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Home法律指南 / Guides香港法院及審裁處收費:法例訂明的數額
||EN
目錄12 個章節
  1. 1簡介
  2. 2繳不起入稟費?多數收費規則載有削減、免除或延遲收費的權力——但不是全部
  3. 3收費由哪一份文書訂明
  4. 4電子存檔:寬減期內只需繳付八成
  5. 5小額錢債審裁處
  6. 6勞資審裁處
  7. 7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8. 8區域法院(民事)
  9. 9家事法庭(婚姻訴訟)
  10. 10遺產承辦
  11. 11高等法院及破產
  12. 12訟費與入稟費是兩回事

香港法院及審裁處收費:法例訂明的數額

Court and Tribunal Fees in Hong Kong: What the Rules Prescribe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7-08

簡介

在香港入稟法院或審裁處,須繳付政府收費。這些收費不是行政決定,而是由附屬法例逐項訂明的: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收費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勞資審裁處的收費在《勞資審裁處(費用)規則》,區域法院的收費在《區域法院(費用)規則》,如此類推。主體條例(《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區域法院條例》等)只授權訂立規則,本身並不載有任何一個收費數額。

這一點對讀者有實際意義:要知道自己須繳付多少,應查閱訂明該項收費的那一份規則,而不是查閱主體條例。本文逐項標明是哪一份文書訂明哪一個數字,並註明所引版本的生效日期。

重要說明:本頁只列法院及政府收費,不包括律師收費。律師費由個別律師行與客戶協商,本站不提供任何律師收費資料。敗訴一方可能須支付對方訟費,該等費用另有機制,見下文「訟費與入稟費是兩回事」一節。

繳不起入稟費?多數收費規則載有削減、免除或延遲收費的權力——但不是全部

如果入稟費本身就是障礙,這是本文最重要的一節。

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及遺產承辦,訂明收費的規則同時授權登記處主管人員削減、免除或延遲收取任何收費,並須把理由寫在有關文件上。婚姻訴訟及破產兩處的收費規則本身則沒有這項由登記處主管人員行使的權力,見本節末;就破產而言,法院另設獨立的減免權力,同樣見本節末。《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第338章,附屬法例B)第4條:

《勞資審裁處(費用)規則》(第25章,附屬法例B)第4條用語相同,但權力屬於司法常務主任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費用)規則》(第453章,附屬法例A)第3條把同一權力交給案務主任

《區域法院(費用)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C)第6條:

《高等法院費用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D)第2(2)條:

三點值得留意。第一,權力涵蓋該附表所指明的費用,並非只限入稟費一項。第二,條文並列三種處置:削減、免除、延遲——即使不獲全免,也可能爭取押後繳付。第三,上述五條的門檻用語是「認為適當」或「認為適合」,屬酌情權;條文沒有訂明申請格式、期限,也沒有訂明入息或資產標準。條文只要求行使權力時把理由記在文件上。

電子費用另有三條相同性質的條文。如以電子方式辦理(見下文「電子存檔」一節),繳付的是電子費用,而管轄該筆費用的削減權力載於電子費用規則本身。《法院程序(電子科技)(小額錢債審裁處)(電子費用)規則》(第638章,附屬法例I)第8條:

《法院程序(電子科技)(區域法院)(電子費用)規則》(第638章,附屬法例E)第11條及《法院程序(電子科技)(高等法院)(電子費用)規則》(第638章,附屬法例K)第8條的用語相同。

兩項例外值得指出。

第一,《婚姻訴訟(費用)規則》(第179章,附屬法例B)本身並不載有此項權力。該規則第2條只處理另一件事,即本規則沒有訂定的事宜按《高等法院費用規則》繳費:

該條文所處理的是費用數額的補足,並沒有明文把削減、免除或延遲的權力一併帶入婚姻訴訟;這一點未有定論。

第二,《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第6章,附屬法例C)同樣不載有此項權力。該命令只有四段:簡稱、釋義、費用及百分率、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全文並無削減、免除或延遲收費的條文。《高等法院費用規則》第2(2)條也補不上這個空缺:該條只及於附表1或2所指明的費用,而破產收費既不在附表1,也不在附表2。至於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的按金(見下文「高等法院及破產」一節),訂明該按金的《破產規則》(第6章,附屬法例A)同樣沒有削減或免除該按金的條文。

