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點計:轉制前後兩部分、款額上限,同埋仲有咩扣得
How Severance and Long Service Payments Are Calculated: the Two Portions, the Cap, and What Can Still Be Offset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7-31
本文按以下條例文本撰寫:《僱傭條例》(第57章,2026年5月14日生效版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2026年5月14日生效版本)、《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2025年8月24日生效版本)、《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第485章,附屬法例B,2025年5月23日生效版本)。文中凡標明由勞工處或政府網站發布的數字,並非條例條文,已逐一註明出處。四份文本嘅綜合日期,只有三個唔同:第485章的兩份文本比第57章及第221章分別早約九個月及約十二個月,而僱主向受託人取回款項的實際機制(第485章第12A條)正正在第485章之內,所以該兩份文本在其各自生效版本日期之後如有任何修訂,本文看不到。
一、先搞清楚:你攞嘅係遣散費定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由第57章第 VA 部管,長期服務金由第 VB 部管,兩部各有自己嘅資格門檻——而兩部同時受第 VC 部規限,呢一點寫喺條文本身,見第四節。
遣散費(第31B(1)條):「凡僱員在有關日期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一段不少於24個月的期間」,而該僱員「因裁員而遭僱主解僱」或者「被停工(第31E條所指的停工)」,僱主就有責任付遣散費,「款額按照第31G條計算」。
『裁員』唔係口語,第31B(2)條有定義:僱員如「完全或主要歸因於以下情況而遭解僱」,即須視為因裁員而遭解僱——
而且舉證責任係倒轉嘅。第31Q條:「僱員如遭僱主解僱,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推定該僱員是因裁員而遭解僱」。換句話講,僱主話唔係裁員,要由僱主證明。
停工(第31E(1)條)針對報酬視乎有冇工開嘅僱員:僱主未有提供工作嘅日子總數超過「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的期間內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一半」,或者「在任何連續26個星期的期間內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三分之一」,而僱員亦冇收到相等於該等日子工資嘅款項,就屬被停工。第31E(1A)條訂明,因僱主閉廠、休息日、法定假日或年假而未獲提供工作嘅期間,「在決定該僱員是否被停工時,該段時間不得考慮為正常工作日」。停工個案嘅『有關日期』由第31E(3)條另行界定:中文本寫嘅係「指第(1)款所指連續4個星期或連續26個星期(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期間屆滿日期」。呢一句嘅中英文真確本並不一致:英文本作 “means any day on which the period of 4 consecutive weeks or 26 consecutive weeks, as the case may be, referred to in subsection (1) has expired”,即『任何一日』,讀落係俾咗一個選擇。中文本則指向屆滿嗰日。由於有關日期同時決定附表7 表A用邊一行同轉制前後嘅分界,呢個分別可以影響金額,本站兩邊各自照自己嗰個真確本引述,並不就何者為準作陳述。
長期服務金(第31R(1)條)要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而且「在有關日期,其服務年數不少於5年」,再加以下其中一種情況:
- 「遭解僱而其僱主無須因解僱他而付給遣散費」——呢個範圍唔止於非因裁員嘅解僱:即使係因裁員而解僱,只要第31C條令僱主毋須支付遣散費(例如僱員不合理拒絕合適嘅續約要約),一樣符合呢一項;固定期限合約期滿而未有以同一合約續約,亦屬第31T(1)(b)條所指嘅解僱;
- 在第10(aa)條指明嘅情況下由僱員自己終止合約。呢一項唔係『健康理由辭職』咁鬆:第10(aa)條要求僱員「根據合約受僱的年數不少於5年」,並且「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按照處長根據第49條指明的格式發出證明書,證明其因證明書內述明的一項或多項理由,永久不適宜擔任證明書內指明的某種工作」,而僱員「根據合約是從事該種工作的」;
- 「終止合約,以及他在有關日期已不少於65歲,並已根據該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者」。
第10(aa)條嗰條路仲附帶一套僱主可以啟動嘅程序,而拒絕合作可以令你整筆長期服務金冇晒。 第31R(1)(a)(ii)條開首寫住「在符合第(3)至(5)款的規定下」,而呢三款一直冇人提:
- 第(3)款:僱員以永久不適宜擔任某種工作為由終止合約之後,「僱主可要求該僱員接受身體檢查,以就該僱員是否永久不適宜擔任該種工作而獲得另一意見,該項檢查的費用須由僱主負擔。」第(3A)款訂明該次檢查須由僱主指名的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進行。
- 第(4)款替呢個選擇權設下時限:僱主須「安排在收取根據第10(aa)條所發出的證明書的副本後不超過14天,進行身體檢查」,並且「在該次身體檢查的進行不少於48小時前,以書面通知僱員有關該次身體檢查預約的詳情」,否則僱主喪失行使該選擇權的權利。
- 第(5)款係最要緊嗰款:「第(3)款所提述的僱員,如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身體檢查,即喪失根據本部領取長期服務金的權利。」——係成筆冇咗,唔係扣減。
- 第(6)款處理兩份意見打對台嘅情況:僱主須向處長呈交證明書及第二意見,而「處長在諮詢其認為所需的醫學專家之後,須決定該僱員是否有權根據本部獲得長期服務金」。
即係話,走第10(aa)條呢條路嘅僱員,收到僱主安排身體檢查嘅書面通知就唔好當冇睇見;冇合理辯解而唔去,第(5)款會令下文成篇文章嘅計算變成零。
