律師姓名)——法官同意,指責死者冇戴安全帶係空洞嘅指控,因為根本冇獨立救生繩畀佢扣。[2026] HKDC 555(工人由無護欄嘅臨時平台墮下約7.27米,有安全帶但冇繫穩物)第32段記錄,被告方喺結案陳詞時放棄咗原告人冇用安全帶嘅共分疏忽指控。[2022] HKCFI 2179 第73段(索具工人要由工作台行出去,企喺吊起約3至4米高嘅工字鐵上加裝鏈式吊葫蘆,冇獨立救生繩或吊環螺栓可扣;吊葫蘆斷裂,佢跳離後落地時被反彈嘅工字鐵擊傷:第21、29、63段):法官認為,既然已裁定被告冇提供安全工作系統,「unjust to find any contributory negligence」——判有任何共分疏忽都係不公。
本站嘅讀法:條例同判決指向同一件事——繫穩物(錨固點、獨立救生繩)先係關鍵,安全帶只係接駁工人同繫穩物嘅一條帶。「有派安全帶」同「有安全帶可以用」係兩回事。
工人自己嘅責任:有安全帶就要戴、要扣
責任唔係單向嘅。第38I條全文:
「每名在建築地盤工作並獲提供安全帶的人,每當為其本人或為其他人的安全而需要使用安全帶時,均須配戴安全帶,並須保持將安全帶一直繫於穩固的繫穩物。」
違反第38I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50,000」(第71(1)條)。留意條文嘅前提係「獲提供安全帶」同有穩固的繫穩物可以繫——所以佢同第38H條係一對:承建商提供帶同錨固點,工人就要戴同扣。
呢一段同下文頭盔一段,係全文僅有直接叫讀者做嘢嘅地方,因為佢哋關乎身體安全:有安全帶畀你,就戴上,扣住穩固嘅繫穩物,唔好解開。 除咗第38I條,[2025] HKDC 2171(下文詳述)就係一名工人自行解開獨立救生繩後受傷、索償被駁回嘅案例。
頭盔:承建商要提供同確保戴上,入地盤嘅人一律要戴,下巴帶要扣好
第48條分兩邊寫。承建商嗰邊(第48(1)條,第48(1A)條對直接控制工程嘅承建商作相同規定):
「負責建築地盤的承建商須——(a)向受僱於建築地盤的每名工人提供適當的安全頭盔;及(b)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工人如無配戴着適當的安全頭盔,則不得逗留在建築地盤內。」
工人同任何人嗰邊(第48(2)條):
「任何人如無配戴着適當的安全頭盔,則不得進入建築地盤。」
「配戴」包唔包括扣下巴帶?[2023] HKCFI 3070(控方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處理咗呢個問題:勞工處人員見到六名工人戴住頭盔但冇扣好下巴帶,裁判官裁定承建商冇違反第48(1)(b)或(1A)(b)條(第2、7、15段)。原訟法庭第104段:「本席認為「配戴合適的安全頭盔」是包含了恰當地配戴,否則根本不能發揮保護作用」,並指出2018年勞工處新指引之後,所有在地盤工作的工人都需要繫緊帽帶;法庭認為裁判官採用了狹義或局限的解釋(第105段),對「承建商是否須確保工人……將安全頭盔的帽帶緊繫於下顎」嘅問題答「是」(第106段)。呢個裁決處理嘅係承建商喺第48(1)(b)、(1A)(b)條下嘅責任。
同樣係身體安全嘅事:入地盤戴頭盔,扣好下巴帶。 唔戴頭盔入地盤本身係罪行,可處第5級罰款(第71(1A)條),即$50,000(第221章附表8)。
兩邊嘅罰則
罰款級數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訂明(第113B條):「第5級 $50,000 第6級 $100,000」。第59I章第68、71條嘅現行最高罰則如下(第68條及第71(1A)條經2023年第5號條例修訂,勞工處網頁記錄該條例於2023年4月28日生效):
| 條文 | 責任人 | 最高罰則 |
|---|---|---|
| 第38B(1)、(1A)、38C、38D條(防止墮下、支承設施、棚架) | 承建商 | 「如無合理辯解而犯該罪行——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12個月;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可處罰款$400,000」(第68(2)(d)條) |
| 第38A(1)、38AA(1)條(識別、糾正、防範高處危險) | 承建商 | 罰款$400,000及監禁12個月(第68(2)(e)條) |
| 第48(1)、(1A)條(頭盔) | 承建商 | 第6級罰款,即$100,000(第68(2)(a)條) |
| 第38I條(配戴安全帶) | 工人 | 罰款$150,000(第71(1)條) |
| 第48(2)條(入地盤戴頭盔) | 任何人 | 第5級罰款,即$50,000(第71(1A)條) |
一般責任條文嘅罰則更高:第59章第6A(3)條同第509章第6(3)條——「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0;或……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0」;第59章下東主無合理辯解而故意違反,另可監禁(第6A(4)條);第509章下僱主蓄意、明知或罔顧後果地違反,另可監禁(第6(4)條)。
數字上,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統計數字2025》記錄建造業2025年「人體從高處墮下」意外188宗,其中6宗致命;建造業全年工業意外死亡21人(數字截至2026年3月31日)。按上述數字,6/21約為29%,即2025年建造業工業意外死亡個案中約三成係高處墮下(勞工處未有列出此百分比)。
第二部分:萬一出事——屋企人要知嘅嘢
兩條路:法定補償同普通法索償係分開嘅
