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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点计:转制前后两部分、款额上限,同埋仲有咩扣得

How Severance and Long Service Payments Are Calculated: the Two Portions, the Cap, and What Can Still Be Offset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7-31

本文按以下条例文本撰写:《雇佣条例》(第57章,2026年5月14日生效版本)、《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2026年5月14日生效版本)、《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2025年8月24日生效版本)、《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B,2025年5月23日生效版本)。文中凡标明由劳工处或政府网站发布的数字,并非条例条文,已逐一注明出处。四份文本嘅综合日期,只有三个唔同:第485章的两份文本比第57章及第221章分别早约九个月及约十二个月,而雇主向受托人取回款项的实际机制(第485章第12A条)正正在第485章之内,所以该两份文本在其各自生效版本日期之后如有任何修订,本文看不到。

一、先搞清楚:你攞嘅系遣散费定长期服务金

遣散费由第57章第 VA 部管,长期服务金由第 VB 部管,两部各有自己嘅资格门槛——而两部同时受第 VC 部规限,呢一点写喺条文本身,见第四节。

遣散费(第31B(1)条):「凡雇员在有关日期前,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一段不少于24个月的期间」,而该雇员「因裁员而遭雇主解雇」或者「被停工(第31E条所指的停工)」,雇主就有责任付遣散费,「款额按照第31G条计算」。

『裁员』唔系口语,第31B(2)条有定义:雇员如「完全或主要归因于以下情况而遭解雇」,即须视为因裁员而遭解雇——

而且举证责任系倒转嘅。第31Q条:「雇员如遭雇主解雇,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推定该雇员是因裁员而遭解雇」。换句话讲,雇主话唔系裁员,要由雇主证明。

停工(第31E(1)条)针对报酬视乎有冇工开嘅雇员:雇主未有提供工作嘅日子总数超过「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的期间内正常工作日总数的一半」,或者「在任何连续26个星期的期间内正常工作日总数的三分之一」,而雇员亦冇收到相等于该等日子工资嘅款项,就属被停工。第31E(1A)条订明,因雇主闭厂、休息日、法定假日或年假而未获提供工作嘅期间,「在决定该雇员是否被停工时,该段时间不得考虑为正常工作日」。停工个案嘅『有关日期』由第31E(3)条另行界定:中文本写嘅系「指第(1)款所指连续4个星期或连续26个星期(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期间届满日期」。呢一句嘅中英文真确本并不一致:英文本作 “means any day on which the period of 4 consecutive weeks or 26 consecutive weeks, as the case may be, referred to in subsection (1) has expired”,即『任何一日』,读落系俾咗一个选择。中文本则指向届满𠮶日。由于有关日期同时决定附表7 表A用边一行同转制前后嘅分界,呢个分别可以影响金额,本站两边各自照自己𠮶个真确本引述,并不就何者为准作陈述。

长期服务金(第31R(1)条)要求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而且「在有关日期,其服务年数不少于5年」,再加以下其中一种情况:

  • 「遭解雇而其雇主无须因解雇他而付给遣散费」——呢个范围唔止于非因裁员嘅解雇:即使系因裁员而解雇,只要第31C条令雇主毋须支付遣散费(例如雇员不合理拒绝合适嘅续约要约),一样符合呢一项;固定期限合约期满而未有以同一合约续约,亦属第31T(1)(b)条所指嘅解雇;
  • 在第10(aa)条指明嘅情况下由雇员自己终止合约。呢一项唔系『健康理由辞职』咁松:第10(aa)条要求雇员「根据合约受雇的年数不少于5年」,并且「获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按照处长根据第49条指明的格式发出证明书,证明其因证明书内述明的一项或多项理由,永久不适宜担任证明书内指明的某种工作」,而雇员「根据合约是从事该种工作的」;
  • 「终止合约,以及他在有关日期已不少于65岁,并已根据该合约受雇不少于5年者」。

第10(aa)条𠮶条路仲附带一套雇主可以启动嘅程序,而拒绝合作可以令你整笔长期服务金冇晒。 第31R(1)(a)(ii)条开首写住「在符合第(3)至(5)款的规定下」,而呢三款一直冇人提:

  • 第(3)款:雇员以永久不适宜担任某种工作为由终止合约之后,「雇主可要求该雇员接受身体检查,以就该雇员是否永久不适宜担任该种工作而获得另一意见,该项检查的费用须由雇主负担。」第(3A)款订明该次检查须由雇主指名的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进行。
  • 第(4)款替呢个选择权设下时限:雇主须「安排在收取根据第10(aa)条所发出的证明书的副本后不超过14天,进行身体检查」,并且「在该次身体检查的进行不少于48小时前,以书面通知雇员有关该次身体检查预约的详情」,否则雇主丧失行使该选择权的权利。
  • 第(5)款系最要紧𠮶款:「第(3)款所提述的雇员,如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接受身体检查,即丧失根据本部领取长期服务金的权利。」——系成笔冇咗,唔系扣减
  • 第(6)款处理两份意见打对台嘅情况:雇主须向处长呈交证明书及第二意见,而「处长在咨询其认为所需的医学专家之后,须决定该雇员是否有权根据本部获得长期服务金」。

即系话,走第10(aa)条呢条路嘅雇员,收到雇主安排身体检查嘅书面通知就唔好当冇睇见;冇合理辩解而唔去,第(5)款会令下文成篇文章嘅计算变成零。

雇员在职期间身故,由第31RA条处理:「凡雇员死亡,在其死亡时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服务年数,在其死亡当日不少于5年」,雇主须将按第31V(1)条计算嘅长期服务金,按以下先后次序付予:雇员遗下配偶,则付配偶;无遗下配偶但遗下后嗣,则付后嗣;并无遗下配偶或后嗣,则付父母;并无遗下配偶、后嗣或父母,先至轮到遗产代理人(第31RA(1)(a) 至 (d)条)——四者并非同时有权申索嘅平行选项。第31RA(2)款规定,申请人须同时符合(a)、(b)两项先有权领取,否则无权领取:(a)在雇员死亡后30日内送达指明表格嘅申请书,或喺「处长准予延长的期间内」送达;及(b)以书面证据证明申请人与已故雇员嘅关系。

两项配套规则喺同一条嘅结尾:第31RA(7)条——「凡有2人或以上有权根据本条领取长期服务金,则该笔长期服务金须平均分配予该等人士」,即系平分,唔系由雇主拣;第31RA(8)条——「雇主须在雇员死亡时,不论其死因,按照本部付给长期服务金,而长期服务金是雇主除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付给的补偿外另须付给的款项」,即系长期服务金同工伤补偿系两笔,唔会互相抵销,亦不论死因。

续约要约:唔止『7 日』咁简单

第31C(2)及(3)条系两条唔同嘅条文,而唔系一条。

  • 第31C(2)条:雇主「在有关日期前的7天开始之时或之前,向雇员要约续订雇佣合约,或以新合约再次聘用」,而新旧合约条文「均与紧接该雇员遭解雇前的有效合约的相应条文无异」,续约亦于有关日期或之前生效,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约」,就无权因遭解雇而获得遣散费。呢一款并无要求要约以书面作出。
  • 第31C(3)条先至系书面要约:雇主「以书面向雇员要约续订雇佣合约,或以新合约再次聘用」,而条款「全部或部分有所不同」,此时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a) 该项要约对该雇员而言构成适合雇佣的要约;」「(b) 该项要约对该雇员而言构成并不较前为逊的雇佣要约;及」以及续约于有关日期或之前生效——雇员不合理拒绝,才会失去资格。

即系话:条件不变嘅要约,口头都可以令你失去遣散费;条件有变嘅要约,必须书面,而且要通过『适合』同『并不较前为逊』两重测试。条例并无界定何谓『不合理』,呢个系逐个个案判断嘅问题。

第31C(4)条有一条调日规则。 「凡有关日期适逢休息日或假日,则第(2)(b)款与第(3)(c)款内所提述的有关日期,须解释为该休息日或假日的翌日」——即系续约生效嘅死线顺延一日。

第31C条唔止讲续约要约,仲有两项独立嘅丧失资格情况,两项都同要约无关(该条标题就系『因遭解雇而享有遣散费权利的一般除外情况』):

  • 第31C(1)条:雇主因雇员嘅行为而有权按第9条不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终止合约,并且如此终止,雇员即无权因遭解雇而获遣散费。
  • 第31C(5)条:「凡雇员在雇主按照第6条给予该雇员终止其雇佣合约的通知后在该通知的期限届满前离职」,除非「(a) 该雇员的离职是经雇主事先同意的;或 (b) 该雇员在离职前已按照第7条付给雇主一笔代通知金」,否则该雇员无权因遭解雇而获得遣散费。呢一项好实际:收到通知之后急住转工、唔做完通知期,可以直接输咗遣散费。

固定期限合约嘅长期服务金一方,第31S(3)及(4)条有结构相同嘅一对条文——但两款都以「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开首,而第(6)款嘅方向同上面遣散费𠮶边啱啱相反。

第31S(6)条唔系再加一重丧失资格,而系还返一条路。 条文写「在不影响第31R(1)(a)(ii)及(b)条的适用下,凡根据合约受雇一段固定时期的雇员在该固定时期的合约届满当日或该日之前,拒绝第(3)或(4)款所述的任何种类的要约」,则——「该雇员有权根据第31R(1)(a)(ii)条终止该合约,而就本部的适用而言,该合约届满须视为该雇员根据第31R(1)(a)(ii)条终止该合约」,或者第(b)段就第31R(1)(b)条作同样规定。

即系话:固定期限雇员拒绝咗续约要约,第(3)、(4)款虽然令佢唔可以凭『遭解雇』攞长期服务金,但如果佢符合第31R(1)(a)(ii)条(第10(aa)条所指嘅永久不适宜担任该种工作)或者第31R(1)(b)条(有关日期已满65岁、受雇满5年),合约期满就当作系佢自己按该条终止合约,长期服务金嘅权利由该条给返。条文讲嘅系还返,唔系攞走。

二、基本公式:第31G(1)条同第31V(1)条

遣散费同长期服务金嘅计算公式,除咗条文标题之外,逐字相同。

日薪或件薪雇员用第(b)段:

三点要留意:

  • $15,000 唔系公式用嘅数字,系由公式计出嚟嘅。 条文写嘅系「$22,500的三分之二」。$22,500 × 2/3 = $15,000,所以每年服务年资最多计 $15,000。($15,000 本身确实有喺第57章出现,但系喺另一个地方、做另一件事:附表11第2、4条所载经变通的第31G(7)、31V(7)条嘅每月平均工资门槛,见第八节。两个 $15,000 冇关系。)
  • $22,500 呢个数系可以改嘅,而且改法写咗喺条例入面。 第67A条:「立法会可藉宪报刊登决议而修订以下条文提述的$22,500,以决议所指明的另一个款额取代」——所列条文包括「第31G 及 31V条 (包括经附表11 变通的该等条文)」。所以呢个上限唔使修订条例,一项宪报刊登嘅立法会决议就改到。
  • 条文并无指明摊分单位。 条文用嘅字系「不足一年者按比例计算」。第 VA 部、第 VB 部同附表11之内,并无任何进位或舍入规则。(第57章确实有进位规则,但全部喺年假𠮶边、与第 VA、VB 部无关:第41AB(3)(a)及(4)(a)条嘅共同假期年计算,同第41F(4)(b)条嘅停业放年假计算。)本文亦不就摊分单位作陈述。

『工资』本身有定义(第2(1)条)。定义开首写住「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跟住列出一张唔包括在内的项目清单,由 (a) 排到 (f),中间仲夹住 (ca) 至 (cd) 同 (da),一共十一项。当中两项对本文特别要紧:

  • 「(b) 雇主自行负责为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即系雇主嘅强积金供款本身唔算入你嘅月薪;
  • 「于雇佣合约完成或终止时付给的酬金」(第 (e) 项)——约满酬金唔算工资。但呢一项范围比第七节嘅『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合资格项目(a))阔:只有属于按服务年资支付嘅约满酬金,先会喺第七节以另一个身分再出现,变成可以扣减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嘅款项;并非所有第(e)项嘅酬金都自动符合合资格项目(a)。

超时工作工资:计遣散费同长期服务金𠮶阵,原则上唔计。 开首𠮶句「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指向嘅第(2)款,正正就系处理呢件事——「凡因以下项目而计算雇员的工资时,超时工作工资无须计算在内」,而该款列明嘅项目包括「根据第VA部付给的遣散费」同「根据第VB部付给的长期服务金」。只有两个例外,写喺同一款嘅结尾:「除非超时工作薪酬是属固定性质的,或在紧接第(2A)及(2B)款所分别指明的日期前12个月(如不适用的话,则以较短的雇佣期间为准)期间内的超时工作薪酬的每月平均款额相等于或超过该雇员在同一段期间内的每月平均工资的20%。」个 12 个月由边日起计,由第2(2A)(c)条指明:就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而言,「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是有关日期」,而如果雇佣合约系按第7条以代通知金终止,就系「该终止的生效日期」(第2(2B)款同义)。