僱員在職期間身故,由第31RA條處理:「凡僱員死亡,在其死亡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服務年數,在其死亡當日不少於5年」,僱主須將按第31V(1)條計算嘅長期服務金,按以下先後次序付予:僱員遺下配偶,則付配偶;無遺下配偶但遺下後嗣,則付後嗣;並無遺下配偶或後嗣,則付父母;並無遺下配偶、後嗣或父母,先至輪到遺產代理人(第31RA(1)(a) 至 (d)條)——四者並非同時有權申索嘅平行選項。第31RA(2)款規定,申請人須同時符合(a)、(b)兩項先有權領取,否則無權領取:(a)在僱員死亡後30日內送達指明表格嘅申請書,或喺「處長准予延長的期間內」送達;及(b)以書面證據證明申請人與已故僱員嘅關係。
兩項配套規則喺同一條嘅結尾:第31RA(7)條——「凡有2人或以上有權根據本條領取長期服務金,則該筆長期服務金須平均分配予該等人士」,即係平分,唔係由僱主揀;第31RA(8)條——「僱主須在僱員死亡時,不論其死因,按照本部付給長期服務金,而長期服務金是僱主除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付給的補償外另須付給的款項」,即係長期服務金同工傷補償係兩筆,唔會互相抵銷,亦不論死因。
續約要約:唔止『7 日』咁簡單
第31C(2)及(3)條係兩條唔同嘅條文,而唔係一條。
- 第31C(2)條:僱主「在有關日期前的7天開始之時或之前,向僱員要約續訂僱傭合約,或以新合約再次聘用」,而新舊合約條文「均與緊接該僱員遭解僱前的有效合約的相應條文無異」,續約亦於有關日期或之前生效,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約」,就無權因遭解僱而獲得遣散費。呢一款並無要求要約以書面作出。
- 第31C(3)條先至係書面要約:僱主「以書面向僱員要約續訂僱傭合約,或以新合約再次聘用」,而條款「全部或部分有所不同」,此時必須同時滿足三項條件——「(a) 該項要約對該僱員而言構成適合僱傭的要約;」「(b) 該項要約對該僱員而言構成並不較前為遜的僱傭要約;及」以及續約於有關日期或之前生效——僱員不合理拒絕,才會失去資格。
即係話:條件不變嘅要約,口頭都可以令你失去遣散費;條件有變嘅要約,必須書面,而且要通過『適合』同『並不較前為遜』兩重測試。條例並無界定何謂『不合理』,呢個係逐個個案判斷嘅問題。
第31C(4)條有一條調日規則。 「凡有關日期適逢休息日或假日,則第(2)(b)款與第(3)(c)款內所提述的有關日期,須解釋為該休息日或假日的翌日」——即係續約生效嘅死線順延一日。
第31C條唔止講續約要約,仲有兩項獨立嘅喪失資格情況,兩項都同要約無關(該條標題就係『因遭解僱而享有遣散費權利的一般除外情況』):
- 第31C(1)條:僱主因僱員嘅行為而有權按第9條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終止合約,並且如此終止,僱員即無權因遭解僱而獲遣散費。
- 第31C(5)條:「凡僱員在僱主按照第6條給予該僱員終止其僱傭合約的通知後在該通知的期限屆滿前離職」,除非「(a) 該僱員的離職是經僱主事先同意的;或 (b) 該僱員在離職前已按照第7條付給僱主一筆代通知金」,否則該僱員無權因遭解僱而獲得遣散費。呢一項好實際:收到通知之後急住轉工、唔做完通知期,可以直接輸咗遣散費。
固定期限合約嘅長期服務金一方,第31S(3)及(4)條有結構相同嘅一對條文——但兩款都以「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開首,而第(6)款嘅方向同上面遣散費嗰邊啱啱相反。
第31S(6)條唔係再加一重喪失資格,而係還返一條路。 條文寫「在不影響第31R(1)(a)(ii)及(b)條的適用下,凡根據合約受僱一段固定時期的僱員在該固定時期的合約屆滿當日或該日之前,拒絕第(3)或(4)款所述的任何種類的要約」,則——「該僱員有權根據第31R(1)(a)(ii)條終止該合約,而就本部的適用而言,該合約屆滿須視為該僱員根據第31R(1)(a)(ii)條終止該合約」,或者第(b)段就第31R(1)(b)條作同樣規定。
即係話:固定期限僱員拒絕咗續約要約,第(3)、(4)款雖然令佢唔可以憑『遭解僱』攞長期服務金,但如果佢符合第31R(1)(a)(ii)條(第10(aa)條所指嘅永久不適宜擔任該種工作)或者第31R(1)(b)條(有關日期已滿65歲、受僱滿5年),合約期滿就當作係佢自己按該條終止合約,長期服務金嘅權利由該條給返。條文講嘅係還返,唔係攞走。
二、基本公式:第31G(1)條同第31V(1)條
遣散費同長期服務金嘅計算公式,除咗條文標題之外,逐字相同。
日薪或件薪僱員用第(b)段:
三點要留意:
- $15,000 唔係公式用嘅數字,係由公式計出嚟嘅。 條文寫嘅係「$22,500的三分之二」。$22,500 × 2/3 = $15,000,所以每年服務年資最多計 $15,000。($15,000 本身確實有喺第57章出現,但係喺另一個地方、做另一件事:附表11第2、4條所載經變通的第31G(7)、31V(7)條嘅每月平均工資門檻,見第八節。兩個 $15,000 冇關係。)
- $22,500 呢個數係可以改嘅,而且改法寫咗喺條例入面。 第67A條:「立法會可藉憲報刊登決議而修訂以下條文提述的$22,500,以決議所指明的另一個款額取代」——所列條文包括「第31G 及 31V條 (包括經附表11 變通的該等條文)」。所以呢個上限唔使修訂條例,一項憲報刊登嘅立法會決議就改到。
- 條文並無指明攤分單位。 條文用嘅字係「不足一年者按比例計算」。第 VA 部、第 VB 部同附表11之內,並無任何進位或捨入規則。(第57章確實有進位規則,但全部喺年假嗰邊、與第 VA、VB 部無關:第41AB(3)(a)及(4)(a)條嘅共同假期年計算,同第41F(4)(b)條嘅停業放年假計算。)本文亦不就攤分單位作陳述。
『工資』本身有定義(第2(1)條)。定義開首寫住「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跟住列出一張唔包括在內的項目清單,由 (a) 排到 (f),中間仲夾住 (ca) 至 (cd) 同 (da),一共十一項。當中兩項對本文特別要緊:
- 「(b) 僱主自行負責為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即係僱主嘅強積金供款本身唔算入你嘅月薪;
- 「於僱傭合約完成或終止時付給的酬金」(第 (e) 項)——約滿酬金唔算工資。但呢一項範圍比第七節嘅『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合資格項目(a))闊:只有屬於按服務年資支付嘅約滿酬金,先會喺第七節以另一個身分再出現,變成可以扣減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嘅款項;並非所有第(e)項嘅酬金都自動符合合資格項目(a)。
