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钱债全攻略:由入禀到真正拿回钱
The Small Claims Tribunal Playbook: From Filing to Getting Paid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7-08
一张裁断书实际上做到啲乜
好多人以为喺小额钱债审裁处赢咗,钱就会自动入袋。唔系。条例只用咗一句讲清楚张纸的作用,而呢一句亦决定咗之后成个执行部分的规则同收费表——《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2025年3月28日生效版本)第32条:
即系话:审裁处负责裁,区域法院负责执行——不过《小额钱债审裁处(一般)规则》(第338A章)第12条另有一项例外:根据第32条申请强制执行审裁处裁断的申请本身,可在审裁处展开。所以下文讲执行的时候(展开强制执行申请呢一步除外),用的是《区域法院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H,2025年3月28日生效版本)同《区域法院费用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C,2021年10月1日生效版本),而唔系审裁处自己嗰张收费表。
除咗可执行之外,裁断仲附带两件事。利息——第33(1)款容许审裁处「就申索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按第(4)款指明的利率,以自诉因发生时起至作出裁断的日期止的整段或部分期间计算利息,并将其包括在经裁断的款额内」;第(2)款订明该权力「无论是否有表明申索利息,皆可行使」,如漏算利息是因疏漏所致可于裁断后随时行使,被告人缺席时亦可行使——换言之,裁断前的利息要记得开口要。第33(3)款则订明经裁断的款项的总数或尚未清付的部分,须按第(4)款指明的利率计息,「由裁断作出的日期起计至款项付清时止」;而第33(4)款将该利率定为「不时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50条适用于判定债项的利率」。第336章第50(1)条订明判定债项尚未清偿的款额「须孳生按区域法院所命令的利率计算的单利」,或「在无命令的情况下,须孳生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藉命令所决定的利率计算的单利」,计息期「由该判决日期起至清偿为止」;第50(2)款容许就不同期间按不同利率计算。所以:是单利,不是复利,而利率本身出自法院命令或首席法官的命令,不在第338章之内。讼费——第24(1)款容许审裁处裁断一方获偿讼费及开支,而该等讼费及开支「可包括」以下两项(「可包括」是举例,不是穷尽的定义):
留意入面冇提律师费——律师费之所以不会判给,是因为第19(2)款根本不准律师出庭(下详),而不是因为第24(1)款把讼费的范围定死。第24(3)款另订明讼费的裁断「可强制执行,方式与强制执行审裁处的其他裁断的方式相同」。
我单案入唔入到审裁处?
门槛条文:附表第1段,连埋成条但书
管辖权写喺附表,第5(1)条只系一句「审裁处具有聆讯及裁定附表内指明的申索的司法管辖权」。真正决定案件的,系附表第1段——前半句系门槛,后半句系一条列出七项排除的但书:
逐项拆开讲,因为每一项都真系会挡人:
- (a) 诽谤。 网上闹人、群组传话,就算你只想追$3,000损失,都唔入审裁处。
- (b) 赡养协议。 指第192章第14条所指的赡养协议,属家事法庭范围。
- (c) 领牌放债人追讨贷款。 呢一项系专门针对放债人一方的:领有牌照的放债人唔可以用审裁处嚟追讨贷出的款项,亦唔可以用嚟强制执行就该贷款作出或取得的协议或保证。