换言之,最后一个月粮入面嘅超时工作钱,除非长期固定、或者长期占平均月薪两成以上,否则计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时要剔走。本文所有例子都假设并无超时工作工资,所以下文嘅算式不受呢一款影响。

放咗假、或者雇主冇工开𠮶啲期间,唔会拉低你嘅『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 第2(3)条专门处理呢件事:雇员遭解雇、被停工、按第10(aa)或31R(1)(b)条终止合约,或按第31RA(1)条身故,而喺合约任何期间内,因为按本条例或《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或在雇主同意下放假、又或者喺正常工作日不获雇主提供工作,而未获付全部工资,则「就第VA及VB部而言,即使本条例其他条文另有规定,该雇员须当作已就该段期间根据该合约规定的次数获付给合约规定的全部工资,犹如他已继续如常按该合约受雇一样;根据第31G或31V条所作的计算,亦须据此处理」。呢条系一条当作条文,直接写入本文成篇文章所倚赖嘅『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同 12 个月平均𠮶个入数。

12 个月平均嘅选择权(第31G(2)条/第31V(1A)条):「有关雇员可为该款所指的计算,而选择采用紧接有关日期前12个月期间的平均工资」。日薪/件薪雇员(即第(1)(b)段「如属其他情况的雇员」)用呢个选择时,第31G(2A)条加设限制:「上述12个月期间的工资总额,不得超逾$22,500的12倍」。

有一点好易睇漏:选咗平均之后,第31G(2)(a)款(月薪)仍然保留「或$22,500的三分之二,两者以较小款额为准」呢个比较;但第31G(2)(b)款(其他情况)就净系变成 18 倍平均日薪,个 $22,500 比较项冇咗,改为由第(2A)款嘅工资总额上限顶住。即系话,对第(b)段雇员嚟讲,行使选择权系改咗公式嘅形状,唔净止改咗入面嘅数字。

例一(本站自行计算):按月计薪,月薪 $20,000,2025年7月1日入职,2028年6月30日因裁员被解雇,雇佣期全部在转制日之后,唔使分段。$20,000 × 2/3 ≈ $13,333.33,少过 $22,500 × 2/3 = $15,000,所以用前者。3 年 × $20,000 × 2/3 = $40,000($20,000 × 2/3 × 3 = $20,000 × 2 = $40,000,准确无余数;要留意每年𠮶个 $13,333.33 只系约数,先乘后除或者用分数计先至冇零头)。

例二(本站自行计算,日薪):日薪 $700,雇员在最后 30 个正常工作日中选取嘅 18 日工资合共 18 × $700 = $12,600,少过 $15,000,所以每年计 $12,600。6 个完整服务年 × $12,600 = $75,600

三、款额上限:附表7 表A,一张有日期嘅表

第31G(1)同第31V(1)条嘅结尾都系同一句:

附表7 表A唔系一个单一数字,而系一张按有关日期分段嘅表,一路排到最后一行:「2003年10月1日当日或之后」对应「$390,000」。所以 $390,000 只系适用于有关日期在 2003年10月1日当日或之后嘅个案;更早期终止嘅个案要睇返表内对应𠮶一行。

留意第一行唔系一个数字。表A第一行(有关日期在《1995年雇佣(修订)条例》生效日期之前)第2栏写嘅系:「雇员在紧接有关日期前的12个月期间所赚取的工资总额,或$180,000,两者以较小款额为准」——即系一条『两者取其小』嘅规则,而唔系 $180,000 一个定额。其余各行先至系定额($210,000、$230,000⋯⋯直至 $390,000)。

附表7以前仲有一张表B,而该表已由 2022年第4号条例第20条废除,附表7内现时只剩「表B(由2022年第4号第20条废除)」一行。所以今日睇附表7,唔论有关日期几早,可用嘅只有表A𠮶一张。

呢个 $390,000 同 $22,500 唔同,冇任何条文授权任何人修订。 第57章全篇提述附表7嘅地方一共六处:四处系实质引用(第31G(1)、第31V(1),以及经附表11第2、4条变通嘅该两条),其余两处系附表7自己嘅标题同增补注。条例并无给予立法会、行政长官或处长任何修订附表7嘅权力(可对照第67A条修订 $22,500 嘅权力、第68A条修订附表12嘅权力)。要改 $390,000,只能修订条例本身。

『有关日期』亦有定义(第2(1)条),而定义一共有七项,唔止通知、代通知金、固定期限同身故四种:

三项容易漏咗嘅:第(c)项系雇员自己按第10条不给通知而终止;第(e)项系合约订明退休年龄而雇员于该年龄退休;第(g)项系一个包罗万有嘅尾项——任何并非按本条例条文终止嘅雇佣,包括大部分非裁员嘅解雇,都落入呢一项,有关日期就系合约终止𠮶日。停工个案则用第31E(3)条嘅特别定义。

点解要逐项数清楚?因为有关日期同时决定两件事:附表7 表A用边一行(即款额上限),以及你系咪第31ZEA(2)(b)条所指『有关日期在转制日当日或之后』嘅指明雇员(即使唔使分段计)。拣错咗项,两样都会计错。

四、边个要分两截计?第31ZEA条

分段计算并非人人适用。第31ZEA(2)条订明,第 VA 及 VB 部「在附表11 所列的变通下」具有效力,须同时符合三项条件:

符合呢三项嘅雇员,第2(1)条称为『指明雇员』:「指符合以下说明的雇员:就该雇员而言,第31ZEA(2)(a)、(b) 及 (c)条所指的条件获符合」。

『转制日』系一个由生效日期决定嘅日期,而唔系条例入面印住嘅一个日子。 第2(1)条:『转制日』「指《2022年雇佣及退休计划法例(抵销安排)(修订)条例》(2022年第4号)开始实施」的日期。条文本身冇写任何年月日;第57章嘅编辑附注记录该条例嘅实施日期为 2025年5月1日。呢个分别有实际意义:日期由生效安排决定,条文只指向『开始实施的日期』。