死者家屬面對嘅第一個問題,往往係「公司話唔關佢事」。呢句話對其中一條路完全唔重要。《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5(1)條: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不論受僱於任何工作的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須負有按照本條例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條文冇「疏忽」兩個字。呢條係無過失嘅法定補償。另一條路——普通法疏忽索償(家屬按《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提出嘅受養人索償、遺產嘅索償)——就要證明僱主或其他責任人有過失。兩條路可以同時行,但唔會攞兩次:第26(1)條但書規定,判僱主須付嘅普通法損害賠償「須扣除根據本條例條文就該僱員受傷而已支付或須支付的補償的價值」。兩條路各自嘅機制、時限層次同互相扣減嘅細節,本站 僱員補償指南 「三、死亡個案」同「與普通法疏忽索償的關係」兩節已詳細寫,本文唔重複,只講高處墮下個案特有嘅嘢。
一個實例證明兩條路真係分開。 [2024] HKDC 975:一名散工棚工由外牆懸空棚架墮下身亡,帶佢入場嘅棚業東主被勞工處控以第38B(1A)、38AA(2)、38E(2)(b)條三項傳票,經審訊後全部無罪(第19至21段)。同一個東主,喺區域法院嘅僱員補償案被裁定係僱主;法院喺東主同總承判商都冇出席審訊嘅情況下(總承判商從未提交答辯書,法律責任早已以非正審判決定出;只有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出庭,並就數額提出爭議),按申請人證據評估,判東主連同總承判商(第24條)向家屬支付死亡補償$1,398,114.40加殯殮費$68,858,合共$1,466,972.40(第4、73段)。判決書將無罪裁定只當作背景記錄,責任建基於僱傭關係同勞工處錄取嘅證人聲明;條例根本冇問過佢有冇錯。
死亡補償嘅數:現行金額同邊個可以攞
第6(1)條按死者意外時嘅年齡定乘數:
「(a)如意外發生時僱員未滿40歲,補償額為一筆相等於84個月收入的款項或在附表6第2欄中相對於該附表第1欄所指明的第6(1)(a)條之處指明的款額乘84所得的數目,兩者以較小的數額為準;(b)如意外發生時僱員年滿40歲但未滿56歲,補償額為一筆相等於60個月收入的款項或……乘60所得的數目,兩者以較小的數額為準;(c)如意外發生時僱員年滿56歲,補償額為一筆相等於36個月收入的款項或……乘36所得的數目,兩者以較小的數額為準。」
附表6現行款額:第6(1)(a)至(c)條對應$38,670(月入上限);第6(2)條$514,510(「根據第(1)款須付的補償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此數);第6(5)條$98,950(「合理的殯殮費和合理的醫護費須由僱主付還任何付出該等費用的人」,總計上限)。呢組數字由2025年第43號法律公告修訂,勞工處通告訂明適用於2025年4月17日或之後發生嘅意外;2023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6日期間嘅意外,對應數字係$36,550、$486,300、$94,690(據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附表6款額由立法會藉決議修訂(第48A(i)條),所以會再變。按此計算,未滿40歲嘅上限係84 × $38,670 = $3,248,280(條文冇直接列出呢個數)。
另外第6(3)條:同一宗意外已根據第7或9條支付嘅補償須扣除。
邊個係「家庭成員」? 第3(1)條嘅定義:
「家庭成員 (member of the family)就僱員而言,指與該僱員有以下關係的人,不論上述關係是基於血緣或第(2)款所指明的領養——(a)配偶或同居者;(b)子女;(c)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d)在緊接有關意外發生前的24個月內一直以同一住戶成員身分與該僱員同住的孫兒、外孫兒、孫女、外孫女、繼父、繼母、繼子、繼女、女婿、媳婦、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姊妹、配偶的父親、配偶的母親、配偶的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的配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
留意兩層:(a)至(c)段嘅親屬唔需要同住條件;(d)段嘅親屬要「在緊接有關意外發生前的24個月內一直……同住」。「同居者」指意外時「與該僱員共同生活儼如其妻子或丈夫的人」(同條)。補償只付予「合資格的家庭成員」並按附表7分配(第6A(1)條);分配比例本文唔逐項列出,[2024] HKDC 975 應用嘅係配偶45%、子女45%、父母合共10%嘅組合。
地盤上邊個要畀? 第24(1)條:總承判商如喺其行業或業務運作期間或為咗其行業或業務嘅目的,將工程分判出去,就要向次承判商僱用嘅僱員支付「該僱員假若由總承判商直接僱用則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支付的補償」(補償額按直接僱主嘅收入計算);僱員可書面要求次承判商提供總承判商嘅名稱及地址,次承判商須喺7天內提供(第24(3)、(4)條);向總承判商申索前須先送達書面通知(第24(6)條)。
兩條時限:6個月同24個月
- 向勞工處處長申請裁定:第6B(4)(b)條——申請須「在自僱員死亡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提出……(但處長如認為適當,可將提出申請的限期延展)」。呢條路要僱主簽署書面同意(第6B(1)條),而首次申請如「沒有在自僱員死亡日期起計的24個月內提出」,處長不得裁定(第6B(2)(g)條)。
