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几时先「洗底」?《罪犯自新条例》三大迷思逐个破
When Does a Criminal Record Become 'Spent'? Three Myths About Hong Kong's 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7-31
资料来源与核实:本文规则于2026年7月31日对照《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电子版香港法例核实文本(2024年7月1日版本)核实,条文编号亦已逐项对照原文。运作细节另对照社区法网(CLIC,香港大学营运)《罪犯自新条例》专题页面及警务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网页;凡属CLIC嘅观察而非条文本身,文中已注明。
假设情境
例子(假设情境):几年前一时冲动犯咗事,判咗罚款。而家揾工,份申请表问「你有冇刑事定罪纪录?」——网上有人话「案底3年就会自动洗咗」,又有人话「案底跟你一世」。两样讲法其实都唔啱。真正嘅规则喺《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下面逐个迷思拆。
迷思一:「案底3年自动消除」
唔系「消除」,系有条件咁受条例第2条嘅保障(坊间俗称「洗底」)。 要符合晒以下全部三个条件:
- 你系首次喺香港被定罪;
- 判刑不超过3个月监禁(即时或缓刑都计)或罚款不超过$10,000;
- 由判刑当日起计3年内冇喺香港再被定罪(第2(2)条)。
三样齐,个定罪先受第2条保障。任何一样唔符合——第二次定罪、判超过3个月、罚款过万——呢条条例嘅保障就唔适用。
留意第3点嘅起计点:条例计嘅系由判刑当日起计3年,唔系由案发日、亦唔系由定罪日之外嘅其他日子起计。如果定罪同判刑唔同日(例如还柙候判),呢个分别可能影响你几时符合条件。
仲有两个技术位:
- 一次过堂被裁定多项罪名成立:每项刑罚同总刑期加埋都要喺上限之内,分开定同期执行都一样计。
- 计嘅系法庭判嘅刑期,唔系实际服刑日数(扣减假期唔帮到手)。
定额罚款唔计系定罪。 交通、洁净、吸烟等定额罚款(俗称「告票」)并唔属于定罪,根本用唔到呢条条例(第2(3)条)——即系话,畀咗张定额罚款告票,唔会令你「用咗」首次定罪嘅资格。
迷思二:「洗咗底=纪录铲咗,冇人再知」
纪录本身唔会被删除。 条例改变嘅系法律效果,唔系资料库。定罪一旦受第2条保障,效果系:
- 喺香港嘅法律程序入面,一般不得接纳显示你曾被定罪嘅证据;
- 你唔披露呢个定罪,唔可以成为解雇你、将你摒诸于任何职位、专业、职业或受雇工作之外、或者令你受不利对待嘅合法或恰当理由。
即系话:对一般雇主嘅一般问题,法律畀咗你保障。但要记住两个限制:
- 保障只限香港。 外国签证、移民申请跟𠮶个国家嘅规矩——人哋问你有冇犯罪纪录,香港呢条条例帮唔到你。
- 罚款照追。 条例列明受保障唔影响追讨定罪时判嘅罚款。
迷思三:「洗咗底之后,乜嘢工都唔使报」
唔系。条例本身列出一系列例外,分两组睇:
(a)附表所列嘅「订明职位」——投考或者出任呢啲职位,所有定罪都要照报:
- 司法职位
- 警务人员及辅警
- 惩教署人员(一般纪律人员薪级)
- 感化主任
- 香港海关人员
- 入境事务处人员
- 消防处人员
- 总薪级表第27点或以上嘅公务员
- 首长级公务员
- 廉政公署人员
- 金融管理局人员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人员
- 政府飞行服务队人员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保险业监管局嘅行政人员
(b)第4条所列嘅程序——喺呢啲程序入面,受第2条保障嘅定罪一样要披露或者可被考虑:
- 大律师、律师、会计师嘅认许及纪律处分程序
- 任何牌照、注册等嘅适宜性(fitness)评估程序
- 订明职位嘅委任程序
- 《保险业条例》(第41章)下嘅有关程序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下有关受托人及控制人嘅程序
-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下有关控制人、董事、行政总裁及雇员嘅程序
- 寄养父母嘅有关程序
- 职业司机嘅有关程序(涉及定额罚款嘅3年规则)
另外要留意第4(7)条:为维护香港治安而采取嘅行动,不受第2条影响。
至于之后嘅刑事程序:如果你再犯案,判刑时受保障嘅定罪仍然可以呈堂畀法庭考虑(CLIC同时指出,法庭一般倾向对年代久远嘅定罪唔畀份量——呢句系CLIC嘅观察,唔系条文)。
快速一览表
| 问题 | 答案 |
|---|---|
| 边啲定罪可以受保障? | 首次定罪+不超过3个月监禁或$10,000罚款+由判刑当日起计3年内冇再定罪(三者缺一不可,第2(2)条) |
| 3年由边日起计? | 由判刑当日起计(第2(2)条),唔系案发日 |
| 纪录会唔会删除? | 唔会。改变嘅只系法律效果,纪录本身仍然存在 |
| 一般打工披唔披露? | 唔披露唔可以成为解雇/拒聘/不利对待嘅合法理由 |
| 边啲工例外? | 附表「订明职位」:司法、警务/辅警、惩教、感化、海关、入境、消防、总薪级表27点或以上、首长级、廉政公署、金管局、积金局、政府飞行服务队、证监会及保监局行政人员 |
| 边啲程序例外? | 第4条:大律师/律师/会计师认许及纪律处分、牌照/注册适宜性、订明职位委任、保险(第41章)、强积金(第485章)、银行(第155章)、寄养父母、职业司机 |
| 交通/洁净/吸烟定额罚款计唔计? | 唔计——定额罚款唔属定罪,用唔到呢条条例(第2(3)条) |
| 香港以外有冇用? | 冇。外国签证/移民按当地规则 |
| 罚款会唔会一笔勾销? | 唔会,照样可以追讨 |
| 第二次定罪点算? | 唔符合首次定罪条件,条例保障不适用 |
呢样嘢同判刑有咩关系?
好多读者系睇完我哋嘅判刑系列先嚟呢页。连返埋一齐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