唔符合条件嘅雇员: 如果有关日期在转制日之前,第31ZEA(3)条保留旧制——「则在紧接转制日之前有效的第VA 及 VB部,继续就该雇员具有效力」,犹如 2022年第4号条例嘅修订不曾作出。如果雇佣在转制日当日或之后先开始,就唔系指明雇员,全段年资用未经变通嘅第31G/31V条计,而雇主嘅强制性强积金权益完全唔可以用嚟扣减(见第六节)。

第 VA、VB 部系喺「除本部及第VC部另有规定外」呢句之下运作嘅,而第 VC 部有一条可以令年资由零重新起计。 第31B(1)条写「除本部及第VC部另有规定外,雇主有责任付给该雇员一笔遣散费」;第31R(1)条写「则除本部及第VC部另有规定外,雇主须付给该雇员长期服务金」;第31RA(1)条处理在职身故时亦用同一句式。第 VC 部一共两条实质条文:上文嘅第31ZEA条,同埋第31ZF条。

第31ZF条处理『喺合约订明嘅退休年龄退休之后即刻再受雇』。凡连续性合约有指明退休年龄,而雇员在该年龄退休、「雇员如根据该合约受雇,所服务年数在有关日期终止时不少于5年」、「雇员假若在有关日期遭解雇便会有权领取的长期服务金,全数可供根据第31Y条被扣减」,并且「雇员在紧接其退休后即再受雇于紧接其退休前雇用他的人,则就本条例第VA及VB部而言,退休后的雇佣须视为新的雇佣。」

四项条件全部符合,退休后𠮶段就系一段新的雇佣,有两个后果:年资由退休后𠮶日重新起计,唔会接上退休前𠮶段;而如果𠮶段新雇佣系喺转制日当日或之后开始,佢就唔符合第31ZEA(2)(a)条『于转制日之前开始』嘅条件,即系根本唔使分段计,雇主嘅强制性强积金权益亦完全扣减唔到(见第六、七节)。

附表11第1(1)条界定两段期间:『转制前雇佣期』指「该雇员根据有关的连续性合约受雇的期间,而该期间在转制日之前」;『转制后雇佣期』指同一句,但「而该期间在转制日开始之后」。『转制前部分』及『转制后部分』则指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中可归因于该两段期间嘅部分。

五、分段公式:附表11第2条(遣散费)及第4条(长期服务金)

附表11第2条将第31G条整条「变通至如下所示」。经变通嘅第31G(1)条:「指明雇员有权获得的遣散费款额,是将按(a)段计算出的款额,与按(b)段计算出的款额,两者相加」。

转制前部分(第2(1)(a)条)——将转制前雇佣期年数(不足一年按比例)乘以:

如果转制前雇佣期不足一个月,第(B)节改用「该雇员的整段雇佣期的首个月全月工资的三分之二」——注意系『首个月』,而且系『整段雇佣期』嘅首个月。日薪/件薪雇员嘅第(ii)(A)及(B)节结构相同:不足 30 个正常工作日者,整套改用整段雇佣期的首 30 个正常工作日:「(B) 该雇员的转制前雇佣期不足30个正常工作日——以由该雇员选取的18日(须从在整段雇佣期内该雇员最先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选取任何18日)为依据的18日工资,或$22,500的三分之二,以款额较小者为准;」

转制后部分(第2(1)(b)条)——将转制后雇佣期年数乘以:

呢度就系成套设计嘅关键:转制前部分用转制前雇佣期嘅最后一个月工资,转制后部分用整段雇佣期嘅最后一个月工资。前者停留喺转制日,唔会跟你之后嘅加薪走。

12 个月平均嘅选择权喺分段之下亦有变通。 经变通嘅第31G(4)条容许雇员就转制前部分及转制后部分分别选择采用『指明期间』嘅平均工资——但唔系每一段都选得。条文写明选择只可用于「该款(a)(i)(A)或(ii)(A)或(b)段所指的计算」,即系话上文𠮶两个处理『不足一个月/不足30个正常工作日』嘅(B)节,冇呢个选择权。

选咗平均,日薪/件薪𠮶边仲有自己嘅工资上限。 经变通嘅第31G(5)条:「为计算第(4)(b)款所指的每日平均工资,指明期间的工资总额,不得超逾指明期间的月数(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比例计算)乘以$22,500」——即系未经变通嘅第31G(2A)条(12 × $22,500)喺分段之下嘅对应版本,只不过乘数由 12 个月换成指明期间嘅月数。

『指明期间』由附表11第2条所载经变通的第31G(6)条界定(唔系第2(6)条——第2(6)条系界定『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嘅,见第七节):就转制前部分而言,「(i) 如有关雇员的转制前雇佣期不少于12个月——紧接转制日前的12个月期间;或 (ii) 如有关雇员的转制前雇佣期不足12个月——该段雇佣期」;就转制后部分而言,指「紧接有关日期前的12个月期间」。即系话:转制前雇佣期不足 12 个月嘅,平均嘅期间就系𠮶段雇佣期本身,唔系 12 个月。

长期服务金一方,附表11第4条以完全相同嘅结构变通第31V条。

例三(本站自行计算,分段):按月计薪雇员,2017年5月1日入职,雇主一直须供强积金,2027年4月30日雇佣终止(非因裁员嘅解雇,领长期服务金)。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工资 $18,000;终止前最后一个月工资 $24,000。

  • 转制前雇佣期:2017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 8 年。$18,000 × 2/3 = $12,000,少过 $15,000,用 $12,000。8 × $12,000 = $96,000
  • 转制后雇佣期:2025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 2 年。$24,000 × 2/3 = $16,000,多过 $15,000,所以用 $15,000。2 × $15,000 = $30,000
  • 两部分相加 = $126,000,低于 $390,000 上限。

留意转制后𠮶截:雇员月薪 $24,000 已经超过 $22,500 嘅工资上限,多出𠮶 $1,500 月薪对计算完全冇作用。

六、上限点样扣落两截?经变通的第31G(2)及(3)条——两种情况,唔系一种

经变通嘅第31G(2)条先订明上限本身:「然而,如有关日期在附表7 表A第1栏所指明的期间内,则遣散费款额不得超逾列于该表第2栏内与该期间相对之处的款额(适用款额上限)」。

跟住第(3)款分两种情况处理超额,而唔系一条通则:

拆开嚟讲:

  • 情况(a)——转制前部分本身已经超过上限:转制前部分「须被扣减至相等于适用款额上限的款额」,而转制后部分「须被扣减至零」。
  • 情况(b)——其他情况:转制前部分「无须被扣减」,转制后部分扣减至上限与转制前部分之间嘅差额。