第163章第2条界定「放债人」,该词「指经营贷款业务(不论他是否亦经营其他业务)的人,或宣传、宣布或以任何方式显示自己是经营该业务的人」,但不包括「附表1第1部所指明的人」,或「(就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贷款而言),作出该类贷款的人」;第3条另订明该条例不适用于「《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指的认可机构」——按第155章第2(1)条,该词所指的不限于「银行」,还包括「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 (ca)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第453章附表(c)节订明,提出申索的权利「是于2021年9月17日当日或之后产生的,或并非全部是于该日期之前产生的」,而该申索由不超过10名申索人提出、每名申索人款额不超过$15,000,而起因是雇佣合约条款遭违反、学徒训练合约条款遭违反、有人不遵守《雇佣条例》(第57章)/《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遣散费问题或第IXA部工资问题,就属仲裁处管辖。
- (d) 劳资审裁处。 第25章第7(2)条同样写死:「除非本条例另有订定,否则凡属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申索,不得在香港的任何法庭进行诉讼。」即系雇佣争议两边都唔会落入小额钱债。但有一个例外——附表第1A段:「尽管有第1段但书(d)节的规定,审裁处仍有聆讯及裁定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5章)第10(2)条移交审裁处的申索的司法管辖权。」
- (e) 地产代理监管局。 第511章第49(1)条要三项条件同时成立:(a)「在一名持牌地产代理与其一名或多于一名客户之间在该代理的佣金或其他费用方面有争议」;(b) 该争议「关乎该佣金或其他费用的数额,或关乎该佣金或其他费用的计算或须予支付的方式」;及(c)「就该佣金或其他费用而言,第45条的规定已获遵守」。三项齐备之后,仍要「在该代理及其客户或(如适当的话)其每名客户的同意下」,才可将争议转介监管局裁定;第49(2)款另容许监管局在款额超过订明数额或其他理由下拒绝行使管辖权。所以呢一项唔系「所有地产纠纷」,甚至唔系「所有佣金争议」——只有已经按第49条转介咗去监管局、而监管局又未拒绝的那些,先会被但书(e)挡出审裁处。范围读得太阔,会把本应由审裁处审的钱债案推咗出去。
- (f) 净追讼费。 从来冇喺审裁处展开过法律程序,事后单独入禀要对方畀讼费——唔得。注意呢项同第24条并不冲突:第24条讲的是已经在审裁处进行的法律程序之中的讼费。
「收回土地」唔喺呢张表上面。 收楼、追租之外的收回管有权诉讼之所以唔入审裁处,原因唔系但书排除咗,而系第1段的门槛本身只讲「金钱申索」——金钱二字系关键——要求交还物业并非金钱申索。追欠租本身系金钱申索,但如果同时要求收回管有权,就已经超出第1段。
第二条管辖权门:法定债项
附表仲有第2段,好少人提,但对追讨法定收费、分担款项的人好有用:
附表末句补充:「为施行本段,罚金 (penalty)并不包括任何人因被定罪而被处的罚款。」
落入管辖权=其他法院唔受理
第5(2)、(3)款是一组,缺一不可:
即系话:$75,000以下的纯金钱申索,唔系「可以拣去审裁处」,而系只可以去审裁处;但如果同一宗申索之中另外包括讼费以外的其他济助(例如要求强制履行、要求禁制),第(3)款就打开咗去其他法院的门。第5(4)款另订明,在《时效条例》(第347章)的规限下,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扩及本条例生效日期前产生的申索。
超过$75,000点算:唔准拆单,但可以放弃超额
两条条文要一齐睇。第8条:
第9(1)、(2)款:
所以$85,000的欠款可以选择只追$75,000。条文写的效果是:裁断「即为对在该宗申索中所索求的全部款项的全数清偿」。唔想放弃超额的话,案件就要去区域法院——《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32(1)条给予区域法院聆讯合约、准合约及侵权诉讼的一般司法管辖权,上限为$3,000,000。
被告人一样有呢个选择。 第10(3)款用几乎相同的字眼赋予被告人就反申索放弃超额的权利;而第10(1)款则相反方向:反申索如超出管辖权,审裁处须命令将反申索的法律程序移交仲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第10(2)款订明,如同时就正申索判申索人胜诉,除审裁处另有命令外,执行须搁置至移交的法律程序裁定为止。