- 向法院申請:第14(1)條——如僱員已死亡,補償申請須「在其死亡日期起計24個月內提出或在處長根據第6B(1)(a)條作出裁定之前提出,兩者中以較早者為準」。逾期,法院如信納「有合理辯解」仍可受理(第14(4)條)。
- 通知僱主嘅要求,喺地盤死亡個案多數唔成問題:第14(1)條但書(a)——如申請係就僱員因意外引致死亡而提出,而意外發生於僱主的處所,或發生於僱員喺僱主或其所僱用的人管轄下工作嘅地方,而僱員死於該處或未離開附近,欠缺通知「亦不對法律程序的繼續進行有所禁制」。
普通法嗰邊嘅3年時限(第347章第27、28條)同佢嘅四層結構, 僱員補償指南 已寫。
冇戴安全帶,係咪就冇得賠?——第5(3)條同第5(4)(b)條
呢條係最多家屬問、亦最多人答錯嘅問題。答案要分兩條條文睇。
第5(4)(b)條——違反規例或命令,意外仍當作因工遭遇:
「僱員遭遇的意外,須當作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而即使在意外發生時該僱員作出的作為是違反適用於其受僱從事的工作的任何法定規例或其他規例的,或是違反僱主或僱主的代表所發出的命令的,或其作為是在沒有僱主的指示下作出的,只要僱員是為了僱主的行業或業務的目的並在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下作出該作為即可」
即係話,工人冇扣安全帶、冇戴頭盔、違反咗地盤規則——只要佢係為咗做僱主嘅工而做嗰件事——意外仍然係「因工遭遇」,唔會因此跌出條例。
第5(3)條——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但死亡個案有出口:
「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如經證明僱員受傷可歸因於其本身犯有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或僱員蓄意加重其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傷勢,則有關該損傷的補償申索須予拒准;但如損傷引致死亡或嚴重喪失工作能力,則法院在考慮所有情況後,可判給本條例訂定的補償或其中其認為適當的部分。」
拆開睇:第一,前提係「如經證明」——舉證責任喺指控嘅一方,即僱主。第二,門檻係「嚴重和故意」,唔係普通疏忽;[2025] HKDC 1929 第16至17段(非致命個案,答辯人缺席;法官表明毋須就此作決定,只係為完整起見提及)引述一宗1906年英國上議院判例([1906] AC 409),指「故意」係有意識嘅決定而非一時衝動嘅疏忽,「嚴重」指行為本身而非後果——呢一點係本站對該判決嘅撮述,並非引錄。第三,就算證明到,如果損傷引致死亡或嚴重喪失工作能力,法院「可判給本條例訂定的補償或其中其認為適當的部分」——即係全數、部分,或按字面推論可以係零,由法院酌情決定。
所以正確嘅講法係:冇戴裝備唔會自動令死亡補償落空;但亦唔係「一定全數有得賠」。 本文未有引錄任何致命墮下個案應用第5(3)條但書嘅判決;呢一條只能按條文理解,本文亦不就法院通常點行使酌情權作任何陳述。另外,本站 僱員補償指南 講「第282章冇共分疏忽式嘅比例扣減」,係指普通疏忽;第5(3)條嘅「其中其認為適當的部分」係條例入面唯一容許部分判給嘅出口,兩句話並唔矛盾。
普通法嗰邊:共分疏忽點扣
普通法索償要證明過失,而死者自己嘅過失會扣減賠償。《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3章)第21(1)條:
「如任何人受到損害,部分原因是該人本人的過失,而部分原因是他人的過失,則就該損害提出的申索,不得因受損害者有過失而敗訴,但就該申索可追討的損害賠償則必須減少,而減少的程度是法院在顧及申索人對損害應分擔的責任後,認為是公正與公平的款額」
第21(4)條將同一比例嘅扣減延伸至《致命意外條例》下嘅索償。條例中文用「共分疏忽」。
以下六宗有答辯嘅香港高處墮下判決,逐案嘅扣減如下:
| 案件 | 情況 | 繫穩物/規則 | 扣減 |
|---|---|---|---|
| [2026] HKDC 555 | 由無護欄臨時平台墮下約7.27米 | 有派安全帶,冇繫穩物;被告放棄原告人冇用安全帶嘅指控(第32段) | 0%(第38段) |
| [2022] HKCFI 2179 | 索具工人喺吊起約3至4米高嘅工字鐵上工作,吊葫蘆斷裂後跳離受傷(第21段) | 有安全帶,冇獨立救生繩或吊環螺栓;意外主因係有缺陷嘅鏈式吊葫蘆斷裂(第74段);被告曾主張100%或75%(第72段) | 0%(第73至76段) |
| [2024] HKCFI 1237 | 拆棚時墮下2至3米 | 獨立救生繩已被拆走,工人要求放返被拒,並被要求繼續完成工作,惟有將帶繫喺竹上 | 0%(第44、47段) |
| [2021] HKDC 1026(致命) | 由村屋天台棚架孔洞墮下8.25米 | 冇獨立救生繩、冇安全網;死者本身係有第38AA條責任嘅分判商(第64至65段) | 10%(第78段),但唔係因為冇戴安全帶(第75段) |
| [2024] HKDC 420 | 倉庫1.5至1.7米高平台,用未固定嘅卡板做梯級 | 曾有安全警告,但冇確保遵守嘅制度(第62段) | 35%(第63段) |
| [2025] HKDC 2171 | 喺竹棚上自行解開獨立救生繩,跳入樓層 | 地盤守則規定喺竹棚上唔可以解除救生繩(第27段);原告人自己作供指,未做足安全措施可被罰款$1,500甚至解僱(第24段);法庭裁定承建商有完善措施確保工人跟從(第30段) | 索償駁回;如被告有疏忽,共分疏忽會係50%(附帶意見,第32段;原告人審訊時無律師代表) |
