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喺香港而家有咩權利?法院判決同現況(2026年7月)
Same-sex Partners' Rights in Hong Kong: the Court Rulings and the Position Now (July 2026)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7-31
案例摘要聲明:本文所述全部為法院已作出嘅裁決及官方已發表嘅聲明,內容摘自判詞及官方文本(核實日期:2026年7月31日)。英文引文為判詞原文;中文撮譯為本站所加,並非判詞原文,亦無任何法律效力。本範疇法律狀況可能隨時變化,本文會於有關發展後更新。 我們核實案例內容的完整程序(判詞全文閱讀、更正書核對、獨立人手覆核),載於 本平台之研究方法 。
本文日期:2026年7月31日。 呢個範疇仲喺度變緊;本文只陳述法院已作出嘅裁決(引判詞原文)同官方已發表嘅聲明,唔作任何立場評論。
假設情境
例子(假設情境):一對喺外國合法結婚嘅同性伴侶居於香港。佢哋想知:如果一方離世,另一方有冇繼承權?可唔可以一齊申請公屋?香港到底承唔承認佢哋嘅關係?呢啲問題,唔同層面有唔同答案——以下逐項用法院判詞同官方聲明講清楚。
一、終審法院2023年判咗啲乜
喺 FACV 14/2022(主判決 [2023] HKCFA 28,2023年9月5日;命令判決 [2023] HKCFA 31,2023年10月27日),申請人提出三個問題。按 [2023] HKCFA 31 對結果嘅記載(¶1–2、¶16):
- 有冇憲法權利喺香港締結同性婚姻? 法院一致駁回。
- 政府有冇憲法責任設立替代承認框架? 法院以大比數(3比2)裁定有,並作出宣告。判詞原文(¶16(2)(b)(i)):"Declares that, the Government is in violation of its positive obligation under Article 14 of th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to establish an alternative framework for legal recognition of same-sex partnerships (such as registered civil partnerships or civil unions) and to provide for appropri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ttendant on such recognition..."(我哋嘅中文撮譯,非判詞原文:法院宣告,政府未有履行《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嘅積極義務——設立一個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嘅替代框架(例如註冊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並就該承認訂明適當嘅權利同義務——即屬違反該義務。)
- 外國締結嘅同性婚姻有冇憲法權利獲香港承認(作為婚姻)? 法院一致駁回。
法院同時命令:宣告嘅效力由命令日期(2023年10月27日)起暫緩兩年,畀時間政府履行義務,雙方有權就執行、不遵從或延期向法院申請(¶16(2)(b)(ii)、¶16(3))。
二、2025年9月之後:現況
- 政府其後向立法會提交咗《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2025年9月10日,草案二讀表決被否決:官方聲明記載表決結果為14票贊成、71票反對、1票棄權。
- 同日政府聲明表示(官方英文原文撮譯):政府唔會向法院申請延長暫緩期,會「與律政司進一步商討及研究」;政府「尊重法治」,並指出同性伴侶議題「極具爭議性,社會各持份者意見不一」。
- 以宣告命令計,兩年暫緩期已於2025年10月27日屆滿。截至本文核實日期(2026年7月31日),我哋未見有已公布嘅相關法院申請或新框架方案——如有發展,本文會更新。
三、逐項權利:法院已裁定嘅範疇
| 範疇 | 法院裁定 | 現時效力(按判詞) |
|---|---|---|
| 同性婚姻(香港締結) | 冇憲法權利([2023] HKCFA 28/31,一致) | 香港法律下唔可以締結同性婚姻 |
| 關係承認框架 | 政府有憲法責任設立([2023] HKCFA 31 宣告) | 框架未設立;暫緩期已屆滿;政府表示與律政司研究中 |
| 公屋(一般家庭申請)及居屋 | 房委會相關政策對海外合法結婚同性伴侶構成歧視——原訟庭及上訴庭裁定違法違憲,終審法院一致駁回房委會上訴([2024] HKCFA 29 ¶16、¶89、¶94) | 相關政策唔可以按原有方式拒絕海外合法結婚嘅同性配偶 |
| 無遺囑繼承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 終審法院一致維持補救釋義:《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3(d)條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2條入面嘅「有效婚姻」,就該兩條條例嘅目的包括海外依當地法律締結嘅同性婚姻([2024] HKCFA 30 ¶130–131、¶143) | 海外合法結婚嘅同性配偶就呢兩條條例享有同異性配偶相同嘅地位——但判詞講明,呢個釋義「並不令該等婚姻成為香港法律下嘅有效婚姻」(¶130,撮譯) |
| 同性伴侶子女(RIVF)親子關係 | 原訟法庭2025年9月9日裁定憲法挑戰成立([2025] HKCFI 1974 ¶239);法庭裁定有批予濟助嘅基礎,但濟助嘅具體形式留待進一步陳詞後決定(¶254–256) | 濟助未定;上訴狀態待查——留意後續 |
本表未包括嘅範疇:受養人簽證、公務員配偶福利及合併評稅等曾有法院裁決嘅議題,因本文未及核實原判詞,暫不列入;核實後會補充。
四、三宗判決逐宗睇
[2024] HKCFA 29:公屋同居屋(2024年11月26日,一致)
房委會嘅「一般家庭」公屋申請政策只承認「夫妻、父母子女、祖孫」等關係(¶6),居屋購買資格同樣限於指明親屬關係嘅住戶(¶10)——海外合法結婚嘅同性配偶唔獲承認。原訟庭裁定呢啲政策歧視海外合法結婚嘅同性伴侶並宣告其違法違憲,上訴庭維持(¶16),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駁回房委會上訴(¶94)。
[2024] HKCFA 30:無遺囑繼承(2024年11月26日,一致)
案件關於一對喺海外結婚嘅同性配偶:如果一方無遺囑離世,另一方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同《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下係咪「有效婚姻」下嘅配偶。終審法院一致維持下級法院嘅補救釋義(¶130–131):呢兩條條例入面嘅「有效婚姻」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當時當地有效法律舉行或締結的婚姻」(撮譯),因此涵蓋海外同性婚姻——但法院同時明確講:呢個釋義只係為呢兩條條例嘅目的,「並不具有令該等婚姻成為香港法律下有效婚姻的效果,亦不賦予該等同性婚姻雙方婚姻的身分」(¶130,撮譯)。
實務上兩個要點(資訊,唔係意見):無遺囑繼承點分配,見我哋嘅 無遺囑繼承指南 ;訂立遺囑嘅要求,見 訂立遺囑指南 。
[2025] HKCFI 1974:RIVF子女嘅親子關係(2025年9月9日)
一對女性已婚同性伴侶經「互惠體外受精」(RIVF)誕下小朋友,只有分娩一方喺出生證明書同法律上被承認為父母(¶1–2)。原訟法庭裁定憲法挑戰成立,判詞原文(¶239):"In conclusion, I think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challenge is made good."(撮譯:本席認為憲法挑戰成立。)
但要留意判決去到邊一步:法庭冇喺呢份判詞頒下任何宣告。判詞原文(¶254):"In the circumstances, though I have found a proper basis for the grant of relief, likely in the form of various declarations, I think it appropriate to hear further argument as to what the precise form of that relief should be."(撮譯:法庭裁定有批予濟助嘅基礎,可能以多項宣告嘅形式作出,但認為適宜就濟助嘅具體形式聽取進一步陳詞。)法庭並邀請雙方就處理濟助問題議定時間表(¶256),訟費亦留待該程序完成後再處理(¶257)。呢單案嘅最終濟助形式同上訴狀況,截至本文核實日期仍待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