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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9 個章節
  1. 1一覽表:邊啲情況計、邊啲唔計
  2. 2法律測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
  3. 3四種「當作」工傷嘅路程——條文原文
  4. 4放飯
  5. 5搭僱主安排嘅車
  6. 6未收工、仲喺工作範圍
  7. 78號或以上風球、紅雨黑雨、極端情況
  8. 8唔肯定計唔計?照報
  9. 9資料來源

返工路上、放工途中受傷,計唔計工傷?

Injured on the Way to or from Work: Does It Count as a Work Injury?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9-23

一般嚟講,由屋企返工、由公司放工返屋企途中受傷,唔計工傷:《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要求意外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發生,而普通上下班路程一般唔屬於受僱工作期間。不過,條例第5(4)(d)至(g)條列明四種路程,喺路上發生嘅意外會被「當作」工傷——搭僱主安排嘅交通工具、揸僱主安排或提供嘅交通工具、8號或以上風球/紅雨黑雨/極端情況期間返工放工,以及為工作往返香港以外地方。每一種都有自己嘅條件,必須全部符合;風雨期間嗰種,其餘要求有三個選擇,符合其中一個就得。

本文係 香港工傷僱員補償 嘅補充,只講「路上」同「放飯」呢一條界線;補償點計、時限同程序,見主指南。

一覽表:邊啲情況計、邊啲唔計

情況結果依據
平日自己搭巴士、港鐵等公共交通,或者揸自己架車返工放工一般唔計第5(1)條;第5(4)(d)條明文排除「作為公共交通服務的一部分而運作的」交通工具
以乘客身分,搭由僱主或僱主代表運作、或由他人依據與僱主作出的安排運作嘅交通工具(並非公共交通服務),往來工作地點當作工傷(條件見下);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認為目的地唔影響——返屋企、去食飯、去另一個工地都一樣第5(4)(d)條;[2023] HKDC 1656 第94、96段
自己揸或操作僱主安排或提供嘅交通工具,喺屋企同工作地點之間行直接路綫:為工作返工,或者處理完與工作有關嘅事宜後返屋企當作工傷(條件見下)第5(4)(e)條
8號或以上風球、紅雨或黑雨生效期間,或極端情況公布期間,喺屋企同工作地點之間返工或放工當作工傷,但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項:開工前4小時內行直接路綫返工;收工後4小時內返屋企;或者法院認為合理嘅其他情況第5(4)(f)條
3號風球、黃色暴雨警告期間返工放工唔屬於第5(4)(f)條(定義只包括8號或以上、紅雨、黑雨及極端情況公布);要睇一般測試,而如果交通工具係僱主安排,(d)或(e)條仍可能適用第5(4)(f)(A)至(C)條
經僱主明訂或默示許可,為工作往返香港以外地方,或者喺香港以外由一處去另一處當作工傷(條件見下)第5(4)(g)條
未打卡收工、仲著住制服,喺交還工具嘅地點同負責清潔嘅大廈之間過馬路被車撞視乎情況——法院先要認定意外喺工作期間發生;認定咗,「因工」就有推定第5(4)(a)條;[2020] HKDC 1246 第52、57、74至76段
員工飯時間,喺僱主兩邊舖位之間過馬路拎食飯用嘅碗視乎情況——按該案事實,裁定屬合理地附帶於受僱工作嘅活動,即屬工作期間,獲判補償[2013] HKDC 667 第3、22至24段
放飯自己揀地方食飯、已除低裝備準備交還,喺與僱主無關嘅食肆受傷視乎情況——唔好假設一定計[2022] HKDC 284 第3、17、42、44段(訟費裁決)

法律測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

計唔計工傷,第一步永遠係第5(1)條: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不論受僱於任何工作的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須負有按照本條例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即係兩半都要過:「在受僱工作期間」(in the course of the employment)同「因工」(arising out of the employment)。