不過,《破產條例》(第6章)本身另設一項減免權力,並不在《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之內。第114(2)條:

即減免權力屬於法院,而非登記處主管人員或破產管理署署長;申請格式或理由紀錄要求,第114(2)條本身未有訂明,與上文五項由登記處主管人員行使的權力不同——但第114(2)條並非全無門檻:條文明文將呢項權力限於「破產人應繳付」嘅費用,即係話呢項減免只適用於破產人本身欠繳嘅費用,唔係漫無範圍。但這同樣是一條可據以爭取的減免途徑,本文一併列出。

收費由哪一份文書訂明

法庭訂明收費的文書所引版本生效日期
小額錢債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第338章,附屬法例B)2025年5月22日
勞資審裁處《勞資審裁處(費用)規則》(第25章,附屬法例B)2018年2月1日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費用)規則》(第453章,附屬法例A)2020年3月19日
區域法院(民事)《區域法院(費用)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C)2021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婚姻訴訟)《婚姻訴訟(費用)規則》(第179章,附屬法例B)2015年11月12日
高等法院、遺產承辦《高等法院費用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D)2026年5月14日
破產《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第6章,附屬法例C)2025年7月14日

每個數額都可以改,而改動循同一條路。每一份收費文書都是憑主體條例的一項訂立規則權而訂立的,收費要變,就是行使該權力修訂該份附屬法例:《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憑《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6條,《勞資審裁處(費用)規則》憑《勞資審裁處條例》第45條,《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費用)規則》憑《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2條,《區域法院(費用)規則》憑《區域法院條例》第72及87條,《婚姻訴訟(費用)規則》憑《婚姻訴訟條例》第54條,《高等法院費用規則》憑《高等法院條例》第54條,《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憑《破產條例》第114條,《破產規則》(訂明破產按金者)憑《破產條例》第113條,三套電子費用規則憑《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第29條。本文所列的每個數額,都只是該權力在所示版本日期上行使到的結果。

各文書更新的步伐並不一致。《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附表最近一次由2024年第112號法律公告修訂;《勞資審裁處(費用)規則》附表的中文本表末所附的修訂紀錄為1991年第108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312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387號法律公告及1998年第25號第2條,此後再無修訂;《高等法院費用規則》附表1及附表2由2025年第58號法律公告修訂。

電子存檔:寬減期內只需繳付八成

下文各表所列的,是紙本收費。如透過電子系統辦理,繳付的不是該數額,而是《法院程序(電子科技)》系列規則訂明的電子費用;在寬減期內,電子費用是相應紙本收費的80%

已獲指明為電子法院的有四個: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高等法院(《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指明電子法院)規則》(第638章,附屬法例A)附表,2025年6月30日版本)。裁判法院屬刑事,不在本頁範圍(其電子費用規則為第638章附屬法例F);其餘三個法院各有一套電子費用規則,結構相同。《法院程序(電子科技)(小額錢債審裁處)(電子費用)規則》(第638章,附屬法例I)第4(1)條,2025年5月22日版本:

《法院程序(電子科技)(區域法院)(電子費用)規則》(第638章,附屬法例E)第4(1)及7(1)條(2024年10月31日版本)、《法院程序(電子科技)(高等法院)(電子費用)規則》(第638章,附屬法例K)第4(1)及4(3)條(2026年5月7日版本)的措辭相同。

寬減期是有限期的,而起計日期由公告定出。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寬減期是「自根據本條例第32(2)條就審裁處指明的日期中最早之日起計的3年期間」(附屬法例I第2條),高等法院的一條同為3年,只是把「審裁處」換成「高等法院」(附屬法例K第2條);區域法院的是5年(附屬法例E第2條,由2022年第188號法律公告修訂)。該起計日期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第638章)第32(1)及(2)條,以刊登於憲報的實施公告指明。寬減期一過,電子費用即回復為紙本收費的同一數額。

