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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6 个章节
  1. 1一开始要知嘅六件事
  2. 2咩叫〈推定撤销〉?点解法律唔肯净系信一份副本
  3. 3个推定几时先〈启动〉?——正本最后喺边个手,加上死时交唔出嚟
  4. 4同一个法官、同一张因素清单、两个相反结果
  5. 5去马定收手:两条路都要踩住同一个推定
  6. 6去马:向司法常务官提出单方面申请
  7. 7收手:宣誓陈述冇证据可以推翻
  8. 8一个真实示范
  9. 9而第17条之后,仲有第10章第33条
  10. 10未揾过嘅两个地方:楼契同银行保管箱
  11. 11楼契嗰叠文件
  12. 12银行保管箱:一个十一条条文嘅部,政府网页点名七条、讲解两条
  13. 13有人扣住份遗嘱唔肯攞出嚟 · 屋企人一致同意又点?
  14. 14同意证明唔到嘢
  15. 15如果份遗嘱喺第三者手上
  16. 16同一枚硬币嘅另一面,以及一个必须讲明嘅空白
  17. 17份遗嘱烂咗、烧咗、或者缺咗一页
  18. 18官司期间成笔遗产冻晒? · 自己搞定系要请律师?
  19. 19争议期间遗产管理人
  20. 20自己去办:规则点写
  21. 21使几多钱、要几耐?
  22. 22英国点做?点解香港冇遗嘱登记处?
  23. 23两条规则摆埋一齐
  24. 24英国有冇改?
  25. 25点解要你哋自己去揾
  26. 26两件同期发生、但方向相反嘅事

遗嘱正本揾唔到,净系得副本:香港仲有冇得用?定系要当佢冇立过遗嘱?

A Lost or Destroyed Will in Hong Kong: the Presumption of Revocation, and What Rebuts It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8-30

一开始要知嘅六件事

净系得副本唔等于冇用——《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本身就已经将「副本」计入「遗嘱」呢个定义入面;但如果份正本最后系喺立遗嘱人自己手上,而佢过身之后揾唔到,法律会推定佢生前亲手毁咗份遗嘱去撤销佢,而要推翻呢个推定嘅责任,系落喺想用份遗嘱嗰个人身上。

好多人问嘅第一句系〈净系得影印本,仲有冇用?〉。答案分六层,而第一层同第四层,同一般人嘅直觉相反。

  • 副本可以支撑一项申请,佢唔系自动冇用。《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章,附属法例A)第2(2)条为成套规则界定「遗嘱」呢个词,而副本就写喺定义入面。⚠️ 但嗰条系释义条文,唔系将副本摆到同正本同一个地位。 用副本一般要按第53条提出申请并取得命令;而按承办处指引第148段,获接纳之后嗰项授予通常仲会被限于直至正本或者更可信嘅副本获得证明为止。全套程序见下文第五节。
  • 但有一个推定企喺前面。 原讼法庭喺 Re Estate of Lioe Ka Khie(HCAP 12/2005,林文瀚法官,2009年1月23日判决;报导于 [2009] 2 HKLRD 115)讲到:一份遗嘱如果曾经喺立遗嘱人保管之下,而喺佢死时揾唔到,法律推定佢本人为咗撤销而毁灭咗份遗嘱。呢个推定可以推翻,但证明份遗嘱未被撤销嘅责任,喺提出该遗嘱嘅一方身上。判决书为英文。
  • 净系「揾唔到」唔够——通常要「最后喺立遗嘱人手上」同「死时交唔出嚟」两样一齐。 Han Yi 判决全文引录咗 Welch v Phillips 嘅原文,而嗰段讲嘅系一份可以追溯到喺死者管有之下、最后喺嗰度见过、而喺佢死时交唔出嚟嘅遗嘱(判决书为英文;英文原文见下面英文部分)。同一位法官喺 Han Yi v Ngan Shun Wai(HCAP 8/2008,2011年8月5日判决)就系因为〈冇任何迹象显示死者生前曾将遗嘱交畀任何第三者保管〉呢一点,而认定个推定已经启动。所以最有用嘅一条问题,唔系〈几时开始揾唔到〉,而系〈份正本最后系喺边个手〉;但答咗呢条问题,唔等于「死时交唔出」嗰一半可以唔理。
  • 保管得好,唔一定帮到你。 呢一点系全个题目最反直觉嘅一件事,亦系本文第四节嘅全部内容:Lioe 案入面立遗嘱人保管得马虎,法庭推翻咗个推定;Han Yi 案入面立遗嘱人保管得一丝不苟,同一位法官反而话呢一点加强咗〈遗嘱已被撤销〉呢个结论。呢个结论其后获上诉庭一致维持——上诉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an Yi v Ngan Shun Wai,CACV 168/2011,邓桢副庭长、张泽祐法官、袁家宁法官,2012年9月11日判决理由书;判决书为英文,此处为本站撮述。三位法官嘅中文名衔,取自司法机构自己公布嘅2012年《法官和司法人员名单》,并非本站翻译)。
  • 收手一样要面对同一个推定。 遗产承办处自己公布嘅《无争议遗嘱认证实务指引》第179段(英文本)要求:喺冇实际遗失或毁灭嘅情况下,申请人要喺誓言入面陈述,虽已作出合理努力仍揾唔到份遗嘱,而且冇证据可以推翻该项出于撤销意图而毁灭嘅推定。换言之,〈当佢冇立过遗嘱〉唔系一条中立、冇成本嘅退路——系由收手嗰个人亲自宣誓,讲出呢句话。而如果份遗嘱被法院裁定为已撤销,《遗嘱条例》(第30章)第17条就令佢除咗重新签立或者加一份遗嘱更改附件之外,唔能够恢复效力。⚠️ 注意系「被裁定」,唔系「被宣誓陈述」——宣誓唔会令个推定变成事实;而《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3条容许法院喺觉得一项授予本不应授予或者有错误时,收回该项授予并在信纳后予以撤销。
  • 屋企人一致同意,解决唔到。 同一份指引第170段(英文本)讲得好白: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同意,唔会改变一份被发现嘅遗嘱性质文书必须依程序处理呢一点;佢哋嘅同意乜都证明唔到,冇任何人嘅同意可以令一份遗嘱变成唔系遗嘱。

司法机构公布嘅处理时间,见下文〈使几多钱、要几耐?〉一节。

咩叫〈推定撤销〉?点解法律唔肯净系信一份副本

撤销一份遗嘱嘅方法系一张封闭嘅清单,而「毁灭」嗰一项一定要夹埋撤销嘅意图——所以份遗嘱净系「唔见咗」,喺法律上根本唔属于任何一种撤销方式;个推定就系用嚟填呢个空隙嘅。

先睇《遗嘱条例》(第30章)第13条——留意佢嘅开首句,系「均不得撤销,除非」,即系话下面四项系全部:

一句讲晒:「唔见咗」唔喺呢张清单上面。 毁灭只有夹埋「立意撤销」先至算数——Han Yi 判决书开首两段就系咁讲:毁灭正本本身唔构成撤销,一定要连埋撤销嘅意图。(判决书为英文;此处为本站撮述。)

咁点解仲要有个推定?因为法律要面对一个实际问题:份纸唔喺度,冇人见到佢系点样消失嘅。呢个推定嘅来源系英国1836年 Welch v Phillips 一案,Han Yi 判决书将 Parke B 嗰段原文全文引录,大意系:一份遗嘱如果可以追溯到系喺死者管有之下、而且最后喺嗰度见过,死后又唔见咗,就推定佢自己毁灭咗;除非有足够证据反驳。理由系常理——一份咁重要嘅文书,一个有普通谨慎程度嘅人会小心保存喺安全地方,唔会就咁遗失或者被偷;如果喺佢死时,喺佢惯常存放文件嘅地方或者住所都揾唔到,咁佢本人有意毁灭咗份遗嘱嘅可能性就好高。(英文原文见下面英文部分。)

点解法律咁为难我哋? 呢一点值得摊开讲,因为答案唔系〈官僚〉。香港有两条相隔56年嘅条文,两次都拣咗为遗嘱放宽证明要求。

第一条系《证据条例》(第8章)第42条。一般文书如果必须有见证先生效,诉讼中可以用〈假如见证人唔喺人世都应可证明〉嘅方式证明——但但书明文剔走咗遗嘱:

第二次系1995年。当年立法局法案委员会记录咗政府就《遗嘱条例》第5(2)条(免却形式规定的权力)所定标准嘅理由:旧有条文冇一个正式嘅真伪核实机制,而且只适用于华人立遗嘱人,所以有歧视成分;而要平衡嘅另一边,系政府形容为不可接受嘅一种风险——即系伪造遗嘱获接纳为遗嘱认证。(立法局会议过程正式纪录,1995年7月12日,英文本;本站撮述,非引录。)

呢一步系本站自己嘅推论,要讲明白: 1995年嗰番话系就住第5(2)条讲嘅,唔系就住推定撤销讲。转移过嚟嘅系立法机关指出嘅风险,唔系佢指名嗰条条文。 一份无法同正本核对嘅文件,就系无法验证真伪——所以举证责任落喺想用佢嘅人身上。1939年同1995年,两次独立嘅立法选择,方向一致。

⚠️ 一个必须先分清楚嘅陷阱:呢个题目入面有三个「推定」,本文只讲其中一个。(一)本文讲嘅推定撤销(遗嘱喺立遗嘱人保管下而揾唔到),系法官所订立嘅普通法规则;(二)更改被推定为签立后所作(见下文〈烂咗、烧咗〉一节),系另一个题目上嘅另一个推定;(三)第30章第13(2)条所废除嘅推定——「以情况有变为理由而对立遗嘱人的意愿作出的任何推定,不得使遗嘱撤销」——只可以引嚟讲佢废除咗乜,唔可以用嚟支持第(一)个推定。

