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工路上、放工途中受伤,计唔计工伤?
Injured on the Way to or from Work: Does It Count as a Work Injury?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9-23
一般嚟讲,由屋企返工、由公司放工返屋企途中受伤,唔计工伤:《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要求意外系「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发生,而普通上下班路程一般唔属于受雇工作期间。不过,条例第5(4)(d)至(g)条列明四种路程,喺路上发生嘅意外会被「当作」工伤——搭雇主安排嘅交通工具、揸雇主安排或提供嘅交通工具、8号或以上风球/红雨黑雨/极端情况期间返工放工,以及为工作往返香港以外地方。每一种都有自己嘅条件,必须全部符合;风雨期间嗰种,其余要求有三个选择,符合其中一个就得。
本文系 香港工伤雇员补偿 嘅补充,只讲「路上」同「放饭」呢一条界线;补偿点计、时限同程序,见主指南。
一览表:边啲情况计、边啲唔计
| 情况 | 结果 | 依据 |
|---|---|---|
| 平日自己搭巴士、港铁等公共交通,或者揸自己架车返工放工 | 一般唔计 | 第5(1)条;第5(4)(d)条明文排除「作为公共交通服务的一部分而运作的」交通工具 |
| 以乘客身分,搭由雇主或雇主代表运作、或由他人依据与雇主作出的安排运作嘅交通工具(并非公共交通服务),往来工作地点 | 当作工伤(条件见下);有区域法院暂委法官认为目的地唔影响——返屋企、去食饭、去另一个工地都一样 | 第5(4)(d)条;[2023] HKDC 1656 第94、96段 |
| 自己揸或操作雇主安排或提供嘅交通工具,喺屋企同工作地点之间行直接路线:为工作返工,或者处理完与工作有关嘅事宜后返屋企 | 当作工伤(条件见下) | 第5(4)(e)条 |
| 8号或以上风球、红雨或黑雨生效期间,或极端情况公布期间,喺屋企同工作地点之间返工或放工 | 当作工伤,但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开工前4小时内行直接路线返工;收工后4小时内返屋企;或者法院认为合理嘅其他情况 | 第5(4)(f)条 |
| 3号风球、黄色暴雨警告期间返工放工 | 唔属于第5(4)(f)条(定义只包括8号或以上、红雨、黑雨及极端情况公布);要睇一般测试,而如果交通工具系雇主安排,(d)或(e)条仍可能适用 | 第5(4)(f)(A)至(C)条 |
| 经雇主明订或默示许可,为工作往返香港以外地方,或者喺香港以外由一处去另一处 | 当作工伤(条件见下) | 第5(4)(g)条 |
| 未打卡收工、仲著住制服,喺交还工具嘅地点同负责清洁嘅大厦之间过马路被车撞 | 视乎情况——法院先要认定意外喺工作期间发生;认定咗,「因工」就有推定 | 第5(4)(a)条;[2020] HKDC 1246 第52、57、74至76段 |
| 员工饭时间,喺雇主两边舖位之间过马路拎食饭用嘅碗 | 视乎情况——按该案事实,裁定属合理地附带于受雇工作嘅活动,即属工作期间,获判补偿 | [2013] HKDC 667 第3、22至24段 |
| 放饭自己拣地方食饭、已除低装备准备交还,喺与雇主无关嘅食肆受伤 | 视乎情况——唔好假设一定计 | [2022] HKDC 284 第3、17、42、44段(讼费裁决) |
法律测试:「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
计唔计工伤,第一步永远系第5(1)条:
「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不论受雇于任何工作的雇员,如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其雇主须负有按照本条例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
即系两半都要过:「在受雇工作期间」(in the course of the employment)同「因工」(arising out of the employment)。