折算後的數額須按調節規則調節,並非直接乘0.8:少於$5調節至最接近的1角;$5至不足$10調節至最接近的5角;$10至不足$100調節至最接近的一整元;$100至不足$1,000且非$5的倍數者,調節至最接近的$5的倍數;$1,000至不足$10,000且非$10的倍數者,調節至最接近的$10的倍數(附屬法例I第6條、附屬法例E第9條、附屬法例K第6條)。呢五級對附屬法例I(小額錢債審裁處)已經足夠,但附屬法例E(區域法院)同附屬法例K(高等法院)仲有多兩級:$10,000至不足$100,000且非$50的倍數者,調節至最接近的$50的倍數;$100,000或以上且非$100的倍數者,調節至最接近的$100的倍數。下表所列數字全部低於$10,000,用返頭五級已經足夠,不受呢兩級影響。

事項紙本收費寬減期內電子費用
小額錢債:提交申索書,不超過$5,000$20$16
小額錢債:超過$5,000至$25,000$40$32
小額錢債:超過$25,000至$50,000$70$56
小額錢債:超過$50,000至$75,000$120$96
小額錢債:各方之間的傳票,每張$55$44
小額錢債:傳票,每名證人$33$26
小額錢債:提交執行令狀$55$44
小額錢債:作廢/覆核/上訴許可申請$61$49
小額錢債:翻查,每次$18$14
勞資審裁處:在區域法院登記裁斷或命令$20$16
區域法院:於傳訊令狀等原訴文件上蓋章$630.00$505
區域法院:排期聆訊$630.00$505
區域法院:於執行令狀或管有令狀上蓋章$630.00$505
區域法院:翻查,每份$18.00$14
區域法院:由司法常務官認證文件$125.00$100
高等法院:於原訴文件上蓋章$1,045.00$835
高等法院:排期聆訊$1,045.00$835
遺產承辦:每次翻查$18.00$14
遺產承辦:將財產清單存檔$36.00$29

寬減涵蓋哪些項目,須逐項對照,不能整表照搬。幾項要點:

  • 小額錢債審裁處第10A項每個地址$10的送達費不在附屬法例I附表之內,仍是$10。
  • 勞資審裁處方面,附屬法例E附表第3部只有一項,即《勞資審裁處(費用)規則》附表第6項(在區域法院登記裁斷或命令)。提交申索書的$20至$50各級並不寬減。
  • 遺產承辦方面,附屬法例K附表第2部只有兩項,即《高等法院費用規則》附表2第7項(每次翻查)及第17項(將財產清單存檔)。第1項$265.00的存檔費及第6項每頁$72.00的謄寫費並不寬減
  •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婚姻訴訟及破產並無相應的電子費用規則,收費一律按上文各表。
  • 另有全免的項目:從電子系統取得的文件文本無須繳付電子費用(附屬法例I第4(2)條、附屬法例E第4(2)條、附屬法例K第4(2)條)。

小額錢債審裁處

司法管轄權。《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附表第1段涵蓋「任何就合約、準合約或侵權行為而提出的金錢申索」,而申索款額不超過$75,000者——訴因限於合約、準合約或侵權行為三類,這一點與$75,000的上限同樣重要。該段另附有一項但書,列出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的事項,包括誹謗、《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所指的贍養協議、持牌放債人追討貸出款項的訴訟、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及勞資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訴訟、已交由地產代理監管局行使司法管轄權的訴訟,以及未有法律程序在審裁處展開而只要求訟費的訴訟。

但書的(d)節(勞資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訴訟)並非絕對:同一附表第1A段訂明,儘管有第1段但書(d)節的規定,審裁處仍有聆訊及裁定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10(2)條移交審裁處的申索的司法管轄權。附表第2段另設第二類司法管轄權,即追討憑藉成文法則而可予追討的罰金、開支、分擔款項或其他款項,以及成文法則宣布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的款項,同樣以$75,000為限——但呢一類仲有第2(a)段自己嘅一道閘:「該成文法則或其他成文法則並無訂明所索求的款項只可在其他法庭追討」,即係話如果有成文法則訂明呢筆款項只可以喺其他法庭追討,審裁處呢一類司法管轄權就唔適用。淨係講款項嘅性質加$75,000上限,會令審裁處呢一類司法管轄權睇落比條文寫嘅闊。下表的收費按申索款額分級,適用於審裁處的申索,並不限於第1段的申索。

收費(《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附表,2025年5月22日版本):