个推定几时先〈启动〉?——正本最后喺边个手,加上死时交唔出嚟

*个推定唔系一见到「揾唔到」就自动生效——普通法嘅规则分两半:份正本最后喺立遗嘱人自己管有之下,而喺佢死时交唔出嚟。喺 Han Yi 案,法庭正正系用〈冇迹象显示佢曾交畀第三者保管〉呢一点去认定个推定已经启动。本节讲嘅系第一半,因为佢系你今日已经知道嘅事实。*

呢一节系全篇最值得花时间嘅一节,因为佢系由你今日已经知道嘅事实决定嘅,唔使花一蚊。

第一,门槛比想像中低。 Lioe 判决第47段讲到:只要显示份遗嘱最后为人所知系喺死者管有之下就已经足够,援引该推定嘅一方唔需要再证明份遗嘱喺死者死时已经唔存在(引 Allan v Morrison [1900] AC 604;判决书原文将该案名串作 Morrsion,本文引录时照录原文)。换言之,〈我哋证明唔到佢烧咗〉唔系一个抗辩——推定嘅设计就系要处理呢种证明唔到嘅情况。

第二,交咗畀第三者保管,系一个分界。 Han Yi 判决第26段先讲〈冇任何迹象显示死者生前曾将遗嘱嘅保管交畀任何第三者〉,跟住先讲〈因此,推定撤销已经启动,而举证责任落喺原告身上〉。(判决书为英文;此处为本站撮述。)

⚠️ 但要讲清楚呢句话系乜、唔系乜。 佢讲嘅系:因为交畀第三者,所以个推定启动。至于如果真系交咗畀第三者,之后点算——系另一个问题,要按个案事实判断。

第三,一个好多人搞错嘅分别:〈律师楼帮手草拟〉唔等于〈律师楼有正本〉。 Han Yi 案入面份遗嘱系由一间律师行草拟,并由该行两名律师见证签署;律师行档案入面有副本,而且喺死者过身后几日内先后向三方提供咗副本。但律师行冇留低正本:负责接受指示嘅律师喺签立当日,将正本放喺律师行提供嘅啡色信封交咗畀死者,佢作供时话自己嘅做法系唔会替客户保管遗嘱正本,不过律师行本身冇一套定明嘅政策。法庭接纳咗佢嘅证供,认定份遗嘱喺签立之后系喺死者管有之下。

呢一点顺带处理咗一个好易犯嘅错。承办处嘅实务指引第133段(英文本)讲到:实务上,如果份遗嘱系由一间律师行草拟并喺其律师或文员面前签立,承办处唔会就妥为签立一事发出查询书。但嗰段讲嘅系「妥为签立」,唔系推定撤销。 Han Yi 就系活生生嘅示范:一份由律师行草拟、由律师见证嘅遗嘱,妥为签立冇人争议,而推定撤销照样对佢启动,并且冇被推翻。

*第四,Lioe 案考虑咗两个替代解释,而每一项嘅举证责任都写明咗。 Lioe 判决第49段讲嘅系嗰宗案嘅情况——除咗撤销之外,仲有两个可能:(a) 份遗嘱被错置或者意外毁灭;或者 (b) 份遗嘱喺死者死后被人欺诈地取走。要确立其中任何一项,举证责任喺主张嗰一方身上;做唔到,个推定就适用。 Han Yi* 再补多一句:欺诈取走属严重指控,法庭要求嘅系与该指控相称嘅有力证据。⚠️ 呢两项系嗰宗案入面提出过同考虑过嘅替代解释,唔系一张适用于所有失踪遗嘱个案嘅穷尽清单。 同一份判决第23、24段讲得好清楚:呢啲推定系作出推论嘅指示,唔系硬性规则;法庭要问嘅,系喺全部证据之下最可能嘅解释。

所以喺 Lioe 嗰个框架之下有三条路,每条都有出口同埋出唔到嘅后果:

  • 证明佢被错置或者意外毁灭 → 成功嘅话,份遗嘱唔算被撤销,内容可以用次要证据(例如副本)证明。失败 → 落返第3项。
  • 证明佢喺死后被人欺诈取走 → 成功嘅话同上;但门槛系〈与指控相称嘅有力证据〉。失败 → 落返第3项。
  • 两项都做唔到 → 个推定适用,份遗嘱当作已被撤销。

而第1条路入面「次要证据」嗰四个字背后,其实有一条成文法条文。《证据条例》(第8章)有一个第IV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即第46至54条——而第53条讲嘅,正正就系一份唔喺度嘅文件点样证明:

慢慢读第53(1)(b)款嗰一句:「不论该文件是否仍然存在」。 条文明文容许用副本证明一份文件嘅内容,而且冇要求正本仍然存在;第(2)款再讲明副本同正本之间相隔几多次复制都唔具关键性。呢一条就系 Lioe 案喺事实上做咗嘅嘢嘅成文法对应——由对方提交嘅副本证明咗遗嘱嘅内容。

⚠️ 但要讲两重限制,唔可以叫呢一条孭多过佢孭得起嘅嘢。 第一,第IV部有佢自己嘅释义条文第46条划界:

喺原讼法庭审嘅争议性遗嘱认证诉讼,明显就系呢种法律程序。至于向司法常务官提出嘅单方面申请算唔算,系另一个问题。第二,第53条讲嘅系内容点样证明,佢一个字都冇掂到推定撤销。 一份副本可以按第53条获接纳,而份遗嘱同时被裁定已经撤销——Han Yi 案发生嘅就系咁。

同一个法官、同一张因素清单、两个相反结果

*保管得好唔一定帮到你:Lioe 案入面立遗嘱人保管得马虎,法庭推翻咗个推定;Han Yi 案入面立遗嘱人保管得一丝不苟,同一位法官反而话呢一点加强咗〈遗嘱已被撤销〉呢个结论——因为一个做事谨慎嘅人,份遗嘱唔会无端端唔见。*

呢一节系本文最核心嘅内容,亦系任何一个政府网页都畀唔到嘅嘢:两宗案,同一位法官,同一张因素清单,结果相反。因素清单本身出自 Lioe 判决第21段,而遗产承办处嘅实务指引第149段亦系喺注脚引用呢一宗案去列出佢。

<table> <caption>《Re Estate of Lioe Ka Khie》(HCAP 12/2005,林文瀚法官,2009年1月23日)与《Han Yi v Ngan Shun Wai》(HCAP 8/2008,林文瀚法官,2011年8月5日)——同一张因素清单,两个相反结果。两份判决书均只有英文本;下表为本站撮述,非引录。</caption> <thead><tr><th>林官喺 Lioe 第21段列出嘅因素</th><th>《Lioe》:推定被推翻</th><th>《Han Yi》:遗嘱被裁定已撤销</th></tr></thead> <tbody> <tr><td>保管的性质</td><td>冇任何具体证据显示佢曾将遗嘱放入夹万;佢太太当年嘅律师喺1994年去信时,讲嘅系份遗嘱〈被错置〉;而佢晚年长期住院,按太太嘅证供大部分时间精神状况不佳——法庭认为喺呢种情况下,份遗嘱被错置甚至意外毁灭,系颇有可能</td><td>屋企有夹万,另外喺兼作书房嘅睡房放咗几叠文件;签立当日律师特别叮嘱佢妥善保管。法庭接纳佢系一个对自己文件一丝不苟、小心谨慎嘅人</td></tr> <tr><td>立遗嘱人的性格</td><td>一个好传统嘅中国人,希望男性后裔继承遗产;法庭认为呢种性格嘅人,唔会喺冇订立新遗嘱嘅情况下撤销旧遗嘱</td><td>聪明、受过良好教育、精明嘅生意人</td></tr> <tr><td>由立遗嘱至去世期间,同遗嘱受益人及其他近亲的关系</td><td>冇任何迹象显示佢同啲养子、孙辈嘅关系喺立遗嘱之后转差</td><td>2003至2008年间同原告嘅关系转差;而同遗嘱中冇作出安排嘅子女,关系反而改善</td></tr> <tr><td>遗嘱的内容</td><td>有一份死者亲手写嘅中文文件佐证,内容同遗嘱大致一致——法庭反问:如果佢想毁灭遗嘱去撤销佢,点解仲会保留呢张中文纸?</td><td>冇任何佐证文件;而喺关系已变嘅前提下,佢改变主意并非不合情理</td></tr> <tr><td>有冇撤销的理由</td><td>法庭表明揾唔到任何理由解释点解死者会喺1976至1981年间想撤销份遗嘱</td><td>同原告关系转差、同未受惠子女关系改善,构成撤销的充分理由</td></tr> <tr><td>结果</td><td>第52及84段:推定被推翻;份遗嘱由对方提交嘅副本证明其内容</td><td>裁定死者生前已藉毁灭撤销咗份遗嘱;原告嘅申索被驳回</td></tr> </tbody> </table>

呢张表讲紧三件事,而第三件系全篇最有用嘅一句。

第一,张清单唔系一张计分纸。 Lioe 判决第23段引录 Williams, Mortimer & Sunnucks 第14-29段,指各项推定应视为可作出的推论的指示,而非硬性规则(英文原文见下面英文部分);第24段再引 Wrangham J 喺 Re Yule 一案所讲:法庭处理呢个问题嘅方法,系考虑遗嘱喺立遗嘱人死时不见了,最可能的解释系乜。(两段皆为判决书内引录他人之文字,且为英文本;此处为本站撮述。)