「工作期间」唔等于「受雇期间」。 区域法院喺 [2013] HKDC 667 第23段引用上诉法庭喺 Lam Min v Yau On Construction Co [1981] HKLR 646 第650页所采纳嘅说法:「在受雇工作期间」唔系指份工仍然存续嘅期间,而系指做紧雇员受雇要做嘅工作、以及附带于该工作嘅事;雇员为自己嘅目的离开,就系中断咗受雇工作。普通上下班路程一般唔属于「工作期间」;第5(4)(d)至(g)条就系条例明文将某几种路程「当作」工伤嘅情况。唔属于呢几种嘅路程,就要返回第5(1)条嘅一般测试。
一证明系工作期间,「因工」就有推定。 第5(4)(a)条:
「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遭遇的意外,如无相反证据,须当作亦是因工遭遇的意外;」
呢个推定只帮到「因工」嗰一半:先要证明意外喺「工作期间」发生,推定先会出现;之后推定一直成立,除非另一方提出相反证据。
四种「当作」工伤嘅路程——条文原文
以下四段嘅结构都一样:条件符合,意外就「须当作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
(d)条——以乘客身分搭雇主安排嘅交通工具
「如雇员遭遇意外时,雇员正在雇主明订或默示许可下,以乘客身分乘用某种交通工具往来工作地点,而意外发生时该种交通工具符合下述规定,则雇员遭遇的意外,须当作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 ——(i)该种交通工具的运作是由雇主或雇主的代表所执行的,或是由他人依据与雇主作出的安排所执行的;及(ii)该种交通工具并非作为公共交通服务的一部分而运作的;」
白话拆开,五个条件,必须全部符合:
- 有雇主明订或默示许可;
- 你系乘客(唔系揸车嗰个——揸车睇(e)条);
- 路程系往来工作地点;
- 意外发生时,交通工具由雇主或雇主代表运作,或者由他人依据与雇主作出的安排运作;
- 交通工具并非作为公共交通服务的一部分运作。
(e)条——自己揸雇主安排或提供嘅交通工具
「如雇员遭遇意外时,雇员正在其居所与其工作地点之间,驾驶或操作由雇主或雇主的代表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或由他人依据与雇主作出的安排而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并采用直接路线前往下述地点,则雇员遭遇的意外,须当作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 ——(i)为了其受雇从事的工作的目的并在与此工作有关下前往其工作地点;或(ii)在处理与上述目的有关的事宜后前往其居所;」
五个条件,必须全部符合:
- 你系驾驶或操作嗰个;
- 交通工具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安排或提供,或者由他人依据与雇主作出的安排提供或安排;
- 路程喺居所与工作地点之间;
- 采用直接路线;
- 目的系 (i) 为了受雇从事的工作的目的并与此工作有关而返工,或者 (ii) 处理完与上述目的有关的事宜后返屋企。
(f)条——8号或以上风球、红雨黑雨、极端情况期间返工放工
「如雇员遭遇意外时,雇员于烈风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间内,或于极端情况公布所指明的极端情况存在期间(包括延展期间)内,作符合下述规定的作为,则雇员遭遇的意外,须当作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 ——(i)在其居所与其工作地点之间,并在该日其工作时间开始前4小时内,采用直接路线前往其工作地点,或在其居所与其工作地点之间,并在该日其工作时间终止后4小时内,前往其居所(视属何情况而定);或(ii)在法院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下,正在其居所与其工作地点之间的路途上,而就本段而言 ——(A)烈风警告 (gale warning)指表示香港或香港附近出现热带气旋的警告,而该警告是藉使用香港天文台台长发出的表示通常称为8号西北、8号西南、8号东北、8号东南、9号或10号的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正在生效的热带气旋警告讯号而作出的;(B)暴雨警告 (rainstorm warning)指表示香港或香港附近有暴雨的警告,而该警告是藉使用香港天文台台长发出的表示通常称为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正在生效的暴雨警告讯号而作出的;(C)极端情况公布 (extreme conditions announcement)指政务司司长作出的公布,以述明由超强台风或其他大规模天灾引起的极端情况,在该公布所指明的期间(包括延展期间)存在;(D)超强台风 (super typhoon)指以下台风:接近台风中心之最高持续风速达每小时185公里或以上者;」