「工作期間」唔等於「受僱期間」。 區域法院喺 [2013] HKDC 667 第23段引用上訴法庭喺 Lam Min v Yau On Construction Co [1981] HKLR 646 第650頁所採納嘅說法:「在受僱工作期間」唔係指份工仍然存續嘅期間,而係指做緊僱員受僱要做嘅工作、以及附帶於該工作嘅事;僱員為自己嘅目的離開,就係中斷咗受僱工作。普通上下班路程一般唔屬於「工作期間」;第5(4)(d)至(g)條就係條例明文將某幾種路程「當作」工傷嘅情況。唔屬於呢幾種嘅路程,就要返回第5(1)條嘅一般測試。

一證明係工作期間,「因工」就有推定。 第5(4)(a)條: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的意外,如無相反證據,須當作亦是因工遭遇的意外;」

呢個推定只幫到「因工」嗰一半:先要證明意外喺「工作期間」發生,推定先會出現;之後推定一直成立,除非另一方提出相反證據。

四種「當作」工傷嘅路程——條文原文

以下四段嘅結構都一樣:條件符合,意外就「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d)條——以乘客身分搭僱主安排嘅交通工具

「如僱員遭遇意外時,僱員正在僱主明訂或默示許可下,以乘客身分乘用某種交通工具往來工作地點,而意外發生時該種交通工具符合下述規定,則僱員遭遇的意外,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i)該種交通工具的運作是由僱主或僱主的代表所執行的,或是由他人依據與僱主作出的安排所執行的;及(ii)該種交通工具並非作為公共交通服務的一部分而運作的;」

白話拆開,五個條件,必須全部符合:

  • 有僱主明訂或默示許可;
  • 你係乘客(唔係揸車嗰個——揸車睇(e)條);
  • 路程係往來工作地點
  • 意外發生時,交通工具由僱主或僱主代表運作,或者由他人依據與僱主作出的安排運作;
  • 交通工具並非作為公共交通服務的一部分運作。

(e)條——自己揸僱主安排或提供嘅交通工具

「如僱員遭遇意外時,僱員正在其居所與其工作地點之間,駕駛或操作由僱主或僱主的代表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或由他人依據與僱主作出的安排而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並採用直接路綫前往下述地點,則僱員遭遇的意外,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i)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的目的並在與此工作有關下前往其工作地點;或(ii)在處理與上述目的有關的事宜後前往其居所;」

五個條件,必須全部符合:

  • 你係駕駛或操作嗰個;
  • 交通工具由僱主或僱主代表安排或提供,或者由他人依據與僱主作出的安排提供或安排;
  • 路程喺居所與工作地點之間
  • 採用直接路綫
  • 目的係 (i) 為了受僱從事的工作的目的並與此工作有關而返工,或者 (ii) 處理完與上述目的有關的事宜後返屋企。

(f)條——8號或以上風球、紅雨黑雨、極端情況期間返工放工

「如僱員遭遇意外時,僱員於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內,或於極端情況公布所指明的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包括延展期間)內,作符合下述規定的作為,則僱員遭遇的意外,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i)在其居所與其工作地點之間,並在該日其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採用直接路綫前往其工作地點,或在其居所與其工作地點之間,並在該日其工作時間終止後4小時內,前往其居所(視屬何情況而定);或(ii)在法院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下,正在其居所與其工作地點之間的路途上,而就本段而言 ——(A)烈風警告 (gale warning)指表示香港或香港附近出現熱帶氣旋的警告,而該警告是藉使用香港天文台台長發出的表示通常稱為8號西北、8號西南、8號東北、8號東南、9號或10號的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正在生效的熱帶氣旋警告訊號而作出的;(B)暴雨警告 (rainstorm warning)指表示香港或香港附近有暴雨的警告,而該警告是藉使用香港天文台台長發出的表示通常稱為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正在生效的暴雨警告訊號而作出的;(C)極端情況公布 (extreme conditions announcement)指政務司司長作出的公布,以述明由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引起的極端情況,在該公布所指明的期間(包括延展期間)存在;(D)超強颱風 (super typhoon)指以下颱風:接近颱風中心之最高持續風速達每小時185公里或以上者;」

第1、2項必須符合:

  • 意外喺以下其中一個期間內發生:8號西北、8號西南、8號東北、8號東南、9號或10號熱帶氣旋警告訊號生效期間;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期間;或者政務司司長極端情況公布所指明嘅期間(包括延展期間);
  • 路程喺居所與工作地點之間

然後第3至5項,符合其中一項就得:

  • 返工:採用直接路綫,並喺當日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前往工作地點;
  • 放工:「在該日其工作時間終止後4小時內,前往其居所」;
  • 法院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下,正在居所與工作地點之間的路途上。

(g)條——為工作往返香港以外地方

「如僱員遭遇意外時,僱員正在僱主明訂或默示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的目的並在與此工作有關下,在香港與任何香港以外的地方之間,或在任何香港以外的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之間,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則僱員遭遇的意外,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四個條件,必須全部符合:

  • 有僱主明訂或默示許可;
  • 為了受僱從事的工作的目的並與此工作有關
  • 乘用任何交通工具;
  • 路程係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之間,或者喺香港以外由一處去另一處

喺香港以外受傷,條例幾時適用、外地補償點樣扣,見主指南〈 香港以外的意外 〉。

放飯

員工飯時間喺僱主兩邊舖位之間過馬路——[2013] HKDC 667。 一間餐廳嘅舖位分佈喺街道兩邊,員工要經常過馬路(第2段)。一名女侍應返工第一日(第3、21段),約下晝5點準備同同事喺其中一邊舖位食員工飯,行過對面舖拎食飯用嘅碗,拎完行返嚟時被的士撞倒(第3段)。僱主話員工放飯可以自由離開,所以唔算工作期間;法院唔接納(第22段)。法官指出,員工兩餐各有約20至30分鐘,通常喺餐廳內食,而佢過馬路拎碗食飯,屬合理地附帶於其受僱工作嘅活動(第24段)。判補償共 HK$122,777(第9條 HK$43,200、第10條 HK$79,200、第10A條 HK$377,第30段)。

放飯自己揀地方食飯——[2022] HKDC 284(訟費裁決)。 一名機場保安員做完早更,已除低所有裝備準備交還僱主,著住制服去機場內一間自己揀、與僱主無關嘅食肆食飯,張櫈斷咗受傷(第2至4段)。佢之後經法院許可撤回工傷申索,餘下只爭訟費(第1段)。法官指出,佢可以去任何地方食飯,冇規定放飯要著制服,著住制服只係方便(第17段);並認為佢未能顯示自己嘅案強到必定勝訴(第42段),命令訟費歸僱主(第44段)。呢個係訟費裁決:法院處理嘅問題,係佢嘅案強唔強到可以攞返已撤回案件嘅訟費。

搭僱主安排嘅車

[2023] HKDC 1656。 一名裝修工人喺荃灣一間寺院做完嘢,由管工代表僱主安排嘅私家車接走(第4、98段),架車喺屯門公路出意外,佢受傷(第4段)。僱主一方話架車係送佢去屯門藍地同朋友食飯(第5段);法官接納工人嘅證供,裁定架車係送佢去天水圍另一個工地開工(第89至93段)。法官再補充:就算呢個認定錯咗、架車真係去食飯,意外一樣因第5(4)(d)條屬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第94段),並講咗以下一段(第96段):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re is no requirement for the destination of the journey in section 5(4)(d). The presumption will arise as long as the journey is 'to or from his place of work'. It does not matter whether the journey is for personal purpose (such as bringing the employee to lunch or home) or work purpose (such as bringing the employee to another place of work)."

