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及审裁处收费:法例订明的数额
Court and Tribunal Fees in Hong Kong: What the Rules Prescribe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7-08
简介
在香港入禀法院或审裁处,须缴付政府收费。这些收费不是行政决定,而是由附属法例逐项订明的:小额钱债审裁处的收费在《小额钱债审裁处(费用)规则》,劳资审裁处的收费在《劳资审裁处(费用)规则》,区域法院的收费在《区域法院(费用)规则》,如此类推。主体条例(《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区域法院条例》等)只授权订立规则,本身并不载有任何一个收费数额。
这一点对读者有实际意义:要知道自己须缴付多少,应查阅订明该项收费的那一份规则,而不是查阅主体条例。本文逐项标明是哪一份文书订明哪一个数字,并注明所引版本的生效日期。
重要说明:本页只列法院及政府收费,不包括律师收费。律师费由个别律师行与客户协商,本站不提供任何律师收费资料。败诉一方可能须支付对方讼费,该等费用另有机制,见下文「讼费与入禀费是两回事」一节。
缴不起入禀费?多数收费规则载有削减、免除或延迟收费的权力——但不是全部
如果入禀费本身就是障碍,这是本文最重要的一节。
在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及遗产承办,订明收费的规则同时授权登记处主管人员削减、免除或延迟收取任何收费,并须把理由写在有关文件上。婚姻诉讼及破产两处的收费规则本身则没有这项由登记处主管人员行使的权力,见本节末;就破产而言,法院另设独立的减免权力,同样见本节末。《小额钱债审裁处(费用)规则》(第338章,附属法例B)第4条:
《劳资审裁处(费用)规则》(第25章,附属法例B)第4条用语相同,但权力属于司法常务主任: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费用)规则》(第453章,附属法例A)第3条把同一权力交给案务主任:
《区域法院(费用)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C)第6条:
《高等法院费用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D)第2(2)条:
三点值得留意。第一,权力涵盖该附表所指明的费用,并非只限入禀费一项。第二,条文并列三种处置:削减、免除、延迟——即使不获全免,也可能争取押后缴付。第三,上述五条的门槛用语是「认为适当」或「认为适合」,属酌情权;条文没有订明申请格式、期限,也没有订明入息或资产标准。条文只要求行使权力时把理由记在文件上。
电子费用另有三条相同性质的条文。如以电子方式办理(见下文「电子存档」一节),缴付的是电子费用,而管辖该笔费用的削减权力载于电子费用规则本身。《法院程序(电子科技)(小额钱债审裁处)(电子费用)规则》(第638章,附属法例I)第8条:
《法院程序(电子科技)(区域法院)(电子费用)规则》(第638章,附属法例E)第11条及《法院程序(电子科技)(高等法院)(电子费用)规则》(第638章,附属法例K)第8条的用语相同。
两项例外值得指出。
第一,《婚姻诉讼(费用)规则》(第179章,附属法例B)本身并不载有此项权力。该规则第2条只处理另一件事,即本规则没有订定的事宜按《高等法院费用规则》缴费:
该条文所处理的是费用数额的补足,并没有明文把削减、免除或延迟的权力一并带入婚姻诉讼;这一点未有定论。
第二,《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令》(第6章,附属法例C)同样不载有此项权力。该命令只有四段:简称、释义、费用及百分率、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全文并无削减、免除或延迟收费的条文。《高等法院费用规则》第2(2)条也补不上这个空缺:该条只及于附表1或2所指明的费用,而破产收费既不在附表1,也不在附表2。至于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的按金(见下文「高等法院及破产」一节),订明该按金的《破产规则》(第6章,附属法例A)同样没有削减或免除该按金的条文。
不过,《破产条例》(第6章)本身另设一项减免权力,并不在《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令》之内。第114(2)条:
即减免权力属于法院,而非登记处主管人员或破产管理署署长;申请格式或理由纪录要求,第114(2)条本身未有订明,与上文五项由登记处主管人员行使的权力不同——但第114(2)条并非全无门槛:条文明文将呢项权力限于「破产人应缴付」嘅费用,即系话呢项减免只适用于破产人本身欠缴嘅费用,唔系漫无范围。但这同样是一条可据以争取的减免途径,本文一并列出。
收费由哪一份文书订明
| 法庭 | 订明收费的文书 | 所引版本生效日期 |