第1、2项必须符合:
- 意外喺以下其中一个期间内发生:8号西北、8号西南、8号东北、8号东南、9号或10号热带气旋警告讯号生效期间;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生效期间;或者政务司司长极端情况公布所指明嘅期间(包括延展期间);
- 路程喺居所与工作地点之间。
然后第3至5项,符合其中一项就得:
- 返工:采用直接路线,并喺当日工作时间开始前4小时内前往工作地点;
- 放工:「在该日其工作时间终止后4小时内,前往其居所」;
- 喺法院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下,正在居所与工作地点之间的路途上。
(g)条——为工作往返香港以外地方
「如雇员遭遇意外时,雇员正在雇主明订或默示许可下,为了其受雇从事的工作的目的并在与此工作有关下,在香港与任何香港以外的地方之间,或在任何香港以外的地方与任何其他地方之间,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则雇员遭遇的意外,须当作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
四个条件,必须全部符合:
- 有雇主明订或默示许可;
- 为了受雇从事的工作的目的并与此工作有关;
- 乘用任何交通工具;
- 路程系香港与香港以外地方之间,或者喺香港以外由一处去另一处。
喺香港以外受伤,条例几时适用、外地补偿点样扣,见主指南〈 香港以外的意外 〉。
放饭
员工饭时间喺雇主两边舖位之间过马路——[2013] HKDC 667。 一间餐厅嘅舖位分布喺街道两边,员工要经常过马路(第2段)。一名女侍应返工第一日(第3、21段),约下昼5点准备同同事喺其中一边舖位食员工饭,行过对面舖拎食饭用嘅碗,拎完行返嚟时被的士撞倒(第3段)。雇主话员工放饭可以自由离开,所以唔算工作期间;法院唔接纳(第22段)。法官指出,员工两餐各有约20至30分钟,通常喺餐厅内食,而佢过马路拎碗食饭,属合理地附带于其受雇工作嘅活动(第24段)。判补偿共 HK$122,777(第9条 HK$43,200、第10条 HK$79,200、第10A条 HK$377,第30段)。
放饭自己拣地方食饭——[2022] HKDC 284(讼费裁决)。 一名机场保安员做完早更,已除低所有装备准备交还雇主,著住制服去机场内一间自己拣、与雇主无关嘅食肆食饭,张櫈断咗受伤(第2至4段)。佢之后经法院许可撤回工伤申索,余下只争讼费(第1段)。法官指出,佢可以去任何地方食饭,冇规定放饭要著制服,著住制服只系方便(第17段);并认为佢未能显示自己嘅案强到必定胜诉(第42段),命令讼费归雇主(第44段)。呢个系讼费裁决:法院处理嘅问题,系佢嘅案强唔强到可以攞返已撤回案件嘅讼费。
搭雇主安排嘅车
[2023] HKDC 1656。 一名装修工人喺荃湾一间寺院做完嘢,由管工代表雇主安排嘅私家车接走(第4、98段),架车喺屯门公路出意外,佢受伤(第4段)。雇主一方话架车系送佢去屯门蓝地同朋友食饭(第5段);法官接纳工人嘅证供,裁定架车系送佢去天水围另一个工地开工(第89至93段)。法官再补充:就算呢个认定错咗、架车真系去食饭,意外一样因第5(4)(d)条属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第94段),并讲咗以下一段(第96段):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re is no requirement for the destination of the journey in section 5(4)(d). The presumption will arise as long as the journey is 'to or from his place of work'. It does not matter whether the journey is for personal purpose (such as bringing the employee to lunch or home) or work purpose (such as bringing the employee to another place of work)."