超時工作工資:計遣散費同長期服務金嗰陣,原則上唔計。 開首嗰句「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指向嘅第(2)款,正正就係處理呢件事——「凡因以下項目而計算僱員的工資時,超時工作工資無須計算在內」,而該款列明嘅項目包括「根據第VA部付給的遣散費」同「根據第VB部付給的長期服務金」。只有兩個例外,寫喺同一款嘅結尾:「除非超時工作薪酬是屬固定性質的,或在緊接第(2A)及(2B)款所分別指明的日期前12個月(如不適用的話,則以較短的僱傭期間為準)期間內的超時工作薪酬的每月平均款額相等於或超過該僱員在同一段期間內的每月平均工資的20%。」個 12 個月由邊日起計,由第2(2A)(c)條指明:就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而言,「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是有關日期」,而如果僱傭合約係按第7條以代通知金終止,就係「該終止的生效日期」(第2(2B)款同義)。
換言之,最後一個月糧入面嘅超時工作錢,除非長期固定、或者長期佔平均月薪兩成以上,否則計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時要剔走。本文所有例子都假設並無超時工作工資,所以下文嘅算式不受呢一款影響。
放咗假、或者僱主冇工開嗰啲期間,唔會拉低你嘅『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第2(3)條專門處理呢件事:僱員遭解僱、被停工、按第10(aa)或31R(1)(b)條終止合約,或按第31RA(1)條身故,而喺合約任何期間內,因為按本條例或《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假、又或者喺正常工作日不獲僱主提供工作,而未獲付全部工資,則「就第VA及VB部而言,即使本條例其他條文另有規定,該僱員須當作已就該段期間根據該合約規定的次數獲付給合約規定的全部工資,猶如他已繼續如常按該合約受僱一樣;根據第31G或31V條所作的計算,亦須據此處理」。呢條係一條當作條文,直接寫入本文成篇文章所倚賴嘅『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同 12 個月平均嗰個入數。
12 個月平均嘅選擇權(第31G(2)條/第31V(1A)條):「有關僱員可為該款所指的計算,而選擇採用緊接有關日期前12個月期間的平均工資」。日薪/件薪僱員(即第(1)(b)段「如屬其他情況的僱員」)用呢個選擇時,第31G(2A)條加設限制:「上述12個月期間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逾$22,500的12倍」。
有一點好易睇漏:選咗平均之後,第31G(2)(a)款(月薪)仍然保留「或$22,500的三分之二,兩者以較小款額為準」呢個比較;但第31G(2)(b)款(其他情況)就淨係變成 18 倍平均日薪,個 $22,500 比較項冇咗,改為由第(2A)款嘅工資總額上限頂住。即係話,對第(b)段僱員嚟講,行使選擇權係改咗公式嘅形狀,唔淨止改咗入面嘅數字。
例一(本站自行計算):按月計薪,月薪 $20,000,2025年7月1日入職,2028年6月30日因裁員被解僱,僱傭期全部在轉制日之後,唔使分段。$20,000 × 2/3 ≈ $13,333.33,少過 $22,500 × 2/3 = $15,000,所以用前者。3 年 × $20,000 × 2/3 = $40,000($20,000 × 2/3 × 3 = $20,000 × 2 = $40,000,準確無餘數;要留意每年嗰個 $13,333.33 只係約數,先乘後除或者用分數計先至冇零頭)。
例二(本站自行計算,日薪):日薪 $700,僱員在最後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選取嘅 18 日工資合共 18 × $700 = $12,600,少過 $15,000,所以每年計 $12,600。6 個完整服務年 × $12,600 = $75,600。
三、款額上限:附表7 表A,一張有日期嘅表
第31G(1)同第31V(1)條嘅結尾都係同一句:
附表7 表A唔係一個單一數字,而係一張按有關日期分段嘅表,一路排到最後一行:「2003年10月1日當日或之後」對應「$390,000」。所以 $390,000 只係適用於有關日期在 2003年10月1日當日或之後嘅個案;更早期終止嘅個案要睇返表內對應嗰一行。
留意第一行唔係一個數字。表A第一行(有關日期在《1995年僱傭(修訂)條例》生效日期之前)第2欄寫嘅係:「僱員在緊接有關日期前的12個月期間所賺取的工資總額,或$180,000,兩者以較小款額為準」——即係一條『兩者取其小』嘅規則,而唔係 $180,000 一個定額。其餘各行先至係定額($210,000、$230,000⋯⋯直至 $390,000)。
附表7以前仲有一張表B,而該表已由 2022年第4號條例第20條廢除,附表7內現時只剩「表B(由2022年第4號第20條廢除)」一行。所以今日睇附表7,唔論有關日期幾早,可用嘅只有表A嗰一張。
呢個 $390,000 同 $22,500 唔同,冇任何條文授權任何人修訂。 第57章全篇提述附表7嘅地方一共六處:四處係實質引用(第31G(1)、第31V(1),以及經附表11第2、4條變通嘅該兩條),其餘兩處係附表7自己嘅標題同增補註。條例並無給予立法會、行政長官或處長任何修訂附表7嘅權力(可對照第67A條修訂 $22,500 嘅權力、第68A條修訂附表12嘅權力)。要改 $390,000,只能修訂條例本身。
『有關日期』亦有定義(第2(1)條),而定義一共有七項,唔止通知、代通知金、固定期限同身故四種:
三項容易漏咗嘅:第(c)項係僱員自己按第10條不給通知而終止;第(e)項係合約訂明退休年齡而僱員於該年齡退休;第(g)項係一個包羅萬有嘅尾項——任何並非按本條例條文終止嘅僱傭,包括大部分非裁員嘅解僱,都落入呢一項,有關日期就係合約終止嗰日。停工個案則用第31E(3)條嘅特別定義。
點解要逐項數清楚?因為有關日期同時決定兩件事:附表7 表A用邊一行(即款額上限),以及你係咪第31ZEA(2)(b)條所指『有關日期在轉制日當日或之後』嘅指明僱員(即使唔使分段計)。揀錯咗項,兩樣都會計錯。
四、邊個要分兩截計?第31ZEA條
分段計算並非人人適用。第31ZEA(2)條訂明,第 VA 及 VB 部「在附表11 所列的變通下」具有效力,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
符合呢三項嘅僱員,第2(1)條稱為『指明僱員』:「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僱員:就該僱員而言,第31ZEA(2)(a)、(b) 及 (c)條所指的條件獲符合」。
『轉制日』係一個由生效日期決定嘅日期,而唔係條例入面印住嘅一個日子。 第2(1)條:『轉制日』「指《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2022年第4號)開始實施」的日期。條文本身冇寫任何年月日;第57章嘅編輯附註記錄該條例嘅實施日期為 2025年5月1日。呢個分別有實際意義:日期由生效安排決定,條文只指向『開始實施的日期』。