呢個表講嘅係:冇繫穩物嘅個案,法庭拒絕因冇扣安全帶扣減(0%),[2021] HKDC 1026 嘅10%亦係因為死者自己嘅法定責任而非冇戴帶;工人明知有警告仍然照做嘅個案扣35%([2024] HKDC 420);有錨固點、有規則而且真係執行、工人明知故犯嘅個案,整宗索償駁回,附帶意見嘅扣減係50%([2025] HKDC 2171)。 本文唔列出任何扣減幅度或區間,因為判決本身冇講幅度;每宗案只代表佢自己嘅事實。上表全部案件均有答辯,數額並非缺席評估。
[2025] HKDC 2171 係承建商勝訴嘅例子,值得引原文(中文判決,第27段):「從他的供詞顯示了他清楚明白在竹棚上是不可以解除獨立救生繩,更遑論在沒有任何安全措施下跳入樓層內,實屬為他魯莽、疏忽的決定。」法庭裁定承建商有「完善的措施確保工人跟隨有關安全指引」(第30段),工人嘅行為並非合理可預見。呢宗案同[2021] HKDC 1026放埋一齊睇,結果形成對比:一宗有錨固點、有規則而且有執行,承建商勝訴;另一宗冇繫穩物,法庭拒絕因冇戴安全帶而扣減。 反過來,[2024] HKDC 420 第62段嘅意思係:淨係警告過、但冇制度確保工人跟從,僱主仍然要負責,只係工人自己嗰份會扣。
仲有一種輸法同安全帶無關——因果關係。[2024] HKDC 1788 第44段(原告聲稱由斜坡墮下1至2米,法庭唔接納佢嘅版本):「In other words, there was simply no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use (or impossibility to use) the safety mechanism provided by the Defendants and the Plaintiff's injury.」——換言之,被告有冇提供安全設施同原告受傷之間根本冇因果關係。即係話,就算證明到冇派安全帶,如果墮下嘅經過同安全帶無關,索償一樣唔成立。
頭四個星期:會消失嘅證據、勞工處調查、死因庭文件
法律時限以年計,但上表每一宗案嘅勝負,都建基於意外後幾星期內固定落嚟嘅證據。喺上述判決入面,法庭倚賴嘅係:勞工處意外調查報告連相片同量度數據([2021] HKDC 1026 第14段;[2026] HKDC 555 第11段);勞工處向工友、老闆同家屬錄取嘅聲明([2024] HKDC 975 第18段,經申請人同管理局同意呈堂);僱主自己嘅文件——表格2([2026] HKDC 555 第99(ii)段)、救生繩檢查證明書([2024] HKCFI 1237 第29(3)段)、糧單;以及地盤有冇護欄、繫穩物嘅實物狀況。棚架會拆、裝備會修理或棄置、閉路電視會被覆蓋、散工會轉場——呢啲唔係法律時限,係實物同人嘅去向;至於閉路電視保留期限或任何強制保存證據嘅規則,本文不作陳述(見文末)。
勞工處嘅調查同表格2。 第15(1)條:「如任何意外引致僱員在該意外發生後3天內死亡,則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須在該意外發生後7天內,按訂明的格式向處長發出意外通知。」呢份訂明格式就係《僱員補償規例》附表嘅表格2。第15(3)(a)條:處長接獲通知後,如覺得可能有補償申索,可查明死者有無家庭成員,並「通知該等家庭成員(如有的話)經申報的僱員死因及死亡情況,並告知他們其獲得補償權利」。勞工處喺2026年6月29日一宗致命工業意外嘅新聞公報表示:「在得知意外發生後,本處已即時派員到意外現場展開調查。我們已向有關承建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並指「本處正全速進行調查,以確定意外成因,查找有關持責者的法律責任,以及提出改善措施。若調查發現有違例事項,定會依法處理。」同一公報亦表示,勞工處會「協助死者家屬辦理工傷補償事宜」,並會協助有經濟困難嘅家庭「申請合適的緊急援助基金」。
致命個案辦事處。 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列出處理致命個案嘅辦事處(英文名稱 Fatal Cases Office)地址: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6樓601室。勞工處致命個案單張(英文版)列明,申請處長裁定死亡補償嘅時限係死亡日期起6個月;殯殮費及醫護費發還申請係火葬或土葬日或處長接獲僱主書面同意日起30天內,以較遲者為準;單張列明,臨時付款由僱主付予死者配偶,包括首次付款及其後按死者月入50%計算嘅按月付款,總額不超過死亡補償總額45%;面見時須攜帶本人身份證、死者身份證、死亡證或批准埋葬/火葬令,以及有關文件。如僱主不同意由處長裁定,或爭議未能解決,申索人須於死亡日期起24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申索,辦事處可應要求轉介法律援助署或區域法院。
死因庭文件。 《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第13(1)條:凡死因裁判官「已決定他將會就某人的死亡個案進行研訊」,而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在該死亡個案的研訊之前」要求獲提供關乎該死亡個案、由裁判官管有嘅證人陳述書或醫學或技術報告副本,「則該死因裁判官須遵從該項要求」。第13(2)條:如裁判官已決定不進行研訊,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可要求警方報告副本,裁判官須遵從,但須刪去識別證人身分嘅詳情(除非證人明確同意)。即係話,呢批文件嘅索取時點係「研訊之前」,而唔係之後。死因研訊本身唔會裁定民事責任(該條例第44條),呢一點嘅細節本文唔展開。
公司刑事無罪之後
工人身亡後,勞工處會檢控承建商;承建商聘請資深大律師,經長時間審訊後被判無罪。家屬以為索償亦到此為止。法律唔係咁講。