审裁处亦可以整宗移走:第7条容许审裁处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主动或应任何一方申请,将法律程序移交上述机构,其后适用该机构的实务与程序。第11条处理移交后的讼费——移交前后的讼费,在审裁处另有命令的规限下,由接收案件的审裁处或法院酌情决定。
时限:条例真正写死的日子
| 事项 | 期限 | 条文 |
|---|---|---|
| 提出基于简单合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 | 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起计6年 | 第347章第4(1)(a)条 |
| 首次聆讯日期 | 司法常务官定出的聆讯日期「不得迟于申索书提交后60天」 | 第338章第14(1)(a)条 |
| 口头裁断改为书面 | 审裁官须尽早办妥,且「无论如何须不迟于裁断或命令的日期后14天内」 | 第338章第18(3)条 |
| 审裁官覆核裁断或命令的权力 | 自作出裁断或命令的日期起计14天内;但如任何一方已提交上诉许可申请书并且不同意撤回,该权力不适用 | 第338章第27A(1)条 |
| 一方申请覆核(表格8C) | 7天内 | 第338章第27A(2)(b)条 |
| 缺席一方申请将裁断作废(表格8D) | 聆讯后7天内,或审裁处容许的延长期限内 | 第338章第32A(2)条 |
| 申请上诉许可(表格9) | 见下——三条分支 | 第338章第28(2)(b)条 |
| 就原讼法庭的上诉决定再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 决定作出的日期后7天内 | 第338章第29A(1)条 |
| 追讨凭借成文法则可追讨的罚金或没收款额 | 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起计2年 | 第347章第4(5)条 |
| 追讨凭借成文法则可追讨的其他款项(罚金或没收款额除外) | 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起计6年 | 第347章第4(1)(d)条 |
| 基于判决提出诉讼 | 判决成为可予强制执行的日期起计12年;判定债项的欠缴利息6年 | 第347章第4(4)条 |
| 判决满6年后发出执行令状 | 须先取得区域法院许可;许可批出后1年内不发令状,许可即失效 | 第336H章第46号命令第2(1)(a)、(3)条规则 |
上诉的「七日」其实有三条分支
呢一点最易令人白白错过上诉期。第28(1)款先限定理由:只能是「只涉及法律问题」,或「是因为该申索超越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事实争议不能上诉。然后第28(2)款:
三条分支,任何一条符合都算数:
- 书面裁断送达后7天;或
- 如果你喺嗰7天之内向审裁处要求解释理由,个钟就重新由理由送达你嗰日计7天;或
-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根据好的因由」延长的期限。
《小额钱债审裁处(表格)规则》(第338章,附属法例C,2022年3月24日生效版本)表格6(裁断/命令表格)本身喺「各方注意」一栏印咗头两条分支,同覆核、作废的期限并列:
第三条分支(延期)只写在条例,唔喺表格上面。
上诉链到原讼法庭并未完结。第29(3)款订明「除第29A条另有规定外,原讼法庭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第29A(1)条就是那个例外——对原讼法庭就经第28条许可的上诉所作决定感到受屈的一方,「可于决定作出的日期后7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上诉法庭如认为所拟提出的上诉涉及对公众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问题,可批予许可」。第29A(3)款订明上诉法庭拒绝批予许可的决定是最终的。这是第三个7天钟,而且比前两个更短促。另外第28(3)款:原讼法庭拒绝批予上诉许可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第28(4)款则订明本条「并不影响《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50条所订的上诉权利」——第4章第50条的标题是「藐视法庭罪的案件的上诉」,并非绕过第28(3)款的一般上诉途径。