|---|---|---|
| 小额钱债审裁处 | 《小额钱债审裁处(费用)规则》(第338章,附属法例B) | 2025年5月22日 |
| 劳资审裁处 | 《劳资审裁处(费用)规则》(第25章,附属法例B) | 2018年2月1日 |
|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费用)规则》(第453章,附属法例A) | 2020年3月19日 |
| 区域法院(民事) | 《区域法院(费用)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C) | 2021年10月1日 |
| 家事法庭(婚姻诉讼) | 《婚姻诉讼(费用)规则》(第179章,附属法例B) | 2015年11月12日 |
| 高等法院、遗产承办 | 《高等法院费用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D) | 2026年5月14日 |
| 破产 | 《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令》(第6章,附属法例C) | 2025年7月14日 |
每个数额都可以改,而改动循同一条路。每一份收费文书都是凭主体条例的一项订立规则权而订立的,收费要变,就是行使该权力修订该份附属法例:《小额钱债审裁处(费用)规则》凭《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6条,《劳资审裁处(费用)规则》凭《劳资审裁处条例》第45条,《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费用)规则》凭《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第42条,《区域法院(费用)规则》凭《区域法院条例》第72及87条,《婚姻诉讼(费用)规则》凭《婚姻诉讼条例》第54条,《高等法院费用规则》凭《高等法院条例》第54条,《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令》凭《破产条例》第114条,《破产规则》(订明破产按金者)凭《破产条例》第113条,三套电子费用规则凭《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条例》第29条。本文所列的每个数额,都只是该权力在所示版本日期上行使到的结果。
各文书更新的步伐并不一致。《小额钱债审裁处(费用)规则》附表最近一次由2024年第112号法律公告修订;《劳资审裁处(费用)规则》附表的中文本表末所附的修订纪录为1991年第108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312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387号法律公告及1998年第25号第2条,此后再无修订;《高等法院费用规则》附表1及附表2由2025年第58号法律公告修订。
电子存档:宽减期内只需缴付八成
下文各表所列的,是纸本收费。如透过电子系统办理,缴付的不是该数额,而是《法院程序(电子科技)》系列规则订明的电子费用;在宽减期内,电子费用是相应纸本收费的80%。
已获指明为电子法院的有四个: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高等法院(《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指明电子法院)规则》(第638章,附属法例A)附表,2025年6月30日版本)。裁判法院属刑事,不在本页范围(其电子费用规则为第638章附属法例F);其余三个法院各有一套电子费用规则,结构相同。《法院程序(电子科技)(小额钱债审裁处)(电子费用)规则》(第638章,附属法例I)第4(1)条,2025年5月22日版本:
《法院程序(电子科技)(区域法院)(电子费用)规则》(第638章,附属法例E)第4(1)及7(1)条(2024年10月31日版本)、《法院程序(电子科技)(高等法院)(电子费用)规则》(第638章,附属法例K)第4(1)及4(3)条(2026年5月7日版本)的措辞相同。
宽减期是有限期的,而起计日期由公告定出。小额钱债审裁处的宽减期是「自根据本条例第32(2)条就审裁处指明的日期中最早之日起计的3年期间」(附属法例I第2条),高等法院的一条同为3年,只是把「审裁处」换成「高等法院」(附属法例K第2条);区域法院的是5年(附属法例E第2条,由2022年第188号法律公告修订)。该起计日期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条例》(第638章)第32(1)及(2)条,以刊登于宪报的实施公告指明。宽减期一过,电子费用即回复为纸本收费的同一数额。