点解要分清楚?因为雇主嘅强制性强积金权益只可以扣减转制前部分(见第七节)。喺情况(a),封顶后嘅 $390,000 全部系转制前部分,全部可以被强制性供款权益扣减;喺情况(b),余下嘅转制后部分系现金,扣唔到。

例四(本站自行计算,情况(b)):转制前雇佣期 22 年,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工资 $30,000(× 2/3 = $20,000,超过 $15,000,用 $15,000)→ 转制前部分 22 × $15,000 = $330,000。转制后雇佣期 6 年,终止前最后一个月工资 $36,000(同样用 $15,000)→ 转制后部分 6 × $15,000 = $90,000。合共 $420,000,超过 $390,000。转制前部分 $330,000 本身并未超过上限,故适用情况(b):转制前部分维持 $330,000,转制后部分扣减至 $390,000 − $330,000 = $60,000,总数 $390,000。转制后部分被扣走咗 $30,000。

例五(本站自行计算,情况(a)):转制前雇佣期 28 年,转制日前及终止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均超过 $22,500 → 转制前部分 28 × $15,000 = $420,000。转制后雇佣期 2 年 → 转制后部分 2 × $15,000 = $30,000。合共 $450,000。转制前部分 $420,000 本身已超过上限,故适用情况(a):转制前部分扣减至 $390,000,转制后部分扣减至 $0。总数同样系 $390,000——但呢 $390,000 全部属转制前部分。

两个例子总数都系 $390,000,但可被强制性供款权益扣减嘅金额,一个系 $330,000,一个系 $390,000。

七、对冲:边啲款项扣得边一截

『对冲』喺条例入面嘅讲法系『扣除』/『扣减』。要分清楚两套条文。

未经变通嘅第31I条(遣散费)/第31Y条(长期服务金),适用于非指明雇员:可用嚟扣除嘅只有三类——按服务年资支付嘅酬金、雇主供款(指明)职业退休计划利益,以及「雇主供款(自愿性)强积金计划权益」。雇主嘅强制性强积金供款权益并不在其内。 换言之,转制日当日或之后先开始受雇嘅雇员,雇主嘅强制性供款权益完全扣减唔到佢嘅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经变通嘅第31I条(附表11第3条)/第31Y条(附表11第5条),适用于指明雇员:条文将可扣除项目列为第(4)款嘅五项『合资格项目』,然后分两截使用——

(留意两条变通条文嘅范围比条文名阔:附表11第3条变通第31I及31IA两条,第5条则变通第31Y、31YAA、31YA、31YB及31YC五条。雇员在职身故嘅个案,减额规则喺经变通嘅第31YA条,而唔系第31Y条;两者第(2)、(3)、(4)款嘅(a)至(e)/(a)至(c)分工完全相同,所以结果一样,但引用嘅条文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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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就系(d)同(e):(e) 项系「每一项第 (1)(b)(iii) 款提述的雇主供款强积金计划权益(属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者)」,(d) 项系雇主供款(基本部分)豁免职业退休计划利益。呢两项只出现喺第(2)款,即系只可以扣减转制前部分。

(b) 项同 (d) 项嘅分界线,唔喺第57章入面画得完。 一笔豁免职业退休计划利益究竟落 (b) 项(两截都扣得)定 (d) 项(只扣得转制前),要行三步:

  • 边啲利益算『豁免』? 第2(4)条:凡根据某职业退休计划须支付某雇员的雇主供款职业退休计划利益,而该雇员「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4(3)(b)条获豁免」,或者「一项根据该条例第5(1)条批给的、使该雇员不受该条例第3部管限的豁免,就该雇员作为该计划的成员而具有效力」,该利益即属雇主供款豁免职业退休计划利益。
  • 『订明部分』喺边度截? 第2(5)条用一条公式:凡该利益的款额「超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参照款额,则超逾部分就本条例而言,即属该雇员的雇主供款(订明部分)豁免职业退休计划利益」,公式系「A = B × C × 5% × 12」——A 系参照款额,B 系「该雇员的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C 系可归因于该利益的服务年数(不足一年按比例)。
  • 『基本部分』就系余下𠮶截。 附表11第1(1)条界定雇主供款(基本部分)豁免职业退休计划利益「指该雇员的雇主供款豁免职业退休计划利益(不属雇主供款(订明部分)豁免职业退休计划利益者)」。

第 2 步𠮶个 B 又指去另一章:第2(6)条订明,如有关计划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B)附表2第1(1)条所界定的有关计划」,『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就具有该条所给予的涵义。所以要答『我份职业退休计划利益扣得边一截』,实际上要同时揭第57章第2(4)至(6)条、第485章第4(3)及5(1)条,同埋第485章附属法例B附表2第1(1)条。本文只指出呢条路径,不就任何个别计划嘅利益属订明部分定基本部分作陈述。

用嚟扣减嘅款项转制前部分转制后部分
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项目(a))可以可以
雇主供款(指明)职业退休计划利益(项目(b))可以可以
雇主供款(自愿性)强积金计划权益(项目(c))可以可以
雇主供款(基本部分)豁免职业退休计划利益(项目(d))可以不可以
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项目(e))可以不可以

两个容易睇漏嘅细节:

  • 同一笔钱唔可以用两次。 第(2)(b)款订明,属(a)、(b)或(c)项嘅酬金或权益,须「并没有用于第(3)款所指的扣除」;第(3)(b)款反过来订明须「并没有用于第(2)款所指的扣除」。
  • 可用嚟扣减转制前部分嘅权益,系按整笔遣散费所基于嘅服务期计,而唔系只计转制前𠮶截。 上引第(2)(a)款嘅限度,系按支付该遣散费所基于嘅雇员服务期而定,而条文明文括住「转制前部分及转制后部分」两者。

实际点运作:第485章第12A条

扣减唔系雇主自己喺粮单度减一笔就算。《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12A(1)条规定,雇主已经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或其部分)之后,而累算权益的某部分「据扣减权益条文,该等权益的某部分可被扣除」(该部分称为「可被减除权益」),「则雇主可向该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支付第(2)款所指款项」;第12A(2)条规定受托人信纳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从有关累算权益中,向雇主支付一笔款项,款额相等于可被减除权益的款额」。