*第二,Han Yi 其实唔使靠个推定都判到。 林官喺结论讲到:呢宗案其实由证据本身就解决咗——即使冇个推定,证据都清楚指向死者已经撤销咗份遗嘱;个推定只系令呢个结论更加稳固。所以实际要问嘅问题,唔系〈我哋打唔打得低一个推定〉,而系〈喺全部证据之下,呢份文件唔喺度嘅最可能解释系乜*〉。

第三,两宗判例可以点样并排阅读。 正本放喺边、死者系咪一个小心嘅人、关系有冇变、有冇任何佐证文件、有冇任何撤销嘅理由,系两宗案件中可作比较嘅因素。呢啲因素点样套用到你嘅事实,要由律师按个案评估。

⚠️ 同一口气要讲嘅三个限制。(一)本文所述嘅四份判决之中,三份系喺原讼法庭审讯嘅争议性遗嘱认证诉讼(第四份系当中一宗嘅上诉)。承办处就正本遗失所公布嘅途径,系向司法常务官提出单方面申请(见下一节),嗰三宗都唔系。审讯结果唔等于司法常务官按文件处理嘅结果。(二)两宗案件唔构成统计。英格兰及威尔斯法律委员会喺2025年报告中列出2017年以来六宗涉及毁灭撤销嘅案件,其中两宗成功确立毁灭撤销;香港冇公布对应数字。(三)上诉嗰一层而家有咗,但只有一宗。 Han Yi 一案嘅直接上诉——上诉法庭 CACV 168/2011——结果同理由列于上面第四点。一宗上诉唔系一条上诉法院嘅一般规则: 该案上诉庭系就呢一位原审法官所认定嘅事实同所作嘅合理推论而不予干预,唔系就「推翻推定」本身立下任何新标准。

去马定收手:两条路都要踩住同一个推定

〈当佢冇立过遗嘱〉唔系一条中立、冇成本嘅退路——系由收手嗰个人亲自宣誓陈述〈冇证据可以推翻个推定〉;而一旦份遗嘱被裁定为已撤销,《遗嘱条例》第17条就令佢除咗重新签立或者加遗嘱更改附件之外,冇得恢复效力。 ⚠️ 注意系「被裁定」,唔系「被宣誓陈述」。

呢个决定嘅优雅之处(同残忍之处)在于:两条路踩住嘅系同一个推定。

去马:向司法常务官提出单方面申请

规则本身系《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53条,而佢收嘅证据有四种——副本、已完成的草稿、复制物,或者其他证明内容的证据:

留意最后嗰个但书:如果攞唔到正本嘅原因,系份遗嘱正由香港以外地方嘅法院、或者香港以外政府嘅官员保管,咁一份经妥为认证为真确嘅副本可以直接获接纳为证明,唔使任何命令。对于一个死者遗嘱正本仍然压喺外地或内地法院卷宗入面嘅家庭嚟讲,呢一句就系全部答案。(要分清楚:呢一条讲嘅系遗嘱本身喺边,唔系遗产喺边。)

而承办处对呢种情况亦有一段印定咗嘅查询书——第4.14段(英文本)要求申请人喺誓言中述明:遗嘱正本有冇喺一个海外法院获得证明,并进一步述明份遗嘱系咪存放喺嗰度而不能取走。即系话,呢条路唔系一个罕见嘅例外——承办处预咗会遇到。

至于要证明啲乜,第53条一个字都冇讲。呢部分只喺遗产承办处自己公布嘅文件度:实务指引第148至149段(英文本)讲明呢个系一个可推翻的推定撤销,要向法庭提交单方面申请去推翻佢;如果获接纳,命令通常会加一项指示,令该授予限于直至正本或者一份更可信嘅副本获得证明为止。第149段跟住列出上一节嗰张因素清单,并喺注脚引用 Re Lioe Ka Khie

而承办处嘅《常见查询书》第4.15段(英文本)——即系佢寄返畀你话你份文件唔妥嘅标准覆函——本身就有一段印定咗嘅内容,专门讲呢种情况:既讲明要提交誓章、向司法常务官申请将副本遗嘱接纳为证明,直至正本或更可信副本获证明为止;亦记录咗一个标准投诉——嗰份文件睇落唔似一份正规嘅单方面申请,因为冇述明所申请嘅命令系乜

呢一点值得停一停。 一种情况会有一段印定咗嘅查询书,即系代表呢种情况系承办处预咗会反复遇到嘅;⚠️ 但一张标准表格唔代表呢种情况有几常见。 而承办处自己印定咗嗰段投诉,讲嘅系文件写法,唔系案情强弱。

由边个决定? 指引第148段指向嘅系法庭,查询书讲嘅系司法常务官嘅命令,而规则第53条本身——三者之中唯一系法例、亦系上文有引录嘅一份——写明申请「可向司法常务官提出」。以规则为准——本文用「司法常务官」。(指引同查询书只有英文本,本文中文部分一律只作撮述,唔会将佢哋嘅字放入「」,亦唔会回译。)

但要讲清楚嗰份指引系乜。 佢自己嘅免责声明讲咗四样嘢:佢系关于无争议遗嘱认证实务嘅一般指引;佢唔系法律意见;佢并非有意被当作该课题嘅权威,亦不应被援引为权威;佢亦不能取代条例本身同判例法。(英文本;此处为本站撮述,非引录。)所以本文用佢,系当佢系遗产承办处实际点做嘅最佳已公布证据,而唔系当佢系法律嘅权威——法律喺条例同判决度。⚠️ 而佢嘅现行程度亦要讲明。 佢其中一项基础已经郁咗位:佢将第10章第72(2)条当作令英国遗嘱认证常规在香港适用嘅条文,而第72(2)款喺第10章入面读作已废除(见下文英国嗰一节)。凡出自该指引嘅内容,都唔可以凌驾条例、规则或者判决。 ⚠️ 《实务指示》20.1(无争议遗嘱认证实务)第1段就一般程序所写嘅,同本文上面讲嘅单方面途径一致:除非第10A章或其他法例另有规定,否则无争议遗嘱认证法律程序中申请命令,以单方面方式提出,做法系向遗产承办处存档一份载有相关资料嘅誓章,由遗产承办处司法常务官考虑,并在誓章封底页批注其命令。第5段另就第10A章第29条嘅申请订明,同样以单方面方式提出,并可与授予申请一并存档。(《实务指示》为英文;此处为本站撮述,英文原文列于英文部分。)

点解个授予要加限制? 因为呢个限制正正系令一个处理无争议事务嘅官员可以喺呢种证据上作出命令嘅安全阀:接纳副本系暂时性嘅,一旦日后有正本或者更可信嘅副本出现,个命令保住咗大家嘅位置。两点佐证,而第一点要讲得准确。第10章唔止一条法定嘅限制权力。 第18条——「根据本条例向遗产管理官作出的授予,可按法院指示的方式加以限制。」——的确系只讲向遗产管理官作出嘅授予。但第36条结尾另有一条一般性嘅:「而每项如此作出的遗产管理均可由法院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加以限制。」,覆盖法院自己根据该条委任嘅遗产管理,而第10A章第51(a)条就将呢类申请交去司法常务官嗰边。第37条仲加多一项特别遗产管理。 佢哋全部都唔系嘅,就系一项用嚟限制根据第53条接纳副本遗嘱而作出嘅遗嘱认证授予嘅权力——而本节讲嘅正正就系嗰种授予。⚠️ 所以准确嘅讲法,窄过〈实务做法而非法定〉,亦窄过〈第18条系唯一嘅限制权〉: 第10章明文赋予法院限制遗产管理授予嘅权力,而〈限于直至正本或更可信嘅副本获得证明为止〉嗰种副本遗嘱授予嘅形式,系靠遗产承办处自己公布嘅文件——指引第148段同嗰段印定咗嘅查询书——而唔系靠本文所揾到嘅任何明文法定权力。而第10A章第8条嘅但书,本身就预咗处理正本可能会令正本遗失——如果司法常务官信纳遵照该条办理可能导致遗嘱遗失,可以容许喺影印本上作标记或者将影印本夹附为证物,以代替正本。

收手:宣誓陈述冇证据可以推翻

实务指引第179段(英文本)要求:喺冇实际遗失或毁灭嘅情况下,申请人须喺誓言中陈述,虽已作出合理努力寻找,仍未能寻获该遗嘱,而且冇证据可以推翻该项出于撤销意图而毁灭嘅推定。第178段补充:如果申请人知道份遗嘱系点样被毁灭嘅,就要喺誓言中提供毁灭或遗失情况嘅详情。而第175段再讲明,不论撤销情况为何,以无遗嘱为基础申请授予嘅人,都要喺誓言中简略描述嗰份已被撤销嘅遗嘱(该遗嘱本身无须提交),并简明陈述导致无遗嘱状况嘅情况。(以上三段均为英文本,此处为本站撮述。)

换言之:即使拣咗〈收手〉,誓言仍然要描述嗰份话揾唔到嘅遗嘱。呢一点值得谂清楚——收手唔代表可以当份遗嘱冇存在过。

而喺两条路底下都适用嘅,系第10A章第13条——本文所涉全部条文之中,唯一一条同时覆盖两条路嘅:

而呢项「交代」责任,系有配套权力嘅——第14条:

换言之,誓章唔一定得你一份。 司法常务官可以要求佢认为适当嘅任何人作出誓章——按上面两宗案嘅事实,即系见证嘅律师、以及做过搜寻嘅人。加埋第5(1)条:司法常务官喺佢认为适合作出嘅一切查讯获得令其信纳嘅回答之前,不得容许任何授予发出。呢一条冇封闭清单。