即係話,法官認為第5(4)(d)條唔理目的地:只要係往來工作地點,送你去食飯、返屋企、去另一個工地都一樣。留意呢一段係法官喺已認定係工作行程之後,假設另一種事實而補充嘅分析。喺同一段補充分析入面,法官將第5(4)(d)條視為一個可以用證據推翻嘅推定:佢認定架車係依據管工(代表僱主)與司機之間嘅安排運作、並非公共交通服務(第98段),而僱主一方未能提出證據推翻,所以該意外屬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第100段)。

未收工、仲喺工作範圍

[2020] HKDC 1246。 一名屋邨清潔工嘅工作時間係朝早7時半至下晝5點(第8段)。佢喺下晝4時18分——冇打卡收工記錄、仲著住制服——喺屋邨一條公眾道路嘅行人過路處被公共小巴撞倒,嚴重受傷(第1、11段)。佢交還工具車嘅地點同佢負責清潔嘅幾座大廈隔住呢條路,佢要過路先可以繼續工作(第63、73至74段)。僱主話清潔工習慣下晝3點半之後就可以停手,法院唔接納(第52、57段);僱主又話佢當時係為自己執汽水罐,法院認為證據不足(第58段)。法官裁定:

"During her time of work, the Applicant would have been duty-bound to carry on with her cleaning duty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she had returned the Cart and Tools or not. When the Applicant ran a risk incidental to her employment and was thereby injured, the risk was inherent in the nature of the employment. It follows that the Accident arose out of the employment. It is immaterial that the risk was one which was shared by all members of the public." (第74段)

(第74段:喺工作時間內,佢無論有冇交還工具車,都有責任繼續清潔工作;佢因受僱工作附帶嘅風險而受傷,意外就係因工;公眾同樣面對呢個風險亦唔影響。)

法官並指冇足夠有力嘅證據推翻「因工」嘅推定(第75段),裁定意外屬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第76段),淨判 HK$1,001,163.88,當中包括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第7條)及需要他人照顧(第8條)嘅補償(第91段)。

8號或以上風球、紅雨黑雨、極端情況

第5(4)(f)條嘅條件已喺上面列出。實際用嗰陣要留意三點:

  • 訊號要啱:3號風球、黃色暴雨警告唔喺定義之內;
  • 意外要喺警告生效期間(或極端情況公布所指明嘅期間)內發生
  • 4小時係同當日工作時間掛鈎:返工係開工前4小時內,放工係收工後4小時內;兩者都唔符合嘅,就只剩「法院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嗰條路。

一宗相關但性質唔同嘅案件:[2025] HKCFI 4030。 一名外賣車手喺8號風球已經生效之後完成最後一單,然後揸自己架電單車返屋企,途中佢話被一陣強風吹倒受傷(第10至12段);佢係該外賣公司嘅僱員,雙方冇爭議(第3段)。呢宗係普通法疏忽索償:原訟法庭裁定公司作為僱主,容許車手一直接單到8號風球前一刻、並期望佢哋完成已接嘅訂單,係將佢哋置於不可接受嘅危險之中(第60至61段);車手本身要負20%共分疏忽(即一般所講嘅共同疏忽),扣除已收嘅僱員補償 HK$817,861 後,判 HK$1,348,209(第136、139至140段)。法院裁定嘅係僱主嘅普通法疏忽責任;已收嘅僱員補償喺損害賠償入面扣除。

唔肯定計唔計?照報

計唔計工傷,係之後先決定嘅問題;通知同呈報嘅責任唔會等呢個問題有答案先開始。

  • 通知僱主:第14(1)條要求僱員或其代表喺意外發生後、自願離開該份工之前,「已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僱主發出意外通知;通知可以書面或口頭(第14(2)條)。
  • 僱主要向勞工處呈報,唔理最後要唔要賠:第15(1A)條規定,意外引致僱員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則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都要喺意外發生後14天內向處長發出意外通知。
  • 24個月:第14(1)條同時規定,補償申請須喺意外發生時起計24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死亡個案另有計法);勞工處處長評估嗰條路亦有自己嘅24個月期限(第16A(1A)條)。兩個期限嘅詳情,以及法院途徑嘅例外,見主指南〈 個程序實際點行? 〉。

資料來源

  •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5、14、15、16A條;現行版本(本章版本日期2026年5月14日;第5條現行文本自2021年7月2日起生效)。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82
  • [2013] HKDC 667: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13/667
  • [2020] HKDC 1246: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0/1246
  • [2022] HKDC 284: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2/284
  • [2023] HKDC 1656: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3/1656
  • [2025] HKCFI 4030: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i/2025/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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