第一,無罪判決對民事索償冇約束力。 上訴法庭喺 [2025] HKCA 64 第51段重申 [1943] KB 587 確立嘅普通法原則,引錄一部證據法權威教科書嘅撮述:「At common law, a judgment in personam (whether delivered in civil or criminal proceedings) is no evidence of the truth of the decision or of its grounds (whether findings of fact or the legal consequence of those findings), between strangers, or a party and a stranger, except …」(原文其後列出嘅例外——涉及公眾及一般利益嘅問題、部分破產、遺產管理及專利案件,以及基於合約、承認或默許——同工傷死亡索償無關)——普通法上,一宗案件嘅判決(民事或刑事)對非訴訟一方嘅人而言,唔係判決內容或理據屬實嘅證據。家屬唔係嗰宗刑事案嘅一方,所以係「stranger」。呢個原則只被《證據條例》第62條就定罪部分廢除([2025] HKDC 2077 第29至36段);對無罪判決,條例冇任何條文。
處理承建商無罪、家屬索償嘅其中一宗香港判決,係 [2024] HKCFI 1147(一宗致命工業意外,各被告經15日審訊後就所有同民事爭議點重疊嘅控罪被判無罪([2024] HKCFI 1147 第11、18段);死者遺下妻兒,遺產管理人代受養人及遺產提出索償:[2024] HKCFI 1147 第3段、[2025] HKCFI 5147 第6至7段)。第18段:「The defendants were acquitted of all the charges in the criminal trial, and by that I mean all the charges which overlap with the material issues in this civil trial. Hence, section 62 of the Evidence Ordinance does not apply.」——被告喺刑事審訊就所有同民事爭議點重疊嘅控罪被判無罪,所以《證據條例》第62條唔適用。第22段:「It is accepted by both parties today that the magistrate's findings are not binding on the civil court. Even though the evidence given in the criminal trial were given on oath, nonetheless in this civil trial, I would think that as a matter of principle, they are hearsay evidence.」——雙方都接納裁判官嘅裁斷對民事法庭無約束力;刑事審訊嘅證供雖係宣誓作出,喺民事審訊原則上屬傳聞證據。同一宗案第二位法官喺 [2025] HKCFI 5147 第18段再講一次:刑事案謄本有四至五箱,被告因為勝訴而「heavily rely on」,「However, the findings and verdict of the trial Magistrate should not bind the plaintiffs or the court in the present case.」——但裁判官嘅裁斷同裁決不應約束原告或本法庭。第84段:裁判官嘅評估同裁斷「are but part of the evidence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只係本案要考慮嘅證據之一部分。
第二,好多時刑事控罪本身就係家屬冇得告嘅嗰條。 致命個案嘅主要控罪往往係第59章第6A條嘅一般責任。但第59章第19條:
「本條例——(a)並不就第6A、6B或6BA條的規定不獲遵從而賦予任何人循民事法律程序提起訴訟的權利;及(b)對於可就任何其他條文的違反而提起訴訟來說,並無影響。」
即係話,第6A條無罪,答嘅係一條家屬本來就唔可以直接據此起訴嘅條文;家屬嘅索償行嘅係普通法疏忽,同違反具體規例(例如第59I章第38B、38AA條);第19(b)條只係講明條例不影響違反其他條文可否起訴,本身並無賦予訴權。[2021] HKDC 1026 第59至60段就係以違反第38AA、38B條作為民事訴因並裁定成立。
第三,無罪拎走嘅係一條捷徑,唔係整條路。 如果承建商被定罪,《證據條例》(第8章)第62(1)條訂明定罪「可接納為證據,以證明該人曾犯該罪行」,第62(2)(a)條訂明「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人須視作已犯該罪行」——舉證責任轉到承建商身上。[2026] HKDC 555 第14段:「The convictions against D1 and D2 establish a prima facie case on liability.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is civil action is shifted to the defence …」——定罪建立咗表面證據,民事案嘅舉證責任轉移至辯方。無罪,就冇呢條捷徑,家屬要由頭到尾自己證明。但刑事案嘅材料——勞工處調查報告、證人聲明、專家報告、謄本——喺民事審訊可以作為傳聞證據考慮([2024] HKCFI 1147 第22段:法官認為刑事審訊嘅證供雖係宣誓作出,喺民事審訊原則上屬傳聞證據;[2025] HKCFI 5147 第56段亦指該批文件仍屬審訊時要考慮嘅傳聞證據之一部分);個別文件可否呈堂,仍取決於佢同民事爭議點嘅關連(參見[2024] HKCFI 1147 第19至20段;[2025] HKDC 2077 第35至36段)。[2024] HKCFI 1147 嗰宗案,交到法庭嘅審訊文件有30箱(第8段);同一宗案其後嘅判決記錄,雙方已同意以意外調查同刑事檢控所產生嘅文件、報告同書面意見作為審訊證據,毋須傳召製作人作供,原告亦已就呢批文件送達傳聞證據通知([2025] HKCFI 5147 第11至13、56段)。