唔符合條件嘅僱員: 如果有關日期在轉制日之前,第31ZEA(3)條保留舊制——「則在緊接轉制日之前有效的第VA 及 VB部,繼續就該僱員具有效力」,猶如 2022年第4號條例嘅修訂不曾作出。如果僱傭在轉制日當日或之後先開始,就唔係指明僱員,全段年資用未經變通嘅第31G/31V條計,而僱主嘅強制性強積金權益完全唔可以用嚟扣減(見第六節)。
第 VA、VB 部係喺「除本部及第VC部另有規定外」呢句之下運作嘅,而第 VC 部有一條可以令年資由零重新起計。 第31B(1)條寫「除本部及第VC部另有規定外,僱主有責任付給該僱員一筆遣散費」;第31R(1)條寫「則除本部及第VC部另有規定外,僱主須付給該僱員長期服務金」;第31RA(1)條處理在職身故時亦用同一句式。第 VC 部一共兩條實質條文:上文嘅第31ZEA條,同埋第31ZF條。
第31ZF條處理『喺合約訂明嘅退休年齡退休之後即刻再受僱』。凡連續性合約有指明退休年齡,而僱員在該年齡退休、「僱員如根據該合約受僱,所服務年數在有關日期終止時不少於5年」、「僱員假若在有關日期遭解僱便會有權領取的長期服務金,全數可供根據第31Y條被扣減」,並且「僱員在緊接其退休後即再受僱於緊接其退休前僱用他的人,則就本條例第VA及VB部而言,退休後的僱傭須視為新的僱傭。」
四項條件全部符合,退休後嗰段就係一段新的僱傭,有兩個後果:年資由退休後嗰日重新起計,唔會接上退休前嗰段;而如果嗰段新僱傭係喺轉制日當日或之後開始,佢就唔符合第31ZEA(2)(a)條『於轉制日之前開始』嘅條件,即係根本唔使分段計,僱主嘅強制性強積金權益亦完全扣減唔到(見第六、七節)。
附表11第1(1)條界定兩段期間:『轉制前僱傭期』指「該僱員根據有關的連續性合約受僱的期間,而該期間在轉制日之前」;『轉制後僱傭期』指同一句,但「而該期間在轉制日開始之後」。『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則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中可歸因於該兩段期間嘅部分。
五、分段公式:附表11第2條(遣散費)及第4條(長期服務金)
附表11第2條將第31G條整條「變通至如下所示」。經變通嘅第31G(1)條:「指明僱員有權獲得的遣散費款額,是將按(a)段計算出的款額,與按(b)段計算出的款額,兩者相加」。
轉制前部分(第2(1)(a)條)——將轉制前僱傭期年數(不足一年按比例)乘以:
如果轉制前僱傭期不足一個月,第(B)節改用「該僱員的整段僱傭期的首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注意係『首個月』,而且係『整段僱傭期』嘅首個月。日薪/件薪僱員嘅第(ii)(A)及(B)節結構相同:不足 30 個正常工作日者,整套改用整段僱傭期的首 30 個正常工作日:「(B) 該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足30個正常工作日——以由該僱員選取的18日(須從在整段僱傭期內該僱員最先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選取任何18日)為依據的18日工資,或$22,500的三分之二,以款額較小者為準;」
轉制後部分(第2(1)(b)條)——將轉制後僱傭期年數乘以:
呢度就係成套設計嘅關鍵:轉制前部分用轉制前僱傭期嘅最後一個月工資,轉制後部分用整段僱傭期嘅最後一個月工資。前者停留喺轉制日,唔會跟你之後嘅加薪走。
12 個月平均嘅選擇權喺分段之下亦有變通。 經變通嘅第31G(4)條容許僱員就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分別選擇採用『指明期間』嘅平均工資——但唔係每一段都選得。條文寫明選擇只可用於「該款(a)(i)(A)或(ii)(A)或(b)段所指的計算」,即係話上文嗰兩個處理『不足一個月/不足30個正常工作日』嘅(B)節,冇呢個選擇權。
選咗平均,日薪/件薪嗰邊仲有自己嘅工資上限。 經變通嘅第31G(5)條:「為計算第(4)(b)款所指的每日平均工資,指明期間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逾指明期間的月數(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比例計算)乘以$22,500」——即係未經變通嘅第31G(2A)條(12 × $22,500)喺分段之下嘅對應版本,只不過乘數由 12 個月換成指明期間嘅月數。
『指明期間』由附表11第2條所載經變通的第31G(6)條界定(唔係第2(6)條——第2(6)條係界定『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嘅,見第七節):就轉制前部分而言,「(i) 如有關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少於12個月——緊接轉制日前的12個月期間;或 (ii) 如有關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足12個月——該段僱傭期」;就轉制後部分而言,指「緊接有關日期前的12個月期間」。即係話:轉制前僱傭期不足 12 個月嘅,平均嘅期間就係嗰段僱傭期本身,唔係 12 個月。
長期服務金一方,附表11第4條以完全相同嘅結構變通第31V條。
例三(本站自行計算,分段):按月計薪僱員,2017年5月1日入職,僱主一直須供強積金,2027年4月30日僱傭終止(非因裁員嘅解僱,領長期服務金)。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工資 $18,000;終止前最後一個月工資 $24,000。
- 轉制前僱傭期:2017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 8 年。$18,000 × 2/3 = $12,000,少過 $15,000,用 $12,000。8 × $12,000 = $96,000。
- 轉制後僱傭期:2025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 2 年。$24,000 × 2/3 = $16,000,多過 $15,000,所以用 $15,000。2 × $15,000 = $30,000。
- 兩部分相加 = $126,000,低於 $390,000 上限。
留意轉制後嗰截:僱員月薪 $24,000 已經超過 $22,500 嘅工資上限,多出嗰 $1,500 月薪對計算完全冇作用。
六、上限點樣扣落兩截?經變通的第31G(2)及(3)條——兩種情況,唔係一種