項目費用
提交申索書或反申索書,申索款額不超過$5,000$20
超過$5,000,但不超過$25,000$40
超過$25,000,但不超過$50,000$70
超過$50,000,但不超過$75,000$120
各方之間的傳票及副本(包括送達),每張傳票$55
傳票及副本(包括送達),每名證人$33
提交經修訂的文件$20
提交執行令狀$55
申請將裁斷或命令作廢$61
覆核申請書$61
上訴許可申請書$61
在審裁處登記處翻查每一登記冊、檔案或文件,每次$18

送達文件另有收費,按地址計算。附表第10A項:

即每個地址$10。這是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收費項目,不是勞資審裁處的。

附表第5項(在審裁處登記處製備的文件文本,每頁$4)另附一項無立法效力的附註:

該附註所指的第4條,並不只是一項豁免條文:全免的只是第4(2)款,而第4(1)款釐定嘅係其附表第2欄所描述嘅小額錢債審裁處相關事宜嘅電子費用(受第4(2)款規限),亦即上文「電子存檔」一節所述的八折——但呢條規則唔係規則入面全部電子費用嘅唯一來源:第5條另就《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第33(1)條下嘅申請訂立獨立嘅電子費用,寬減期內同樣係訂明費用嘅80%。上表所列各項(小額錢債審裁處相關),除第10A項外,均在第4條附表的涵蓋範圍之內。

附表亦設兜底條款:第18項規定,未有指明費用的其他事宜,費用由司法常務官決定;第7項的翻譯費及第13(a)項專家證人出席費同屬由司法常務官酌情決定。換言之,附表所列並非窮盡。

律師代表。《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19(2)條的禁止並非一刀切:條文除訂明大律師或律師沒有在審裁處出庭發言的權利外,同時開列兩項例外——根據第35A條就侮辱行為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以及大律師或律師以本身為申索人或被告人的身分行事的情況。第19(1)(d)條另有規定:

即審裁處可許可一名並非大律師或律師的人代表當事人出庭。「一定要親自出庭」並非條文的全部。

勞資審裁處

收費(《勞資審裁處(費用)規則》附表,2018年2月1日版本):

項目費用
提交申索書,申索款額不超過$2,000$20
超過$2,000但不超過$5,000$30
超過$5,000但不超過$10,000$40
超過$10,000$50
傳票及副本(包括送達),每名證人$25
覆核申請書$45
上訴許可申請書$45
發給裁斷或命令證明書連同副本一份$20
每多發一份副本$10
在區域法院登記裁斷或命令$20
在審裁處登記處翻查文件,每次每份$15

電子費用只及於其中一項。《法院程序(電子科技)(區域法院)(電子費用)規則》(第638章,附屬法例E)附表第3部只列出上表最後第二行,即在區域法院登記裁斷或命令(《勞資審裁處(費用)規則》附表第6項),寬減期內為$16。提交申索書的$20至$50各級並不寬減。

該附表並無按地址計算的送達費。附表唯一與執達主任開支有關的項目是第12項,交通費或運送費及加班費,「由司法常務主任酌情決定」。每個地址$10的收費屬小額錢債審裁處,見上文。

入稟費不設上限,是因為司法管轄權不設上限。收費表最高一級只寫「申索款額超過$10,000者 50」,沒有再往上分級。原因在《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附表:該附表列出的申索類別並無金錢上限,而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案件剔除的字句,只見於第1、4及5段的結尾——第2段(根據第26(2)條提出的分擔申索)、第3段、第6段及第7段並無該字句。第1段結尾:

因此,坊間所說「勞資審裁處處理超過$15,000的申索」,嚴格而言不是勞資審裁處條例訂明的下限,而是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那一邊的界線造成的效果。

該界線也不是不能跨越的。同一附表第6段訂明,即使有第1、2、4及5段的規定,審裁處對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53章)第8(3)條或《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7或10條移交審裁處的申索,仍具有聆訊及裁定的司法管轄權。

該附表另有一項讀者容易忽略的排除,第3段:

即侵權申索不在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

律師代表。《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3(2)條:

與小額錢債審裁處不同,勞資審裁處第23(1)(e)條所容許的非律師代表有特定身分限制: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隸屬勞工處)有其獨立的收費規則,即《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費用)規則》(第453章,附屬法例A),2020年3月19日版本:

項目費用
提交申索書,申索款額不超過$2,000$20
超過$2,000但不超過$5,000$30
超過$5,000$50
申請覆核$45
申請上訴許可$45
發給裁定或命令證明書連同副本一份$20
每份額外發給的裁定或命令證明書副本$10
在區域法院登記裁定或命令$20

界線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53章)附表(c)段:

因此$15,000及10名申索人這兩個數字是一併適用的:不超過10名申索人,且每名申索人不超過$15,000。同一附表的(b)段仍就較早的訴訟權訂明每名申索人不超過$8,000、不超過10名申索人,但該段有上下兩端:訴訟權須「全部是於2021年9月17日之前產生的(但並非全部是於1997年6月25日之前產生的)」。至於全部是於1997年6月25日之前產生的訴訟權,則由同一附表的(a)段處理,數額另有一套:不超過5名申索人,每名申索人不超過$5,000。

區域法院(民事)

入稟收費有明確數額。《區域法院(費用)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C)附表第1部第1項,訂明於下列文件上蓋章:

原訴傳票、原訴單方面申請書及任何其他原訴文件同為630.00。排期聆訊訟案或爭論點、排期聆訊民事上訴、動議或傳票,同樣各為630.00。

其他常用項目:

項目費用
於執行令狀或管有令狀上蓋章$630.00
於禁止式的命令上蓋章$630.00
於訊問判定債務人(或其人員)的命令上蓋章$630.00
於禁止令上蓋章$630.00
由執達主任送達的文件,每份$72.00
在登記處作翻查,每份參閱或要求翻查的文件或檔案$18.00
在各個案中的看管員費用,每天或不足一天$330.00
由司法常務官認證文件$125.00
訟費評定,所申索的每$100或不足$100的款額$5.00

以電子方式辦理者,上述$630.00各項在寬減期內為$505,翻查為$14,認證為$100,訟費評定為每$100或不足$100計$4.00;由執達主任送達文件的$72.00及看管員費用的$330.00不在《法院程序(電子科技)(區域法院)(電子費用)規則》附表第1部之內,並不寬減。

這份規則有可能整份不適用。第1A條:

《高等法院費用規則》第1A條有相同的條文,只是把「區域法院」換成「高等法院」。這一條解釋了為何在區域法院進行的婚姻訴訟按《婚姻訴訟(費用)規則》收費,而不是按區域法院的一般收費表收費。

司法管轄權。《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32(1)條的$3,000,000是上限,條例並無訂明下限;第32(2)條進一步規定,「原告人申索的款額」是扣除若干項目後的淨額。涉及土地的衡平法法律程序,唔係一律$7,000,000:法律程序部分涉及或關乎土地、而非涉土地部分超逾$3,000,000嗰陣,適用嘅係(ii)項嘅$3,000,000;只有法律程序全部涉及或關乎土地(iii)項,或者部分涉及土地但非涉土地部分不超逾$3,000,000(iv)項,先至係$7,000,000。即係話$7,000,000唔係涉土地衡平法程序嘅一般上限,而係「全部涉地」或者「非涉地部分細過$3,000,000」先至適用嘅上限。呢四節((i)至(iv))管轄第37(2)(a)至(g)款所列的全部事項,並非只管轄(g)款。但第37(4)款把收回土地及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程序在每年租金或應課差餉租值或年值(以最低者為準)超逾$320,000時排除出去。留意「以最低者為準」:不是三者任何一項超逾$320,000即失去司法管轄權,而是三者之中最低的一項超逾$320,000才失去。只讀$7,000,000而不讀$320,000,會得出錯誤結論。

家事法庭(婚姻訴訟)

《婚姻訴訟(費用)規則》(第179章,附屬法例B)附表,2015年11月12日版本:

項目費用
在原訴申請書或原訴傳票上蓋印/提交呈請書/提交共同申請書/將共同申請登錄在特別程序表,每次$630
提交關於申請編定在法官席前聆訊的日期的通知書(附屬濟助)$630
編排審訊無抗辯訴訟$630
編排審訊有抗辯訴訟$1,045
應各方的請求將案件由區域法院移交原訟法庭或由原訟法庭移交區域法院$1,045
提交上訴通知書/編排審訊上訴案,每次$1,045
在執行令狀上蓋印/在規定判定債務人接受訊問的命令上蓋印/發出判決傳票,每次$630
在文件副本蓋上法院印章$28
在登記處翻查文件或檔案,每份所提述或要求翻查的文件或檔案$18