折算后的数额须按调节规则调节,并非直接乘0.8:少于$5调节至最接近的1角;$5至不足$10调节至最接近的5角;$10至不足$100调节至最接近的一整元;$100至不足$1,000且非$5的倍数者,调节至最接近的$5的倍数;$1,000至不足$10,000且非$10的倍数者,调节至最接近的$10的倍数(附属法例I第6条、附属法例E第9条、附属法例K第6条)。呢五级对附属法例I(小额钱债审裁处)已经足够,但附属法例E(区域法院)同附属法例K(高等法院)仲有多两级:$10,000至不足$100,000且非$50的倍数者,调节至最接近的$50的倍数;$100,000或以上且非$100的倍数者,调节至最接近的$100的倍数。下表所列数字全部低于$10,000,用返头五级已经足够,不受呢两级影响。
| 事项 | 纸本收费 | 宽减期内电子费用 |
|---|---|---|
| 小额钱债:提交申索书,不超过$5,000 | $20 | $16 |
| 小额钱债:超过$5,000至$25,000 | $40 | $32 |
| 小额钱债:超过$25,000至$50,000 | $70 | $56 |
| 小额钱债:超过$50,000至$75,000 | $120 | $96 |
| 小额钱债:各方之间的传票,每张 | $55 | $44 |
| 小额钱债:传票,每名证人 | $33 | $26 |
| 小额钱债:提交执行令状 | $55 | $44 |
| 小额钱债:作废/覆核/上诉许可申请 | $61 | $49 |
| 小额钱债:翻查,每次 | $18 | $14 |
| 劳资审裁处:在区域法院登记裁断或命令 | $20 | $16 |
| 区域法院:于传讯令状等原诉文件上盖章 | $630.00 | $505 |
| 区域法院:排期聆讯 | $630.00 | $505 |
| 区域法院:于执行令状或管有令状上盖章 | $630.00 | $505 |
| 区域法院:翻查,每份 | $18.00 | $14 |
| 区域法院:由司法常务官认证文件 | $125.00 | $100 |
| 高等法院:于原诉文件上盖章 | $1,045.00 | $835 |
| 高等法院:排期聆讯 | $1,045.00 | $835 |
| 遗产承办:每次翻查 | $18.00 | $14 |
| 遗产承办:将财产清单存档 | $36.00 | $29 |
宽减涵盖哪些项目,须逐项对照,不能整表照搬。几项要点:
- 小额钱债审裁处第10A项每个地址$10的送达费不在附属法例I附表之内,仍是$10。
- 劳资审裁处方面,附属法例E附表第3部只有一项,即《劳资审裁处(费用)规则》附表第6项(在区域法院登记裁断或命令)。提交申索书的$20至$50各级并不宽减。
- 遗产承办方面,附属法例K附表第2部只有两项,即《高等法院费用规则》附表2第7项(每次翻查)及第17项(将财产清单存档)。第1项$265.00的存档费及第6项每页$72.00的誊写费并不宽减。
-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婚姻诉讼及破产并无相应的电子费用规则,收费一律按上文各表。
- 另有全免的项目:从电子系统取得的文件文本无须缴付电子费用(附属法例I第4(2)条、附属法例E第4(2)条、附属法例K第4(2)条)。
小额钱债审裁处
司法管辖权。《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附表第1段涵盖「任何就合约、准合约或侵权行为而提出的金钱申索」,而申索款额不超过$75,000者——诉因限于合约、准合约或侵权行为三类,这一点与$75,000的上限同样重要。该段另附有一项但书,列出审裁处无司法管辖权的事项,包括诽谤、《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所指的赡养协议、持牌放债人追讨贷出款项的诉讼、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及劳资审裁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已交由地产代理监管局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诉讼,以及未有法律程序在审裁处展开而只要求讼费的诉讼。
但书的(d)节(劳资审裁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并非绝对:同一附表第1A段订明,尽管有第1段但书(d)节的规定,审裁处仍有聆讯及裁定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5章)第10(2)条移交审裁处的申索的司法管辖权。附表第2段另设第二类司法管辖权,即追讨凭借成文法则而可予追讨的罚金、开支、分担款项或其他款项,以及成文法则宣布可作为民事债项追讨的款项,同样以$75,000为限——但呢一类仲有第2(a)段自己嘅一道闸:「该成文法则或其他成文法则并无订明所索求的款项只可在其他法庭追讨」,即系话如果有成文法则订明呢笔款项只可以喺其他法庭追讨,审裁处呢一类司法管辖权就唔适用。净系讲款项嘅性质加$75,000上限,会令审裁处呢一类司法管辖权睇落比条文写嘅阔。下表的收费按申索款额分级,适用于审裁处的申索,并不限于第1段的申索。
收费(《小额钱债审裁处(费用)规则》附表,2025年5月22日版本):