还有一点好多人忽略——申请上诉唔会自动停止执行。第31条订明,除审裁处、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另有命令外,根据第28或29A条提交上诉许可申请书,「并不具有搁置执行任何裁断或命令的效用」。
覆核:两个唔同的钟
第27A条容许审裁官覆核自己的裁断,可以重新聆讯、传唤新证据、维持更改或推翻。先看第27A(1)款的开头:「除任何一方已提交上诉许可申请书并且不同意撤回该申请外」,审裁官可于裁断或命令日期起计14天内覆核——已经入了表格9又不肯撤回,这条路就关上了。第27A(1)款划定的是覆核权力本身的14天窗口;第27A(2)款才说这权力点行使:(a)由审裁官「主动行使」,或(b)「应任何一方于7天内提出的申请」而行使。要留意第27A(2)(b)款只写「于7天内」,并无在条例中订明由哪一日起算;表格6「各方注意」注(i)则把它系于「裁断或命令作出的日期」。条例与表格之间的这个空隙,条文本身没有填。所以两个钟唔一样:权力的外框是14天,一方申请只有7天,而两者都在第27A(1)款的14天之内。另外两点值得知:第27A(3)款订明复核并不阻止一方之后上诉;第27A(5)款容许审裁官将覆核移交另一名审裁官处理,该审裁官享有犹如原审的全部权力及职能——所以「覆核=一定系原审裁官再睇一次」并不准确。
费用:收费表、电子费用宽减,同一条减免权
《小额钱债审裁处(费用)规则》(第338章,附属法例B,2025年5月22日生效版本)附表定明所有费用。与一般市民最相关的几项:
| 项 | 详情 | 费用(HK$) |
|---|---|---|
| 1(a)–(d) | 提交申索书或反申索书:不超过$5,000/超过$5,000但不超过$25,000/超过$25,000但不超过$50,000/超过$50,000但不超过$75,000 | 20/40/70/120 |
| 1A | 各方之间的传票及副本(包括送达),每张传票 | 55 |
| 2 | 传票及副本(包括送达),每名证人 | 33 |
| 2A | 提交经修订的文件 | 20 |
| 2B | 提交执行令状 | 55 |
| 2C | 申请将裁断或命令作废 | 61 |
| 3 | 覆核申请书 | 61 |
| 4 | 上诉许可申请书 | 61 |
| 9 | 在审裁处登记处翻查每一登记册、档案或文件,每次 | 18 |
| 10A | 交付与申索或反申索有关的文件,每个地址 | 10 |
| 11 | 交通费或运送费及加班费,按所需路程及时间计算 | 实际开支另加20%作为行政费用 |
| 14A | 每名由一方传唤的证人的交通费 | 55 |
| 16 | 向审裁处提交上文并无提述的任何通知书或文件(表示无意进行申索、反申索或答辩的通知书或文件除外) | 55 |
第10A项值得单独讲:送递文件系按地址收费,每个地址$10。被告人多,或者要送去多个地址,呢一项会累加。
畀唔起钱点算? 第338B章第4条有一条好少人知的权力:
「削减、免除或延迟」三种都可以,而且系就附表所指明的任何费用。
电子提交有八折。 小额钱债审裁处已经由《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指明审裁处)规则》(第638章,附属法例G)附表指明为条例所指的「法院」(同表还有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竞争事务审裁处)。《法院程序(电子科技)(小额钱债审裁处)规则》(第638章,附属法例H)第3条订明:「凡某法律程序是根据《审裁处条例》而于审裁处进行的,而电子科技的使用,已根据实施公告就该法律程序而实施,则该法律程序获授权使用电子系统。」费用方面,《法院程序(电子科技)(小额钱债审裁处)(电子费用)规则》(第638章,附属法例I,2024年10月31日起实施,2025年5月22日生效版本)第4(1)款:
第2条界定「宽减期」为「自根据本条例第32(2)条就审裁处指明的日期中最早之日起计的3年期间」。附表逐项对应第338B章的项目:入禀费、传票、经修订文件、执行令状、作废、覆核、上诉许可全部在内;第4(2)款另订明附表第9项(从电子系统取得的文件文本)无须缴付电子费用。第6条规定宽减后金额的进位方法,第8条给予司法常务官同样的削减/免除/延迟权力。
要留意一个限制:第638H章第5条订明「只有注册用户或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方可通过电子系统向审裁处送交文件」。
