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
Severance Pay and Long Service Payment in Hong Kong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简介
在香港,雇佣关系终止时,雇员按情况可能有权领取两类法定款项: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或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两者均由《雇佣条例》规管,但触发条件不同、计算基础却相近,并且在任何一宗雇佣结束中,雇员只能领取两者之一,不会同时两者皆有。
2025 年起,香港实施影响深远的制度改变——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MPF offsetting)。此改变对雇主及雇员双方关于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安排均有实质影响。本文以一般性方式描述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基本原则、两者的分别,以及 2025 年制度改革后的主要变化。
本文不涉及个别案件的计算。具体金额视乎雇员工资结构、受雇年期、解雇原因及过渡前后的工作期分布等多项因素,应由合资格的香港律师或劳工处依具体情况评估。
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分别
遣散费的触发条件,一般与裁员(redundancy)相关。当雇主因业务需要作出裁员、业务停办、或无法续聘合约期满的雇员时,符合资格的雇员可获遣散费。前提是雇员受雇达到《雇佣条例》所订的最低连续受雇年期。
长期服务金则是对于长期为同一雇主服务、在不属于裁员情况下离职的雇员所设。当雇员受雇达到条例所订较长的连续受雇年期后,若雇佣关系因其他原因终止——例如雇主无有效理由解雇、雇员因健康理由辞职、雇员在任内去世,或达到退休年龄——则可获长期服务金。
一个关键概念是:同一宗雇佣结束不可同时产生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条例明确以遣散费优先,长期服务金属后备保障。换言之,能领取遣散费的雇员不会再获长期服务金,反之亦然。
计算基础(概念层面)
条例就两项款项订立了相近的计算公式,以雇员的最后月薪及受雇年期为基础。月薪的计算须依条例所订的「工资」定义,当中可能涉及基本薪金、佣金、勤工奖等组成元素,并设有法定上限。受雇年期则按完整服务月数计算。
由于条例设有多项法定上限及计算细节(包括月薪上限及款项上限),本文不在此详述计算公式。雇员如需就个别情况估算金额,可参阅劳工处的公开资料,或咨询合资格的香港律师。
就总款项而言,《雇佣条例》目前订明法定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上限为 HK$390,000。不论雇员月薪或受雇年期如何,按法定公式计算出的款项不得高于此上限。
一个重要观念:条例所设的上限是按年期及月薪封顶而非按雇员实际收入计算。高收入雇员的法定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可能远低于其实际月薪所显示的水平。
2025 年强积金对冲安排取消
历来香港的强积金制度容许雇主以其就雇员所作的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对冲(offset)其须向雇员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换言之,雇主须支付的实际现金金额,可能因强积金对冲而大幅减少。
2025 年起,这项对冲安排在法律上已被取消。2025 年 5 月 1 日(「过渡日」)之后产生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部分,不能再以雇主的强制性强积金供款对冲。雇员由此获得的法定款项保障较过渡日前更为充分。
有几项重要的补充说明:
- 不具追溯效力。 过渡日之前已计算的服务年期部分,仍可按旧制度以强积金对冲。只有过渡日之后累算的年期部分,才适用于新制度。
- 雇主自愿性供款不受影响。 雇主在强制性供款以外的自愿性供款,以及按受雇年期计算的合约酬金(gratuity),仍可继续对冲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 政府设有补贴计划。 为纾缓取消对冲对雇主的财政影响,政府推出强积金「对冲」安排取消后的补贴计划(「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补贴计划」),就过渡日后的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部分向合资格雇主提供为期 25 年的分担补贴。补贴款额、封顶安排及申请程序详见计划网页。
- 旧制员工适用「两段式」计算。 对于在过渡日前已受雇,在过渡日后终止雇佣的雇员,其法定款项需分「过渡前」及「过渡后」两段处理,各适用不同计算及对冲规则。
相关程序
雇主理应在雇佣结束时按条例主动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若雇主拖欠或拒付,雇员可循以下途径处理:
- 向劳工处投诉,由劳工处劳资关系科介入调解。
- 未能和解者,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劳资审裁处就工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合约及法定款项具备专属司法管辖权。
- 若雇主公司清盘或破产,雇员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申请特惠款项。
由于计算涉及多项条例细节及个别工资结构,雇员自行估算时容易出错。审裁处亦会就条例的正确计算作出独立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