| 项目 | 费用 |
|---|---|
| 提交申索书或反申索书,申索款额不超过$5,000 | $20 |
| 超过$5,000,但不超过$25,000 | $40 |
| 超过$25,000,但不超过$50,000 | $70 |
| 超过$50,000,但不超过$75,000 | $120 |
| 各方之间的传票及副本(包括送达),每张传票 | $55 |
| 传票及副本(包括送达),每名证人 | $33 |
| 提交经修订的文件 | $20 |
| 提交执行令状 | $55 |
| 申请将裁断或命令作废 | $61 |
| 覆核申请书 | $61 |
| 上诉许可申请书 | $61 |
| 在审裁处登记处翻查每一登记册、档案或文件,每次 | $18 |
送达文件另有收费,按地址计算。附表第10A项:
即每个地址$10。这是小额钱债审裁处的收费项目,不是劳资审裁处的。
附表第5项(在审裁处登记处制备的文件文本,每页$4)另附一项无立法效力的附注:
该附注所指的第4条,并不只是一项豁免条文:全免的只是第4(2)款,而第4(1)款厘定嘅系其附表第2栏所描述嘅小额钱债审裁处相关事宜嘅电子费用(受第4(2)款规限),亦即上文「电子存档」一节所述的八折——但呢条规则唔系规则入面全部电子费用嘅唯一来源:第5条另就《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第33(1)条下嘅申请订立独立嘅电子费用,宽减期内同样系订明费用嘅80%。上表所列各项(小额钱债审裁处相关),除第10A项外,均在第4条附表的涵盖范围之内。
附表亦设兜底条款:第18项规定,未有指明费用的其他事宜,费用由司法常务官决定;第7项的翻译费及第13(a)项专家证人出席费同属由司法常务官酌情决定。换言之,附表所列并非穷尽。
律师代表。《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第19(2)条的禁止并非一刀切:条文除订明大律师或律师没有在审裁处出庭发言的权利外,同时开列两项例外——根据第35A条就侮辱行为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以及大律师或律师以本身为申索人或被告人的身分行事的情况。第19(1)(d)条另有规定:
即审裁处可许可一名并非大律师或律师的人代表当事人出庭。「一定要亲自出庭」并非条文的全部。
劳资审裁处
收费(《劳资审裁处(费用)规则》附表,2018年2月1日版本):
| 项目 | 费用 |
|---|---|
| 提交申索书,申索款额不超过$2,000 | $20 |
| 超过$2,000但不超过$5,000 | $30 |
| 超过$5,000但不超过$10,000 | $40 |
| 超过$10,000 | $50 |
| 传票及副本(包括送达),每名证人 | $25 |
| 覆核申请书 | $45 |
| 上诉许可申请书 | $45 |
| 发给裁断或命令证明书连同副本一份 | $20 |
| 每多发一份副本 | $10 |
| 在区域法院登记裁断或命令 | $20 |
| 在审裁处登记处翻查文件,每次每份 | $15 |
电子费用只及于其中一项。《法院程序(电子科技)(区域法院)(电子费用)规则》(第638章,附属法例E)附表第3部只列出上表最后第二行,即在区域法院登记裁断或命令(《劳资审裁处(费用)规则》附表第6项),宽减期内为$16。提交申索书的$20至$50各级并不宽减。
该附表并无按地址计算的送达费。附表唯一与执达主任开支有关的项目是第12项,交通费或运送费及加班费,「由司法常务主任酌情决定」。每个地址$10的收费属小额钱债审裁处,见上文。
入禀费不设上限,是因为司法管辖权不设上限。收费表最高一级只写「申索款额超过$10,000者 50」,没有再往上分级。原因在《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5章)附表:该附表列出的申索类别并无金钱上限,而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案件剔除的字句,只见于第1、4及5段的结尾——第2段(根据第26(2)条提出的分担申索)、第3段、第6段及第7段并无该字句。第1段结尾:
因此,坊间所说「劳资审裁处处理超过$15,000的申索」,严格而言不是劳资审裁处条例订明的下限,而是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那一边的界线造成的效果。
该界线也不是不能跨越的。同一附表第6段订明,即使有第1、2、4及5段的规定,审裁处对根据《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第453章)第8(3)条或《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第7或10条移交审裁处的申索,仍具有聆讯及裁定的司法管辖权。
该附表另有一项读者容易忽略的排除,第3段:
即侵权申索不在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