边个可以出庭:唔止「当事人亲自出席」
「小额钱债唔准请律师」呢句系啱的,但只讲咗一半。第19条全文:
三点实务意义:
- 律师不得出庭,是条例订明的(第19(2)款),并非法庭的行政做法;而且连本身是公职人员的律师都包括在内。条文本身写明两个例外:一是「根据第35A条就侮辱行为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二是律师「以本身为申索人或被告人的身分行事」。
- 公司唔使老板亲自出马——一名高级人员或雇员即可(第19(1)(b)款)。合伙就由一名成员出庭((c)款)。
- 最重要的是(d)款:长者、行动不便、唔识中文或英文的当事人,可以书面授权一名非律师代表出庭,但须经审裁处许可。
聆讯:条例点写
程序不拘形式,而且审裁处会主动查。 第16条:
第(3)款是大多数人低估的一条:审裁官须查讯他认为与申索有关的事宜,不论你有冇提出。所以「唔识讲法律」并非劣势,但「文件唔齐」系。
证据规则不适用。 第23条全文只有两款:
即是说:WhatsApp截图、微信对话、手写收据、朋友的书面陈述,在一般法院可能因传闻或形式问题被拒,在审裁处则由审裁官决定是否「有关」。注意第23条本身并无订立任何关于虚假证供的罪行,亦无任何罚则。 第338章之内与作证有关的罚则只有两条:第35(1)款——获送达传票的人「无充分因由而拒绝出席聆讯、没有出席聆讯、拒绝交出或没有交出传票规定交出的文件」,或「拒绝宣誓或作证」,审裁官可处以「不高于第2级的罚款」(附表8所定第2级为$5,000)(第35(3)款将同一罚则延伸至已到席而拒绝宣誓或作证的人;第35(2)款则规定除非送达传票时已付给合理开支,否则不得处罚);以及第35A条的侮辱行为,审裁官可循简易程序判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第3级为$10,000)。第35(4)款另容许审裁官酌情将罚款扣除讼费后拨作弥偿受损的一方,而不影响该方另行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至于罚款怎样收,第35B条订明审裁官「为强制执行任何已施加的罚款的缴付或为使任何监禁的刑罚得以执行」,具有法官的权力——它本身不设罪行,只是执行的权力。作假证供的刑事后果(如有)不在第338章之内。
入禀并不限于书面。 第12(1)款订明法律程序「须藉向司法常务官提交申索书而展开」,第(2)款要求书面、用中文或英文均可、由申索人签署——但第(3)款容许例外:
第13条列明申索书必须载有的四项:每名申索人的姓名及地址(代表申索则连每名被代表的人)、每名被告人的姓名及地址、每名申索人或被代表的人所申索的款额,以及「申索的其他详情,而该等详情须合理地足以通知被告人有关申索的理由,以及每名申索人或被代表的人所申索款额的计算方法」。被告人的地址系法定要求(见第13条);第14(2)款订明的送达方式包括亲身交付、在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营业地点留交、以邮递寄往该处,或司法常务官指示的其他方式——当中留交及邮递两种方式须倚赖地址,亲身交付同司法常务官指示的其他方式则不然。
对方唔出庭。 第17条:申索人可申请作出判决,并可以誓章证明所倚赖的事实;但第17(4)款设了一道关卡——除非审裁处信纳申索书副本及聆讯通知书已根据第14(2)条送达被告人,否则不得登录缺席判决。反过来说,如果你就是那个缺席的一方,第32A条给你一条路:审裁处可应你的申请,按其认为公正的条款将裁断或命令作废,申请「须于聆讯后7天内或于审裁处容许的延长期限内提出」(表格8D)。
另外两条处理程序滥用:第25条容许审裁处随时驳回其认为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的申索,「并施加其认为适当的讼费缴付条款」;第26A条订明一方没有在指明时间内遵从审裁处的命令,审裁处可按其认为公正的条款,「撤销该一方提交的申索或反申索、或搁置有关法律程序或登录判该一方败诉的判决」。
胜诉之后:喺区域法院执行
由第32条开始:裁断在区域法院执行,方式与强制执行区域法院判决相同。所以以下每一步的规则书是第336章附属法例H,收费表是第336章附属法例C。
先睇全张菜单:第45号命令第1条规则
支付款项的判决有几多种执行方法,是第336H章第45号命令第1(1)条规则自己列明的:
七项,并且第(3)款订明第(1)及(2)款「不损害任何其他可用于强制执行该两款所述判决或命令的补救」。下文集中讲当事人最常用的几项,但要知道菜单本身有几长。
一个时限陷阱:判决满6年就要先攞许可
第347章第4(4)条的12年,讲的是「基于任何判决的诉讼」的时效。发出执行令状是另一回事,由第336H章第46号命令第2条规则管:
即系话:判决够6年,执行令状就唔可以直接出,要先向区域法院申请许可。第4(2)条规则要求申请以誓章支持;第2(3)款则订明批准后「该令状在批予该项许可的命令的日期后一年内仍未发出,则该命令不再具有效力」。所以「12年慢慢嚟」系误读——真正舒服的窗口是6年。
第一步:查清楚对方有啲乜——讯问判定债务人
《区域法院规则》第48号命令第1(1)条规则:
命令并可要求交出有关的簿册或文件;第(2)款要求命令须亲身送达判定债务人(法人团体则送达获命令出席的高级人员)。收费:第336C章附表第16(d)项——在「讯问判定债务人(或其人员)的命令」上盖章,$630.00。
第二步:按查到的资产拣工具
| 途径 | 条文 | 条文点写 | 费用 |
|---|---|---|---|
| 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扣押欠判定债务人的债项,例如银行存款) | 第336H章第49号命令第1条规则 | 判决款额须「价值最少$1,000」;命令「初步须为着令提出反对因由的命令」,指明进一步考虑的时间地点,同时先行扣押 | 费用表无专项(见表下注) |
| 执行令状(执达主任查封并变卖动产) | 第338B章第2B项+第336C章第16(b)项 | 审裁处收费表:「提交执行令状」$55;区域法院收费表:在「执行令状或管有令状」上盖章$630.00 | 55/630 |
| 押记令(在物业、证券或存于法院的储存金上设押记) | 第336H章第50号命令+第336章第52A、52AA、52AB条 | 第52A(2)款:区域法院「须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尤其是在其席前的关于以下事项的证据」——债务人的个人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会否因命令的作出而相当可能蒙受不当损害 | 费用表无专项(见表下注) |
| 禁止令(禁止债务人离开香港) | 第336章第52E条 | 见下 | 630(第336C章第16(e)项) |
| 破产呈请(最后手段) | 第6章第6条 | 见下——四个累积条件 | 费用表无专项(见表下注) |
表下注:第336C章附表第1部的「执行」一栏只就盖章这个动作定价——第16项「于下列文件上盖章」,(a)判决前逮捕被告人或扣押财产的手令、(b)执行令状或管有令状、(c)「禁止式的命令一份」、(d)讯问判定债务人的命令、(e)禁止令,每项$630.00;另有第22项,就「根据第50号命令第11(2)条规则送交存档的采用表格80格式的通知书」盖章,$630.00。附表并无以「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押记令」或「破产呈请」为名的收费项目。所以上表的「费用表无专项」一栏,并不等于免费——实际要付多少,视乎那一步最终盖章的是哪一份文件,而条文本身并无为市民作这个对应。
押记令可以押边啲财产是有限制的。 界定范围的是第336章第52AA(1)款:押记只可施加于判定债务人「在属第(2)款所述种类的资产中所实益持有的权益」,或「根据信托所实益持有的权益」,又或某人作为受托人持有而符合第(1)(b)款三项条件之一的权益。呢项权力本身仲有一个前提:第52AA(1)款开首订明「除《合伙条例》(第38章)第25条(规定除非有针对商号作出的判决,否则不得针对合伙财产而发出执行令)另有规定外」——换言之,如果判定债务人系合伙入面嘅一名合伙人,要押记合伙财产,就必须先有一份针对成间商号(而唔系只针对嗰名合伙人)嘅判决。第(2)款所列的资产是:(a)土地;(b)政府证券、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团体的证券、已登记在香港登记册上的境外团体或国家/地区证券,以及在香港备存单位持有人登记册的单位信托单位;(c)「存于法院的储存金」。留意信托下的实益权益不属第(2)款的资产类别,却仍可被押记——只读第(2)款会低估可追的范围。第52AB(2)款订明《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适用于押记令,第(3)款则将押记的效力等同债务人亲笔以书面设立的衡平法押记。
