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
Grant of Probate and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in Hong Kong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簡介
當香港居民去世後,其遺產的分配通常不能由家屬或執行人直接處理——銀行、物業登記處、股票登記處等機構需要法庭授予的授予書(Grant of Representation)才會釋放或過戶遺產。這是為了保護遺產,確保按法律正確處理。
香港有兩類主要授予書:
- 遺囑認證(Grant of Probate)—— 死者有遺囑時,由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executor)申請。
- 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死者無遺囑或遺囑無效時,由合資格的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申請。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介紹:兩類授予書的分別、申請程序、所需文件、典型時間及費用、常見困難,以及涉及境外資產的特殊情況。
兩類授予書的分別
| 事項 | 遺囑認證(Probate) | 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
|---|---|---|
| 前提 | 死者有有效遺囑 | 死者無遺囑或遺囑無效 |
| 申請人 | 遺囑所指定的執行人 | 按法定優先次序的家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 |
| 申請人數要求 | 一般一至四名 | 同 |
| 申請人年齡 | 21 歲或以上 | 同 |
| 擔保書 | 一般不需 | 可能需要(視乎遺產性質) |
| 程序複雜度 | 相對簡單 | 較複雜(需證明家庭結構) |
| 分配依據 | 按遺囑條款 | 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法定公式 |
| 典型處理時間 | 3 至 12 個月 | 6 至 18 個月(或更長) |
申請程序——主要階段
以下為一般程序(實務上可能因案件複雜度有所不同):
第一階段:獲取死亡證
死亡登記處簽發死亡證。家屬應取得多份認證副本——銀行、物業登記處、保險公司等均會要求提交正本或認證副本。
第二階段:確認遺囑(如有)
家屬須在死者居所、律師行(若曾委託律師)、銀行保險箱或其他可能的地方找尋遺囑。若已知死者曾委託律師,聯絡該律師行是首要步驟。
遺囑本身的有效性(見 making-a-will-hong-kong)可能在此階段審視——例如兩名見證、遺囑能力等事項。
第三階段:資產清查
執行人或申請人須編製遺產清單(schedule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列明死者去世時在香港的所有資產及負債:
- 資產:不動產(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及基金、保險賠償金、公司股權、車輛、名貴個人物品、應收款等。
- 負債:按揭、信用卡、個人貸款、未付賬單、稅項等。
每項須估值(死亡當日的市值)。此為申請程序的核心準備工作——法庭及稅務局均會就此清單審視。
第四階段:填寫申請表格
向遺產承辦處(Probate Registry,位於高等法院)提交:
- 正式申請書——視乎案件類型(NCP 表或 NC 表)。
- 遺囑正本(若適用)。
- 死亡證認證副本。
- 遺產清單。
- 申請人身分證及地址證明。
- 立誓書(affirmation)——申請人宣誓就遺囑真實性、家庭結構等事項。
- 其他視乎案情的文件。
第五階段:遺產承辦處審批
遺產承辦處檢視申請書及附件。若有問題(例如文件不齊、遺囑有異議、家庭結構不清),承辦處會發出查詢書(requisitions)要求補充資料。解決查詢可能需時數週至數月。
簡易案件:無爭議、資產簡單、文件齊全的案件,承辦處可能直接批出授予書。
爭議案件:若有人對遺囑提出異議(例如另一遺囑浮現、質疑立遺囑能力、指控不當影響)或對家庭結構存有爭議,案件可能轉為爭議性程序——需向高等法院提起正式訴訟。
第六階段:授予書簽發
遺產承辦處批准後,簽發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此正式文件賦予執行人或管理人法律授權處理遺產——向銀行提款、過戶物業、處理股票、支付債權等。
第七階段:遺產管理及分配
執行人或管理人:
- 收回所有遺產至以其名義開立的遺產戶口;
- 繳付死者的債務及合法開支(殯葬費、醫療費、稅款、律師費等);
- 處理任何對遺產的申索;
- 按遺囑(有遺囑)或法定公式(無遺囑)分配剩餘給受益人;
- 保留完整紀錄——包括所有收支、分配憑證。受益人有權要求執行人提供遺產賬目(estate account)。
遺產承辦處的費用
主要費用項目:
- 法庭費:視乎遺產總值,按《高等法院費用規則》釐定。2026 年的收費結構由法庭公布——實際金額按遺產估值分級。
- 送達費、謄本費 等小額雜費。
- 律師費(若委託律師):按律師行的報價,視乎案件複雜度、遺產規模、是否涉及爭議。實務上:
- 簡單有遺囑案件:數萬港元;
- 較複雜案件(跨境資產、多名受益人、爭議等):可達十萬港元或以上。
無遺產稅: 香港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起取消遺產稅。因此遺產本身無須繳稅。但涉及海外資產的案件,可能須面對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遺產稅或繼承稅(例如英國、美國、日本)。
典型時間
各階段的時間會因案件複雜度大幅不同:
- 最簡單個案(小型遺產、有遺囑、無爭議、資產單一):3 至 6 個月。
- 一般個案:6 至 12 個月。
- 複雜個案(跨境資產、爭議、多名受益人、需清算生意):1 至 3 年或更長。
- 重大爭議案件:需進行訴訟的可能長達數年。
加快處理的關鍵:早期委託熟悉遺產法的律師、資料齊備、受益人配合。
常見困難
找不到遺囑
家屬相信死者曾訂立遺囑但找不到正本。此時可:
- 向死者曾委託的律師行查詢;
- 向銀行保險箱查詢;
- 發出公告;
- 若仍無法尋獲,可能須按無遺囑(intestacy)程序處理。
僅有遺囑副本可能仍可使用,但需向法庭解釋正本遺失情況,及證明該副本反映死者最後意願。此為複雜的法律程序,須律師協助。
多份遺囑
死者多份遺囑:
- 原則上最新的遺囑有效——但須考慮最新遺囑是否明文撤銷舊遺囑。
- 多份遺囑可能共同構成遺產安排(各自處理不同資產)。
- 日期不明或效力有爭議時,可能需要法庭判定。
受益人失聯
遺產管理人有責任找尋所有受益人。若某受益人失聯,可能:
- 透過家屬、過往地址、社交網絡等尋找;
- 登報尋人;
- 向法庭申請授權分配(directions),准許將該受益人的份額撥入法庭託管或作其他安排。
長期失聯受益人的份額可能最終作為遺產特殊處置——由律師按個別情況分析。
跨境資產
若死者在境外有重要資產,可能須:
- 在該外國提交重新認證(reseal)申請——以香港授予書在外國獲承認;
- 或另在該國申請本地的遺產程序;
- 處理外國的遺產稅、繼承稅。
《殖民地遺囑認證法律》(Colonial Probates Act)下,英聯邦某些國家的授予書可互相認可——但此列表隨時間變化,實務上須逐案判斷。
遺產中的家族公司
若遺產中包括家族生意、私人公司股份,處理可能涉及:
- 公司章程下的股份轉讓限制;
- 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pre-emption rights);
- 生意的估值及繼續經營問題;
- 僱員的處置。
此類情況通常須公司律師與遺產律師合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