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無遺囑繼承規則
Dying Without a Will in Hong Kong: The Intestacy Rules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簡介
當香港居民在沒有訂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去世,其遺產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訂立的法定公式分配。此種情況稱為無遺囑(intestacy);若只有部分遺產未在遺囑中處理,稱為部分無遺囑(partial intestacy)——剩餘部分按同一法定規則分配。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介紹:無遺囑時的法定分配公式、不同家庭結構下的分配結果、個人物品(personal chattels)的特殊處理、適用範圍(domicile 原則)、及無遺囑下必須的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程序。
基本概念
「配偶」及「子女」的法律定義
配偶(spouse):指按香港法律合法婚姻的配偶——包括根據香港法例註冊結婚者、及 1971 年 10 月 7 日前按中國傳統習俗結婚者。未婚同居伴侶(無論同居多久)在法律上不是「配偶」,在無遺囑下不享有法定份額。
子女(issue):包括婚生子女、領養子女、非婚生子女(自 1993 年起獲平等繼承權)、及若其他子女的後代(孫、曾孫等)在該子女先離世的情況下可代位承受。繼子女(step-children)不自動屬於「子女」,除非經法律領養程序。
父母:生父母或養父母。
兄弟姊妹(siblings):同父同母或單一父母血緣兄弟姊妹。半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享有較少但仍部分的繼承權。
「個人物品」
個人物品(personal chattels)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的專有概念,涵蓋:
- 家具、傢具;
- 車輛(非商業用途);
- 珠寶、衣物、個人用品;
- 藝術品、收藏品、書籍;
- 寵物;
- 其他個人擁有的動產。
不包括:現金、銀行存款、股票、保險、不動產(樓宇及土地)、商業用途的資產。
在無遺囑分配中,配偶通常優先取得所有個人物品——這是重要的個別規則。
法定分配公式
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具體分配視乎死者去世時的家庭結構:
情況一:死者只有配偶(無子女、無父母、無兄弟姊妹)
配偶取得全部遺產(including personal chattels and residue)。
情況二:死者有配偶及子女(不論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
- 配偶取得:
- 全部個人物品;
- HK$500,000 的金額(加利息);
- 剩餘遺產的一半。
- 子女們平分另外一半剩餘遺產。
- 若某子女在死者之前離世但有自己的子女(孫輩),該孫輩代位繼承其父母的份額。
例子: 死者留下配偶及 2 名子女,遺產 HK$3,000,000(不計個人物品)。
- 配偶先取 HK$500,000,剩餘 HK$2,500,000。
- 剩餘的一半(HK$1,250,000)歸配偶。
- 剩餘的另一半(HK$1,250,000)由 2 名子女平分——每人 HK$625,000。
- 配偶實際取得: 個人物品 + HK$500,000 + HK$1,250,000 = HK$1,750,000。
情況三:死者有配偶但無子女,有父母或兄弟姊妹
- 配偶取得:
- 全部個人物品;
- HK$1,000,000 的金額(加利息)——較有子女情況為多;
- 剩餘遺產的一半。
- 父母或兄弟姊妹 按法定優先次序取得剩餘一半:
- 有父母:由父母取得;父母已故,則兄弟姊妹取得;
- 兩個父母均在:由兩個平分;
- 只有兄弟姊妹:由兄弟姊妹平分。
情況四:死者無配偶,有子女
子女平分全部遺產(包括個人物品)。若某子女先離世而有孫輩,則代位繼承。
情況五:死者無配偶、無子女,有父母
父母平分全部遺產;若只有一名父母在,由該父母取得全部。
情況六:死者無配偶、無子女、無父母,有兄弟姊妹
兄弟姊妹平分全部遺產;若某兄弟姊妹先離世但有子女(侄/甥),該侄/甥代位繼承。
情況七:死者無配偶、無子女、無父母、無兄弟姊妹
按以下優先次序:
- 半兄弟姊妹(若有);
- 祖父母;
- 叔/伯/舅/姑/姨;
- 其他更遠親屬;
- 最終,若無任何合法繼承人,遺產歸政府(bona vacantia)。
特殊情況
配偶先於死者離世
若死者配偶先於死者離世(例如因意外兩人同時身亡,但配偶被判定先離世),則配偶無繼承權,遺產按「無配偶」的公式分配。涉及生死時間順序不明的複雜情況可能須由法庭判定。
同居伴侶
如前所述,無婚姻關係的同居伴侶不享有無遺囑繼承權——即使雙方已同居多年、擁有共同子女。唯一保障方式為訂立遺囑,或透過《遺產扶養條例》(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Ordinance)向法庭申請家屬供養令(見本站 making-a-will-hong-kong)。
跨境資產
對於在香港以外擁有資產的死者:
-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個人物品)的繼承按死者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處理。如死者住所地為香港,則香港法律適用於全球動產。
- 不動產(樓宇及土地)按物業所在地的法律處理。例如在內地的物業按內地繼承法分配,在英國的物業按英國法。
此可引致複雜的跨境繼承問題——一個香港無遺囑人士在海外有資產的情況。
已離婚
離婚後死亡:前配偶不再是配偶——無繼承權。但若僅分居未離婚,仍為「配偶」。實務上在離婚期間死亡的個案較為複雜——分居多久、是否已進入離婚程序等因素可能影響結論。
遺產管理程序(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無遺囑時,管理遺產的人稱為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而非「執行人」。程序主要差異:
- 無執行人可直接處理 — 必須由合資格的人向遺產承辦處(Probate Registry)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 申請順序 按法定優先次序——通常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 申請人亦須年滿 21 歲。
- 擔保要求 — 無遺囑情況下,法庭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書(administration bond),以保障債權人及受益人。
- 程序通常較遺囑認證時間長 — 因需核實家庭結構、受益人身分、有否其他應通知人。
詳細程序見 grant-of-probate-hong-ko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