一个真实示范

Lioe 案入面,原告喺2004年11月宣誓作出一份誓章,讲明遗嘱正本揾唔到、出于撤销意图而毁灭嘅推定适用——佢拣咗〈收手〉嗰条路,而且就系按第179段嘅要求宣誓咁讲。 四日审讯之后,法庭裁定推定被推翻,并且用佢对方提交嘅副本证明咗份遗嘱嘅内容。呢一宗案,就系〈两条路踩住同一个推定〉最完整嘅示范。

而第17条之后,仲有第10章第33条

《遗嘱条例》第17条:

⚠️ 但呢度要讲清楚一件事。 第17条管嘅系一份已经被撤销嘅遗嘱点样先可以恢复效力;至于份遗嘱究竟有冇被撤销,正正就系成件事嘅争议所在。宣誓陈述「冇证据可以推翻个推定」,唔会令个推定变成事实。喺 Lioe 案,原告人喺2004年11月正正系咁样宣誓,四日审讯之后法院裁定佢败诉,并用对方提交嘅副本证明咗遗嘱内容——收手嗰一步后来系被推翻咗嘅。而《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3(1)条订明:「凡法院觉得任何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本不应授予,或觉得其中有错误,法院可收回该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并在信纳后予以撤销。

一句讲晒:重新签立同加遗嘱更改附件,两样都要立遗嘱人亲自做——而佢已经过身。所以〈收手〉唔系一个你自己可以事后反悔、返转头再改嘅选项。 但佢亦唔系一个终局嘅裁决:份遗嘱究竟有冇被撤销,仍然可以按上面第33条由法院重新处理。

至于收手之后,遗产实际点分,见本站 无遗嘱继承指南

未揾过嘅两个地方:楼契同银行保管箱

揾过屋企唔等于揾过——遗产承办处有一段印定咗嘅查询书,专门问你有冇揾过死者自住物业嗰叠楼契文件;而如果份遗嘱喺银行保管箱,法例本身有一条攞返正本嘅路,唔止系攞副本。

楼契嗰叠文件

承办处《常见查询书》第4.12段(英文本)要求申请人以书面确认:寻找遗嘱嘅范围,有冇包括死者曾用作住所嘅物业嘅楼契;如果有,有冇揾到任何遗嘱。而实务指引第169段(英文本)就要求执业者确保申请人已经喺死者遗物之中作出彻底而勤勉嘅搜寻(包括遗产中有土地物业时嘅楼契),并作出一切必要查询,包括向死者亲属及向香港律师会查询。

呢一点值得单独一句:一个〈翻晒成间屋〉嘅家庭,通常冇翻过楼契嗰叠文件——因为嗰叠嘢一般唔喺间屋入面,而系喺银行或者律师行。呢个系本文入面最具体、而且今个星期就做得到嘅一件事。

⚠️ 关于律师会嗰一条:指引系叫执业者去查询。

银行保管箱:一个十一条条文嘅部,政府网页点名七条、讲解两条

司法机构自己嘅遗产承办处网页(中英文本),第6.1段讲到第一步:

以下为本站撮述,非引录。第6.1段叫读者先检查死者嘅遗物;如果死者曾经单独或者联同他人租用银行保险箱,就应该按照民政事务总署印发嘅有关小册子入面嘅程序,申请检视保险箱、清点箱内物品,以及取出死者嘅遗嘱(如有)。

而民政事务总署自己嘅页面(中英文本)点明咗法定依据同两份文件嘅名:

以下为本站撮述,非引录。署方讲明:发证嘅权力本来喺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度,而署长系凭转授嚟行使;收到申请之后,署长可以发两张纸——一张系检视保管箱嘅证明书,另一张系自保管箱取去指定物品嘅授权书。署方亦指出,背后嘅法定规定系《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60C至60I条。(两张文书嘅法定名称见上文第10章第60A条嘅释义,该条系法例,本文有引录。)

⚠️ 署方点名嘅范围唔等于成个部。 第10章第VA部系由第60A条去到第60K条——十一条条文。署方点名第60C至60I条,系因为嗰七条讲嘅系保管箱本身。冇被点名嗰四条,对呢位读者唔系冇关系:第60A条为嗰七条所用嘅每一个词下定义,第60B条系自死者单人名下银行户口支用款项嘅平行证明书,而第60J同60K条订立咗一项罪行同佢嘅豁免,而嗰项罪行喺屋企人仲喺度揾紧嘅时候就已经生效。以下第1至9步系署方嗰七条;第10步系佢冇点名嗰四条。

以下按次序,每一步都写埋〈唔符合会点〉:

  • 边个可以申请,同一条日期界线。 第60C条:局长可以喺申请人令佢信纳死者于2006年2月11日当日或之后去世、并且喺紧接去世前于任何银行开设有单人或联名租用保管箱嘅情况下,发出需要检视银行保管箱证明书;申请人可以系遗嘱执行人(或其中一名)、拟就该遗产申请授予嘅人,或者(联名箱嘅话)任何尚存租用人。唔喺呢三类人之内,或者死亡日期喺该日之前,呢条路唔适用。
  • 检视系为咗两件事,仅此而已。 第60D(1)、(2)条:银行容许证明书持有人喺获授权嘅多于一名公职人员同一名银行雇员在场之下检视箱内所有物件,但纯粹为两个订明目的——确定箱内有冇死者嘅遗嘱或类似文书,以及拟备清单。
  • 如果持有人本人就系遗嘱指名嘅执行人。 第60D(6)条:银行须于喺箱内放置一份副本之后,容许佢接管该遗嘱本身。
  • 如果第60D(4)条嗰三重关卡全部符合。 呢一步就系好多人听过嘅〈正本会放返入去〉。佢唔系第3步嘅简单反面——唔系净系〈如果佢唔系指名执行人〉咁简单。 第60D(4)条有三重累积条件:

> (4) 如 —— (a) 在依据检视证明书进行检视后,在保管箱内找到有关死者的遗嘱或类似的文书; (b) (i) 该证明书的持有人并非该保管箱的尚存租用人;及 (ii) (A) 该证明书的持有人并非该遗嘱或文书所指名的有关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其中一名遗嘱执行人;或 (B) 该遗嘱或文书并无指名遗嘱执行人;及 (c) 该证明书并无载有第(3)(d)款提述的局长的陈述, 则有关银行雇员须即时 —— (d) 复印该遗嘱或文书; (e) 将该遗嘱或文书放回该保管箱; (f) 将该保管箱关上或加封;及 (g) 将该遗嘱或文书的副本交予在场的公职人员。

⚠️ 留意 (b)(i) 同 (c)。 第60D(4)条唔适用于本身就系该保管箱尚存租用人嘅持有人,亦唔适用于证明书上载有局长第60D(3)(d)款陈述嘅持有人——即系局长信纳箱内揾到嘅遗嘱无效、或者冇指名执行人、或者所指名嘅执行人揾唔到、拒绝行事、已去世或者其他原因冇能力行事嗰种陈述。属于呢两种情况嘅话,呢一步根本唔系会发生嘅事。对呢两类申请人嚟讲,第60D(4)条由头到尾都唔适用,所以〈正本会放返入箱〉唔系佢哋嘅情况。 民政事务总署描述嘅系一般情况:

以下为本站撮述,非引录。 署方描述嘅次序同条文一致:检视期间揾到遗嘱(或者类似文书)而持证人本身系遗嘱上指名嘅执行人之一,银行就会影一份摆返入箱,再由佢攞走原件;唔属呢种情况嘅话,银行影一份之后将原件放返入箱,把影本交畀在场公职人员。署方亦讲明,保存嗰份影本六年系局长嘅法定责任。

  • 但故事冇喺呢度完——第60E条系一条攞返正本嘅路。 一旦已经按第60D(3)条拟备咗清单,局长可以应遗嘱执行人、拟就该遗产申请授予嘅人、或者联名箱嘅尚存租用人嘅申请,在信纳「对根据 第15 或 24(1)条 提出的申请或根据 第49条 提出的将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盖章而言,包括在该清单内的某文件(包括遗嘱或类似的文书)属有需要或攸关」嘅情况下,发出指明该文件嘅自银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权书。第60E(4)条之后规定银行容许持有人接管该文件;而第60E(5)条加咗一句:如果该文件系遗嘱或类似文书,银行只可喺已将一份副本放置于保管箱之后,先容许持有人接管。唔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就得返第6步嗰条路。

⚠️ 第60E(1)同第60E(2)款系两条平行嘅路,唔系一条路加多一重,而条文自己讲咗。

> (3) 为免生疑问,同一份取去物品授权书可同时根据第(1)及(2)款发出。

根据第(1)款,申请人可以系遗嘱执行人、拟就该遗产申请授予嘅人,又或者——第60E(1)(a)(ii)(C)项——联名租用保管箱嘅尚存租用人本人,完全冇任何同意嘅要求。 第(1)款要求嘅系局长按 (1)(b) 信纳:要么该文件对根据第15、24(1)或49条提出嘅申请属有需要或攸关,要么——第二重——该文件「表面看来是属于该死者以外的人的,而该人急需该文件」,而且取去佢唔会损害任何人对该遗产享有嘅合法权益。

第(2)款系另一条路:保管箱必须系有尚存安排嘅联名租用保管箱,申请人必须系尚存租用人,而且必须以誓章令局长信纳该文件或物品系属于佢本人嘅净系喺嗰条路上面,而且净系喺佢既唔系遗嘱执行人亦唔系拟申请授予嘅人嗰阵,先至要出示其中一位嘅书面同意。书面同意系第(2)款嘅特征,唔系加喺所有尚存租用人身上嘅一般条件。