律师代表。《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3(2)条:
与小额钱债审裁处不同,劳资审裁处第23(1)(e)条所容许的非律师代表有特定身分限制: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隶属劳工处)有其独立的收费规则,即《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费用)规则》(第453章,附属法例A),2020年3月19日版本:
| 项目 | 费用 |
|---|---|
| 提交申索书,申索款额不超过$2,000 | $20 |
| 超过$2,000但不超过$5,000 | $30 |
| 超过$5,000 | $50 |
| 申请覆核 | $45 |
| 申请上诉许可 | $45 |
| 发给裁定或命令证明书连同副本一份 | $20 |
| 每份额外发给的裁定或命令证明书副本 | $10 |
| 在区域法院登记裁定或命令 | $20 |
界线在《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第453章)附表(c)段:
因此$15,000及10名申索人这两个数字是一并适用的:不超过10名申索人,且每名申索人不超过$15,000。同一附表的(b)段仍就较早的诉讼权订明每名申索人不超过$8,000、不超过10名申索人,但该段有上下两端:诉讼权须「全部是于2021年9月17日之前产生的(但并非全部是于1997年6月25日之前产生的)」。至于全部是于1997年6月25日之前产生的诉讼权,则由同一附表的(a)段处理,数额另有一套:不超过5名申索人,每名申索人不超过$5,000。
区域法院(民事)
入禀收费有明确数额。《区域法院(费用)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C)附表第1部第1项,订明于下列文件上盖章:
原诉传票、原诉单方面申请书及任何其他原诉文件同为630.00。排期聆讯讼案或争论点、排期聆讯民事上诉、动议或传票,同样各为630.00。
其他常用项目:
| 项目 | 费用 |
|---|---|
| 于执行令状或管有令状上盖章 | $630.00 |
| 于禁止式的命令上盖章 | $630.00 |
| 于讯问判定债务人(或其人员)的命令上盖章 | $630.00 |
| 于禁止令上盖章 | $630.00 |
| 由执达主任送达的文件,每份 | $72.00 |
| 在登记处作翻查,每份参阅或要求翻查的文件或档案 | $18.00 |
| 在各个案中的看管员费用,每天或不足一天 | $330.00 |
| 由司法常务官认证文件 | $125.00 |
| 讼费评定,所申索的每$100或不足$100的款额 | $5.00 |
以电子方式办理者,上述$630.00各项在宽减期内为$505,翻查为$14,认证为$100,讼费评定为每$100或不足$100计$4.00;由执达主任送达文件的$72.00及看管员费用的$330.00不在《法院程序(电子科技)(区域法院)(电子费用)规则》附表第1部之内,并不宽减。
这份规则有可能整份不适用。第1A条:
《高等法院费用规则》第1A条有相同的条文,只是把「区域法院」换成「高等法院」。这一条解释了为何在区域法院进行的婚姻诉讼按《婚姻诉讼(费用)规则》收费,而不是按区域法院的一般收费表收费。
司法管辖权。《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32(1)条的$3,000,000是上限,条例并无订明下限;第32(2)条进一步规定,「原告人申索的款额」是扣除若干项目后的净额。涉及土地的衡平法法律程序,唔系一律$7,000,000:法律程序部分涉及或关乎土地、而非涉土地部分超逾$3,000,000嗰阵,适用嘅系(ii)项嘅$3,000,000;只有法律程序全部涉及或关乎土地(iii)项,或者部分涉及土地但非涉土地部分不超逾$3,000,000(iv)项,先至系$7,000,000。即系话$7,000,000唔系涉土地衡平法程序嘅一般上限,而系「全部涉地」或者「非涉地部分细过$3,000,000」先至适用嘅上限。呢四节((i)至(iv))管辖第37(2)(a)至(g)款所列的全部事项,并非只管辖(g)款。但第37(4)款把收回土地及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程序在每年租金或应课差饷租值或年值(以最低者为准)超逾$320,000时排除出去。留意「以最低者为准」:不是三者任何一项超逾$320,000即失去司法管辖权,而是三者之中最低的一项超逾$320,000才失去。只读$7,000,000而不读$320,000,会得出错误结论。
家事法庭(婚姻诉讼)
《婚姻诉讼(费用)规则》(第179章,附属法例B)附表,2015年11月12日版本:
| 项目 | 费用 |
|---|---|
| 在原诉申请书或原诉传票上盖印/提交呈请书/提交共同申请书/将共同申请登录在特别程序表,每次 | $630 |
| 提交关于申请编定在法官席前聆讯的日期的通知书(附属济助) | $630 |
| 编排审讯无抗辩诉讼 | $630 |