經變通嘅第31G(2)條先訂明上限本身:「然而,如有關日期在附表7 表A第1欄所指明的期間內,則遣散費款額不得超逾列於該表第2欄內與該期間相對之處的款額(適用款額上限)」。
跟住第(3)款分兩種情況處理超額,而唔係一條通則:
拆開嚟講:
- 情況(a)——轉制前部分本身已經超過上限:轉制前部分「須被扣減至相等於適用款額上限的款額」,而轉制後部分「須被扣減至零」。
- 情況(b)——其他情況:轉制前部分「無須被扣減」,轉制後部分扣減至上限與轉制前部分之間嘅差額。
點解要分清楚?因為僱主嘅強制性強積金權益只可以扣減轉制前部分(見第七節)。喺情況(a),封頂後嘅 $390,000 全部係轉制前部分,全部可以被強制性供款權益扣減;喺情況(b),餘下嘅轉制後部分係現金,扣唔到。
例四(本站自行計算,情況(b)):轉制前僱傭期 22 年,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工資 $30,000(× 2/3 = $20,000,超過 $15,000,用 $15,000)→ 轉制前部分 22 × $15,000 = $330,000。轉制後僱傭期 6 年,終止前最後一個月工資 $36,000(同樣用 $15,000)→ 轉制後部分 6 × $15,000 = $90,000。合共 $420,000,超過 $390,000。轉制前部分 $330,000 本身並未超過上限,故適用情況(b):轉制前部分維持 $330,000,轉制後部分扣減至 $390,000 − $330,000 = $60,000,總數 $390,000。轉制後部分被扣走咗 $30,000。
例五(本站自行計算,情況(a)):轉制前僱傭期 28 年,轉制日前及終止前最後一個月工資均超過 $22,500 → 轉制前部分 28 × $15,000 = $420,000。轉制後僱傭期 2 年 → 轉制後部分 2 × $15,000 = $30,000。合共 $450,000。轉制前部分 $420,000 本身已超過上限,故適用情況(a):轉制前部分扣減至 $390,000,轉制後部分扣減至 $0。總數同樣係 $390,000——但呢 $390,000 全部屬轉制前部分。
兩個例子總數都係 $390,000,但可被強制性供款權益扣減嘅金額,一個係 $330,000,一個係 $390,000。
七、對沖:邊啲款項扣得邊一截
『對沖』喺條例入面嘅講法係『扣除』/『扣減』。要分清楚兩套條文。
未經變通嘅第31I條(遣散費)/第31Y條(長期服務金),適用於非指明僱員:可用嚟扣除嘅只有三類——按服務年資支付嘅酬金、僱主供款(指明)職業退休計劃利益,以及「僱主供款(自願性)強積金計劃權益」。僱主嘅強制性強積金供款權益並不在其內。 換言之,轉制日當日或之後先開始受僱嘅僱員,僱主嘅強制性供款權益完全扣減唔到佢嘅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經變通嘅第31I條(附表11第3條)/第31Y條(附表11第5條),適用於指明僱員:條文將可扣除項目列為第(4)款嘅五項『合資格項目』,然後分兩截使用——
(留意兩條變通條文嘅範圍比條文名闊:附表11第3條變通第31I及31IA兩條,第5條則變通第31Y、31YAA、31YA、31YB及31YC五條。僱員在職身故嘅個案,減額規則喺經變通嘅第31YA條,而唔係第31Y條;兩者第(2)、(3)、(4)款嘅(a)至(e)/(a)至(c)分工完全相同,所以結果一樣,但引用嘅條文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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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就係(d)同(e):(e) 項係「每一項第 (1)(b)(iii) 款提述的僱主供款強積金計劃權益(屬僱主供款(強制性)強積金計劃權益者)」,(d) 項係僱主供款(基本部分)豁免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呢兩項只出現喺第(2)款,即係只可以扣減轉制前部分。
(b) 項同 (d) 項嘅分界線,唔喺第57章入面畫得完。 一筆豁免職業退休計劃利益究竟落 (b) 項(兩截都扣得)定 (d) 項(只扣得轉制前),要行三步:
- 邊啲利益算『豁免』? 第2(4)條:凡根據某職業退休計劃須支付某僱員的僱主供款職業退休計劃利益,而該僱員「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4(3)(b)條獲豁免」,或者「一項根據該條例第5(1)條批給的、使該僱員不受該條例第3部管限的豁免,就該僱員作為該計劃的成員而具有效力」,該利益即屬僱主供款豁免職業退休計劃利益。
- 『訂明部分』喺邊度截? 第2(5)條用一條公式:凡該利益的款額「超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的參照款額,則超逾部分就本條例而言,即屬該僱員的僱主供款(訂明部分)豁免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公式係「A = B × C × 5% × 12」——A 係參照款額,B 係「該僱員的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C 係可歸因於該利益的服務年數(不足一年按比例)。
- 『基本部分』就係餘下嗰截。 附表11第1(1)條界定僱主供款(基本部分)豁免職業退休計劃利益「指該僱員的僱主供款豁免職業退休計劃利益(不屬僱主供款(訂明部分)豁免職業退休計劃利益者)」。
第 2 步嗰個 B 又指去另一章:第2(6)條訂明,如有關計劃是「《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第485章,附屬法例B)附表2第1(1)條所界定的有關計劃」,『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就具有該條所給予的涵義。所以要答『我份職業退休計劃利益扣得邊一截』,實際上要同時揭第57章第2(4)至(6)條、第485章第4(3)及5(1)條,同埋第485章附屬法例B附表2第1(1)條。本文只指出呢條路徑,不就任何個別計劃嘅利益屬訂明部分定基本部分作陳述。
| 用嚟扣減嘅款項 | 轉制前部分 | 轉制後部分 |
|---|---|---|
| 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項目(a)) | 可以 | 可以 |
| 僱主供款(指明)職業退休計劃利益(項目(b)) | 可以 | 可以 |
| 僱主供款(自願性)強積金計劃權益(項目(c)) | 可以 | 可以 |
| 僱主供款(基本部分)豁免職業退休計劃利益(項目(d)) | 可以 | 不可以 |
| 僱主供款(強制性)強積金計劃權益(項目(e)) | 可以 | 不可以 |
兩個容易睇漏嘅細節:
- 同一筆錢唔可以用兩次。 第(2)(b)款訂明,屬(a)、(b)或(c)項嘅酬金或權益,須「並沒有用於第(3)款所指的扣除」;第(3)(b)款反過來訂明須「並沒有用於第(2)款所指的扣除」。
- 可用嚟扣減轉制前部分嘅權益,係按整筆遣散費所基於嘅服務期計,而唔係只計轉制前嗰截。 上引第(2)(a)款嘅限度,係按支付該遣散費所基於嘅僱員服務期而定,而條文明文括住「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兩者。
實際點運作:第485章第12A條
扣減唔係僱主自己喺糧單度減一筆就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2A(1)條規定,僱主已經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或其部分)之後,而累算權益的某部分「據扣減權益條文,該等權益的某部分可被扣除」(該部分稱為「可被減除權益」),「則僱主可向該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支付第(2)款所指款項」;第12A(2)條規定受託人信納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從有關累算權益中,向僱主支付一筆款項,款額相等於可被減除權益的款額」。
兩個關鍵術語各自指向唔同嘅第57章條文,唔可以掉轉。 第12A(1AA)條分別界定——
即係話:第六節同上文第七節講嘅第31I/第31Y條,係「扣減《第57章》款項條文」——決定你嘅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本身減幾多,用喺第12A(3)及(4)條嘅『可供用作扣減權益』。而僱主向受託人攞返錢嗰條路(第12A(1)及(2)條)用嘅係「扣減權益條文」,指向嘅係第31IA條(遣散費)同第31YAA或31YB條(長期服務金)——就指明僱員而言,即係經附表11第3條變通嘅第31IA條,同經附表11第5條變通嘅第31YAA、31YB條。
變通後嘅第31IA/第31YAA條,係反方向嘅扣減,而且有兩款,唔止一款。以長期服務金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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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被減除權益』唔係淨係由轉制前部分封頂。 第(1A)款以轉制前部分扣減(a)至(e)五項;第(1B)款再以轉制後部分扣減(a)至(c)三項,兩款各自附帶『冇喺另一款用過』嘅條件。只有喺完全冇(a)、(b)、(c)項嘅個案(例如下文例六:冇按年資酬金、冇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冇自願性供款),第(1B)款先至無嘢可扣,總扣減額先至等於轉制前部分——亦即等於第七節第31Y(2)款嗰個數。一旦(c)項(僱主供款(自願性)強積金計劃權益)存在,僱主可向受託人取回嘅款額先會包括第(1B)款以轉制後部分作出嘅那一截,多過轉制前部分;單係(a)項按年資酬金或(b)項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存在,並唔會令僱主可向受託人取回更多,因為呢兩項唔係註冊計劃入面被持有嘅累算權益,第12A條嘅『可被減除權益』測試接觸唔到佢哋。
部分支付有自己嘅上限:第12A(2A)及(2B)條。 如果僱主只支付咗一部分(條文稱為『已付《第57章》款項』),第(2)款所指款項就唔係全數,而係按第(2A)款計嘅較小額;而且指明僱員有自己嗰款:第(2A)(a)款處理非指明僱員,第(2A)(b)款處理指明僱員,並且明文將轉制前部分同轉制後部分分開,各自取「以下兩者中較小者」——(b)(i)以僱主供款強積金計劃權益對應轉制前部分,(b)(ii)以僱主供款(自願性)強積金計劃權益對應轉制後部分。第(2B)款再訂明,計算嗰個『假若被扣減後會餘下的款額』時,須「在假若未付《第57章》款項亦已支付的基礎上應用的扣減權益條文」。
呢一款好緊要,因為下文第12A(3)條講嘅正正就係僱主未付清嘅情況。僱主付一部分、再向受託人攞一部分,攞到嘅上限受第(2A)款規限。
如果僱主唔支付,第12A(3)條容許僱員自己申請。 條件係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第57章)的規定向某僱員支付或就某僱員而支付全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根據扣減《第57章》款項條文」(即第31I/31Y/31YA條)有權益「可供用作扣減」,此時「則該僱員可向或可就該僱員而向該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支付第(4)款所指款項」,而受託人須「向僱員支付或就僱員支付一筆款項,款額相等於可供用作扣減權益的款額」。呢條係僱主拖數時嘅一條實際出路。
第12A(8)條處理不追溯:如果僱員屬第31ZEA(3)條所指者(即有關日期在轉制日之前),則喺 2022年第4號條例(條文稱為《修訂條例》)開始實施之日前有效嘅第12A條,「繼續就該僱員具有效力,猶如《修訂條例》對本條的修訂不曾作出一樣」。
例六(本站自行計算,接例三):僱員嘅僱主供款(強制性)強積金計劃權益為 $150,000,冇自願性供款、冇職業退休計劃、冇按年資酬金。
- 經變通第31Y(2)款(附表11第5條;遣散費的對應條文是經變通第31I(2)款,附表11第3條):轉制前部分 $96,000 可被項目(a)至(e)扣除,其中(e)項有 $150,000 ≥ $96,000 → 轉制前部分扣減至 $0。
- 經變通第31Y(3)款:轉制後部分 $30,000 只可被項目(a)、(b)、(c)扣除,而三者皆無 → 轉制後部分維持 $30,000,由僱主支付。
- 僱主向受託人取回幾多,唔係由上面兩步直接決定,而係由第485章第12A(1AA)條所指嘅『扣減權益條文』決定——本例係長期服務金,即經附表11第5條變通嘅第31YAA條。變通後嘅第31YAA(1A)條規定,合資格項目(a)至(e)嘅合計總額(本例只有(e)項嘅 $150,000)須被扣減相等於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嘅全部款額,即 $96,000。本例冇任何(a)、(b)、(c)項,所以第(1B)款無嘢可扣(如果有,就要再加上以轉制後部分作出嘅扣減,見上文)。所以『可被減除權益』= $96,000。
- 第485章第12A(1)及(2)條:僱主支付咗全部長期服務金之後,可向受託人提出書面申請,受託人須向僱主支付相等於可被減除權益嘅款額,即 $96,000。(如果僱主只付咗一部分,就要行第12A(2A)(b)款嘅指明僱員上限,攞到嘅會少過 $96,000。)