留意第10項的單位:是「每份所提述或要求翻查的文件或檔案」$18,按份計算,不是一次過的查閱費。

遺產承辦

遺產承辦收費在《高等法院費用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D)附表2(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2026年5月14日版本:

項目費用
將遺囑認證申請書或遺產管理書申請書(經修訂的申請書除外)送交存檔,或申請將上述申請書再加蓋印章$265.00
遺囑或其他文件的謄寫,每頁$72.00
每次翻查$18.00
知會備忘,每項$72.00
就知會備忘發出警告書$145.00
送達警告書$44.00
撤銷知會備忘$36.00
將財產清單存檔$36.00

第6項的$72.00是每頁謄寫費,並非每份授予書一次過$72。實際金額視乎謄寫頁數。

電子費用在遺產承辦方面只及於兩項。《法院程序(電子科技)(高等法院)(電子費用)規則》(第638章,附屬法例K)附表第2部只列出附表2第7項(每次翻查)及第17項(將財產清單存檔),寬減期內分別為$14及$29。第1項$265.00的存檔費、第6項每頁$72.00的謄寫費,以及上表其餘各項,均不寬減——即使整份申請以電子方式辦理亦然。

按遺產淨值計算的分級收費已不在現行附表之內。附表2第2項的條目現時只寫「(由 2005年第21號第30條 廢除)」,並附編輯附註:

現行附表2並無載列按遺產值計算的收費。附表2尚有一項兜底條款,即第21項:「本 附表 未有指明的任何其他事宜或法律程序——費用與 附表1 就相類事宜或法律程序所不時收取者相同。」附表1同樣沒有按遺產值計算的收費,故上述結論不受該條影響。但第21項也說明,上表並非窮盡:附表2未有指明的遺產承辦步驟,按附表1相類事宜的收費計算。

高等法院及破產

《高等法院費用規則》附表1第1項,於傳訊令狀、原訴傳票、原訴動議通知書、原訴呈請書、原訴單方面申請書或其他任何原訴文件上蓋章,每宗$1,045.00;但如法律程序是依據根據該條例第27A條批予的許可而提起,則無須繳費。排期聆訊同為$1,045.00。以電子方式辦理者,這兩項在寬減期內均為$835

這裡的「高等法院」按《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3(1)條,由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組成;上訴法庭的存檔並無另一套收費表,同樣按附表1計算。

破產呈請的收費在《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第6章,附屬法例C),2025年7月14日版本:

即$1,045.00,而該項費用已包括答覆呈請書或編排聆訊的費用。

但$1,045.00不是提出呈請所需的全部款項。另有一筆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的款項,數額由《破產規則》(第6章,附屬法例A)第52條訂明,2025年7月14日版本:

兩點要留意。第一,第(2)款把繳存款項變成入稟的前提:未出示收據,呈請根本不獲接受。因此債務人自行提出呈請,實際須先付$1,045.00 + $8,000 = $9,045.00;債權人提出呈請則為$1,045.00 + $11,250 = $12,295.00。第二,該筆款項是繳存,不是收費:按第52(4)款,它須用以支付《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訂明並須繳付予破產管理署署長的費用、收費及按百分率計算的收費,以及破產管理署署長所招致或批准的訟費、收費及開支;未動用的結餘按第52(5)至(7)款交代及發還。第52(3)款另訂明,法院可應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申請,不時指示呈請人繳存額外款項,故$8,000及$11,250是起步數,不是上限。

訟費與入稟費是兩回事

入稟費是繳給政府的。訟費是一方可能須付給另一方的款項,另有機制。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4(1)條: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28(1)條的用語相近,並把可獲償的開支擴及會見調查主任