  • 由局长攞一份副本——但净系喺真系影过一份副本嘅情况下先至有,而且佢有自己嘅时钟。 ⚠️ 呢一步要连住成条法定链阅读。 第60D(10)条攞到嘅系「该副本」——即系银行雇员按第60D(4)(d)款影嗰一份,并由局长按第60D(5)(a)条喺复印后6年嘅期间内备存。所以佢净系喺第60D(4)条适用嗰阵先至存在。喺上面第4步剔走嘅两种情况——持证人本身系尚存租用人,或者证明书载有局长第60D(3)(d)款陈述——一份第60D(5)条副本嘅前提根本可能唔会出现,咁呢一步就唔系咩后备路线。 如果确实有嗰份副本:第60D(10)条订明,局长可以应申请、喺信纳申请人拟就该遗产申请授予、而该遗嘱对申请授予属有需要或攸关嘅情况下、并喺局长指明嘅费用获缴付后,向申请人提供该副本嘅一份副本。民政事务总署嘅页面亦讲明申请人须为索取副本缴交费用,并列明表格。嗰6年系由〈复印嗰日〉起计,唔系由死亡日起计——而嗰个日期由政府持有,唔系死亡日期。 ⚠️ 关于边个有资格,有两层。 第一层系条文自己嘅字:第60D(10)(b)(i)款只要求「该申请人拟就有关死者的遗产申请授予」。第二层系行政层面:检视证明书、取去物品授权书同副本,全部由民政事务总署按佢自己现行公布嘅表格同要求处理。资格由法定文字及署方现行表格与要求共同界定。

而仲有第二条、范围更阔嘅条文——第60D(11)条,佢讲嘅系清单嘅副本,唔系遗嘱嘅副本:

> (11) 凡已根据第(3)款就任何保管箱拟备清单,局长可 —— (a) 应按他所指明的方式提出的申请; (b) 在他信纳申请人符合以下说明的情况下 —— (i) 对有关死者的遗产享有合法权益;或 (ii) (如有关保管箱属联名租用保管箱)是该保管箱的尚存租用人;及 (c) 在局长指明的费用获缴付后, 向申请人提供他根据第(8)款备存的清单副本的一份副本。 (由2008年第10号第64条修订)

嗰一条开放畀任何「对有关死者的遗产享有合法权益」嘅人,以及尚存租用人——比第(10)款嗰条攞遗嘱副本嘅路,明显阔得多。

  • 另一个时钟,绑住另一个人。 第60I条:有尚存安排嘅联名租用保管箱,尚存租用人根据合约取用箱内物品嘅权利,喺已故租用人去世后嘅12个月内(或者喺拟备清单之前)只可喺本条例嘅规限下行使;而且「尚存租用人有责任令银行信纳有关已故租用人的去世日期」。呢个12个月同上面嗰6年系两个唔同嘅时钟,起点唔同,绑住嘅人亦唔同。
  • 附加条件嘅机制。 上面第60D(1)、60D(6)两款,写住嘅系「在根据第60G(1)条对该证明书附加的条件(如有的话)的规限下」;而第60E(4)款写嘅唔系同一句——中文真确本嗰度写嘅系「在根据第60G(1)条对该授权书附加的条件(如有的话)的规限下」,即系授权书,唔系证明书。(英文真确本三款用嘅确实系同一句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 attached to the certificate under section 60G(1) (if any)",所以呢个分别只喺中文文本出现;本文照中文真确本嘅字写。)⚠️ 两个语文文本同样真确,而究竟边份文书带住嗰项条件,实务上可能有分别。第60G条就系嗰条:局长可以对支用款项证明书、检视证明书或取去物品授权书附加佢认为合适嘅条件;但——「如某条件可能会损害任何人对有关遗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则局长不得根据第(1)款附加该条件」;而附加咗嘅条件须批注喺证明书上。
  • 点解柜台唔会通融你。 第60H条:银行雇员只要系真诚行事并已作出适当谨慎,佢同银行就上述法定步骤不会招致任何民事责任。呢个保护系绑死喺〈照法定步骤做〉上面嘅——所以柜台唔会即兴处理,唔系态度问题,系机制问题。
  • 署方范围冇点名嘅四条条文——而其中一条对你行紧嘅时钟。 第60A条系本部嘅释义条文:「有尚存安排联名租用保管箱」、「尚存租用人」、「检视证明书」、「取去物品授权书」全部喺嗰度下定义,而上面第1至9步逐个都用紧。第60B条系平行嘅条文——自死者单人名下银行户口支用款项嘅证明书,用嚟支付殓葬费同受养人生活费;同保管箱唔同工具,见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指南。而对一个仲喺度揾紧嘅屋企人嚟讲,关键系第60J同60K条。 第60J(3)款:

> (3) 除第60K(9)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并非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而管有或以任何方法管理 —— (a) 遗产的任何部分;或 (b) 该遗产任何部分所得收入的任何部分, 而该人并没有 —— (c) 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或 (d) 就该遗产先行提交由夹附列明该部分遗产的清单作为证物的誓章支持(或由夹附列明该部分遗产的额外清单作为证物的修正誓章支持)的 —— (i) 向遗产管理官提出的要求行使他在第15条下的权力的申请; (ii) 要求根据第24条作出授予的申请;或 (iii) 要求根据第49条将授予书盖章的申请, 该人即属犯罪。 (4) 如银行赖以执行它在第60B(4)、60D(1)、(4)或(6)或60E(4)条下的职能的该银行雇员以真诚及应有的谨慎为该目的行事,则为裁定该雇员或该银行是否因执行该职能而犯第(2)或(3)款所订罪行的目的,该雇员及该银行须视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权限。 (5) 如 —— (a) 银行透过其雇员容许任何有尚存安排联名租用保管箱的尚存租用人在不抵触第60I条的情况下,根据租用该保管箱的合约而行使他取用该保管箱内所载的物品的权利;及 (b) 该雇员以真诚及应有的谨慎为该目的行事, 则为裁定该银行及该雇员是否因容许该权利的行使而犯第(2)或(3)款所订罪行的目的,该银行及该雇员须视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权限。

第60J(6)、(7)款将风险放喺遗嘱执行人、或者有权优先管理遗产嘅人身上,但两款嘅结构唔同,而嗰个分别好紧要。 第(6)款要两个条件同时成立先至系罪行——喺订明期间之内管有或管理遗产,而且冇喺同一段订明期间之内提交嗰项申请;第(7)款讲嘅系订明期间届满之后,冇先行提交申请就管有或管理遗产。两款照条文原文引录:

> (6) 除第60K(9)条另有规定外,如死者的任何遗嘱执行人或任何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 —— (a) 在自死者去世当日起计的订明期间内,管有或以任何方法管理该遗产的任何部分或遗产任何部分所得收入的任何部分;及 (b) 没有在该段订明期间内,就该遗产提交由夹附列明该部分遗产的清单作为证物的誓章支持(或由夹附列明该部分遗产的额外清单作为证物的修正誓章支持)的 —— (i) 向遗产管理官提出的要求行使他在第15条下的权力的申请; (ii) 要求根据第24条作出授予的申请;或 (iii) 要求根据第49条将授予书盖章的申请,该人即属犯罪。

> (7) 除第60K(9)条另有规定外,如死者的任何遗嘱执行人或任何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在自死者去世当日起计的订明期间届满后,管有或以任何方法管理该遗产的任何部分或遗产任何部分所得收入的任何部分而没有就该遗产先行提交由夹附列明该部分遗产的清单作为证物的誓章支持(或由夹附列明该部分遗产的额外清单作为证物的修正誓章支持)的 —— (a) 向遗产管理官提出的要求行使他在第15条下的权力的申请; (b) 要求根据第24条作出授予的申请;或 (c) 要求根据第49条将授予书盖章的申请,该人即属犯罪。

而「订明期间」系几耐,第(8)款自己讲:

> (8) 在第(6)及(7)款中,订明期间 (prescribed period) —— (编辑修订——2020年第5号编辑修订纪录) (a) 在已有 —— (i) 向遗产管理官提出的要求行使他在第15条下的权力的申请;或 (ii) 要求根据第24条作出授予的申请, 的情况下,指12个月; (b) 在已有根据第49条提出的将授予书盖章的申请的情况下,指18个月。

而罚则唔系象征式:

> (9) 任何人犯第(2)、(3)、(6)或(7)款所订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 —— (a) 第3级罚款;及 (b) 相等于下述价值的额外罚款 —— (i) 有关遗产的有关部分的价值;或 (ii) 有关遗产的有关部分所得的收入的有关部分的价值, 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60K条就系第60J(3)、(6)、(7)款明文受其规限嘅豁免——小额金钱遗产嘅确认通知书:

> (2) 局长可 —— (a) 应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有关遗产的人的申请;及 (b) 在有申请人的誓章令局长信纳以下规定获符合的情况下 —— (i) 在死者去世当日,他实益拥有的所有财产为总额不超过$50,000的款项;及 (ii) 在死者去世当日,他没有以信托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经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财产, 就该遗产向申请人发出确认通知书。

⚠️ 关于第60J条。 呢项罪行存在、覆盖上述人士,而条例订明咗期间。某一个具体行为算唔算干预遗产,要按事实判断。「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系事实问题,而呢条系刑事条文。⚠️ 上面啲数字,都要连埋郁得到佢哋嘅权力一齐睇。 第60J(1)(a)同60K(1)(a)款嗰个「2006年2月11日」系由「(由2005年第210号法律公告修订)」带落嚟嘅——即系由法律公告订定,唔系写死喺原本条文入面。而$50,000第3级罚款、以及12同18个月,系第10章文本入面嘅字;第3级罚款嘅实际款额由第221章附表8订定。

费用金额: 条文同政府页面都只讲明须缴付局长指明嘅费用,而冇列明款额。

一个小小嘅不一致,值得知: 民政事务总署页面喺〈保存6年〉嗰句写嘅系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喺讲申请索取副本嗰节写嘅系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条例第60D(5)(a)条将6年嘅责任放喺局长身上,而署方自己亦讲明署长系根据局长转授嘅权力行事。即系主事人同获授权人,唔系矛盾。

有人扣住份遗嘱唔肯攞出嚟 · 屋企人一致同意又点?