两个关键术语各自指向唔同嘅第57章条文,唔可以掉转。 第12A(1AA)条分别界定——

即系话:第六节同上文第七节讲嘅第31I/第31Y条,系「扣减《第57章》款项条文」——决定你嘅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本身减几多,用喺第12A(3)及(4)条嘅『可供用作扣减权益』。而雇主向受托人攞返钱𠮶条路(第12A(1)及(2)条)用嘅系「扣减权益条文」,指向嘅系第31IA条(遣散费)同第31YAA或31YB条(长期服务金)——就指明雇员而言,即系经附表11第3条变通嘅第31IA条,同经附表11第5条变通嘅第31YAA、31YB条。

变通后嘅第31IA/第31YAA条,系反方向嘅扣减,而且有两款,唔止一款。以长期服务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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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被减除权益』唔系净系由转制前部分封顶。 第(1A)款以转制前部分扣减(a)至(e)五项;第(1B)款再以转制后部分扣减(a)至(c)三项,两款各自附带『冇喺另一款用过』嘅条件。只有喺完全冇(a)、(b)、(c)项嘅个案(例如下文例六:冇按年资酬金、冇职业退休计划利益、冇自愿性供款),第(1B)款先至无嘢可扣,总扣减额先至等于转制前部分——亦即等于第七节第31Y(2)款𠮶个数。一旦(c)项(雇主供款(自愿性)强积金计划权益)存在,雇主可向受托人取回嘅款额先会包括第(1B)款以转制后部分作出嘅那一截,多过转制前部分;单系(a)项按年资酬金或(b)项职业退休计划利益存在,并唔会令雇主可向受托人取回更多,因为呢两项唔系注册计划入面被持有嘅累算权益,第12A条嘅『可被减除权益』测试接触唔到佢哋。

部分支付有自己嘅上限:第12A(2A)及(2B)条。 如果雇主只支付咗一部分(条文称为『已付《第57章》款项』),第(2)款所指款项就唔系全数,而系按第(2A)款计嘅较小额;而且指明雇员有自己𠮶款:第(2A)(a)款处理非指明雇员,第(2A)(b)款处理指明雇员,并且明文将转制前部分同转制后部分分开,各自取「以下两者中较小者」——(b)(i)以雇主供款强积金计划权益对应转制前部分,(b)(ii)以雇主供款(自愿性)强积金计划权益对应转制后部分。第(2B)款再订明,计算𠮶个『假若被扣减后会余下的款额』时,须「在假若未付《第57章》款项亦已支付的基础上应用的扣减权益条文」。

呢一款好紧要,因为下文第12A(3)条讲嘅正正就系雇主未付清嘅情况。雇主付一部分、再向受托人攞一部分,攞到嘅上限受第(2A)款规限。

如果雇主唔支付,第12A(3)条容许雇员自己申请。 条件系雇主「未有按照《雇佣条例》(第57章)的规定向某雇员支付或就某雇员而支付全部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而「根据扣减《第57章》款项条文」(即第31I/31Y/31YA条)有权益「可供用作扣减」,此时「则该雇员可向或可就该雇员而向该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支付第(4)款所指款项」,而受托人须「向雇员支付或就雇员支付一笔款项,款额相等于可供用作扣减权益的款额」。呢条系雇主拖数时嘅一条实际出路。

第12A(8)条处理不追溯:如果雇员属第31ZEA(3)条所指者(即有关日期在转制日之前),则喺 2022年第4号条例(条文称为《修订条例》)开始实施之日前有效嘅第12A条,「继续就该雇员具有效力,犹如《修订条例》对本条的修订不曾作出一样」。

例六(本站自行计算,接例三):雇员嘅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为 $150,000,冇自愿性供款、冇职业退休计划、冇按年资酬金。

  • 经变通第31Y(2)款(附表11第5条;遣散费的对应条文是经变通第31I(2)款,附表11第3条):转制前部分 $96,000 可被项目(a)至(e)扣除,其中(e)项有 $150,000 ≥ $96,000 → 转制前部分扣减至 $0
  • 经变通第31Y(3)款:转制后部分 $30,000 只可被项目(a)、(b)、(c)扣除,而三者皆无 → 转制后部分维持 $30,000,由雇主支付。
  • 雇主向受托人取回几多,唔系由上面两步直接决定,而系由第485章第12A(1AA)条所指嘅『扣减权益条文』决定——本例系长期服务金,即经附表11第5条变通嘅第31YAA条。变通后嘅第31YAA(1A)条规定,合资格项目(a)至(e)嘅合计总额(本例只有(e)项嘅 $150,000)须被扣减相等于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嘅全部款额,即 $96,000。本例冇任何(a)、(b)、(c)项,所以第(1B)款无嘢可扣(如果有,就要再加上以转制后部分作出嘅扣减,见上文)。所以『可被减除权益』= $96,000。
  • 第485章第12A(1)及(2)条:雇主支付咗全部长期服务金之后,可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受托人须向雇主支付相等于可被减除权益嘅款额,即 $96,000。(如果雇主只付咗一部分,就要行第12A(2A)(b)款嘅指明雇员上限,攞到嘅会少过 $96,000。)
  • 雇员强积金户口内雇主强制性供款𠮶部分剩低 $150,000 − $96,000 = $54,000

即系:现金 $30,000,强积金户口被提走 $96,000、剩低 $54,000。

八、年资可以追溯到几远:附表11第2、4条,经变通的第31G(7)及31V(7)条

呢条规则只喺附表11入面出现,即系只适用于指明雇员,而且只限制转制前雇佣期。

逐项拆解:

  • 只针对「受雇从事非体力劳动工作」嘅雇员。体力劳动雇员不受此限。
  • 门槛期间系『紧接《1990年雇佣(修订)条例》(1990年第41号)生效日期前12个月』——条文指向𠮶条修订条例嘅生效日期,而唔系印一个日子出嚟;第57章嘅条文本身冇印任何年月日。
  • 门槛金额系 $15,000 每月平均工资(呢个 $15,000 系经变通的第31G(7)/31V(7)条自己嘅数字,同第(1)款「$22,500的三分之二」计出嚟𠮶个 $15,000 系两件事)。
  • 效果系:转制前雇佣期「不包括在1980年1月1日以前的雇佣期」。1980年1月1日系条文明文写出嘅日期。
  • 未经变通嘅第31G及31V条并无任何 1980 年嘅追溯限制——第57章全篇只有两处提述 1980 年 1 月 1 日,就系附表11第2及第4条所载经变通的第31G(7)及31V(7)条。