第四,「承建商通常無罪」呢個講法,數據唔支持。 立法會2025年6月25日書面質詢答覆(LCQ11)附件5列出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嘅檢控同定罪數字(截至2025年6月15日):2020年18宗致命個案(按死亡人數計)、18宗檢控、14宗定罪;2021年23、22、19;2022年17、14、11;2023年20、19、2;2024年14(6宗仍在調查)、6、0。勞工處註明部分檢控案件嘅法庭程序仍未完結。表內冇「無罪」一欄。按上表計算,2020至2022年三年(程序大致完成)合共54宗檢控、44宗定罪,即約81%;餘下10宗點樣分佈,官方並冇拆開。另一組數字(LCQ14,2022年11月30日):所有行業職安健傳票嘅定罪率,2019年78%、2020年80%、2021年71%。所以,數據顯示嘅係定罪係多數、而且程序需時,而唔係「通常無罪」。喺本文引錄嘅勞工處檢控判決入面,有三宗就墮下控罪被判無罪或定罪被推翻([2021] HKCFI 131 控方未能證明承建商可合理預期該處屬正進行建築工程嘅地方(第26、32段);[2022] HKCFI 316 因第38H條免責辯護成立;[2024] HKDC 975 嘅東主),一宗就所有重疊控罪無罪([2024] HKCFI 1147)——呢啲係經挑選嘅上訴及民事相關案例,唔係比率。
本站嘅讀法:無罪判決答嘅係「控方有冇喺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呢一條控罪」。家屬索償問嘅係「按相對可能性衡量,被告有冇疏忽或違反具體規例,並導致墮下」。問題唔同、標準唔同、證據規則唔同、被告範圍亦唔同——冇被檢控嘅總承判商、分判商、佔用人一樣可以係民事被告。
邊度有得幫
- 法律援助署:普通法律援助計劃財務資格上限$452,320,法律援助輔助計劃$2,261,600,由2026年3月27日起生效(法援署網頁;第91章第5、5A條,2026年第29號法律公告);普通計劃涵蓋「claims in respect of industrial accidents」及「employees' compensation」,並涵蓋家屬要求、而署長認為公眾公義需要嘅死因研訊(法援署普通計劃頁面;第91章附表2第1部第3段)。上表勝訴嘅工人,以及[2024] HKDC 975 嘅家屬,均獲法律援助。https://www.lad.gov.hk/eng/wnew/highlights_2026.html
-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及致命個案辦事處:僱員補償科網頁表示會「assists family members of an employee who dies as a result of a work accident … to obtain compensation under the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協助因工身亡僱員嘅家屬取得條例下嘅補償。https://www.labour.gov.hk/eng/erb/content1.htm ;致命個案單張 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ecd/FCO_Leaflet_English.pdf
-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5章):僱主無力支付、無保險或失蹤時嘅最後保障。有兩條會令整個申請落空嘅通知規定:第25B(1)條——以訴狀展開補償或損害賠償申索嘅人,須向管理局(及如適用,有關承保人)送達訴訟通知;通知「須以書面及以管理局所指明的格式作出,並由該人簽署及附有訴狀文本」,「須以掛號郵遞送達」,並「須在向法院提交訴狀的日期後30日內作出」;第25B(5)(a)條——補償申索同損害賠償申索「須分別……送達通知」;第25B(6)條——不遵從者「無權就該申索而根據本條例獲得任何付款」。另外,已送達通知嘅人如意圖喺通知送達後45日內就該申索與另一方訂立和解協議或取得判決,須最少10日前以書面通知管理局(第25B(3)條);不遵從同樣無權就該申索獲得付款(第25B(6)條)。管理局可就「有好的理由」延展第25B(1)條嘅30日限期(第25B(2)條),亦可同樣縮短第25B(3)條嘅10日期限(第25B(4)條)。損害賠償嘅援助付款(第20A條)須先有法院判決,金額扣除已付或須付嘅僱員補償,唔包括利息同訟費(第20B條);$6,000,000以內全數支付,超出部分先付$6,000,000,其後按月支付$40,000或死者月入(以較高者為準)(第20C條、附表4;2021年5月14日起生效)。https://www.ecafb.org.hk/en/faq.php
- 當值律師服務免費法律諮詢計劃:該計劃網頁表示提供「preliminary one-off legal advice」,「There is no means test and the service is absolutely free of charge」,但不會提供跟進或代表服務,每次面談20至30分鐘。http://www.dutylawyer.org.hk/en/free/free.asp
常見問題
老公喺地盤墮下身亡,公司話佢當時冇扣安全帶,所以唔關公司事。係咪冇得賠?
法例係咪話2米以下就唔使任何安全措施?
公司刑事審訊無罪,仲告唔告得?
死亡補償要幾時申請?
邊啲人可以分死亡補償?女朋友同住算唔算?
相關主題
資料來源
本文所引法例條文,全部取自下列生效版本(電子版香港法例):