- 僱員強積金戶口內僱主強制性供款嗰部分剩低 $150,000 − $96,000 = $54,000。
即係:現金 $30,000,強積金戶口被提走 $96,000、剩低 $54,000。
八、年資可以追溯到幾遠:附表11第2、4條,經變通的第31G(7)及31V(7)條
呢條規則只喺附表11入面出現,即係只適用於指明僱員,而且只限制轉制前僱傭期。
逐項拆解:
- 只針對「受僱從事非體力勞動工作」嘅僱員。體力勞動僱員不受此限。
- 門檻期間係『緊接《1990年僱傭(修訂)條例》(1990年第41號)生效日期前12個月』——條文指向嗰條修訂條例嘅生效日期,而唔係印一個日子出嚟;第57章嘅條文本身冇印任何年月日。
- 門檻金額係 $15,000 每月平均工資(呢個 $15,000 係經變通的第31G(7)/31V(7)條自己嘅數字,同第(1)款「$22,500的三分之二」計出嚟嗰個 $15,000 係兩件事)。
- 效果係:轉制前僱傭期「不包括在1980年1月1日以前的僱傭期」。1980年1月1日係條文明文寫出嘅日期。
- 未經變通嘅第31G及31V條並無任何 1980 年嘅追溯限制——第57章全篇只有兩處提述 1980 年 1 月 1 日,就係附表11第2及第4條所載經變通的第31G(7)及31V(7)條。
舉例:一名非體力勞動僱員 1975年3月1日入職,在 1990年第41號條例生效前 12 個月嘅每月平均工資為 $18,000(超過 $15,000)。佢嘅轉制前僱傭期由 1980年1月1日起計,而唔係由 1975 年起計;轉制後僱傭期不受影響。
九、幾時攞到錢,僱主唔畀會點
先講一項你可以直接要求嘅嘢:僱主要用書面話你知條數點計
本文由頭到尾講嘅『點計』,條例本身要求僱主寫低俾你。 遣散費係第31P條,長期服務金係第31ZE條,兩條結構一樣。
- 第31P(1)條:「僱主付給遣散費時,須給予僱員一份書面陳述,述明遣散費的款額如何計算」(如遣散費係依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指明款額嘅決定而付,則不在此限)。第31ZE(1)條就長期服務金作同樣規定:「僱主付給長期服務金時,須給予有權領取該服務金的人一份書面陳述,述明長期服務金的款額如何計算。」
- 唔畀就係罪行。 兩條嘅第(2)(a)款都訂明無合理辯解不遵從即屬犯罪,可處第 3 級罰款;第(2)(b)款再針對虛假陳述:「任何僱主如在根據第(1)款給予的書面陳述內,列入任何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或罔顧後果地列入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 僱主唔主動畀,你可以出信要。 第31P(3)條:如僱主不遵從第(1)款,「僱員可給予僱主書面通知,要求僱主在該通知指明的期間內」遵從第(1)款給予書面陳述,而該期間由給予通知之日起計不得少於一個星期。第31ZE(3)條就長期服務金賦予有權領取者同樣的權利。唔理呢封信亦係罪行:兩條的第(4)款訂明首次定罪第 3 級罰款,第二次或其後再次定罪第 5 級罰款。
呢一項好實用:拎到份書面計算,你先至對得住上文第二至第八節嗰啲步驟——邊一日係有關日期、用邊個月嘅工資、有冇分轉制前後、扣咗邊啲項目。
遣散費——兩重期限,兩條唔同條文。
第31N條:「除非在由有關日期起計的3個月屆滿前或在處長可能同意延長的期間內」有以下情況之一,否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遣散費已議定並支付;「僱員已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或已向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務主任或勞資審裁處司法常務主任提交申索。
留意條文用嘅字係『同意』。 條文寫嘅係「在處長可能同意延長的期間內」——即係一段經處長同意嘅延長期間,而唔係處長單方面發出嘅延期命令。(對照第31RA(2)(a)條處理身故申請時用嘅字係「在處長准予延長的期間內」,而第31RA(3)條並明文容許逾期後才申請延期。)
第31O(1)條:「其僱主須於接獲按照第31N(b)條所發通知後兩個月內,付給僱員遣散費」,除非僱主或僱員已在期限屆滿前將遣散費作為申索標的提交仲裁處或審裁處。兩個月係由接獲書面通知起計,唔係由解僱日起計。
罰則:第31O(3)(a)條——「任何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31O條仲有第二條罪行,唔好漏咗。第31O(2)條規定「遣散費須以法定貨幣付給」,只有「在僱員同意下」,才可以用支票、匯票或郵政匯票付給,或者「存入該僱員名下的銀行戶口,而該銀行是《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條所指的銀行」——條文係限定咗銀行嘅範圍嘅,唔係任何一間收錢機構都算——又或者付給「該僱員妥為指定的代理人」。違反呢一款,第31O(3)(b)條另定罪行:「任何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第(2)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係第 3 級,唔係第 5 級。
長期服務金有一條一模一樣嘅條文,就係第31ZD條。 第31ZD(1)條:「長期服務金須以法定貨幣付給,但在有權領取長期服務金的人同意下」,先可以用支票、匯票或郵政匯票付給,或者「存入該人名下的銀行戶口,而該銀行是《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條所指的銀行」,或者付給該人妥為指定的代理人。留意收款人唔一定係僱員本人——在職身故個案收錢嘅係第31RA(1)條所列嘅人。罰則亦相同:第31ZD(2)條——「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第 5 級罰款實際係幾多? 第57章條文本身冇寫金額,只寫「可處第5級罰款」。《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13B(1)條:「凡某條例以提述某級數的方式訂定某罪行的罰款,適用於該罪行的罰款是附表8中該級數所示的款額」。第221章附表8列明「第5級 $50,000」。而呢個金額係可以改嘅:第113B(3)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修訂附表8所列出的款額,以反映他認為自該附表實施之日以來或自該附表所載款額對上一次修改之日以來,通貨膨脹對該附表所列出的款額的價值的影響」。注意條文寫嘅係『他認為』——修訂的依據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對通脹影響的意見。所以罪行嘅內容係『第5級』,$50,000 只係目前對應嘅款額。
