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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程序:步驟及時間

The Divorce Process in Hong Kong: Steps and Typical Timeline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簡介

香港的離婚制度由《婚姻訴訟條例》(Matrimonial Causes Ordinance)、《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及若干相關條例共同規管。香港家事法庭(隸屬區域法院)是處理離婚的主要司法機構。

在法律層面,香港採取「唯一理由、五項事實」的離婚模式:唯一理由為婚姻已經無可挽救地破裂(irretrievable breakdown);而呈請人須以五項事實中的一項或多項,證明此項唯一理由成立。自 1995 年起,條例亦容許雙方以共同申請方式申請離婚,毋須指摘對方過失。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說明呈請前的限制、離婚的兩條主要程序途徑、由呈請至判決的一般階段,以及影響整體處理時間的常見因素。本文不處理離婚帶來的財產分配或子女安排細節,該等事項見本站同系列另外兩篇指南。

呈請前的限制

結婚滿一年的時間限制。 《婚姻訴訟條例》規定,原則上婚姻未滿 1 年不得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此項限制旨在維護婚姻的嚴肅性,避免倉促離婚。條例就例外情況作出有限規定,例如呈請人遭受異常困苦或對方行為異常邪惡,但此等例外並不常見。

司法管轄權基礎。 除時間限制外,法庭須對案件具備司法管轄權。《婚姻訴訟條例》規定,只要其中一方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香港法庭即可受理:於呈請日以香港為居籍(domicile);於呈請日前連續慣常居於香港三年;或於呈請日與香港有實質聯繫

離婚的兩條主要程序途徑

一、單方呈請(Petition)

一方可作為呈請人(petitioner)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以下列五項事實中的一項或多項,證明婚姻已無可挽救地破裂:

  • 通姦(adultery)——配偶曾與他人通姦,而呈請人無法繼續與配偶共同生活。
  • 不合理行為(unreasonable behaviour)——配偶的行為使呈請人不能合理地被期望繼續共同生活。通常涉及一系列不當或令人難以忍受的行為,但若屬極嚴重的單一事件亦可能足夠。
  • 分居連續一年並獲對方同意——雙方已連續分居至少 1 年,而對方同意離婚。
  • 分居連續兩年——雙方已連續分居至少 2 年。此情況毋須對方同意。
  • 遺棄連續一年以上——配偶遺棄呈請人連續至少 1 年。

就「分居」的定義,條例訂明:只有在夫婦不再於同一住戶內共同生活的情況下,才會被視為分居。個別案件(例如因居住問題而仍住同一單位但分房分伙的情況)可能就分居是否成立產生爭議,具體須按事實判斷。

二、共同申請(Joint Application)

自 1995 年離婚法改革後,雙方可透過共同申請方式離婚,毋須任何一方指摘對方。採用此途徑須證明下列兩項情況之一:

  • 分居連續一年——雙方已連續分居至少 1 年;
  • 發出意向通知滿一年——雙方至少 1 年前已聯名向法庭發出意向通知書(Form 2E,說明有意申請解除婚姻),並一直未撤回。此途徑的優點是毋須實際分居。

共同申請一般程序較快、爭議較少、費用亦較低。對於關係未至破裂、但雙方皆願意結束婚姻的家庭,此途徑漸成主流選擇。

由呈請至判決的一般階段

無論採取單方呈請或共同申請,離婚程序大致分為三個主要階段:

第一階段——呈請及送達

呈請人(或雙方,若屬共同申請)填妥離婚呈請書並連同相關文件向家事法庭存檔。涉及 18 歲以下子女的家庭,須同時提交子女管養方案(擬議的管養及探視安排)。單方呈請須將呈請書送達對方,對方有法定時限以作出回應(同意、反對,或就子女及財產事項交代立場)。

第二階段——暫准判令(Decree Nisi)

在不涉爭議的離婚案件(即對方不爭議離婚本身,或屬於共同申請),法庭可在書面審閱案件後頒下暫准判令,屬於「有條件的」判決。存在爭議的案件則須排期聆訊,法庭就相關事實及法律問題作出裁斷,然後決定是否頒下暫准判令。暫准判令階段並非婚姻實際解除,只是法庭認為可以進入解除程序的初步裁決。

第三階段——絕對判令(Decree Absolute)

在暫准判令頒下後的法定最短期間屆滿(就離婚案件通常為 6 星期),雙方任何一方可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絕對判令頒下之日,婚姻在法律上正式解除;當事人可自此再婚。

需要注意的是,財務安排(贍養費、財產分配)及子女安排通常與離婚程序平行處理,而並非必須在絕對判令前全部解決。部分案件會先頒下絕對判令,而財務及子女事項留待後續聆訊處理;部分法庭亦可能在財務及子女事項尚有重大爭議時暫緩頒下絕對判令。

影響整體處理時間的因素

離婚程序的整體時間差異很大,主要取決於以下因素:

  • 是否有爭議: 無爭議的共同申請或單方無爭議離婚,一般較快;涉及不合理行為或通姦指控的案件需較長時間處理證據。
  • 子女安排: 涉及子女管養、探視、遷出香港等爭議時,通常大幅延長程序。
  • 財產分配: 涉及多宗物業、跨境資產、公司股權或家族信託的案件,需時較長。
  • 社會福利署報告: 子女事項若複雜,法庭可能命令社會福利署就子女利益作出社會調查報告,等候報告會延長程序。
  • 法庭排期: 家事法庭的輪候時間由實際案量決定。

一般而言,無爭議的共同申請可在幾個月內取得絕對判令;具爭議的單方呈請可能需要一年以上;涉及大型財產糾紛或複雜子女安排的案件,或會延續至數年。具體預期時間應由處理案件的律師按實際情況評估。

費用

呈請須繳付法庭存檔費;若聘用律師,亦涉及律師費。收入有限的一方可考慮向法律援助署(Legal Aid Department)申請法律援助,是否獲批視乎資產及案情審查。另當值律師服務(Duty Lawyer Service)亦為特定類別申請人提供免費法律協助。

常見問題

我可以不通過法庭,以私人協議離婚嗎?
不可以。在香港,婚姻只能由法庭頒下絕對判令而解除。雙方可簽訂**分居契據**(deed of separation)以規範分居期間的安排,但此類契據本身並不解除婚姻,最終仍須向家事法庭申請離婚。
如果我的配偶不同意離婚會怎樣?
《婚姻訴訟條例》五項事實中,只有「分居連續一年獲對方同意」一項需要對方實際同意。其餘四項(通姦、不合理行為、分居連續 2 年、遺棄連續 1 年以上)不需對方同意,呈請人舉證成功即可取得離婚。對方可就事實本身爭議(例如否認通姦、爭議分居日期),但不可單純拒絕離婚而阻止程序。
甚麼是「分居」?還住同一間屋算不算?
《婚姻訴訟條例》規定,只有當夫婦不再於同一住戶(household)內共同生活時,才被視為分居。實際案例中,若因住屋問題雙方仍住同一單位但分房、分擔家務及經濟上獨立運作,法庭會按具體事實判斷是否構成分居。
離婚後多久可以再婚?
**絕對判令頒下後即可再婚**。暫准判令階段婚姻仍未正式解除,當事人不可再婚。不同宗教或文化習俗的再婚程序與法律層面的再婚資格是兩回事。
在香港結婚但打算在外國離婚,可以嗎?
是否可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離婚,取決於該司法管轄區的管轄權規則;而外國頒下的離婚判令是否在香港獲承認,亦需按香港法律另行判斷。涉及跨境元素的離婚,通常需同時考慮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建議諮詢具備國際家庭法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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