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被捕时的权利
Your Rights if Arrested in Hong Kong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简介
被捕者在香港享有一组源自《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警队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及普通法的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不因为被捕而自动丧失——被捕者仍为「未经定罪者」,在法律上受无罪推定保护。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说明:警察(及具相类似权力的执法机构)的拘捕权力基础;被捕者的主要权利;警察的法定义务;以及 48 小时羁留规则。本文不针对特定案件提供意见——涉及刑事程序的实际情况,应咨询合资格的香港刑事律师。
拘捕权力的基础
警察可在两类情况下拘捕某人:有法庭手令(arrest warrant)或无手令。
无手令拘捕 的法律基础为《警队条例》,当警务人员有合理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某人已犯罪时,可即时作出拘捕。「合理怀疑」以客观标准衡量,即警务人员在拘捕当时所掌握的资料是否足以令合理的人得出相同结论。单纯的直觉或对某阶层、某地区人士的偏见,不构成合理怀疑。
有手令拘捕 由裁判官按《裁判官条例》颁发手令,警务人员依手令指示作出拘捕。
除一般警察外,其他执法机构亦有类似的拘捕权,各具法律基础:
- 廉政公署(ICAC)——按《廉政公署条例》及《防止贿赂条例》,就贪污及相关罪行行使拘捕权。
- 海关(Customs and Excise)——按《海关条例》就进出口、关税、知识产权、虚假商品说明等罪行行使拘捕权。
- 入境事务处(Immigration)——按《入境条例》就入境相关罪行行使。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就市场失当行为虽无直接拘捕权,但可透过警方拘捕或迳行行使强制回答、强制出示文件权。
被捕者的主要权利
一、被告知被捕原因的权利
警务人员在拘捕时必须以被捕者明白的方式告知被捕原因。原因的表达不应流于技术性法律用语,而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如警方未履行此义务,该次拘捕可能属于违法拘捕(unlawful arrest),即使所涉罪行确实存在。此项权利源于《基本法》第 28 条及普通法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若被捕者自身以暴力反抗或意图逃跑,令警务人员实际上无法当场告知原因,告知义务可推迟履行——但仍须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告知。
二、缄默权
被捕者享有缄默权(right to silence)——即不被强制作出令自己入罪的陈述。此项权利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基本法》及普通法保障。警方在问话前会向被捕者宣读警诫词:
此一警诫词反映缄默权的核心——被捕者没有法律义务回答警方问题。即使回答,被捕者亦有权随时停止作答。缄默本身不能被法庭推论为罪证。
然而,缄默权并非绝对:
- 身分资料: 警务人员可要求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入境条例》)。拒绝出示本身即可能属于罪行。
- 特定披露义务: 某些法例(例如《防止贿赂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禁毒条例》下的财产申报)设有法定披露义务,违反者属刑事罪。此类强制披露所得的答复,通常不能在对同一人的刑事检控中作为不利证据(自证其罪豁免)。
- 法律援助申请: 部分机构在处理法律援助时要求提供财务资料,拒绝可能影响援助批核。
三、聘请律师的权利
被捕者有权尽快聘请律师。此项权利由《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警务处常规命令》及普通法共同确认。具体包括:
- 在被捕后(尤其是在问话开始之前),要求联络律师的权利。
- 要求律师于问话期间在场的权利(或在律师到达前不回答问题)。
- 律师与被捕者私下、保密地会面及通话的权利(法律专业保密权,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警方延迟或阻挠被捕者联络律师,可能影响其后所取得证据的可接纳性——案例法就警方违反此义务的后果作出发展。
若被捕者负担不起律师费,可向法律援助署(Legal Aid Department)申请法律援助,或考虑当值律师服务(Duty Lawyer Service)。当值律师服务为在警署及法庭的被捕者/被告提供免费首次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按资产及案情要求进行审查)。
四、告知家属或其他人的权利
在被拘留于警署期间,被捕者有权通知一名家属或朋友其被拘留的地点(除非警方有合理理由延迟通知,例如认为通知可能影响调查)。延迟必须有具体理由,不能作为常规操作。
五、合理待遇的权利
被捕者在拘留期间有权获得合理待遇,包括:
- 提供食物、水及基本卫生条件。
- 提供必要的医疗照顾(若健康状况需要)。
- 在适当情况下使用翻译服务(适用于不通晓中文或英文的被捕者)。
- 不受拷问、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基本法》、《禁止酷刑公约》在港实施)。
违反此等待遇权利可能构成滥用公权力,被捕者可日后作投诉(向警务处投诉科、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IPCC)或循法律途径索偿。
48 小时规则
一般而言,按《警队条例》,被捕者必须尽快被带到裁判法院,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48 小时(自拘捕时起计),除非:
- 被警方以警署保释(police bail)释放(见本站指南
bail-hong-kong); - 被无条件释放;或
- 正在被带往裁判官面前的途中,而未能于 48 小时内到达。
此「48 小时规则」源于《基本法》第 28 条(禁止任意拘留)及国际人权法标准,属香港刑事程序的基石之一。若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警方于 48 小时后仍未作出上述处置而继续羁留,该项羁留可能属非法,被羁留者可透过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程序向法庭申请释放。
需注意的是,个别专门范畴的刑事法例可能订立不同的羁留时限或程序规则。若被捕事项涉及此类专门范畴,应尽快咨询熟悉该范畴的律师。
如果警方违反上述权利
可能的后果包括:
- 取供不获接纳: 若警诫词缺失、律师接触被不当延迟或会面被窃听等,被捕者在警方口供中的陈述可能被法庭裁定不获接纳为呈堂证据。
- 滥用程序: 严重的程序违反可能构成「滥用程序」(abuse of process),法庭有权在极端情况下撤销控罪。
- 民事索偿: 被捕者可就违法拘捕、虚假监禁、攻击等民事侵权行为入禀法庭索偿。
- 投诉: 向警务处投诉科(CAPO)或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IPCC)投诉。
- 纪律处分: 违反常规命令的警员可能面临纪律或刑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