屋企人肯签纸同意,喺法律上乜都证明唔到;而如果份遗嘱真系喺第三者手上,《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本身有一条命令交出遗嘱性质文件嘅权力,唔使等到打官司先用得。

同意证明唔到嘢

实务指引第170段(英文本)讲到:如果揾到一份遗嘱性质嘅文书,就必须按照下文所列不同情况下适用嘅程序妥为处理,然后申请人先可以宣誓陈述死者系无遗嘱而去世;而且不论对该文书应如何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同唔同意,都系咁。指引跟住加一句: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同意,证明不到任何事;冇任何人嘅同意,可以令一份遗嘱变成唔系遗嘱。(英文本;此处为本站撮述,非引录。)

所以呢个问题要反转嚟问。 唔系〈边个要同意〉,而系〈点解同意帮唔到你,同埋究竟边个决定〉。一般人嘅模型系:屋企人齐心,屋企人话事。而制度嘅答案系:承办处话事——同意唔系一种可以用嚟交换嘅嘢。

至于〈边个决定咩〉,Lioe 判决第93段画咗一条好清楚嘅线:喺一宗遗嘱认证诉讼入面,法庭裁决嘅系支持定系否定一份遗嘱;至于因此而委任边个做遗产代理人、以及该项授予嘅性质,系由遗产承办处按一般方式处理嘅事。(判决书为英文;此处为本站撮述。)

如果份遗嘱喺第三者手上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7条——三款都要一齐睇:

三点值得指出来。第一,唔使等到有法律程序待决——第(1)同第(3)款都明文咁讲。第二,唔止系「管有」:即使证明唔到份文件喺某人手上,只要看似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知情,法院都可以指示佢出庭接受讯问。第三,第(3)款将发出传召出庭令嘅权力放喺司法常务官手上——即系承办处嗰一边,唔一定要开一宗诉讼。

同一枚硬币嘅另一面,以及一个必须讲明嘅空白

英格兰及威尔斯嘅《1987年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54(4)条,明文容许区域法官或司法常务官指示向会因该申请而蒙受不利嘅人发出通知香港嘅第53条冇对应条文。

份遗嘱烂咗、烧咗、或者缺咗一页

份遗嘱烂咗,要分两条唔同嘅路睇。一处未经认证嘅更改,由《遗嘱条例》第16条同《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2条处理——第16(1A)条讲明,只要原本嘅字义或作用「可以任何方式发现」,原本嗰啲字就照计。但撕、烧或者移走一部分,同时可能踩到第13(1)(d)条嗰一项撤销方式,而嗰一项嘅关键系有冇撤销嘅意图。

司法机构公开嘅遗产承办处网页,成版中文都冇提过遗嘱损毁、撕毁、烧毁或者销毁。即系话:嗰一版对外嘅概览页面,冇用浅白语言讲过呢件事。 ⚠️ 但呢句只系关于嗰一版页面,佢答唔到「官方有冇途径」呢条问题——事实上系有嘅,而且下面即刻就用到:第10A章第12条、承办处指引第136至141段,以及指引所指嘅指明表格。呢一支嘅核心规则反而系成文法而且有中文真确本——比本文标题嗰一支更加稳阵。

第一,实质规则。《遗嘱条例》第16条:

换言之:如果原本嗰啲字仲读得出(第(1A)款嘅门槛系「可以任何方式发现」,包括技术手段),原本嗰啲字照计,而甩出去嘅系嗰处更改。 而第(2)款就系反方向嘅出路,亦系本文入面唯一一件你今日摊开份纸就睇得到嘅事:如果立遗嘱人同所需见证人喺更改处旁边、或者喺一份述及该更改嘅备忘录末端签咗名,咁份遗嘱连同该更改就当作已妥为签立。

第二,强制性嘅程序半边。《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2条,用嘅系「须」而唔系「可」,而且系指向司法常务官:

第三,承办处自己公布嘅做法(以下全部出自英文本指引,本站撮述,非引录):第136段讲〈状况与情况〉,并列出一啲不寻常特征——涂改、行间插字、修正、更改,以及夹针痕、针孔、打孔痕——要用指明表格处理,由造成该等痕迹嘅人宣誓;第136A段列出七类经常夹附喺遗嘱正本上嘅物件,要求拆除,并以一份〈状况与情况〉誓章夹附副本为证;第137至138段提出另一个推定——更改被推定为喺签立之后所作(⚠️ 呢个系另一个推定,同本文主题嗰个唔同);第139至140段:如果攞唔到任何正面证据,该等更改会被排除于遗嘱认证之外;第141段就讲指引所称嘅 fiat copy——一份按规则第9条拟备、将遗嘱还原到签立当时状态嘅副本:可读出嘅涂改要还原,加咗嘅字要略去,而如果涂改完全而字句无法辨认,就喺副本上留白。

第四,一个真实嘅例子,同佢嘅限制。 Han Yi 案入面,负责草拟遗嘱嘅律师作供讲到佢当年畀客户嘅提醒:叫佢将遗嘱放喺律师行提供嘅啡色信封入面,唔好折、唔好打孔、唔好夹万字夹,因为咁做可能令人以为另有补充文件、或者以为有人企图撕毁份遗嘱,可能令遗嘱无效。⚠️ 嗰句〈可能令遗嘱无效〉系佢当年畀客户嘅提醒(判决书所记录),唔系法律陈述。 条文写嘅系上面第12(1)条:司法常务官须要求提出证据,并就证明方式作出指示——即系一份查询书同一项指示,唔系〈无效〉。

第五,法律改革建议,系意见唔系法律。 法律改革委员会1990年报告第3.25段认为:立遗嘱人如果将遗嘱其中一部分移走,等同藉毁灭而作出部分撤销。⚠️ 呢个系1990年嘅一项建议/意见,唔系法律。

官司期间成笔遗产冻晒? · 自己搞定系要请律师?

争产期间唔一定要成笔遗产原封不动——法庭可以委任一名争议期间遗产管理人,但唔系自动嘅;而自己去办呢一点,规则本身就有「个人申请人」呢个身分,不过一旦件事需要藉动议或诉讼提交法院解决,个人申请就唔会被接受或办理。

争议期间遗产管理人

喺 HCAP 8/2008(即系上文 Han Yi 同一宗诉讼)嘅中间阶段,暂委高等法院法官黄国瑛资深大律师喺2009年9月2日颁下判决理由,处理咗一项委任〈争议期间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rix pendente lite)嘅申请。以下为本站按该英文判决理由所作嘅撮述:

  • 唔系自动嘅。 法庭并唔会单纯因为遗嘱认证争议未解决、冇遗产代理人有权管理遗产,就自动委任争议期间遗产管理人。(判决同时指出:无遗嘱而去世嘅情况下,第10章第10条规定遗产归属遗产管理官,佢可以喺遗产管理获授予之前收取及管有该遗产。)
  • *标准系〈必要或适宜〉(英文原文 necessary or expedient)。* 法庭只会喺有必要或适宜嘅情况下委任,并且会按个案嘅实际情况考虑。
  • 可以限定用途。 该案嘅命令将委任限定于保障及保全遗产喺一项指名业务中嘅权益,直至该遗嘱认证诉讼中嘅申索获得裁定为止,并授权该遗产管理人为此目的以死者或遗产名义提起及抗辩法律程序。
  • 要畀弥偿承诺。 命令系喺申请人承诺就遗产可能被判付嘅损害赔偿及/或讼费、开支及法律费用向遗产作出弥偿嘅基础上作出嘅。
  • 讼费由遗产支付,但申请人嗰部分被扣减30%,因为佢哋喺最后一刻撤回咗传票其中一部分。

⚠️ 同一口气要讲嘅限制:以上每一项都以〈已经有一宗遗嘱认证诉讼待决〉为前提。 争议期间遗产管理人背后嘅法定权力系第10章第40条,而佢自己写明系「凡涉及死者遗嘱效力或为获取、召回或撤销任何授予的法律程序仍然待决」先用得。所以佢唔系〈我哋一路揾一路唔想冻住笔遗产〉嗰个问题嘅答案。

但嗰个问题唔系冇答案。 第10章同第10A章入面,有两条条文系唔需要有诉讼待决嘅。第一条系《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51条:

(b) 项就系〈为收存财产而作出遗产管理授予〉——即系为咗收取同保全遗产而作出嘅遗产管理——而佢同第40条唔同,佢冇要求要有诉讼待决。 (a) 项就将根据第10章第36条提出嘅申请,交去同一位官员手上,而第36条就系第二条:

入面有两点。委任嘅测试包括「法院觉得需要或方便委任某人为死者遗产或遗产中任何部分的遗产管理人」——同第40条唔同,佢一个字都冇提诉讼待决。而结尾嗰句「而每项如此作出的遗产管理均可由法院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加以限制」,系一项一般性嘅法定限制权力,喺下文讲〈点解个授予要加限制〉嗰度会再用到。