禁止令有时限。 第336章第52E(1)款赋予区域法院作出禁止某人离开香港的命令的司法管辖权,以便就判该人败诉而须缴付一笔指明款额的判决作强制执行、保证或追索。实务上最重要的是第52E(5)(a)(i)节:命令「在一个月届满时」失效,「但区域法院可应判定债权人或申索人的申请,将命令展期或续期,为期以开始的一个月期间及任何其他展期或续期的期间合计,不得超逾3个月」。命令须送达入境事务处处长、警务处处长,以及(如能找到)判定债务人本人(第(6)款);违令企图离港的人可由入境事务主任、警务人员或执达主任拘捕(第(7)款)。被拘捕之后仲有下文:第52E(8)(a)款订明,被逮捕的人「须在被逮捕之日的翌日完结前被带到区域法院席前」,而如属第(1)(a)款所述的付款判决情况,区域法院可「为讯问或监禁该人而根据法院规则作出适当的命令」。所以禁止令唔净止系拦人出境,佢系通往讯问甚至监禁的入口。
第三步:对方唔肯出现、或者有钱唔还——第49B号命令
第48号命令只能命令对方到庭;如果佢根本唔会嚟,或者到咗庭之后仍然拖,第336H章第49B号命令(「以监禁方式执行及强制执行付款判决」)才是真正有牙的一环。
确保出席,可以拉人。 第1(1)条规则订明,付款判决全部或部分未履行时,区域法院可应判定债权人单方面申请命令对方接受讯问,并须二择其一:(a)以须面交送达的命令要求对方携同指明文件到庭;或(b)凡法院觉得有合理因由相信(a)的命令「对于确保判定债务人出席讯问可能会无效」,「则须命令将判定债务人逮捕,并在逮捕之日翌日届满前将其带到区域法院席前」。对方按(a)出咗命令仍然唔到,第1(3)款一样可以下逮捕令。
另一条禁止离港的路。 第1(2)条规则:「区域法院可应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作出命令,禁止判定债务人离开香港。」这是与第336章第52E条并行的另一条途径,附在讯问申请之上;押后讯问时,第1A(3)(a)条规则亦可再下同类命令。
讯问之后:监禁,或者法院自己判分期。 第1B(1)条规则订明,讯问后如区域法院信纳判定债务人「能够全部或部分履行有关判决」、「已对资产作出处置,目的在于逃避」履行判决,或故意不作全面披露、不回答问题,法院「可按其酌情决定权命令将判定债务人监禁,为期不超逾3个月」。第1B(2)(a)条规则则是另一半:如法院信纳对方「能够或将能够以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履行有关判决,则区域法院可命令判定债务人以区域法院认为适合的方式履行该判决」——即系话,分期唔一定要对方肯,法院可以直接命令。对方唔遵从该命令,第1B(3)(a)条规则容许判定债权人在给予不少于2整天通知后申请监禁,同样最多3个月。
第1C条规则补一句要紧的:「根据本命令作出的监禁命令,并不清偿或终绝任何判定债项。」坐完监,债仍然要还。
破产呈请:$10,000唔系唯一条件
好多资料只讲「判定债项合共$10,000就可以入禀破产」。《破产条例》(第6章,2025年7月14日生效版本)第6(2)款的开头是「除第6A至6C条另有规定外」,然后才是「仅限在以下条件于提出该项呈请时获符合的情况下方可提出」——条件是累积的,之后列出四项:
(b)的「无抵押」同(c)的「看似无能力偿付」两项,经常比金额更难过关——但第6(2)款开头那句「除第6A至6C条另有规定外」正是为这两项而设。
第6A(1)条只处理「须立即予以偿付」的债项,就这类债项把(c)收窄成只有两条路,而且是「仅在以下条件获符合和当任何债项是须立即予以偿付的情况下」:一是呈请债权人已以订明表格向债务人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而自送达该份要求偿债书后至少已过了3星期,但该份要求偿债书既没有获遵从,亦没有按照规则予以作废」;二是「经法院的判决或命令为惠及提出呈请的债权人……而就该债项发出的执行判决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已被交回但该债项全部或部分未获清偿」。紧接的第6A(2)条则另为「并非须立即予以偿付」的债项,就(c)中「没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偿付」一款订明相应的法定要求偿债书路径。第二条路正是由审裁处裁断通往破产呈请的桥——先按上文各步执行,执行不果的发还本身就是条件(c)的证明。
