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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釋制度

How Bail Works in Hong Kong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簡介

保釋(bail)是刑事程序中容許被捕者或被告在待審或待判期間有條件地釋放的法律制度。保釋並非「無罪釋放」——它只意味着被釋放者承諾按指定條件應訊,不會逃避司法。香港的保釋制度源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警隊條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普通法。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5(3) 條列明:「等候審訊的人被拘留不應當作一般規則。」此項條文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 條相符,在香港的刑事訴訟中確立「保釋推定」(presumption of bail)——除非有特定理由否決,否則被告人原則上應獲保釋。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介紹:警署保釋(由警方決定)與法庭保釋(由裁判官或法官決定)的分別、典型的保釋條件、廉政公署案件的特別保釋程序,以及違反保釋條件的後果。本文不處理特定案件的保釋策略——這需由案件律師按實際情況評估。

警署保釋(Police Bail)

被捕後,警方可能在以下兩個階段考慮保釋:

一、正式落案前的保釋(「擔保」)

警方在尚未決定是否正式起訴被捕者前,可按《警隊條例》授予警署保釋——讓被捕者暫時離開警署,並承諾在指定日期返回警署接受進一步調查或決定是否被正式落案。

此類保釋的決定權在警署主管(officer in charge)手上,考慮因素通常包括:

  • 所涉罪行的嚴重程度;
  • 被捕者有否逃跑風險;
  • 有否干擾證人、串通其他被告或毀滅證據的風險;
  • 被捕者的居所、職業、家庭狀況;
  • 被捕者過往案底(如有)。

二、正式落案後的保釋

若警方決定正式起訴,被捕者面對的已是刑事被告身分。警方可繼續以警署保釋的方式釋放被告,條件為按指定日期到指定裁判法院應訊;或可選擇將被告羈留直至翌日或 48 小時內帶上法庭由法庭作保釋決定。

警方亦可要求被告提供擔保金(cash bail)或人事擔保(surety,通常由家屬或朋友簽擔保承諾)。擔保金若在被告應訊前挪用或被告潛逃,可被沒收(forfeited)。

法庭保釋(Court Bail)

一旦案件進入法庭階段(首次提堂、正在審訊中、已定罪待判等),保釋決定權由法庭行使。法庭考慮保釋時參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案例法所訂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逃跑風險

  • 被告是否持有香港身分證?是否永久居民?
  • 被告的居所及家庭網絡是否在港?
  • 被告是否持有有效外國護照?能否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被告是否有穩定職業?
  • 所涉罪行若成立可能判刑多重——重刑風險越高,逃跑誘因亦越強。

二、干擾司法風險

  • 被告會否接觸、恐嚇或收買證人?
  • 被告會否串通其他被告協調口供?
  • 被告會否試圖毀滅、修改證據?
  • 被告本身職位或身分是否令其有能力掌控證據或證人(例如僱主面對員工證人、公職人員面對下屬證人)?

三、保護公眾及續犯風險

  • 被告獲釋後是否可能繼續犯案?
  • 所涉罪行是否涉及暴力、危害他人安全?

四、其他因素

  • 被告的個人情況(年齡、健康、照顧家庭責任等);
  • 案件的審訊時間(長時間等審訊可能使長期羈留不合比例);
  • 被告以往是否守承諾應訊。

保釋條件(bail conditions)

法庭若批准保釋,可附加保釋條件。常見條件包括:

  • 擔保金: 由被告本人或人事擔保人(surety)支付,若被告不應訊即被沒收;
  • 交出旅遊證件: 交出香港身分證以外的所有護照及旅遊文件予法庭或警方保管;
  • 定期向警署報到: 每週或每兩週到指定警署報到一次;
  • 居住限制: 指定須居於特定地址;
  • 宵禁: 指定時段內須留在居所;
  • 禁止接觸: 不得聯絡某些證人、共同被告或受害人;
  • 遠離特定地點: 不得靠近某地區、某大廈或特定人物的居所/工作地點;
  • 禁止出境: 未經法庭特別批准不得離港;
  • 禁止發表公開言論: 在個別案件中,法庭可能限制被告就案件事項公開發表言論或受訪。