究竟系咪「需要或方便」,系法庭嘅事实判断;而「为收存财产」呢个概念,规则本身冇下定义。而且两条路都唔系〈由得笔遗产摆喺度〉嘅方法:第10章第60J条将冇合法权限而处理遗产列为罪行,而且有时限——见上文银行保管箱嗰一节。

自己去办:规则点写

〈自行处理〉喺规则上系一个有名有姓嘅身分,唔系一个通融。《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2)条:

但第4条同一时间画咗四条界线,而第三条就系本文成篇文最重要嘅一条界线:

司法机构公开嘅遗产承办处网页亦向公众复述咗最后嗰一条,并讲明选择同填妥正确指明表格嘅主要责任落喺申请人身上。

点解第4(3)(a)款系本文最重要嘅一条界线? 因为佢就系〈使费跳一级〉嗰一级——一旦件事需要藉动议或诉讼提交法院,你嘅个人申请根本唔会被接受或办理。 而本文所述嘅三份判决,全部都系已经越咗呢条线嘅案件:一宗四日审讯、一宗八日审讯、一宗中间程序申请。(日数读自判决书自己嘅标头:Lioe 为 "Date of Hearing: 1 to 3 and 5 December 2008",Han Yi 为 "Dates of Trial: 23 to 27; 30 & 31 May 2011 and 14 June 2011"。)

⚠️ 〈争议程序〉用嘅规则同《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系两套嘢。至于一般申请授予嘅入纸费、表格同程序,见本站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指南

使几多钱、要几耐?

司法机构公布咗遗产授予书嘅处理时间,列于下文。最要紧嗰句系:呢个决定嘅代价系证据同风险,唔系银码。

司法机构有公布嘅处理时间,连同每个数字自己嘅条件(本站撮述司法机构「遗产承办处」网页):

  • 简单直接嘅个案,平均大约5至7个星期。 ⚠️ 条件要一齐讲: 司法机构写明授予书系喺你符合所有法律上嘅规定、并且就司法常务官嘅所有提问(即查询书)作出佢认为满意嘅答复之后先会发出;如果申请本身唔简单直接,或者遗产性质复杂,所需时间可能较长。
  • 经遗产承办处公众申请组协助提交嘅申请:缴付所有法院费用同回复所有提问之后,大约5个星期。(司法机构喺服务承诺嗰一部分列出。)
  • 委托律师代办嘅申请(同一部分嘅服务承诺):申请存档后28个工作天内向你嘅代表律师发信提问(如有需要);而喺所有法院费用已缴付、所有提问均已完满解答及办妥之后28个工作天内发出授予书。
  • 修改一份已发出嘅授予书(例如之后先发现额外资产):缴付相关费用(如有)之后通常大约4至8个星期;如果司法常务官提出提问,处理时间会更长。

⚠️ 呢四个数字量度紧边一段路,要讲清楚,因为冇一个系「由过身计到攞到授予书」。 四个之中有三个明文由所有法院费用已缴付、所有提问已回复嗰一刻起计——即系话,你答查询书所花嘅时间唔计喺入面,而喺遗失遗嘱嘅个案,答查询书往往就系最长嗰段。而更紧要嘅系:以上全部系一般授予嘅数字。司法机构遗产承办处网页(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冇公布任何一项单独为遗失或损毁遗嘱、即要按第10A章第53条提出申请并取得命令嘅个案而设嘅时间标准,而司法机构自己就讲明唔简单直接嘅个案可能较长。所以唔好将「5至7个星期」当成你嗰宗嘅预期。

以下三项冇公布数字:

  • 专为遗失或损毁遗嘱个案而设嘅时间标准。 上面嗰啲系一般授予嘅数字;司法机构冇专为第53条命令个案而设嘅时间承诺。另外一件事要讲清楚,因为佢好易被人当成「冇公布过处理时间」:司法机构向立法会提交嘅文件(LC Paper No. CB(2)1718/2025(04),2025年9月15日)将遗嘱认证列入案件量及处理数字嘅附件,而喺同一份文件嘅任何一张轮候时间表入面都冇出现——但嗰份文件自己界定嘅法院轮候时间,系由排期或存档到聆讯嗰段时间,量度紧嘅系要开庭嘅案件,本身就唔系承办处嘅行政处理时间。⚠️ 所以唔好误会冇官方来源公布过处理时间——上面就系。
  • 政府部门提供遗嘱副本嘅费用。 条文同民政事务总署页面都只讲明须缴费,冇列明款额。
  • 律师费。

有公布嘅案件量数字,连同佢嘅界线一齐讲。 同一份立法会文件:原讼法庭接获嘅遗嘱认证申请由2019年嘅21,005宗升至2024年嘅28,335宗,即+34.9%——但要留意个低位:2020年跌至16,521宗,比2019年低21.3%;如果由嗰个低位起计,升幅系+71.5%。六个完整年度之中,有五年接获数字高于处理数字。⚠️ 呢个系案件量差距,唔系轮候时间。 而且28,335系所有种类嘅遗嘱认证申请——冇公布其中有几多宗涉及遗失或损毁嘅遗嘱。

两个有第一手来源嘅时长,讲清楚佢哋系乜。 Lioe:死者于1981年1月3日去世,遗嘱认证诉讼到2005年先提出,判决日期2009年1月23日——林官喺判决书第一段自己写嘅系,对该遗产有利害关系嘅人花咗二十几年先知道答案。Han Yi:死者于2008年3月4日去世,判决日期2011年8月5日,即三年五个月。⚠️ 两个数字都唔系「诉讼由开始到判决」嘅长度,要逐个讲清楚佢量紧乜。 Lioe 嗰个「二十几年」,系由死者1981年去世计到2009年有答案为止;判决书第1段自己讲明诉讼到2005年先至提出,所以嗰宗诉讼本身大约走咗四年。Han Yi 嗰个「三年五个月」,系由死亡计到判决。两者都唔系遗产承办处嘅处理时间,亦唔代表典型情况。

免费法律咨询。 值日律师服务2025年年报附录C-4(中英对照)记录:2025年全年免费法律咨询计划处理6,709宗个案,其中类别 (D)「遗产管理/Estate Administration」占679宗、10.1%(该服务自己公布嘅数字),喺十个类别中排第四(前三位为杂项1,763、商业及物业纠纷/简单合约/贷款1,167、婚姻事务954)。⚠️ 「遗产管理」系该服务自己嘅分类,涵盖民政事务处咨询时段内每一条遗产问题——佢唔系遗失遗嘱个案嘅数字。

而点解一节咨询答唔到呢条问题,该计划自己讲咗(英文本,本站撮述):每位义务律师每晚见大约5宗个案,每宗分配20至30分钟;计划只提供初步一次性意见,义务律师唔会就案情作全面分析或提供完整解决方案,亦冇跟进服务或代表诉讼;而佢公布嘅拒绝受理准则之中,就包括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文件供律师阅览,以及涉及复杂法律问题、需要详细研究文件嘅个案。

法援。 法律援助署公布嘅数字互相挂钩: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嘅财务资格限额系452,320港元;补充法律援助计划嘅入息及资产限额系超过452,320港元但不超过2,261,600港元——啱啱好系前者嘅5.0倍;年满60岁人士嘅资产豁除额452,320港元——啱啱好等于该限额;普通计划分担费嘅上限113,080港元——啱啱好系该限额嘅25%;分担费起点56,540港元——啱啱好系该限额嘅八分之一。分担费按七个等级由2%至25%计算,介乎1,131港元至113,080港元,部分情况可分期缴付(一般不多于六期)。

⚠️ 呢啲数字会调整。 法援署自己讲明,计算财务资源时扣除嘅个人免税额,系每年二月按甲类消费物价指数调整,每五年按最近一次住户开支统计调查调整。(本站撮述,非引录。)本文所引数字为法援署已公布嘅数字。

⚠️ 法援署已公布嘅页面,冇讲到一项单独嘅、无争议嘅遗产授予申请系咪喺法援范围之内。 已公布嘅系:普通计划嘅案件类型清单列出十类个案,并无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但该清单嘅开首写明所列个案类型系「包括」而唔系「只限于」,即系明文并非穷尽,所以遗嘱认证不在其中,唔等于被排除;补充计划嘅八类申索清单读落较为封闭,亦无遗嘱认证。个别申请由法律援助署按申请决定。

咁呢个决定实际上要付出啲乜? 唔系银码,系证据同风险

  • 提出副本遗嘱嗰边——提出遗嘱嘅一方承担证明遗嘱未被撤销嘅责任,而承办处自己印定咗嘅查询书显示,有一种反复出现、承办处预咗会遇到嘅出错位系文件写法(冇述明所申请嘅命令),唔系案情。⚠️ 呢个唔等于系「最常见」——冇公布嘅资料显示其频率。
  • 按无遗嘱处理嗰边——申请人须亲自宣誓陈述〈冇证据可以推翻个推定〉。⚠️ 第17条禁止嘅系恢复一份已被撤销嘅遗嘱,佢唔会裁定嗰份遗嘱究竟有冇被撤销;而第10章第33条容许法院撤销本不应授予嘅授予。

英国点做?点解香港冇遗嘱登记处?