| 编排审讯有抗辩诉讼 | $1,045 |
| 应各方的请求将案件由区域法院移交原讼法庭或由原讼法庭移交区域法院 | $1,045 |
| 提交上诉通知书/编排审讯上诉案,每次 | $1,045 |
| 在执行令状上盖印/在规定判定债务人接受讯问的命令上盖印/发出判决传票,每次 | $630 |
| 在文件副本盖上法院印章 | $28 |
| 在登记处翻查文件或档案,每份所提述或要求翻查的文件或档案 | $18 |
留意第10项的单位:是「每份所提述或要求翻查的文件或档案」$18,按份计算,不是一次过的查阅费。
遗产承办
遗产承办收费在《高等法院费用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D)附表2(遗嘱认证司法管辖权),2026年5月14日版本:
| 项目 | 费用 |
|---|---|
| 将遗嘱认证申请书或遗产管理书申请书(经修订的申请书除外)送交存档,或申请将上述申请书再加盖印章 | $265.00 |
| 遗嘱或其他文件的誊写,每页 | $72.00 |
| 每次翻查 | $18.00 |
| 知会备忘,每项 | $72.00 |
| 就知会备忘发出警告书 | $145.00 |
| 送达警告书 | $44.00 |
| 撤销知会备忘 | $36.00 |
| 将财产清单存档 | $36.00 |
第6项的$72.00是每页誊写费,并非每份授予书一次过$72。实际金额视乎誊写页数。
电子费用在遗产承办方面只及于两项。《法院程序(电子科技)(高等法院)(电子费用)规则》(第638章,附属法例K)附表第2部只列出附表2第7项(每次翻查)及第17项(将财产清单存档),宽减期内分别为$14及$29。第1项$265.00的存档费、第6项每页$72.00的誊写费,以及上表其余各项,均不宽减——即使整份申请以电子方式办理亦然。
按遗产净值计算的分级收费已不在现行附表之内。附表2第2项的条目现时只写「(由 2005年第21号第30条 废除)」,并附编辑附注:
现行附表2并无载列按遗产值计算的收费。附表2尚有一项兜底条款,即第21项:「本 附表 未有指明的任何其他事宜或法律程序——费用与 附表1 就相类事宜或法律程序所不时收取者相同。」附表1同样没有按遗产值计算的收费,故上述结论不受该条影响。但第21项也说明,上表并非穷尽:附表2未有指明的遗产承办步骤,按附表1相类事宜的收费计算。
高等法院及破产
《高等法院费用规则》附表1第1项,于传讯令状、原诉传票、原诉动议通知书、原诉呈请书、原诉单方面申请书或其他任何原诉文件上盖章,每宗$1,045.00;但如法律程序是依据根据该条例第27A条批予的许可而提起,则无须缴费。排期聆讯同为$1,045.00。以电子方式办理者,这两项在宽减期内均为$835。
这里的「高等法院」按《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3(1)条,由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组成;上诉法庭的存档并无另一套收费表,同样按附表1计算。
破产呈请的收费在《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令》(第6章,附属法例C),2025年7月14日版本:
即$1,045.00,而该项费用已包括答复呈请书或编排聆讯的费用。
但$1,045.00不是提出呈请所需的全部款项。另有一笔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的款项,数额由《破产规则》(第6章,附属法例A)第52条订明,2025年7月14日版本:
两点要留意。第一,第(2)款把缴存款项变成入禀的前提:未出示收据,呈请根本不获接受。因此债务人自行提出呈请,实际须先付$1,045.00 + $8,000 = $9,045.00;债权人提出呈请则为$1,045.00 + $11,250 = $12,295.00。第二,该笔款项是缴存,不是收费:按第52(4)款,它须用以支付《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令》订明并须缴付予破产管理署署长的费用、收费及按百分率计算的收费,以及破产管理署署长所招致或批准的讼费、收费及开支;未动用的结余按第52(5)至(7)款交代及发还。第52(3)款另订明,法院可应破产管理署署长的申请,不时指示呈请人缴存额外款项,故$8,000及$11,250是起步数,不是上限。
讼费与入禀费是两回事
入禀费是缴给政府的。讼费是一方可能须付给另一方的款项,另有机制。
《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第24(1)条:
《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5章)第28(1)条的用语相近,并把可获偿的开支扩及会见调查主任:
两条均以「可裁断」措辞,属酌情权;两条均没有明文列出「入禀费」一项,只列「合理开支」及「所损失的薪金或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