被告可要求律師就每項條件提出意見、要求合理修改、或要求取消不合適的條件。若情況改變(例如被告須緊急離港奔喪、覓得新工作需前往另一區上班等),被告可向法庭申請修改保釋條件

廉政公署案件的特別保釋程序

廉政公署(ICAC)就其調查中的被捕者,有其獨特的保釋程序。按《廉政公署條例》:

  • 被 ICAC 拘捕者,除非獲 ICAC 當場保釋,否則須在 48 小時內帶上裁判官面前。
  • 廉政公署獲裁判官發出命令,可要求被調查人交出旅遊證件——為期最長 6 個月,除非廉政公署申請延長或當事人申請取回。

此 6 個月的旅遊證件交出命令在實務上意味着:即使當事人未被正式起訴,其出境自由亦可能在較長時間內受限制。對需要頻繁出境工作(例如跨境商務人員)的被調查人,此安排可能帶來重大影響;實務上可向法庭申請臨時批准出境一次(例如為具體的商務行程或家庭緊急需要),由廉政公署就申請作出回應,法庭決定。

廉政公署亦有權按《防止賄賂條例》向被調查人發出財產申報令(即要求申報資產及收入來源)。此為獨立於保釋的權力,但在整體 ICAC 案件管理中同時運作。

違反保釋條件的後果

被告違反任何保釋條件(例如未按時應訊、違反宵禁、接觸禁止接觸的人等),可能引致下列後果:

  • 擔保金沒收——被告及擔保人的擔保金被法庭沒收。
  • 發出逮捕令——法庭可即時發出逮捕令。
  • 撤銷保釋——再次被捕後,被告可能被即時還押,直至案件完結。
  • 新罪名——若未按時應訊,被告可面臨潛逃的刑事罪名起訴。
  • 影響原案判刑——違反保釋可能被法庭視為對司法的不尊重,影響原控罪定罪後的量刑。

因此,即使被告或家屬認為某項保釋條件不合理,正確做法為向法庭申請修改條件,而非逕行違反。

常見問題

被捕後,我可以立即要求保釋嗎?
可以。被捕者可在警署階段向警署主管要求警署保釋,亦可在首次提堂時向法庭申請保釋。警方及法庭均會就各項因素評估。若警方不批,被告的律師可在首次提堂時即為其提出正式保釋申請。
保釋金要多少?
並無標準金額。保釋金的額度由警方或法庭按**案件性質、被告財政狀況、擔保人能力**等因素釐定,可由象徵式(例如 HK$1,000)至數百萬港元不等。金額的考慮並非「讓被告肉痛」,而是**足以令被告認真承諾應訊**的水平。被告或擔保人可向法庭提出就金額的意見。
保釋條件可以修改嗎?
可以。若原有條件不再合理(例如居所變動、工作需要、家庭緊急狀況),被告可向法庭申請**修改保釋條件**。控方(警方或律政司)會收到通知並可作反對。法庭會就修改申請作具體評估。
如果擔保人在案件期間不想繼續擔保,怎樣處理?
擔保人可向法庭申請解除擔保(discharge of surety)。若法庭批准,被告需提出替代擔保人,否則可能被重新羈留。擔保人應在考慮擔保前充分了解其法律義務,包括在被告潛逃時可能承擔的財務責任。
我被拒絕保釋,可以上訴嗎?
可以。就裁判法院拒絕保釋的決定,被告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復核/上訴。就原訟法庭的保釋決定,視乎情況可向**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提出。但上訴不是無限次數的——若案件客觀事實未變,重複申請可能被法庭拒絕處理。每次申請須由律師就案情是否具備新理據作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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