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幾時先「洗底」?《罪犯自新條例》三大迷思逐個破
When Does a Criminal Record Become 'Spent'? Three Myths About Hong Kong's 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7-31
資料來源與核實:本文規則於2026年7月31日對照《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電子版香港法例核實文本(2024年7月1日版本)核實,條文編號亦已逐項對照原文。運作細節另對照社區法網(CLIC,香港大學營運)《罪犯自新條例》專題頁面及警務處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網頁;凡屬CLIC嘅觀察而非條文本身,文中已註明。
假設情境
例子(假設情境):幾年前一時衝動犯咗事,判咗罰款。而家搵工,份申請表問「你有冇刑事定罪紀錄?」——網上有人話「案底3年就會自動洗咗」,又有人話「案底跟你一世」。兩樣講法其實都唔啱。真正嘅規則喺《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下面逐個迷思拆。
迷思一:「案底3年自動消除」
唔係「消除」,係有條件咁受條例第2條嘅保障(坊間俗稱「洗底」)。 要符合晒以下全部三個條件:
- 你係首次喺香港被定罪;
- 判刑不超過3個月監禁(即時或緩刑都計)或罰款不超過$10,000;
- 由判刑當日起計3年內冇喺香港再被定罪(第2(2)條)。
三樣齊,個定罪先受第2條保障。任何一樣唔符合——第二次定罪、判超過3個月、罰款過萬——呢條條例嘅保障就唔適用。
留意第3點嘅起計點:條例計嘅係由判刑當日起計3年,唔係由案發日、亦唔係由定罪日之外嘅其他日子起計。如果定罪同判刑唔同日(例如還柙候判),呢個分別可能影響你幾時符合條件。
仲有兩個技術位:
- 一次過堂被裁定多項罪名成立:每項刑罰同總刑期加埋都要喺上限之內,分開定同期執行都一樣計。
- 計嘅係法庭判嘅刑期,唔係實際服刑日數(扣減假期唔幫到手)。
定額罰款唔計係定罪。 交通、潔淨、吸煙等定額罰款(俗稱「告票」)並唔屬於定罪,根本用唔到呢條條例(第2(3)條)——即係話,畀咗張定額罰款告票,唔會令你「用咗」首次定罪嘅資格。
迷思二:「洗咗底=紀錄剷咗,冇人再知」
紀錄本身唔會被刪除。 條例改變嘅係法律效果,唔係資料庫。定罪一旦受第2條保障,效果係:
- 喺香港嘅法律程序入面,一般不得接納顯示你曾被定罪嘅證據;
- 你唔披露呢個定罪,唔可以成為解僱你、將你摒諸於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之外、或者令你受不利對待嘅合法或恰當理由。
即係話:對一般僱主嘅一般問題,法律畀咗你保障。但要記住兩個限制:
- 保障只限香港。 外國簽證、移民申請跟嗰個國家嘅規矩——人哋問你有冇犯罪紀錄,香港呢條條例幫唔到你。
- 罰款照追。 條例列明受保障唔影響追討定罪時判嘅罰款。
迷思三:「洗咗底之後,乜嘢工都唔使報」
唔係。條例本身列出一系列例外,分兩組睇:
(a)附表所列嘅「訂明職位」——投考或者出任呢啲職位,所有定罪都要照報:
- 司法職位
- 警務人員及輔警
- 懲教署人員(一般紀律人員薪級)
- 感化主任
- 香港海關人員
- 入境事務處人員
- 消防處人員
- 總薪級表第27點或以上嘅公務員
- 首長級公務員
- 廉政公署人員
- 金融管理局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人員
- 政府飛行服務隊人員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保險業監管局嘅行政人員
(b)第4條所列嘅程序——喺呢啲程序入面,受第2條保障嘅定罪一樣要披露或者可被考慮:
- 大律師、律師、會計師嘅認許及紀律處分程序
- 任何牌照、註冊等嘅適宜性(fitness)評估程序
- 訂明職位嘅委任程序
- 《保險業條例》(第41章)下嘅有關程序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下有關受託人及控制人嘅程序
-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下有關控制人、董事、行政總裁及僱員嘅程序
- 寄養父母嘅有關程序
- 職業司機嘅有關程序(涉及定額罰款嘅3年規則)
另外要留意第4(7)條:為維護香港治安而採取嘅行動,不受第2條影響。
至於之後嘅刑事程序:如果你再犯案,判刑時受保障嘅定罪仍然可以呈堂畀法庭考慮(CLIC同時指出,法庭一般傾向對年代久遠嘅定罪唔畀份量——呢句係CLIC嘅觀察,唔係條文)。
快速一覽表
| 問題 | 答案 |
|---|---|
| 邊啲定罪可以受保障? | 首次定罪+不超過3個月監禁或$10,000罰款+由判刑當日起計3年內冇再定罪(三者缺一不可,第2(2)條) |
| 3年由邊日起計? | 由判刑當日起計(第2(2)條),唔係案發日 |
| 紀錄會唔會刪除? | 唔會。改變嘅只係法律效果,紀錄本身仍然存在 |
| 一般打工披唔披露? | 唔披露唔可以成為解僱/拒聘/不利對待嘅合法理由 |
| 邊啲工例外? | 附表「訂明職位」:司法、警務/輔警、懲教、感化、海關、入境、消防、總薪級表27點或以上、首長級、廉政公署、金管局、積金局、政府飛行服務隊、證監會及保監局行政人員 |
| 邊啲程序例外? | 第4條:大律師/律師/會計師認許及紀律處分、牌照/註冊適宜性、訂明職位委任、保險(第41章)、強積金(第485章)、銀行(第155章)、寄養父母、職業司機 |
| 交通/潔淨/吸煙定額罰款計唔計? | 唔計——定額罰款唔屬定罪,用唔到呢條條例(第2(3)條) |
| 香港以外有冇用? | 冇。外國簽證/移民按當地規則 |
| 罰款會唔會一筆勾銷? | 唔會,照樣可以追討 |
| 第二次定罪點算? | 唔符合首次定罪條件,條例保障不適用 |
呢樣嘢同判刑有咩關係?
好多讀者係睇完我哋嘅判刑系列先嚟呢頁。連返埋一齊睇:
