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订立遗嘱
Making a Will in Hong Kong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简介
遗嘱(will)是立遗嘱人(testator)就自己死亡后的财产分配、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遗体处理等事项所立的书面指示。在香港,遗嘱的法律框架由《遗嘱条例》(Wills Ordinance)、《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无遗嘱者遗产条例》(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及普通法原则共同构成。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介绍:有效遗嘱的法律要求、执行遗嘱的形式、立遗嘱人的能力要求、执行人角色、常见错误及其后果。
有效遗嘱的法律要求
按《遗嘱条例》,有效遗嘱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立遗嘱人须年满 18 岁
立遗嘱人于订立遗嘱时必须年满 18 岁。未满 18 岁者订立的遗嘱无效(除极少数例外,例如现役军人、在海上服役的海员,此为历史性例外,实务上罕有)。
这与某些普通法地区(澳洲部分州、美国部分州)要求的 21 岁不同——香港为 18 岁。
二、精神能力
立遗嘱人于订立时必须具备遗嘱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即:
- 明白遗嘱的性质及效果;
- 了解自己财产的大致范围;
- 知道谁是自己的合理受益人(例如配偶、子女、至亲);
- 未受任何精神疾患影响其判断。
阿兹海默症、认知障碍、精神病患者 可能丧失遗嘱能力。就能力有疑问的情况,实务上医生的精神能力评估(mental capacity assessment)在订立遗嘱时进行,有助日后抵御对遗嘱有效性的挑战。
三、书面形式
遗嘱必须以书面订立——可以手写、打字、印刷。语言不限(虽然中文或英文较为方便),但以香港法庭常用的中英文为佳,可省却翻译。
四、立遗嘱人的签名
- 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由他人在立遗嘱人在场并在其指示下签名。
- 签名可以是盖章、印章、墨水指纹、任何标记——只要立遗嘱人以此作为其签名。
- 签名的位置可以在遗嘱结尾——虽并无强制规定,但建议在结尾签名以免疑义。
五、两名见证人
立遗嘱人的签名必须在两名见证人在场时签署,或在两名见证人在场时由立遗嘱人确认其签名。见证人:
- 必须年满 18 岁、精神健全、能理解见证的性质。
- 必须在场见证立遗嘱人签名——不是事后单独签名。
- 必须在立遗嘱人在场时签名 确认其见证。
- 不能是遗嘱中的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若是,该受益人可能不能获得遗嘱中的馈赠(虽然遗嘱本身仍有效)。
此为双见证原则——单一见证的遗嘱无效。
六、自由意愿
遗嘱必须反映立遗嘱人的真正自由意愿——未受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胁迫(duress)或欺诈(fraud)。此为遗嘱有效性的隐含要求。若遗嘱可证明为在上述情况下订立,法庭可宣告其无效。
遗嘱的主要内容
一份妥善的遗嘱通常包括:
- 撤销所有过往遗嘱 的条款(避免多份遗嘱并存引致混淆);
- 执行人(executor)的委任;
- 遗嘱监护人(guardian)的委任——就未成年子女的未来照顾(按《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 遗产分配 的具体指示;
- 信托条款(如有)——例如就未成年或特殊需要受益人设立信托;
- 遗体处理 的指示;
- 替补受益人(若主要受益人先离世);
- 涵盖性条款(residuary clause)——处理未具体列明的剩余财产;
- 签名、日期、见证条款。
执行人——选择及责任
执行人(executor)是立遗嘱人指定的人,负责在其死后管理遗产并执行遗嘱。责任包括:
- 向法庭申请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
- 找出并保管所有遗产;
- 缴付死者的债务及合法开支;
- 处理税务事宜(虽然香港已废除遗产税,但可能涉及其他税务);
- 按遗嘱向受益人分配遗产;
- 向法庭及受益人报告。
执行人的法定要求
按《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执行人必须年满 21 岁(在管理遗产时)——注意此与立遗嘱人的 18 岁要求不同。未破产、有行为能力、可在香港提起法律程序。
可指定一名或多名执行人——多名执行人可分担责任,但亦可能产生意见分歧。实务上,二至三名执行人是常见安排。
可选人选: 配偶、成年子女、其他亲属、可信任的朋友、专业人士(律师、会计师)、信托公司(trust corporation)。信托公司的优势为专业、中立、稳定;劣势为收费。
放弃执行权
被指定的执行人可选择放弃(renounce)此角色——以书面向遗产承办处(Probate Registry)提交放弃书。指定备用执行人(substitute executor)在遗嘱中可预防此情况。
对遗嘱的挑战
遗嘱可能被挑战的理由包括:
- 立遗嘱人无遗嘱能力 — 例如在订立时已失智、严重精神病。
- 不当影响 — 例如由照顾者、子女、他人施压下订立。
- 欺诈 — 例如他人伪造立遗嘱人签名,或误导立遗嘱人签署。
- 签名或见证瑕疵 — 例如仅一名见证、见证人同时为受益人。
- 后来订立更新遗嘱 — 新遗嘱推翻旧遗嘱。
《遗产扶养条例》 下,即使遗嘱有效,死者的家属(配偶、前配偶、子女)若认为遗嘱未妥善供养他们,可向法庭申请家属供养令(family provision order)——法庭可在顾及死者义务的情况下修改遗产分配。
自书遗嘱 vs 律师起草
可自行订立遗嘱(homemade will)吗?法律上可以——只要满足上述要求。但实务上风险颇高:
- 措辞含糊导致争议;
- 未处理所有财产(例如未述明剩余财产的处置);
- 未有效撤销过往遗嘱;
- 执行人或见证人问题;
- 未顾及税务或跨境因素。
律师起草 的遗嘱解决这些问题,并通常提供遗嘱保管服务(保存于律师行安全柜)。费用相对一次性且不昂贵,视乎遗产复杂程度。对于有物业、家庭结构复杂、跨境资产或特殊安排(例如为残障子女设立信托)的立遗嘱人,律师起草几乎必不可少。
遗嘱的修改及撤销
修改: 可透过附录(codicil)——一份另订立的小型补充文件,需同样满足所有形式要求(两名见证等)。附录不取代原遗嘱,而是与原遗嘱一并阅读。对附录的使用应谨慎——多份附录可引致混淆。
撤销: 几种方式:
- 订立新遗嘱 并明文撤销旧遗嘱(最常见);
- 销毁遗嘱(撕毁、焚烧等),并附有撤销意图;
- 结婚——按香港法律,结婚自动撤销过往遗嘱(除非该遗嘱明文在婚后仍有效)。此为常被忽略的一点。
- 离婚一般不自动撤销遗嘱,但前配偶在遗嘱中的安排被视为其先离世处理。
数字资产及跨境财产
数字资产: 加密货币、社交媒体帐户、电子银行资产等须特别考虑——遗嘱可指示执行人如何处理。实务上应另备一份清单(名称、存放位置、密码提示)——但勿将密码本身写在遗嘱中,因遗嘱在认证后会成为公开文件。
跨境财产: 立遗嘱人如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有财产(例如在内地、英国、加拿大有物业或银行户口),单一香港遗嘱可能不足或引致冲突。此类情况下通常建议:就各司法管辖区分别订立互不抵触的遗嘱(「mirror wills」或「separate wills」),并由熟悉跨境继承的律师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