即系话,法官认为第5(4)(d)条唔理目的地:只要系往来工作地点,送你去食饭、返屋企、去另一个工地都一样。留意呢一段系法官喺已认定系工作行程之后,假设另一种事实而补充嘅分析。喺同一段补充分析入面,法官将第5(4)(d)条视为一个可以用证据推翻嘅推定:佢认定架车系依据管工(代表雇主)与司机之间嘅安排运作、并非公共交通服务(第98段),而雇主一方未能提出证据推翻,所以该意外属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第100段)。
未收工、仲喺工作范围
[2020] HKDC 1246。 一名屋邨清洁工嘅工作时间系朝早7时半至下昼5点(第8段)。佢喺下昼4时18分——冇打卡收工记录、仲著住制服——喺屋邨一条公众道路嘅行人过路处被公共小巴撞倒,严重受伤(第1、11段)。佢交还工具车嘅地点同佢负责清洁嘅几座大厦隔住呢条路,佢要过路先可以继续工作(第63、73至74段)。雇主话清洁工习惯下昼3点半之后就可以停手,法院唔接纳(第52、57段);雇主又话佢当时系为自己执汽水罐,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第58段)。法官裁定:
"During her time of work, the Applicant would have been duty-bound to carry on with her cleaning duty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she had returned the Cart and Tools or not. When the Applicant ran a risk incidental to her employment and was thereby injured, the risk was inherent in the nature of the employment. It follows that the Accident arose out of the employment. It is immaterial that the risk was one which was shared by all members of the public." (第74段)
(第74段:喺工作时间内,佢无论有冇交还工具车,都有责任继续清洁工作;佢因受雇工作附带嘅风险而受伤,意外就系因工;公众同样面对呢个风险亦唔影响。)
法官并指冇足够有力嘅证据推翻「因工」嘅推定(第75段),裁定意外属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第76段),净判 HK$1,001,163.88,当中包括永久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第7条)及需要他人照顾(第8条)嘅补偿(第91段)。
8号或以上风球、红雨黑雨、极端情况
第5(4)(f)条嘅条件已喺上面列出。实际用嗰阵要留意三点:
- 讯号要啱:3号风球、黄色暴雨警告唔喺定义之内;
- 意外要喺警告生效期间(或极端情况公布所指明嘅期间)内发生;
- 4小时系同当日工作时间挂钩:返工系开工前4小时内,放工系收工后4小时内;两者都唔符合嘅,就只剩「法院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嗰条路。
一宗相关但性质唔同嘅案件:[2025] HKCFI 4030。 一名外卖车手喺8号风球已经生效之后完成最后一单,然后揸自己架电单车返屋企,途中佢话被一阵强风吹倒受伤(第10至12段);佢系该外卖公司嘅雇员,双方冇争议(第3段)。呢宗系普通法疏忽索偿:原讼法庭裁定公司作为雇主,容许车手一直接单到8号风球前一刻、并期望佢哋完成已接嘅订单,系将佢哋置于不可接受嘅危险之中(第60至61段);车手本身要负20%共分疏忽(即一般所讲嘅共同疏忽),扣除已收嘅雇员补偿 HK$817,861 后,判 HK$1,348,209(第136、139至140段)。法院裁定嘅系雇主嘅普通法疏忽责任;已收嘅雇员补偿喺损害赔偿入面扣除。
唔肯定计唔计?照报
计唔计工伤,系之后先决定嘅问题;通知同呈报嘅责任唔会等呢个问题有答案先开始。
- 通知雇主:第14(1)条要求雇员或其代表喺意外发生后、自愿离开该份工之前,「已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雇主发出意外通知;通知可以书面或口头(第14(2)条)。
- 雇主要向劳工处呈报,唔理最后要唔要赔:第15(1A)条规定,意外引致雇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则不论该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雇主都要喺意外发生后14天内向处长发出意外通知。
- 24个月:第14(1)条同时规定,补偿申请须喺意外发生时起计24个月内向法院提出(死亡个案另有计法);劳工处处长评估嗰条路亦有自己嘅24个月期限(第16A(1A)条)。两个期限嘅详情,以及法院途径嘅例外,见主指南〈 个程序实际点行? 〉。
资料来源
- 《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5、14、15、16A条;现行版本(本章版本日期2026年5月14日;第5条现行文本自2021年7月2日起生效)。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82
- [2013] HKDC 667: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13/667
- [2020] HKDC 1246: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0/1246
- [2022] HKDC 284: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2/284
- [2023] HKDC 1656: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3/1656
- [2025] HKCFI 4030: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i/2025/4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