- 《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9章,附屬法例I),第2、38A、38AA、38B、38H、38I、48、68、71條;2026年7月17日生效版本——2米規定、免責辯護、安全帶及頭盔責任、罰則
- 《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第59章,附屬法例J),第9條;2024年12月19日生效版本——起重機操作台(2米)
-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6A、19條;2023年4月28日生效版本——一般責任、民事法律責任
-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第6條;2023年4月28日生效版本——僱主一般責任
-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3、5、6、6A、6B、14、15、24、26、48A條及附表6;2026年5月14日生效版本——家庭成員定義、無過失責任、死亡補償、時限、總承判商
- 《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3章),第21條;2017年2月15日生效版本——共分疏忽
- 《證據條例》(第8章),第62條;2026年5月14日生效版本——定罪作為民事證據
- 《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5章),第20A、20B、20C、25B條及附表4;2021年5月14日生效版本——援助基金、30日通知
-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13B條及附表8;2026年5月14日生效版本——罰款級數
- 《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第13條;2026年5月21日生效版本——證人陳述書及報告的提供
- 《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5、5A條及附表2;2026年3月27日生效版本——財務資格
- 勞工處《Overview of Work-at-Height Safety》第2版(2023年2月),第1.1段:https://www.labour.gov.hk/eng/public/os/D/Overview_of_Work_at_Height_Safety.pdf
- 勞工處:《2023年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生效日期:https://www.labour.gov.hk/eng/news/Amendment_Ordinance.htm
- 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等補償款額調整通告,2025年4月17日生效:https://www.labour.gov.hk/eng/news/ECO_PMCO_ODCO_Amendment_2025.htm
- 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2026年4月版)及致命個案單張:https://www.labour.gov.hk/eng/public/ecd/pco360.pdf ;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ecd/FCO_Leaflet_English.pdf
-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網頁:https://www.labour.gov.hk/eng/erb/content1.htm
- 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統計數字2025》: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osh/pdf/OSH_Statistics_2025_en.pdf
- 勞工處新聞公報,2026年6月29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6/29/P2026062900787.htm
- 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2025年6月25日,LCQ11附件5,第263至264頁:https://www.legco.gov.hk/yr2025/english/counmtg/hansard/cm20250625-translate-e.pdf
- 政府新聞公報 LCQ14,2022年11月30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11/30/P2022113000215.htm
- 法律援助署:2026年財務資格上限調整;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範圍:https://www.lad.gov.hk/eng/wnew/highlights_2026.html ;https://www.lad.gov.hk/eng/las/civil/olas.html
-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常見問題;計劃簡介:https://www.ecafb.org.hk/en/faq.php ;https://www.ecafb.org.hk/en/scheme.php ;政府新聞公報2021年5月14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5/14/P2021051200309.htm
