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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點睇:借戶口俾人「過數」判幾重?五宗傀儡戶口真實判決

Case Digest: What Do Hong Kong Courts Do to Mule-Account Holders? Five Real Judgments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7-31

案例摘要聲明:以下案例摘要由本站根據對有關判決書的理解自行撰寫,並非法律意見,無任何法律效力,亦不得作為權威引用。案件一律以中性案件編號標示,當事人只以角色稱呼,不列任何姓名。閱讀判決原文請循HKLII連結。判刑取決於每宗案件嘅具體情節,過往判決絕不代表任何其他案件嘅可能結果。 我們核實案例內容的完整程序(判詞全文閱讀、更正書核對、獨立人手覆核),載於 本平台之研究方法

假設情境

例子(假設情境):有網友話俾你知,「借個戶口出嚟收吓數,一個月$2,600,乜都唔使做」。你諗:戶口係我嘅,啲錢又唔係我呃返嚟,最多咪係「借」……呢篇文唔預測任何人嘅結果——我哋只係逐宗睇吓,香港法庭喺已經判決咗嘅真實案件入面,實際判咗啲乜。

法庭點睇呢類案:框架先講

呢類案嘅控罪一般係「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係俗稱「洗黑錢」,出自《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條。喺下面第4宗案入面,代表律政司一方向法庭指出呢項罪行嘅最高刑罰係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2026] HKCFI 217 ¶24)。

上訴法庭喺過往案例講過嘅框架,喺我哋讀過嘅判詞入面被原文引述:

  • 區域法院喺 [2025] HKDC 632(¶59)引述上訴法庭喺許有益案([2010] 5 HKLRD 536)列出嘅參考幅度:「當涉案『黑錢』是100萬元至200萬元,量刑基準約為3年,300萬元至600萬元約為4年,而1,000萬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同一段案例亦講明:「涉案的金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而非被告人本身在這次交易所獲得的利益。」(即係話:你袋咗幾多唔係重點,個戶口過咗幾多先係重點。)
  • 同一份判詞(¶61)引述上訴法庭喺 Boma Amaso 案([2012] 2 HKLRD 33)嘅講法:洗黑錢係嚴重罪行,「阻嚇是最重要的判刑原則」。
  • 喺 [2026] HKCFI 217(¶46),原訟法庭引述上訴法庭嘅既定立場:呢類罪行「即使初犯,此類罪行也會判處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之效」。

模式一:收幾千蚊賣戶口——判囚以月計起跳

[2025] HKDC 632(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處理咗一個外圍賭博集團案,個集團掌控咗122個傀儡戶口,呢啲戶口喺半年間合共收取淨存款約6,810萬元(¶10)。判詞入面四名戶口持有人嘅結果(全部認罪):

  • 一名戶口持有人收咗$3,000開立兩個虛擬銀行戶口交人使用,兩個戶口分別過數 $193,992$79,848。法庭以合共13.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再考慮佢係年邁母親嘅主要照顧者等因素,最終判監5個月(¶65–66)。
  • 一名戶口持有人為咗$1,000借出銀行卡,戶口涉及犯罪得益 $239,590。15個月起點,最終判監11個月(¶67)。
  • 一名戶口持有人以$4,000出售兩個戶口,兩個戶口合共過數約 $286萬。合共33個月起點,認罪後總刑期22個月(¶68–69)。
  • 一名戶口持有人以$2,000出售兩個戶口,合共過數約 $191萬。合共30個月起點,認罪及考慮到佢做完截肢手術嘅身體狀況後,總刑期16個月(¶70–71)。

留意返個對比:報酬係一千至四千蚊,刑期係5至22個月——正正就係許有益案講嘅「睇涉案金額、唔係睇你賺幾多」。

模式二:一蚊都未收過,都可以罪成

[2025] HKDC 648(區域法院,裁決理由書)係同一個集團嘅另一名戶口持有人,不過佢唔認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詞認定嘅事實係:有中間人應承開戶成功會俾$500佢,佢於是交出身份證、配合影相,開立咗一個虛擬銀行戶口交對方使用;個戶口其後收取162筆存款合共 $424,572,全數被提走(¶4、¶45–47)。

最關鍵嘅一點:中間人事後同佢講「開戶唔成功」,佢一蚊都冇收過。法庭裁定呢樣嘢完全唔影響定罪——串謀罪喺「達成協議嗰一刻」已經成立,之後有冇兌現報酬、有冇被人呃,都改變唔到(¶62–65、¶83)。法庭引用終審法院案例講明個測試係客觀嘅:唔係睇你自己話信唔信,而係睇一個知道你所知道事實嘅合理人,會唔會必然相信啲錢係黑錢(¶77–78)。

模式三:唔知上游係咩罪,一樣計足條數

[2024] HKDC 2003(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係一宗假律師行、假按揭中心嘅債務重組騙案。騙徒呃受害人去財務公司借錢,再呃走佢哋嘅「保證金」。判詞入面三名傀儡戶口相關被告(全部經審訊後定罪):

  • 一名被告收取報酬,用自己名義開公司、租寫字樓、開商業戶口俾人使用,個戶口喺約兩個半月過數 $3,822,000。量刑起點3年6個月,最終判監3年5個月(¶41–43)。
  • 一名被告借出兩個個人戶口,處理合共約 $360萬 嘅大額支票,張張支票都係「隔日現金提走」。整體起點3年6個月,總刑期3年5個月(¶38–40)。
  • 一名案發時啱滿22歲嘅被告借出戶口處理一張120萬元支票。法庭講明「涉案的120萬元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而非被告人本身在本案所獲得的利益」,但考慮到佢只涉一張支票、時段短、背景坎坷,以17至18個月為起點,最終判監15個月(¶50)。