举例:一名非体力劳动雇员 1975年3月1日入职,在 1990年第41号条例生效前 12 个月嘅每月平均工资为 $18,000(超过 $15,000)。佢嘅转制前雇佣期由 1980年1月1日起计,而唔系由 1975 年起计;转制后雇佣期不受影响。

九、几时攞到钱,雇主唔畀会点

先讲一项你可以直接要求嘅嘢:雇主要用书面话你知条数点计

本文由头到尾讲嘅『点计』,条例本身要求雇主写低俾你。 遣散费系第31P条,长期服务金系第31ZE条,两条结构一样。

  • 第31P(1)条:「雇主付给遣散费时,须给予雇员一份书面陈述,述明遣散费的款额如何计算」(如遣散费系依据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劳资审裁处指明款额嘅决定而付,则不在此限)。第31ZE(1)条就长期服务金作同样规定:「雇主付给长期服务金时,须给予有权领取该服务金的人一份书面陈述,述明长期服务金的款额如何计算。」
  • 唔畀就系罪行。 两条嘅第(2)(a)款都订明无合理辩解不遵从即属犯罪,可处第 3 级罚款;第(2)(b)款再针对虚假陈述:「任何雇主如在根据第(1)款给予的书面陈述内,列入任何明知在要项上属虚假的资料,或罔顾后果地列入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 雇主唔主动畀,你可以出信要。 第31P(3)条:如雇主不遵从第(1)款,「雇员可给予雇主书面通知,要求雇主在该通知指明的期间内」遵从第(1)款给予书面陈述,而该期间由给予通知之日起计不得少于一个星期。第31ZE(3)条就长期服务金赋予有权领取者同样的权利。唔理呢封信亦系罪行:两条的第(4)款订明首次定罪第 3 级罚款,第二次或其后再次定罪第 5 级罚款。

呢一项好实用:拎到份书面计算,你先至对得住上文第二至第八节𠮶啲步骤——边一日系有关日期、用边个月嘅工资、有冇分转制前后、扣咗边啲项目。

遣散费——两重期限,两条唔同条文。

第31N条:「除非在由有关日期起计的3个月届满前或在处长可能同意延长的期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否则雇员无权获得遣散费:遣散费已议定并支付;「雇员已以书面向雇主发出申索遣散费的通知」;或已向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案务主任或劳资审裁处司法常务主任提交申索。

留意条文用嘅字系『同意』。 条文写嘅系「在处长可能同意延长的期间内」——即系一段经处长同意嘅延长期间,而唔系处长单方面发出嘅延期命令。(对照第31RA(2)(a)条处理身故申请时用嘅字系「在处长准予延长的期间内」,而第31RA(3)条并明文容许逾期后才申请延期。)

第31O(1)条:「其雇主须于接获按照第31N(b)条所发通知后两个月内,付给雇员遣散费」,除非雇主或雇员已在期限届满前将遣散费作为申索标的提交仲裁处或审裁处。两个月系由接获书面通知起计,唔系由解雇日起计。

罚则:第31O(3)(a)条——「任何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第31O条仲有第二条罪行,唔好漏咗。第31O(2)条规定「遣散费须以法定货币付给」,只有「在雇员同意下」,才可以用支票、汇票或邮政汇票付给,或者「存入该雇员名下的银行户口,而该银行是《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条所指的银行」——条文系限定咗银行嘅范围嘅,唔系任何一间收钱机构都算——又或者付给「该雇员妥为指定的代理人」。违反呢一款,第31O(3)(b)条另定罪行:「任何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第(2)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系第 3 级,唔系第 5 级。

长期服务金有一条一模一样嘅条文,就系第31ZD条。 第31ZD(1)条:「长期服务金须以法定货币付给,但在有权领取长期服务金的人同意下」,先可以用支票、汇票或邮政汇票付给,或者「存入该人名下的银行户口,而该银行是《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条所指的银行」,或者付给该人妥为指定的代理人。留意收款人唔一定系雇员本人——在职身故个案收钱嘅系第31RA(1)条所列嘅人。罚则亦相同:第31ZD(2)条——「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

第 5 级罚款实际系几多? 第57章条文本身冇写金额,只写「可处第5级罚款」。《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13B(1)条:「凡某条例以提述某级数的方式订定某罪行的罚款,适用于该罪行的罚款是附表8中该级数所示的款额」。第221章附表8列明「第5级 $50,000」。而呢个金额系可以改嘅:第113B(3)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规例修订附表8所列出的款额,以反映他认为自该附表实施之日以来或自该附表所载款额对上一次修改之日以来,通货膨胀对该附表所列出的款额的价值的影响」。注意条文写嘅系『他认为』——修订的依据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对通胀影响的意见。所以罪行嘅内容系『第5级』,$50,000 只系目前对应嘅款额。

长期服务金——一般终止情况下,第 VB 部并无自己嘅付款期限条文(在职身故个案除外,见下文第31RA(5)条),期限喺第25条。第25(1)条:「除第31O条另有规定外,凡雇佣合约终止,到期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支付」,而第25(2)(ba)条明文将「(ba) 到期付给雇员的任何长期服务金」列为第(1)款所指的款项。(第25(1)条开首「除第31O条另有规定外」,正正就系遣散费用另一套期限嘅原因。)

罚则:第63C条——「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23、24 或 25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350,000及监禁3年」。呢条罪行并非只针对长期服务金:第23条(工资支付时间)、第24条(合约完成时的工资)同第25条(终止时的支付)任何一条,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违反,都落入同一罪行。$350,000 系第57章条文本身写明嘅金额,并非级数,第57章亦无授权任何人修订该金额。

雇员身故个案另有规定:第31RA(5)条订明付款期限,而配偶同非配偶用两条唔同嘅时间表。第(5)(a)款:如收款人系雇员配偶,「不得迟于收到申请书后7天」。第(5)(b)款:「如有权领取长期服务金的人不是雇员的配偶」,则「不得早于该期间届满后的翌日」付给(该款括住解释,「该期间在该个别情况下是指根据第(2)(a)款可送达申请书的期间」,即身故后30日或处长准予延长的期间),「但亦不得迟于该日后7天」。即系话,非配偶收款人嘅付款窗口系喺申请期完结之后先开始,并唔系收到申请书就即刻起计。第31RA(6)条订明无合理辩解逾期不付「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十、雇主嘅纪录责任:第49A(1A)及(8)条