長期服務金——一般終止情況下,第 VB 部並無自己嘅付款期限條文(在職身故個案除外,見下文第31RA(5)條),期限喺第25條。第25(1)條:「除第31O條另有規定外,凡僱傭合約終止,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款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支付」,而第25(2)(ba)條明文將「(ba) 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長期服務金」列為第(1)款所指的款項。(第25(1)條開首「除第31O條另有規定外」,正正就係遣散費用另一套期限嘅原因。)
罰則:第63C條——「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23、24 或 25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50,000及監禁3年」。呢條罪行並非只針對長期服務金:第23條(工資支付時間)、第24條(合約完成時的工資)同第25條(終止時的支付)任何一條,故意及無合理辯解違反,都落入同一罪行。$350,000 係第57章條文本身寫明嘅金額,並非級數,第57章亦無授權任何人修訂該金額。
僱員身故個案另有規定:第31RA(5)條訂明付款期限,而配偶同非配偶用兩條唔同嘅時間表。第(5)(a)款:如收款人係僱員配偶,「不得遲於收到申請書後7天」。第(5)(b)款:「如有權領取長期服務金的人不是僱員的配偶」,則「不得早於該期間屆滿後的翌日」付給(該款括住解釋,「該期間在該個別情況下是指根據第(2)(a)款可送達申請書的期間」,即身故後30日或處長准予延長的期間),「但亦不得遲於該日後7天」。即係話,非配偶收款人嘅付款窗口係喺申請期完結之後先開始,並唔係收到申請書就即刻起計。第31RA(6)條訂明無合理辯解逾期不付「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十、僱主嘅紀錄責任:第49A(1A)及(8)條
轉制前部分嘅工資凍結喺轉制日,所以『當時嗰份糧係幾多』變成一個要留紀錄嘅問題。第49A(1A)條:「聘用指明僱員的僱主於任何時間,均須備存和保存一份涵蓋指明期間並載有以下內容的紀錄」——即每段工資期支付予僱員嘅工資,以及僱員嘅工資期。
第49A(8)條界定該『指明期間』:「(a) 如該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少於12個月——緊接轉制日前的12個月期間」,轉制前僱傭期不足 12 個月者另有四款情況。第49A(2)(b)條規定紀錄須在僱員離職後保存 6 個月。
十一、僱主資助計劃(非條例事項)
政府設有『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資助僱主轉制後部分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支出。呢個計劃並非由第57章或第485章設立——本站所用嘅兩章條文之內,並無任何條文提述該計劃。計劃嘅年期、每個資助年度嘅資助比率、$500,000 界線及申請程序,全部由政府網站 offsettingsubsidy.gov.hk 發布,並以該網站公布者為準。
快速一覽表
| 項目 | 規則 | 條文 |
|---|---|---|
| 遣散費資格 | 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 因裁員解僱或被停工 | 第31B(1)條 |
| 裁員推定 | 遭解僱者推定為因裁員而遭解僱,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 第31Q條 |
| 長期服務金資格 | 連續性合約,有關日期服務年數不少於 5 年 + 僱主毋須付遣散費嘅解僱(不限於非因裁員)/第10(aa)條終止/65歲以上終止 | 第31R(1)條 |
| 在職身故 | 死亡當日服務年數不少於 5 年;按配偶/後嗣/父母/遺產代理人先後次序;30 日內以指明表格申請,並以書面證據證明關係 | 第31RA條 |
| 基本公式(月薪) | 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或 $22,500 × 2/3,以較小者為準,乘服務年數 | 第31G(1)(a)、31V(1)(a)條 |
| 基本公式(其他) | 最後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自選 18 日的工資,或 $22,500 × 2/3,以較小者為準 | 第31G(1)(b)、31V(1)(b)條 |
| $22,500 的修改權 | 立法會憲報決議 | 第67A條 |
| 款額上限 | 有關日期在 2003年10月1日當日或之後:$390,000 | 附表7 表A |
| $390,000 的修改權 | 條例並無授予任何人 | — |
| 誰要分段計 | 轉制日前開始受僱、有關日期在轉制日當日或之後、僱主須供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 | 第31ZEA(2)條 |
| 轉制日 | 2022年第4號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 第2(1)條定義 |
| 轉制前部分工資 | 轉制前僱傭期的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附表11第2、4條,經變通的第31G(1)(a)、31V(1)(a)條 |
| 轉制後部分工資 | 整段僱傭期的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附表11第2、4條,經變通的第31G(1)(b)、31V(1)(b)條 |
| 上限扣減(情況a) | 轉制前部分本身超過上限:前者減至上限,後者減至零 | 附表11第2條,經變通的第31G(3)(a)條 |
| 上限扣減(情況b) | 其他情況:前者不變,後者減至上限與前者之差 | 附表11第2條,經變通的第31G(3)(b)條 |
| 強制性強積金權益 | 只可扣減轉制前部分 | 附表11第3條第(2)、(4)(e)款 |
| 自願性供款/酬金/指明職業退休計劃利益 | 兩截都可扣減 | 附表11第3條第(4)(a)-(c)款 |
| 遣散費申索期限 | 有關日期起 3 個月內,或處長同意延長的期間內 | 第31N條 |
| 遣散費付款期限 | 接獲書面通知後 2 個月內;違者第 5 級罰款 | 第31O(1)、(3)(a)條 |
| 長期服務金付款期限 | 終止後 7 天內;故意違反罰款 $350,000 及監禁 3 年 | 第25(1)、(2)(ba)、63C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