英国嘅规则将〈要证明啲乜〉写入咗规则本身,香港嘅冇;但英国喺2025年检视过同一个推定之后,得出嘅结论系唔应该将佢写入法例——因为佢喺每一单案入面嘅运作,非常取决于事实。

两条规则摆埋一齐

英格兰及威尔斯《1987年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54(3)条要求,支持申请嘅誓章(或证人陈述书)必须就以下事项提出证据:遗嘱喺立遗嘱人死后仍然存在;如果冇呢方面嘅证据,就要提出申请人所倚赖、用以推翻〈遗嘱已藉毁灭而撤销〉呢个推定嘅事实;口述遗嘱要讲内容;复制本要讲其准确性。第54(4)条再容许区域法官或司法常务官按个案要求额外证据,并指示向会蒙受不利嘅人发出通知。(英国法例,英文本,见下面英文部分引录。)

香港嘅第53条只讲到申请「可向司法常务官提出」,一个字都冇讲要证明啲乜。但反过来,香港收嘅证据种类比英国多:副本、已完成的草稿、复制物,或者其他证明内容嘅证据——四种,对英国嘅两种;再加上但书嗰条第五路(外地法院或外地政府官员保管嘅遗嘱,可用经妥为认证嘅副本,唔使任何命令)。

所以准确嘅讲法系:香港嘅规则收得多,但讲得少。 至于〈要证明啲乜〉呢一半——法律原则本身,系有香港判决讲咗嘅(见上文 Lioe 第21段);剩返冇写入规则嘅,系程序上嘅指示:要申请一个咩命令、誓章要覆盖啲乜。呢部分,仍然只喺遗产承办处嗰份自我声明并非有关课题的权威、不应被援引为权威的指引同查询书入面。(指引同查询书以上内容均为本站撮述。)

英国有冇改?

坊间好易写成〈连英国都改咗喇〉。事实相反。 英格兰及威尔斯法律委员会第419号报告(Modernising Wills Law,HC 861-I,2025年5月15日下令付印)检视咗同一个推定,结论系唔改:委员会表示,佢哋唔清楚喺法例上可以做啲乜去令呢些推定嘅运作更清晰;亦唔肯定一份实务守则会有帮助,因为呢些推定喺任何个别案件中嘅运作非常取决于该案嘅事实。(英文原文见下面英文部分。)

呢个亦解释咗点解结果好难预测:呢些推定点样运作,非常取决于个案事实。同一份报告亦记录咗委员会嘅另一项观察:尽管有呢些推定,法院唔会单纯因为一份喺立遗嘱人保管下嘅有效遗嘱揾唔到,就轻易将佢搁置。

(香港两宗判决都系直接援引 Welch v PhillipsSugden v Lord St LeonardsAllan v MorrisonRowe v Clarke 等普通法案例。)

点解要你哋自己去揾

1990年,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唔设立法定嘅遗嘱登记制度。 委员会唔系政府亦唔系立法机关,佢作出嘅系建议。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第5.4至5.5段(英文本,本站撮述):委员会整体上唔赞成遗嘱登记嘅概念,理由系遗嘱涉及私人家庭事务,存放同登记会加入一重不必要嘅官僚色彩,并削弱其保密性;亦唔应该妨碍立遗嘱人随时更改遗嘱嘅固有权利;而且委员会亦唔认为登记制度嘅开支属合理——因为香港律师会运作紧一个行之有效嘅非正式安排,将已故客户嘅名字传阅畀全体会员,并请求提供有关该等客户所签立遗嘱嘅资料。

呢个就系机制:1990年委员会想保住嘅保密性,系由死后负责揾嗰班人喺替佢找数。 规则第13条嘅交代责任、指引第169段嘅彻底搜寻、查询书第4.12段嘅楼契追问——全部都系嗰个决定嘅镜像。

两件同期发生、但方向相反嘅事

其一,1990年建议加、但一直冇加嘅条文。 同一份报告第4.6段(英文本)建议喺《遗嘱条例》第17条之后加入一条第17A条,订明关于遗嘱系点样签立、撤销或更改嘅,可接纳外在证据,包括立遗嘱人本人喺任何时间所作嘅陈述。呢一项正正就系一个遗嘱遗失嘅申请人最想用嘅证据——亦正正系承办处自己张因素清单所邀请嘅(指引第149段举例提到立遗嘱人对受益人感情或意愿不变的声明;该指引只有英文本,此处为本站撮述)。而《遗嘱条例》入面冇第17A条。⚠️ 必须讲清楚嘅非陈述:呢一点唔等于香港法律排除呢类证据,亦唔等于冇任何条文明文接纳呢类证据。《证据条例》第47(1)条就系一条明文条文,而佢指向相反方向:

所以准确嘅讲法窄啲:《遗嘱条例》欠缺嘅,系委员会当年草拟嗰条具体嘅第17A条——一条专门就遗嘱点样签立、撤销或更改而接纳外在证据(包括立遗嘱人本人嘅陈述)嘅条文。并唔系冇任何条文接纳呢类证据: 喺民事法律程序中,第8章第47(1)条令传闻证据原则上可接纳,除非有一方反对而法庭又信纳豁除唔损害秉行公正;而《遗嘱条例》第23B条——由同一条1995年第56号增补——亦明文接纳包括立遗嘱人意愿在内嘅外在证据,不过只限用嚟协助解释遗嘱,所以填唔到第17A条嗰个空缺。而事实上,本文所述嘅两宗判决,都大量接纳咗呢类证据。

其二,1990年建议加、但2024年反而减咗嘅嘢。 同一份报告第19.2段建议:应检讨《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尤其应将当时凭第72(2)条在香港适用嘅英国常规及程序在香港具体制定为法例。实际发生嘅系相反方向——第10章入面,第72(2)款读作「(由 2024年第21号第63条 废除)」。⚠️ 界线:呢次废除移走嘅系一条通往英国承办处常规嘅程序性后备条文,佢冇触及推定撤销。 点证明?因为本文引用嘅两宗判决分别喺2009年同2011年——即系废除之前——而两宗都唔系从第72(2)条推理,系直接援引普通法案例。

常见问题

净系得影印本/副本,仲可唔可以攞去申请?
可以提出申请。《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2)条为成套规则界定嘅「遗嘱」,本身就包括「任何属遗嘱性质的文件或其副本或复制物」;第53条容许就一份内容载于副本、已完成的草稿、复制物或其他证据嘅遗嘱,向司法常务官申请下令接纳为证明。承办处实务指引第148段(英文本)讲明呢个系一项单方面申请,用以推翻推定撤销;如获接纳,命令通常会令该授予限于直至正本或更可信副本获得证明为止。至于实际会唔会获接纳,系按个别案件事实而定嘅——*Re Estate of Lioe Ka Khie* 就系一宗推定被推翻、并且由对方提交嘅副本证明咗遗嘱内容嘅案件。
阿爸生前明明话立咗遗嘱,死后点揾都揾唔到,系咪即系当佢冇立过?
唔系自动咁样。《遗嘱条例》第13(1)条系一张封闭清单,四种撤销方式之中并冇「唔见咗」呢一种;而「毁灭」嗰一项一定要夹埋撤销嘅意图。真正发生嘅系一个**可推翻嘅推定**:如果份正本最后系喺立遗嘱人自己保管之下而死时揾唔到,法律推定佢为咗撤销而毁灭咗佢,而推翻嘅责任落喺想用份遗嘱嗰个人身上。反过来,如果决定当作无遗嘱处理,实务指引第179段要求申请人喺誓言中陈述,虽已作出合理努力仍揾唔到,而且冇证据可以推翻该推定——**两条路都要对同一个推定表态。**
有亲戚扣住份遗嘱唔肯攞出嚟,可以点?
法例本身有相关权力存在。《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7(1)条容许法院——不论有冇法律程序待决——命令**任何人**将显示为在其管有或控制下、属于或看来属于遗嘱性质嘅纸张或文字出示并向承办处呈交;第7(2)条处理〈证明唔到喺佢手上、但有合理理由相信佢知情〉嘅情况;第7(3)条则容许**司法常务官**发出传召出庭令。另外要知:屋企人同唔同意,喺呢件事上证明唔到任何嘢(实务指引第170段,英文本)。
份遗嘱放咗喺律师楼/银行保管箱,系咪就唔算唔见咗?
要分开睇。**律师楼**方面:律师行草拟同见证,唔等于律师行保管正本——*Han Yi* 案入面,草拟同见证嘅律师行档案只有副本,正本喺签立当日已经交返畀立遗嘱人,而推定撤销照样启动。承办处指引第133段(英文本)讲嘅系〈唔会就妥为签立发出查询书〉,同推定撤销系两回事。**银行保管箱**方面:如果死者喺2006年2月11日当日或之后去世,第10章第60C至60I条有一套完整程序——申请检视证明书、检视、拟备清单,然后或者由指名执行人直接接管遗嘱(第60D(6)条),或者由拟申请授予嘅人循第60E条攞取去物品授权书接管正本,又或者——但净限于银行确实按第60D(4)(d)款影过一份副本嗰种情况——由局长备存嘅副本(第60D(5)、(10)条,六年)。
如果当咗冇遗嘱办晒手续,之后先至揾返份遗嘱,点算?
要分开两件唔同嘅事。**第一,指引第148段嗰种限制式授予,系加喺一项接纳副本遗嘱而作出嘅授予上面**——限于直至正本或更可信副本获得证明为止——佢保住嘅系嗰项副本授予嘅位置。**佢唔会自动加喺一项已经按无遗嘱作出嘅授予上面,亦保唔住嗰个位置。** **第二,如果已经按无遗嘱办晒手续,份遗嘱之后先至出现:** 实务指引第170段(英文本)讲明,一份被发现嘅遗嘱性质文书必须按适用程序妥为处理,然后申请人先可以宣誓陈述死者无遗嘱而去世,而且不论有利害关系的人同唔同意都系咁;而《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33(1)条容许法院喺觉得一项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本不应授予、或者觉得其中有错误时,收回该项授予,并在信纳后予以撤销。**如果遗产已经分咗出去,情况会复杂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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