第6B(1)条则直接松绑(b):债项「无需是无抵押的」,只要呈请书载有有权强制执行该抵押的人的陈述,说明如有破产令作出他愿意为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放弃抵押;或呈请「已明文表示并非是就该债项中有抵押的部分而提出的」并载有该抵押的估值陈述。所以无抵押这一项并非硬门槛。
第6(4)款另设一条绕道:即使不符合(c)、(d),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债务人意图离开或已离开香港,而他知道或理应知道其离开会导致债权人无法追讨或拖延偿债,呈请仍可提出。第6(5)款则赋予财政司司长藉规例订明一个大于$10,000的款额的权力——所以呢个数字并非永久。
呈请要先缴按金,而且系规则写死的。 《破产规则》(第6章,附属法例A)第52(1)条规则:呈请人在提出呈请时,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支付「(a) (如属债务人的呈请)一笔$8,000的缴存款项;或 (b) (如属债权人的呈请)一笔$11,250的缴存款项」。第52(2)条规则把它变成一道关卡:「除非破产管理署署长就根据第(1)款须支付的缴存款项而发出的收据已向司法常务官出示,否则有关的呈请不得获接受。」第(3)款另订明其后法院可应署长申请指示缴存额外款项;第(4)款订明该笔按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令》(第6章,附属法例C)订明并须付予署长的费用及收费。追一笔$75,000以下的裁断而要先掏$11,250,值唔值得,是入禀破产前必须先算的一条数。
一个残酷但要讲的现实
判决可以确立债务、开启以上每一条途径、并由裁断日起孳生利息直至清偿。判决做唔到的,是变出对方本身冇的资产。第347章第4(4)条给你的外围时限相当长——基于判决的诉讼可在判决成为可予强制执行之日起计12年内提出(欠缴利息则6年)——但长时限只有在对方将来有资产时才有意义,而且如上文所述,判决一过6年,发出执行令状就要先向区域法院取得许可(第336H章第46号命令第2(1)(a)条规则)。入禀之前评估对方的偿付能力,同评估案情一样重要。
快速一览
| 问题 | 条文的答案 |
|---|---|
| 上限几多? | 不超过$75,000的合约、准合约或侵权金钱申索(附表第1段);法定债项另见第2段 |
| 边啲唔受理? | 诽谤、第192章赡养协议、领牌放债人追讨贷款、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事宜、劳资审裁处事宜、已交地产代理监管局而未被拒绝的事宜、净追讼费(附表第1段但书(a)–(f)) |
| 超过上限? | 可放弃超额(第9条);不得拆单(第8条);被告人的反申索同样可放弃超额(第10(3)条) |
| 其他法院可唔可以受理? | 落入管辖权即不可(第5(2)条),除非同时申索讼费以外的其他济助(第5(3)条) |
| 可以请律师出庭吗? | 不可(第19(2)条);但可经许可由非律师代表出庭(第19(1)(d)条),公司可由高级人员或雇员出庭 |
| 入禀费? | $20/$40/$70/$120,按金额分四级(第338B章附表第1项);电子提交在宽减期内为八折(第638I章第4(1)(b)条) |
| 费用有冇得免? | 有——司法常务官可削减、免除或延迟收取任何费用(第338B章第4条) |
| 几时开庭? | 聆讯日期不得迟于申索书提交后60天(第14(1)(a)条) |
| 唔服点算? | 7天内申请覆核(表格8C);上诉许可有三条分支(第28(2)(b)条,表格9);缺席一方可于聆讯后7天内申请作废(表格8D) |
| 上诉会唔会停执行? | 不会,除非法庭另有命令(第31条) |
| 点执行? | 在区域法院执行,方式与该法院判决相同(第32条);第45号命令第1(1)条规则列出七种方法,本文详述讯问、第三债务人程序、执行令状、押记令、第49B号命令的逮捕/监禁/分期令、禁止令、破产呈请 |
| 判决放咗好耐先执行? | 判决满6年,发出执行令状须先取得区域法院许可(第336H章第46号命令第2(1)(a)条规则);许可批出后一年内不发令状,许可即失效(第2(3)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