兩條均以「可裁斷」措辭,屬酌情權;兩條均沒有明文列出「入稟費」一項,只列「合理開支」及「所損失的薪金或工資」。

常見問題

我真係俾唔起入稟費,可以點?
在大部分法庭,訂明收費的規則本身授權登記處主管人員削減、免除或**延遲**收取附表所指明的費用(小額錢債審裁處為《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第4條,勞資審裁處為《勞資審裁處(費用)規則》第4條,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為《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費用)規則》第3條,區域法院為《區域法院(費用)規則》第6條,高等法院及遺產承辦為《高等法院費用規則》第2(2)條)。以電子方式辦理的事宜另有三條相同性質的條文:第638章附屬法例I第8條、附屬法例E第11條、附屬法例K第8條。條文並無訂明申請格式或財務門檻,行使與否屬酌情決定,行使時須把理由記在有關文件上。 但**婚姻訴訟及破產的收費規則本身並無此項權力**:《婚姻訴訟(費用)規則》及《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都沒有這樣的條文,《高等法院費用規則》第2(2)條也只及於該規則附表1或2所指明的費用。就破產而言,《破產條例》(第6章)第114(2)條另設法院層面的減免權力,見上文「繳不起入稟費」一節。另外,電子存檔在寬減期內只需繳付紙本收費的八成,見上文「電子存檔」一節——那不是酌情權,是規則本身訂明的數額。
收費表上冇列到我要做嘅嘢,會唔會唔使錢?
不一定。《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附表第18項訂明,該附表未有指明費用而上文亦無提述的任何其他事宜或程序,「費用由司法常務官決定」。《勞資審裁處(費用)規則》附表第13項的措辭是「由司法常務主任酌情決定」。即收費表並非窮盡。
喺審裁處係咪一定唔可以搵人幫手出庭?
兩個審裁處都限制大律師及律師出庭發言,但都容許非律師代表,而且兩處的限制都不是一刀切:本身是申索人或被告人的大律師或律師,均可為自己出庭(《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19(2)條、《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3(2)(a)條)。《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19(1)(d)條容許在審裁處許可下,由一方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大律師或律師除外)代表出庭。《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3(1)(e)條的容許範圍較窄,限於在已登記的職工會或僱主協會中擔任職位並獲書面授權的人,同樣須經審裁處許可。
離婚案喺區域法院審,點解唔係用區域法院嘅收費表?
《區域法院(費用)規則》第1A條規定,如某類別或種類的法律程序的收費在任何其他成文法則中指明,則該規則不就該類別或種類的法律程序而適用。婚姻訴訟的收費由《婚姻訴訟(費用)規則》指明。而《婚姻訴訟(費用)規則》第2條另訂明,該規則沒有訂定的事宜,按《高等法院費用規則》所訂明的費用繳付。
勞資審裁處係咪每個被告人地址收$10送達費?
《勞資審裁處(費用)規則》附表並無按地址計算的收費項目。按地址計算、每個地址$10的收費,是《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附表第10A項,由2024年第112號法律公告增補,屬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收費。
法院收費會唔會加?
會,而且是以修訂附屬法例的方式加。例如《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附表最近一次由2024年第112號法律公告修訂,《高等法院費用規則》附表1及附表2由2025年第58號法律公告修訂。另有一種「不加價而變貴」的情況:電子費用的八折只在**寬減期**內適用,期滿後即回復紙本收費的同一數額,而寬減期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第32條以憲報公告定出的日期起計(小額錢債審裁處及高等法院3年,區域法院5年)。本文每項數額均註明所據文書及其版本生效日期。

This article provides general legal information about Hong Kong law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only. It is not legal advice and does not create a solicitor-client relationship. The law changes, and how the law applies depends on the specific facts of each case. For advice on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a qualified Hong Kong solicitor. HKGoodLawyer is a technology platform and lawyer referral directory; we do not provide legal services.

本文僅提供有關香港法律的一般法律資訊,供教育用途。內容並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會產生律師與客戶關係。法律會更改,實際應用取決於個別案件的具體事實。如需就閣下情況尋求意見,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律師。香港好律師 為科技平台及律師轉介名冊,並不提供法律服務。

本文仅提供有关香港法律的一般法律信息,供教育用途。内容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会产生律师与客户关系。法律会更改,实际应用取决于个别案件的具体事实。如需就阁下情况寻求意见,请咨询合资格的香港律师。香港好律师 为科技平台及律师转介名册,并不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