判詞明確講:呢三個人都「沒有證據顯示知道款項來自欺詐」——佢哋唔知上游係騙案。但法庭認定佢哋知道嗰啲大額款項係「犯罪得益」,呢樣已經夠(¶37、¶41、¶50)。

模式四:唔係借戶口、係幫手「收」戶口——法庭話罪責更重

[2026] HKCFI 217(原訟法庭,裁判法院上訴)係2026年首批呢類判詞之一。一名26歲、無案底嘅上訴人喺Facebook「揾錢專線」專頁嘅安排下,做「收戶口」嘅跑腿——同賣家見面、核實戶口、傳達價錢(每個戶口每月$2,600)。點知個「賣家」係喬裝警員,所以由頭到尾冇一蚊黑錢被清洗過(¶4–5)。

裁判官判佢12個月,原話係:「被告擔任『洗黑錢』層級中的步兵角色……他的罪責比起一般的傀儡戶口持有人更重」,又話:「『洗黑錢』罪行日趨猖獗和嚴重,對社會的打擊猶如毒品,法庭不會鬆懈。」(¶12引述)

上訴方力陳應判社會服務令或者緩刑:初犯、有抑鬱症、心理報告話佢易受人影響、前僱主願意再聘用。原訟法庭逐點考慮之後全部拒絕,並引述上訴法庭:「即使初犯,此類罪行也會判處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之效」(¶46)。12個月維持原判(¶51)。

模式五:上訴法庭點樣計條數——「左手交右手」點處理

[2024] HKCA 1062(上訴法庭)係一單教科書式嘅判刑上訴。上訴人三個戶口喺2007至2010年間總共過數 $12.59M,但入面約 $460萬 其實係佢自己三個戶口之間互相轉賬——控方專家承認,真正來歷不明嘅款項約 $800萬(¶3、¶14)。

上訴法庭定出一套方法(¶24):

  • 先剔除「交叉提存」(自己戶口之間左手交右手)嘅金額;
  • 按黑錢嘅實際數目釐定量刑基準;
  • 再按「多層化」(layering)操作嘅嚴重程度上調刑期——因為喺戶口之間轉來轉去,正正係為咗匿藏資金來源,法庭話呢種操作「會加重罪責……次數愈多愈複雜罪責就愈大」(¶22)。

結果:起點由4年3個月調低至3年9個月,扣減後3年3個月;考慮到佢已服刑23個月、身體狀況等,法庭最終酌情處理令佢即時獲釋(¶26–28)。呢單案唔係「判得輕」——係上訴法庭示範咗條數應該點計。

快速一覽表(左右滑動查看完整表格)

判決法院角色(判詞認定)報酬戶口過數結果
[2025] HKDC 632區域法院賣兩個戶口$3,000$273,840監禁5個月
[2025] HKDC 632區域法院借出銀行卡$1,000$239,590監禁11個月
[2025] HKDC 632區域法院賣兩個戶口$4,000約$286萬監禁22個月
[2025] HKDC 632區域法院賣兩個戶口$2,000約$191萬監禁16個月
[2025] HKDC 648區域法院應承開戶口(審訊後定罪)應承$500(從未收過)$424,572罪名成立
[2024] HKDC 2003區域法院借出公司戶口收取報酬$3,822,000監禁3年5個月
[2024] HKDC 2003區域法院借出兩個個人戶口不詳約$360萬監禁3年5個月
[2024] HKDC 2003區域法院借出戶口(一張支票)不詳$1,200,000監禁15個月
[2026] HKCFI 217原訟法庭幫集團「收」戶口(無錢經手)數百元$0監禁12個月(上訴駁回)
[2024] HKCA 1062上訴法庭三個個人戶口(審訊後定罪)不適用實際約$770–800萬上訴得直,刑期改為3年3個月

如果你或者家人牽涉呢類案

  • 你有權保持緘默,亦有權要求聯絡律師——被捕人士嘅權利,我哋喺 被捕時的權利 一文有詳細解釋。
  • 被捕或者被起訴唔等於有罪:喺香港,任何人喺法庭裁定罪成之前,都受無罪推定保障。上面引述嘅全部係已經審結嘅案件。
  • 你有權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當值律師服務——資格同程序見 法律援助指南
  • 保釋點運作,見 香港保釋制度

常見問題

我唔知啲錢係黑錢,係咪就冇事?
法庭用嘅係客觀測試。喺 [2025] HKDC 648,法庭引用終審法院案例:重點唔係你主觀信唔信,而係「一個合理的人,知道被告人所知道相同的事實和情況,是否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77–78)。喺 [2024] HKDC 2003,三名被告都冇證據顯示知道上游係騙案,但一樣被定罪判監。
我一蚊都冇收過,係咪冇事?
喺 [2025] HKDC 648,戶口持有人由頭到尾冇收過應承嘅$500,法庭裁定串謀喺達成協議嗰刻已成立,照樣定罪(¶62–65)。另外喺許有益案(經 [2025] HKDC 632 ¶59 引述),法庭講明重要嘅係涉案金額,唔係被告賺到幾多。
初犯、背景好,會唔會唔使坐?
喺 [2026] HKCFI 217,上訴人無案底、有心理報告、有僱主支持,原訟法庭都引述上訴法庭立場:「即使初犯,此類罪行也會判處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之效」,社會服務令同緩刑都被拒絕(¶46–49)。
「借」同「賣」戶口有分別嗎?
喺我哋讀過嘅判詞入面,法庭冇因為「借」定「賣」而分別處理——判刑圍繞涉案金額、戶口數目、時段、角色同認罪與否(見 [2025] HKDC 632 ¶65–71 嘅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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