- 當值律師服務免費法律諮詢計劃:http://www.dutylawyer.org.hk/en/free/free.asp
本文引錄的判決
- [2021] HKDC 1026,第14、59至60、64至65、75、78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1/1026
- [2024] HKDC 975,第4、18至21、73、74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4/975
- [2025] HKDC 2171,第24、27、30、32段(中文判決)——https://www.hklii.hk/tc/cases/hkdc/2025/2171
- [2024] HKCFI 1237,第29(3)、44、47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i/2024/1237
- [2026] HKDC 555,第11、14、32、38、99(ii)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6/555
- [2022] HKCFI 2179,第21、29、63、72至76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i/2022/2179
- [2024] HKDC 420,第62、63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4/420
- [2024] HKDC 1788,第44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4/1788
- [2023] HKCFI 3070,第2、7、15、104至106段(中文判決)——https://www.hklii.hk/tc/cases/hkcfi/2023/3070
- [2022] HKCFI 316,第21、26至28、30段(中文判決)——https://www.hklii.hk/tc/cases/hkcfi/2022/316
- [2021] HKCFI 131,第26、32段(中文判決)——https://www.hklii.hk/tc/cases/hkcfi/2021/131
- [2025] HKDC 1929,第16至17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5/1929
- [2025] HKCA 64,第51至52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a/2025/64
- [2024] HKCFI 1147,第3、8、11、18至20、22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i/2024/1147
- [2025] HKCFI 5147,第6至7、11至13、18、56、84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i/2025/5147
- [2025] HKDC 2077,第29至36段——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5/2077
案例摘要聲明:以上案例摘要由本站根據對有關判決書的理解自行撰寫,並非法律意見,無任何法律效力,亦不得作為權威引用。案件一律以中性案件編號標示,不列任何當事人姓名。判決結果取決於個別案件的全部情節;本文所引全屬所引案件的實際裁決,絕非對任何其他案件的預測。英文判決書以英文原文引錄;引文後嘅中文解說均屬本站撮述。
本文不作陳述的事項
以下事項本文不作任何陳述。
- 建築地盤以外嘅個別工作場所(例如住宅裝修、招牌、倉庫貨架、送貨)係咪屬第59章第2條所界定嘅「建築工程」,從而令第59I章適用。 本文只講明第38B條限於建築地盤,並引述兩條一般責任條文;個別場景嘅歸類係法律詮釋問題,本文不作陳述。
- 閉路電視保留期限,以及任何在訴訟前強制保存安全帶、繫穩物或地盤現狀嘅法律規則。 本文不作陳述。
- 第59I章第68、71條所載「2026年第90號法律公告」修訂註釋嘅範圍及生效日期。 本文引述嘅罰則係2026年7月17日生效版本嘅文本;該法律公告改動咗乜,本文不作陳述。
- 法院喺致命墮下個案中實際點樣行使第5(3)條嘅酌情權。 本文未引錄任何就致命墮下應用該但書嘅判決;本文只引述條文,不預測結果。
- 《僱員補償條例》附表7嘅逐項分配比例,以及第6C至6E條臨時付款、付款期同殯殮費申請嘅條文細節。 本文只引用勞工處單張所述嘅時限及臨時付款比率;條文細節見本站僱員補償指南。
- 死因研訊嘅範圍、裁決種類、對刑事責任裁斷嘅限制,以及第504章第44條嘅全文。 本文只引述第13條關於文件提供嘅規定。
- 《證據條例》第IV部傳聞證據規則嘅條文內容及通知程序。 本文只引述判決指刑事審訊證供喺民事審訊原則上屬傳聞證據、以及原告就調查及檢控文件送達傳聞證據通知嘅記錄,未引述第IV部條文。
- 建造業致命意外檢控中無罪判決嘅官方比率。 政府數字冇「無罪」一欄;本文只列出檢控同定罪數字,並說明餘數未經拆分。
- 第509章第6條嘅違反可否成為民事訴因。 第509章冇相當於第59章第19條嘅條文;本文不作陳述。
- 《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第4條喪親之痛損害賠償嘅現行款額,以及該款額以死亡日抑或判決日為準。 本文不作陳述。
- 任何專為建造業死者家屬而設嘅慈善或恩恤基金。 除勞工處新聞公報提及協助申請「合適的緊急援助基金」外,本文不作陳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