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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幾時先「洗底」?《罪犯自新條例》三大迷思逐個破

When Does a Criminal Record Become 'Spent'? Three Myths About Hong Kong's 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7-31

資料來源與核實:本文規則於2026年7月31日對照《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電子版香港法例核實文本(2024年7月1日版本)核實,條文編號亦已逐項對照原文。運作細節另對照社區法網(CLIC,香港大學營運)《罪犯自新條例》專題頁面及警務處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網頁;凡屬CLIC嘅觀察而非條文本身,文中已註明。

假設情境

例子(假設情境):幾年前一時衝動犯咗事,判咗罰款。而家搵工,份申請表問「你有冇刑事定罪紀錄?」——網上有人話「案底3年就會自動洗咗」,又有人話「案底跟你一世」。兩樣講法其實都唔啱。真正嘅規則喺《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下面逐個迷思拆。

迷思一:「案底3年自動消除」

唔係「消除」,係有條件咁受條例第2條嘅保障(坊間俗稱「洗底」)。 要符合晒以下全部三個條件:

  • 你係首次喺香港被定罪;
  • 判刑不超過3個月監禁(即時或緩刑都計)或罰款不超過$10,000
  • 判刑當日起計3年內冇喺香港再被定罪(第2(2)條)。

三樣齊,個定罪先受第2條保障。任何一樣唔符合——第二次定罪、判超過3個月、罰款過萬——呢條條例嘅保障就唔適用。

留意第3點嘅起計點:條例計嘅係由判刑當日起計3年,唔係由案發日、亦唔係由定罪日之外嘅其他日子起計。如果定罪同判刑唔同日(例如還柙候判),呢個分別可能影響你幾時符合條件。

仲有兩個技術位:

  • 一次過堂被裁定多項罪名成立:每項刑罰同總刑期加埋都要喺上限之內,分開定同期執行都一樣計。
  • 計嘅係法庭嘅刑期,唔係實際服刑日數(扣減假期唔幫到手)。

定額罰款唔計係定罪。 交通、潔淨、吸煙等定額罰款(俗稱「告票」)並唔屬於定罪,根本用唔到呢條條例(第2(3)條)——即係話,畀咗張定額罰款告票,唔會令你「用咗」首次定罪嘅資格。

迷思二:「洗咗底=紀錄剷咗,冇人再知」

紀錄本身唔會被刪除。 條例改變嘅係法律效果,唔係資料庫。定罪一旦受第2條保障,效果係:

  • 喺香港嘅法律程序入面,一般不得接納顯示你曾被定罪嘅證據;
  • 唔披露呢個定罪,唔可以成為解僱你、將你摒諸於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之外、或者令你受不利對待嘅合法或恰當理由。

即係話:對一般僱主嘅一般問題,法律畀咗你保障。但要記住兩個限制:

  • 保障只限香港。 外國簽證、移民申請跟嗰個國家嘅規矩——人哋問你有冇犯罪紀錄,香港呢條條例幫唔到你。
  • 罰款照追。 條例列明受保障唔影響追討定罪時判嘅罰款。

迷思三:「洗咗底之後,乜嘢工都唔使報」

唔係。條例本身列出一系列例外,分兩組睇:

(a)附表所列嘅「訂明職位」——投考或者出任呢啲職位,所有定罪都要照報:

  • 司法職位
  • 警務人員及輔警
  • 懲教署人員(一般紀律人員薪級)
  • 感化主任
  • 香港海關人員
  • 入境事務處人員
  • 消防處人員
  • 總薪級表第27點或以上嘅公務員
  • 首長級公務員
  • 廉政公署人員
  • 金融管理局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人員
  • 政府飛行服務隊人員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保險業監管局嘅行政人員

(b)第4條所列嘅程序——喺呢啲程序入面,受第2條保障嘅定罪一樣要披露或者可被考慮:

  • 大律師、律師、會計師嘅認許紀律處分程序
  • 任何牌照、註冊等嘅適宜性(fitness)評估程序
  • 訂明職位嘅委任程序
  • 《保險業條例》(第41章)下嘅有關程序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下有關受託人及控制人嘅程序
  •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下有關控制人、董事、行政總裁及僱員嘅程序
  • 寄養父母嘅有關程序
  • 職業司機嘅有關程序(涉及定額罰款嘅3年規則)

另外要留意第4(7)條:為維護香港治安而採取嘅行動,不受第2條影響。

至於之後嘅刑事程序:如果你再犯案,判刑時受保障嘅定罪仍然可以呈堂畀法庭考慮(CLIC同時指出,法庭一般傾向對年代久遠嘅定罪唔畀份量——呢句係CLIC嘅觀察,唔係條文)。

快速一覽表

問題答案
邊啲定罪可以受保障?首次定罪+不超過3個月監禁或$10,000罰款+由判刑當日起計3年內冇再定罪(三者缺一不可,第2(2)條)
3年由邊日起計?判刑當日起計(第2(2)條),唔係案發日
紀錄會唔會刪除?唔會。改變嘅只係法律效果,紀錄本身仍然存在
一般打工披唔披露?唔披露唔可以成為解僱/拒聘/不利對待嘅合法理由
邊啲工例外?附表「訂明職位」:司法、警務/輔警、懲教、感化、海關、入境、消防、總薪級表27點或以上、首長級、廉政公署、金管局、積金局、政府飛行服務隊、證監會及保監局行政人員
邊啲程序例外?第4條:大律師/律師/會計師認許及紀律處分、牌照/註冊適宜性、訂明職位委任、保險(第41章)、強積金(第485章)、銀行(第155章)、寄養父母、職業司機
交通/潔淨/吸煙定額罰款計唔計?唔計——定額罰款唔屬定罪,用唔到呢條條例(第2(3)條)
香港以外有冇用?冇。外國簽證/移民按當地規則
罰款會唔會一筆勾銷?唔會,照樣可以追討
第二次定罪點算?唔符合首次定罪條件,條例保障不適用

呢樣嘢同判刑有咩關係?

好多讀者係睇完我哋嘅判刑系列先嚟呢頁。連返埋一齊睇:

  • 一項定罪要受條例保障,判刑要在3個月監禁或$10,000罰款之內——我哋喺 店舖盜竊判刑傷人案判刑 等系列入面逐宗列出法庭實際判咗幾重,你可以對返呢條線。
  • 傀儡戶口洗黑錢判刑 一文,法庭引述嘅立場係呢類罪行「即使初犯……也會判處即時監禁」——而喺我哋讀過嘅判決入面,刑期普遍以月計,超過3個月上限。
  • 危險駕駛毒品案非禮案 系列同樣可以咁樣對照。

常見問題

僱主問「有冇案底」,我已經符合晒三個條件,可以點答?
條例嘅效果係:你唔披露受第2條保障嘅定罪,唔可以成為解僱或者唔請你嘅合法理由(例外職位及程序除外——見上文兩組清單)。你嘅具體情況(例如份工係咪附表訂明職位)可能影響答案,你有權喺回覆前諮詢律師。
3年係由定罪嗰日、定係判刑嗰日起計?
由**判刑當日**起計(第2(2)條)。如果你嘅案件定罪同判刑唔同日,要以判刑日為準。
我食煙/亂拋垃圾食過定額罰款,會唔會用咗「首次定罪」個資格?
唔會。定額罰款唔屬於定罪,呢條條例根本唔適用於定額罰款(第2(3)條)。
申請良民證(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會點?
警方發出嘅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只供申請外國簽證及領養用途。至於受保障嘅定罪喺呢個程序入面點處理,唔喺本文核實範圍——可以直接向警務處查詢。
我判咗緩刑,計唔計得?
計刑期上限嗰陣,緩刑同即時監禁一樣計(3個月之內先合資格)。
細細個犯過事,而家想做律師/會計師?
呢啲係第4條列明嘅例外程序:申請認許入行時所有定罪都須披露,包括受第2條保障嘅定罪;日後嘅紀律處分程序同樣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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