转制前部分嘅工资冻结喺转制日,所以『当时𠮶份粮系几多』变成一个要留纪录嘅问题。第49A(1A)条:「聘用指明雇员的雇主于任何时间,均须备存和保存一份涵盖指明期间并载有以下内容的纪录」——即每段工资期支付予雇员嘅工资,以及雇员嘅工资期。

第49A(8)条界定该『指明期间』:「(a) 如该雇员的转制前雇佣期不少于12个月——紧接转制日前的12个月期间」,转制前雇佣期不足 12 个月者另有四款情况。第49A(2)(b)条规定纪录须在雇员离职后保存 6 个月。

十一、雇主资助计划(非条例事项)

政府设有『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资助计划』,资助雇主转制后部分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支出。呢个计划并非由第57章或第485章设立——本站所用嘅两章条文之内,并无任何条文提述该计划。计划嘅年期、每个资助年度嘅资助比率、$500,000 界线及申请程序,全部由政府网站 offsettingsubsidy.gov.hk 发布,并以该网站公布者为准。

快速一览表

项目规则条文
遣散费资格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 24 个月 + 因裁员解雇或被停工第31B(1)条
裁员推定遭解雇者推定为因裁员而遭解雇,除非相反证明成立第31Q条
长期服务金资格连续性合约,有关日期服务年数不少于 5 年 + 雇主毋须付遣散费嘅解雇(不限于非因裁员)/第10(aa)条终止/65岁以上终止第31R(1)条
在职身故死亡当日服务年数不少于 5 年;按配偶/后嗣/父母/遗产代理人先后次序;30 日内以指明表格申请,并以书面证据证明关系第31RA条
基本公式(月薪)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 × 2/3,或 $22,500 × 2/3,以较小者为准,乘服务年数第31G(1)(a)、31V(1)(a)条
基本公式(其他)最后 30 个正常工作日中自选 18 日的工资,或 $22,500 × 2/3,以较小者为准第31G(1)(b)、31V(1)(b)条
$22,500 的修改权立法会宪报决议第67A条
款额上限有关日期在 2003年10月1日当日或之后:$390,000附表7 表A
$390,000 的修改权条例并无授予任何人
谁要分段计转制日前开始受雇、有关日期在转制日当日或之后、雇主须供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第31ZEA(2)条
转制日2022年第4号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第2(1)条定义
转制前部分工资转制前雇佣期的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附表11第2、4条,经变通的第31G(1)(a)、31V(1)(a)条
转制后部分工资整段雇佣期的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附表11第2、4条,经变通的第31G(1)(b)、31V(1)(b)条
上限扣减(情况a)转制前部分本身超过上限:前者减至上限,后者减至零附表11第2条,经变通的第31G(3)(a)条
上限扣减(情况b)其他情况:前者不变,后者减至上限与前者之差附表11第2条,经变通的第31G(3)(b)条
强制性强积金权益只可扣减转制前部分附表11第3条第(2)、(4)(e)款
自愿性供款/酬金/指明职业退休计划利益两截都可扣减附表11第3条第(4)(a)-(c)款
遣散费申索期限有关日期起 3 个月内,或处长同意延长的期间内第31N条
遣散费付款期限接获书面通知后 2 个月内;违者第 5 级罚款第31O(1)、(3)(a)条
长期服务金付款期限终止后 7 天内;故意违反罚款 $350,000 及监禁 3 年第25(1)、(2)(ba)、63C条

常见问题

公司话用我嘅强积金找遣散费,得唔得?
要先睇你系咪『指明雇员』。如果你系(转制日前开始受雇、有关日期在转制日当日或之后、雇主须供强积金),经变通嘅第31I(2)款容许雇主嘅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扣减**转制前部分**;第31I(3)款嘅可扣除项目唔包括强制性供款权益,所以转制后部分扣唔到。如果你系转制日当日或之后先开始受雇,未经变通嘅第31I条根本冇将强制性供款权益列为可扣除项目,雇主一分钱都扣唔到。另外,扣减唔系由雇主自己扣:第485章第12A(1)条要求雇主先支付,再向核准受托人申请。
转制之后我加咗人工,会唔会蚀底?
转制前部分用「该雇员的转制前雇佣期的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的三分之二」计(附表11第2条,经变通的第31G(1)(a)(i)(A)条),唔会跟你之后嘅加薪走。转制后部分先用「该雇员的整段雇佣期的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的三分之二」。至于任何补偿安排,并非第57章或第485章嘅内容,本站不就此作陈述。
我最后一个月收入特别低,系咪注定计少咗?
唔一定。第31G(2)条/第31V(1A)条给你选择采用紧接有关日期前 12 个月期间嘅平均工资。指明雇员两截各有自己嘅『指明期间』(附表11第2条,经变通的第31G(6)条):转制前部分用紧接转制日前嘅 12 个月,但如果转制前雇佣期不足 12 个月,就用𠮶段雇佣期本身。 不过日薪/件薪雇员(第(1)(b)段「如属其他情况的雇员」)要留意:选择平均之后,第31G(2)(b)款嘅款额变成 18 倍平均日薪,「或$22,500的三分之二,两者以较小款额为准」呢个比较项**唔再出现**,改为由第31G(2A)条嘅工资总额上限(12 × $22,500)顶住;分段之下嘅对应条文系经变通嘅第31G(4)(b)及(5)款。选择权唔净止换咗入面嘅数字,系换咗条公式嘅形状,所以值得两边都计一次先决定。
做唔够两年被裁,有冇遣散费?
第31B(1)条要求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 24 个月,未够就冇遣散费。但终止雇佣嘅其他款项系另计嘅——代通知金、年假钱、按比例年终酬金等各有自己嘅条文,另见[无理解雇与违法解雇指南](/guides/unreasonable-vs-unlawful-dismissal-hong-kong)。
公司叫我续约我唔想续,会唔会冇咗遣散费?
可能会。第31C(2)条(条件不变嘅要约)同第31C(3)条(条件有变、必须书面、须通过『适合雇佣』及『并不较前为逊』两重测试)都要求要约在「在有关日期前的7天开始之时或之前」作出,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约」才失去资格。条例并无界定『不合理』。作决定前值得先取得意见。
$390,000 几时会加?
条例并无授权任何人修订附表7。$22,500 就唔同:第67A条容许立法会藉宪报刊登决议修订。所以呢两个数字嘅改动途径系两回事。
有冇计算工具?
本站有[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计算机](/tools/severance);劳工处亦设有官方计算机(op.labour.gov.hk)。两者都系工具,最终以第57章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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